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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50:59  浏览:96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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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18号
2002年9月1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现将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实施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明确如下:

  一、已经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因质量问题需将该车辆退回车辆生产厂家的,可凭生产厂家的退车证明办理退税;退税时必须交回该车车购税原始完税凭证;不能交回该车原始完税凭证的,不予退税。

  二、已经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因质量问题需由车辆生产厂家为车主更换车辆的,可凭生产厂家的换车证明及所更换的新车发票办理车购税变更手续,并交回原车车购税原始完税凭证,不能交回原始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车购税变更手续。

  更换新车后,当新车辆的计税价格等于原车辆的计税价格的,则只需办理车购税变更手续;当新车辆的计税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原车辆计税价格的,则按差额补税或者退税后办理变更手续。

  三、已经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因被盗抢或者其他原因,车辆的发动机号、底盘号或车辆识别号被涂改、破坏的,凭该车车购税原始完税凭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的相关证明,办理车购税变更手续。

  四、非贸易渠道进口的旧车,车购税计税价格按下列公式确定: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和消费税的相关资料,可以凭海关相关的完税证明取得。

  五、对于动力装置和拖斗连接成整体、且以该整体进行车辆登记注册的各种变形拖拉机等农用车辆,按照“农用运输车”征收车购税;动力装置和拖斗不是连接成整体、且动力装置和拖斗是分别进行车辆登记注册的,只对拖斗部分按“挂车”征收车购税,动力部分不征税。
  六、回国留学生购买国产小汽车,凭下列证明文件办理免征车购税手续: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领事馆出具的留学证明;

  (二)国内用人单位的聘用证明;

  (三)国内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有效的入境申报单证;

  (四)主管征收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七、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因文字校对有误,导致基层理解出现歧义,现更正为:“对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发动机和底盘发生更换的,其最低计税价格按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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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最低工资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最低工资规定

  《海南省最低工资规定》已经2005年2月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卫留成

  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实行统一管理。

  市、县、自治县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国家工时制度规定的时间内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量与质量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所应当获得的最低劳动报酬。

  第五条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给劳动者。

  第六条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节假、公休、探亲、婚丧和计划生育等带薪假期间休假,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事假、病假等其他假期内的工资支付标准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七条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合同双方可以重新约定其岗位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当以就业者及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为依据,按国家规定的测算方法测算。

  第九条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

  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第十一条最低工资标准一般按月确定,也可以按时、日、周确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形式的,应当进行合理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本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按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基本工资、补贴、奖金。不包括:(一)加班加点工资;(二)福利待遇;(三)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四)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以及特别繁重等特殊工种的岗位津贴。

  第十三条各级工会发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有权要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报酬发生争议时,按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3个月以上的,当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所欠工资总额1至3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不能超过3万元。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具体应用方面的问题由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12月7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海南省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200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200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宜府令第144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200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李乐成
  
  二○一○年四月一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
  
  200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85号)的要求,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2009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审查,决定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并将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律延长至2014年12月31日止(目录见附件2)。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做好贯彻实施等工作。
  
  附件:1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8件)
  
  2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7件)附件1:
  
  市人民政府决定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8件)
  
  (一)宜昌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二)宜昌市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三)宜昌市信访处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四)宜昌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五)宜昌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六)宜昌市社会劳动力管理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七)宜昌市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八)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
  
  (九)宜昌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十)宜昌市乡村公路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十一)宜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
  
  (十二)宜昌市磷矿资源和产品运销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公务员未位淘汰制的通知(宜府发〔2001〕31号);
  
  (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的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01〕36号);
  
  (十五)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城区基准地价及土地出让金和土地租金标准报告的通知(宜府发〔2002〕39号);
  
  (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宜昌开发区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3〕3号);
  
  (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宜府发〔2003〕13号);
  
  (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宜府发〔2005〕17号)。附件2:
  
  市人民政府决定
  
  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7件)
  
  一、继续施行的市人民政府令目录(101件)
  
  (一)宜昌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二)宜昌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三)宜昌市企业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流动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四)宜昌市全民国防教育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五)宜昌市城区排放大气污染物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六)宜昌市企业职工养老、工伤、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七)宜昌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八)宜昌市鼓励外商港澳台同胞投资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九)宜昌市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十)宜昌市基本农田保护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十一)宜昌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十二)宜昌市公路标牌设置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
  
