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颁发《韶关市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3:56:11  浏览:88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颁发《韶关市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颁发《韶关市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韶府[200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韶关市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九日


韶关市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在我市全面、正确实施,提高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为保障法律、法规正确、有效地实施而建立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享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部门应依照法律规定和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定职责、法律责任逐级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所属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考评。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并负有本规定第七条(一)至(六)规定的责任。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是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其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宣传、学习、培训工作;
(二)拟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制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向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提出对违反《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有关规定的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市府直属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人民政府监察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监察权,其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提出的,对违反《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有关规定的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处理建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有关规定,对推行《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工作主动行使行政监察权。
第七条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责任;
(二)领导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责任;
(三)为所属部门行政执法提供必要条件的责任;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委托执法的事项、权限、期限、依据和受委托组织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监督的责任;
(五)监督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实施《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责任;
(六)定期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情况的责任。
第八条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市府直属各部门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责任;
(二)指导下级人民政府相应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责任;
(三)本部门委托执法的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和上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责任;
(四)对本部门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进行监督的责任;
(五)依照《韶关市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报告规定》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报告的责任;
(六)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行《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情况的责任。
第九条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依照《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任用行政执法人员,并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法律、专业知识培训。
第十条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建立、完善并落实如下制度:
(一)岗位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主体应通过岗位执法责任制度明确本单位各行政执法工作机构、各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职责。
(二)行政执法公开制度。行政执法主体应通过落实行政执法公开制度,做到四公开:
1、行政执法依据、职责范围、执法程序上墙公开;
2、涉及行政审批、登记、许可事项的,办理的条件、程序、期限上墙公开;
3、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费的标准、依据上墙公开;
4、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出示表明执法人员身份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或者执行公务的专用证件,做到行政执法人员身份公开。
(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执法主体应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明确本单位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其职责,对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执法错误的及时纠正。
(四)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行政执法主体应按《韶关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的规定,将本单位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上报备案。
(五)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行政执法主体应按《韶关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实施办法》的规定,将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
(六)行政执法考评制度。行政执法主体应根据行政执法考评制度定期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核,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评议。考评结果应作为行政执法人员任用和奖惩的依据。成绩优异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越权、失职、失察、滥用职权、行政不当的,依法追究责任。
(七)行政执法投诉制度。行政执法主体应确定本单位接待举报、控告的机构和电话,并对外公布。对各种投诉应依法查处。保护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打击报复。
(八)登记存档制度。行政执法主体应对行政执法中的立案、调查、处理等情况进行登记存档。
第十一条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擅自增加行政执法程序。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主体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越权、失职、失察、滥用职权、行政不当,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而不追究的,或者依法应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提出给予单位负责人行政处分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主体不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规定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或者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力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予以通报批评。造成行政执法中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提出追究主要负责人行政责任的建议,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事业局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广播电视总局广播和电视合作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事业局和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广播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事业局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广播电视总局广播和电视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65年10月6日 生效日期1965年10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代表团于一九六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至十月八日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访问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事业局以北京电视台副台长田志强先生为代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广播电视总局以总局长阿里·穆赫森·齐法先生为代表,根据两国文化合作协定,就促进新闻、文化交流,加强两国人民的友好联系和广播电视机构之间的合作问题,在大马士革举行了会谈。
  双方达成如下的协议:
  (一)双方交换广播节目的稿件和录音带,唱片及十六毫米和三十五毫米的电视片。内容包括:文化、教育、文学、戏剧、卫生、经济、工业、农业、音乐、歌曲、民间舞蹈、体育、科学和儿童节目。
  (二)双方交换两国重大事件的十六毫米电视新闻片,并以最快的方式寄送给对方。
  (三)双方交换介绍本国情况、国庆活动和其他纪念活动的广播电视特别节目。
  (四)所有上述交换的节目和电视片均应附有法文或英文说明。
  (五)所有上述交换的材料均不向对方收取任何费用。邮费亦由寄方负担。
  (六)所有上述交换的材料,收方酌情使用。
  (七)双方互派广播电视工作人员进行访问,其人数、日期及任务应事先协议确定,往返旅费由派遣国负担。在接受国内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由接受国负担。双方保证向对方派出的访问人员,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八)双方在可能条件下,交换有关广播电视的杂志、印刷品或一方愿供对方了解的其它资料。
  本议定书用中文及阿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本议定书于一九六五年十月六日在大马士革签字,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在期满前三个月双方中任何一方未书面提出废止或修改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两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广播事业局代表            广播电视总局代表
       (签字)                (签字)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府办发〔2008〕81号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黔西南州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二日



