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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34:50  浏览:85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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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商务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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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1月10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徐光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 薄熙来
  二○○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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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加快发展电影产业,培育市场主体,规范市场准入,增强电影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促进社会主义电影业繁荣,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经营电影制作、发行、放映、进出口业务及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参与经营电影制作、放映业务的资格准入管理。
  第三条 国家对电影制作、发行、放映、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许可制度。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为全国电影制片、发行、放映、进出口经营资格准入的行业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 电影制作

  第五条 国家允许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电影制片公司。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公司,由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
  (一)已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联合设立电影制片公司的,申报条件及程序如下: 
  1、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提交申请书、合同、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二)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首次拍摄电影片时须设立影视文化公司,由影视文化公司申请领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取得《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申报条件及程序如下:
  1、地(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均有资格申领《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
  2、提交申请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制作影片的资金来源证明、拟摄制影片的文学剧本(故事梗概)一式三份;
  3、广电总局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的摄制资格及电影文学剧本(故事梗概)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申报单位持广电总局出具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批准的,书面回复理由;
  4、取得《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享有影片一次性出品权。出品人可独立出品,也可与其他制片单位(含影视文化单位)联合出品;
  5、《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实行一片一报制度。
  (三)已取得《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单独或联合设立电影制片公司的申报条件及程序如下: 
  1、已经以《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形式投资拍摄了两部以上电影片;
  2、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提交申请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联合设立电影制片公司的,还要提供合同、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4、投资摄制两部电影片的《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等相关材料。
  (四)符合(一)、(三)项的,广电总局在20个工作日内颁发《摄制电影许可证》。申报单位持广电总局出具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广电总局备案;不批准的,书面回复理由。
  第六条 允许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方)与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方)合资、合作设立电影制片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申请设立合营公司,由中方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申报条件及程序如下:
  (一)中方已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的或已取得两个《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 
  (二)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三)外资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不得超过49%;
  (四)符合(一)、(二)、(三)项的,由中方向广电总局提交项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合营各方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资信证明、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等。广电总局依法予以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出具核准文件并颁发《摄制电影许可证》;
  (五)符合(一)、(二)、(三)、(四)项的,由中方持广电总局出具的核准文件及本条(四)中所列文件,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依法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回复理由;
  (六)申报单位持广电总局、商务部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公司,依照《电影管理条例》享有与国有电影制片单位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允许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电影技术公司,改造电影制片、放映基础设施和技术设备。申报条件及程序如下: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提交申请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联合设立电影技术公司的还要提供合同、章程、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三)符合(一)、(二)项的,申报单位持广电总局出具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广电总局备案;不批准的,书面回复理由。
  第九条 允许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方)与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方)合资、合作设立电影技术公司,改造电影制片、放映基础设施和技术设备。申报条件及程序如下: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外资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不得超过49%,经国家批准的省市可以控股;
  (三)符合(一)、(二)项的,由中方向广电总局提交项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合营各方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资信证明、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等。广电总局依法予以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出具核准文件;
  (四)符合(一)、(二)、(三)项的,由中方持广电总局出具的核准文件及本条(三)中所列文件,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依法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回复理由;
  (五)申报单位持广电总局、商务部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电影发行、放映

  第十条 鼓励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申报条件及程序如下: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二)受电影出品单位委托代理发行过两部电影片或受电视剧出品单位委托发行过两部电视剧;
  (三)提交申请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已代理发行影视片的委托证明等材料;
  (四)符合(一)、(二)、(三)项并向广电总局申请设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的,由广电总局在20个工作日内颁发全国专营国产影片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向当地省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的,由当地省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颁发本省(区、市)专营国产影片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报单位持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批准的,书面回复理由。
  第十一条 广电总局依照关于发行放映国产影片的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对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的公司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允许电影院线公司以紧密型或松散型进行整合。鼓励以跨省院线为基础,按条条管理的原则重新整合。不允许按行政区域整体兼并院线。院线整合报广电总局审批。
  鼓励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现有院线公司或单独组建院线公司。
  (一)以参股形式投资现有院线公司的,参股单位须在三年内投资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本院线中电影院的新建、改造;以控股形式投资现有院线公司的,控股单位须在三年内投资不少于4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本院线中电影院的新建、改造;单独组建省内或全国电影院线公司的,组建单位须在三年内投资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本院线中电影院的新建、改造;
  (二)组建省(区、市)内院线公司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报广电总局备案;组建跨省院线公司的,由广电总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申报单位持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批准的,书面回复理由。
  第十三条 鼓励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组建少年儿童电影发行放映院线。
  (一)凡在省(区、市)内与20家以上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影剧院、礼堂等签订电影供片协议的,可向当地省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一条省(区、市)内少年儿童电影发行放映院线;
  (二)凡在不同省(区、市)与30家以上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影剧院、礼堂等签订电影供片协议的,可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设立一条跨省(区、市)的少年儿童电影发行放映院线;
  (三)组建省(区、市)内院线公司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报广电总局备案;组建跨省院线公司的,由广电总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申报单位持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批准的,书面回复理由。
  第十四条 鼓励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依照《电影管理条例》在全国农村以多种方式经营电影发行、放映业务,在城市社区、学校经营电影放映业务。
  第十五条 鼓励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投资建设、改造电影院。经营电影放映业务,须报县级以上地方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外商投资电影院依照《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管理。 