  (十三)宜昌市自收自支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十四)宜昌市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十五)宜昌市限制养犬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十六)宜昌市减轻企业负担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十七)宜昌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十八)宜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十九)宜昌市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二十)宜昌市再就业工程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
  
  (二十一)宜昌市客运出租车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二十二)三峡工程坝区道路和对外专用公路交通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二十三)宜昌市旅游业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二十四)宜昌市夷陵广场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二十五)宜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二十六)宜昌市城市供水管理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
  
  (二十七)宜昌市水文管理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二十八)宜昌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二十九)宜昌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三十)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三十一)宜昌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
  
  (三十二)宜昌市地方教育发展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
  
  (三十三)宜昌市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
  
  (三十四)宜昌市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三十五)宜昌市城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三十六)宜昌市人民防空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三十七)宜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
  
  (三十八)宜昌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
  
  (三十九)宜昌市暂住人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
  
  (四十)宜昌市水土保持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
  
  (四十一)宜昌市东风渠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四十二)宜昌市无偿献血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四十三)宜昌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四十四)宜昌市城市规划行政处罚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四十五)宜昌市城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
  
  (四十六)宜昌市黄柏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四十七)三峡工程施工区治安保卫工作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
  
  (四十八)宜昌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
  
  (四十九)宜昌市城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
  
  (五十)宜昌市城区公共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五十一)宜昌市邮政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
  
  (五十二)宜昌市严禁违法开山采石的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五十三)宜昌市城市公共绿地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
  
  (五十四)宜昌市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
  
  (五十五)宜昌长江公路大桥安全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
  
  (五十六)宜昌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
  
  (五十七)宜昌夷陵长江大桥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五十八)宜昌市世界和平公园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
  
  (五十九)宜昌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六十)宜昌市城镇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六十一)宜昌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六十二)宜昌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六十三)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六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
  
  (六十五)宜昌市城区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六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六十七)宜昌市市直及城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六十八)宜昌市城区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六十九)宜昌市城区生活垃圾袋装化处置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七十)宜昌市信贷扶贫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七十一)宜昌市采矿权有偿出让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七十二)宜昌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七十三)宜昌市专利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七十四)宜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七十五)宜昌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七十六)宜昌市罚没财物及暂扣款物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七十七)宜昌市旅游监察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七十八)宜昌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七十九)宜昌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八十)宜昌市城市红线绿线紫线蓝线规划管制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
  
  (八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八十二)宜昌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八十三)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八十四)宜昌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八十五)宜昌市残疾人优惠待遇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八十六)宜昌市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八十七)宜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八十八)宜昌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试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八十九)宜昌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
  
  (九十)宜昌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
  
  (九十一)宜昌市城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九十二)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九十三)宜昌市酒类流通管理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九十四)宜昌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九十五)宜昌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九十六)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九十七)宜昌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促进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
  
  (九十八)宜昌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九十九)宜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一百)宜昌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一百零一)宜昌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二、继续施行的宜府发文件目录(106件)
  
  (一)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减灾防震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1〕1号);
  
  (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组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宜府发〔2001〕17号);
  
  (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以工代赈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1〕19号);
  
  (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和基础统计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1〕22号);
  
  (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宜府发〔2001〕23号);
  
  (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项目年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1〕34号);
  
  (七)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告(宜府发〔2001〕35号);
  
  (八)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购买城区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进城落户政策的通知(宜府发〔2001〕46号);
  
  (九)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窃电的通告(宜府发〔2001〕57号);
  
  (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无”人员收容遣送和医疗救护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1〕66号);
  
  (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收缴爆炸物品的通告(宜府发〔2001〕62号);
  
  (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宜府发〔2002〕9号);
  
  (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现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革命伤残军人和驻地部队军官随军家属优待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2〕16号);
  
  (十四)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发〔2002〕23号);
  
  (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2〕27号);
  
  (十六)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无公害蔬菜发展保障蔬菜产品食用安全的通告(宜府发〔2002〕31号);
  
  (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2〕33号);
  
  (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设置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的通告(宜府发〔2002〕35号);
  
  (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宜都市个体客运经营管理模式进一步规范公路客运市场秩序促进公路客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根本好转的通知(宜府发〔2002〕36号);
  
  (二十)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峡坝区治安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02〕45号);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执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宜府发〔2002〕55号);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及第一批下放转移的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03〕6号),废止有关取消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部分,保留有关下放转移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部分;
  