黔西南州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州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州重点用能企业,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企业。

第三条 黔西南州经济贸易局是全州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州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州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顶效开发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州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州重点用能企业实行分级管理。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以上不满5000吨标准煤的用能企业,由县(市)、顶效开发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企业由州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第五条 各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在州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标准以及国家和省、州有关节能规定,普及、宣传节能知识,提供先进节能信息,指导用能企业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
  (二)督促检查用能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标准以及国家、省、州有关节能规定;
  (三)制定行业节能技术政策,发展、推广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四)对州重点用能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五)督促检查考核用能企业节能降耗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六)监督检查州重点用能企业的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系统能源利用状况,委托能源利用监测机构依法进行节能监测;
  (七)会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州重点用能企业能源计量工作,会同同级统计管理部门检查州重点用能企业能源消费和能源利用状况统计工作;
  (八)对州重点用能企业的能源审计报告进行审核;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州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州重点用能企业名单,并定期发布其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第七条 州重点用能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企业节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节能工作负总责。企业应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和有效的考核奖励机制,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条 州重点用能企业应接受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州重点用能企业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节能科研开发、技术改造、宣传培训以及奖励等,并按年度递增。
  第十条 州重点用能企业要加大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加快淘汰高耗能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大力调整企业产品、工艺和能源消费结构,实施节能技术改造,促进企业提升生产技术水平,优化生产工艺,实现技术节能和结构节能。
  第十一条 州重点用能企业应健全能源计量、监测管理制度,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能源计量器具仪表,并加强对能源计量器具仪表的管理。
  第十二条 州重点用能企业要按照《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17166-1997)的要求,开展能源审计,完成审计报告;要通过能源审计分析现状、查找问题、挖掘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要合理编制企业节能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州重点用能企业应将能源统计纳入信息化管理体系,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情况报告制度。州重点用能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能源统计,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并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报送能源统计报表,列入省重点用能企业名单的企业要定期向统计部门报送一次能源统计报表,同时报送州节能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州重点用能企业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告应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州重点用能企业应积极开展节能教育,节能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有关人员应当积极参加节能培训。用能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节能知识,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州重点用能企业应建立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部门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制定本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实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

第十七条 州重点用能企业应建立健全节能管理机构,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的能源管理负责人应经节能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或从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工作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并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州重点用能企业应建立节能激励机制,制定节奖超罚办法,对在节能发明创造、挖潜革新等工作中取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浪费能源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处罚;将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纳入员工业绩考核体系,严格考核、节奖超罚。
  第十九条 州重点用能企业应根据省、州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使用最新公布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控制本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和电耗,州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州统计局提供的企业产品产量结合有关单位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核算出企业的综合能耗(标煤)和电耗,并折算成原煤。

第二十条 州财政局应根据本州实际情况,设立州节能资金专户。

第二十一条 州煤调基金办将根据州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州内企业原煤消耗量核算州内企业用煤。超限部分由州煤调基金办和州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向企业追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上缴州财政局设立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专户,并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专户中划转进入州财政局设立的州节能资金专户。

第二十二条 州三电办根据年终州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州内企业综合电耗分配给企业用电量,并实行限额供电,超额部分用电在国家目录电价的基础上参照淘汰类产业的规定实行差别电价。由州三电办和州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向企业追缴,上缴州财政节能资金专户。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黔西南州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