  (二十三)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止工作的通告(宜府发〔2003〕15号);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及第二批下放转移的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03〕23号),废止有关取消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部分,保留有关下放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部分;
  
  (二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及第三批下放转移的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03〕32号),废止有关取消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部分,保留有关下放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部分;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03〕33号),废止有关本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部分,保留有关国家、省级审批事项的初审或审核的部分;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措施报告的通知(宜府发〔2003〕34号);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宜府发〔2003〕38号);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鼓励外来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3〕41号);
  
  (三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3〕42号);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天然气开发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宜府发〔2003〕43号);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试点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3〕49号);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取消、第四批改变管理方式及归并的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04〕2号);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宜府发〔2004〕4号);
  
  (三十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三峡库区地质灾害监测设施和治理工程设施安全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04〕6号);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宜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和规划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4〕22号);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宜府发〔2004〕24号);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暂行规程》的通知(宜府发〔2004〕25号);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体育争光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4〕31号);
  
  (四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与市人大市政协工作联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宜府发〔2004〕33号;
  
  (四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建筑垃圾及散体物料运输处置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04〕34号);
  
  (四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宜府发〔2004〕39号);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宜昌市城区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5〕2号);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5〕5号);
  
  (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的通知(宜府发〔2005〕13号);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宜昌开发区规划管理体制的通知(宜府发〔2005〕15号);
  
  (四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5〕19号);
  
  (四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企业创名牌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5〕22号);
  
  (四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被征地附着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5〕24号);
  
  (五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磷矿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5〕25号);
  
  (五十一)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办理抵押贷款和金融机构处置抵债资产有关收费给予适当减免的意见(宜府发〔2005〕26号);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峡库区宜昌段港口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5〕27号);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5〕29号);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5〕32号);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意见(宜府发〔2005〕33号);
  
  (五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宜昌市企业创名牌奖励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宜府发〔2006〕7号);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6〕15号);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在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6〕17号);
  
  (五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宜府发〔2006〕18号);
  
  (六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宜昌市城区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19号);
  
  (六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官庄水库水源保护区的决定(宜府发〔2006〕22号);
  
  (六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28号);
  
  (六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32号);
  
  (六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长江宜昌江段采砂的通告(宜府发〔2006〕34号);
  
  (六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除四害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37号);
  
  (六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继续实行有偿出让的通告(宜府发〔2006〕38号);
  
  (六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07〕1号);
  
  (六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涉及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宜府发〔2007〕4号);
  
  (六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宜府发〔2007〕9号);
  
  (七十)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建立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宜府发〔2007〕12号);
  
  (七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的通知(宜府发〔2007〕16号);
  
  (七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07〕17号);
  
  (七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7〕18号);
  
  (七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通关”建设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7〕20号);
  
  (七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宜府发〔2007〕23号);
  
  (七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07〕26号);
  
  (七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新开辟航班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7〕28号);
  
  (七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宜昌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示范单位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07〕29号);
  
  (七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宜昌市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7〕29号);
  
  (八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非公有制企业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宜府发〔2008〕2号);
  
  (八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宜府发〔2008〕3号);
  
  (八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8〕4号);
  
  (八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8〕5号);
  
  (八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胭脂坝段河道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08〕6号);
  
  (八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8〕7号);
  
  (八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8〕9号);
  
  (八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宜府发〔2008〕14号);
  
  (八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8〕16号);
  
  (八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8〕17号);
  
  (九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8〕18号);
  
  (九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区基准地价及土地收益标准的通知(宜府发〔2008〕21号);
  
  (九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宜府发〔2008〕22号);
  
  (九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08〕25号);
  
  (九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宜府发〔2008〕27号);
  
  (九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2008~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宜府发〔2008〕28号);
  
  (九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发〔2008〕31号);
  
  (九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决定(宜府发〔2008〕32号);
  
  (九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城区工业项目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宜府发〔2008〕34号);
  
  (九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9〕6号);
  
  (一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09〕14号);
  
  (一百零一)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违法活动的通告(宜府发〔2009〕17号);
  
  (一百零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宜府发〔2009〕19号);
  
  (一百零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09〕22号);
  
  (一百零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的意见(宜府发〔2009〕23号);
  
  (一百零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9〕24号);
  
  (一百零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问责制的通知(宜府发〔2009〕27号)。主题词:法制文件决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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