  第四章 电影进出口

  第十六条 电影进口经营业务由广电总局批准的电影进口经营企业专营。进口影片全国发行业务由广电总局批准的具有进口影片全国发行权的发行公司发行。
  第十七条 鼓励影片摄制单位多渠道出口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国产影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广电总局颁发的《摄制电影许可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实行隔年检验制度。地方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颁发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电影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广电总局、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4年11月10起施行。广电总局《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20号)、《关于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资格认证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4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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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是降低农村电价、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举措,对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开拓农村市场,繁荣农村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尽快理顺县级供电企业与省级电力公司的关系,坚
决取消各种违反规定加收的基金、附加等费用,在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村供电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力争用三年时间,统一城乡用电价格,实现同网同价。

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的请示
国务院: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我们会同国家经贸委、国家电力公司等部门,对农村电网改造工作中涉及的改革农村电力管理体制和实现农村与城市用电同网同价的问题进行了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和意见报告如下:
一、改造农村电网、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必须与改革农村供电管理体制结合进行
为了实现国务院确定的通过改造农村电网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目标,必须改革农村供电管理体制。
我国现行低压电网管理体制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城市的城区和全国30%左右的县城(共760个)电网,由国家电力公司所属的五大集团公司和省级电力公司直供直管,实行省级电力公司统一核算。二是全国70%左右的县城电网,由独立核算的地方电力企业管理,其中有1040
个县从省级电力公司购买电量转供给用户(即趸售县);还有600个县以地方自建的小水电、小火电供电(有的也从省级电网购买部分电量对用户供电),这两类地区的供电企业都隶属县级政府。三是乡镇以下农村低压电网,由农民自建自管,由隶属乡镇政府的乡镇电管站负责管理。
城乡电网管理体制不同,是造成农村电价高于城市的重要原因。农村低压电网由农民自己建设管理,发生的电能损耗、运行维护费用和农村电工报酬,都要通过电价向农民平摊;农村电网维修、改造没有资金来源,电网设施严重老化,平均损耗率一般都在30%左右,有的高达50%
,使得农村电价必然高于城市。除此之外,农村电网管理和电费收缴混乱,部分乡镇政府、村委会在国家批准的电价之外,层层加价集资,“权力电”、“人情电”、“关系电”现象普遍,偷漏电现象严重,这些费用也都要由农民负担。
降低农村电价,实现城乡电网同网同价,减轻农民电费负担,必须改革农村电力管理体制,彻底解决农村电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杜绝乡镇政府和村干部、村电工随意加价、平摊电费、承包电费的错误做法。在改革农电管理体制的基础上,由国家增加投入改造农村电网,降低损耗,加
强管理,实现农村用户与城市用户用电同价。
二、改革体制、改造电网、实现同网同价的基本思路
改革农村供电管理体制的核心是改革乡镇电管站的管理体制,理顺县级供电企业与省级电力公司以及与乡镇电管站的关系,实现城乡电网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价格。基本思路是:
(一)理顺地方供电企业与省级电力公司的关系。为切实加强农村电网管理,对趸售县和自供自管县的电力公司,原则上应上划由省级电力公司直接管理;暂时不能上划的,可以在产权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由省级电力公司代管,或者通过参股入股等方式,逐步改组为由省级电力公司控
股的股份公司。为了调动地方改造农村电网的积极性,对直供直管县的电力资产,凡属在国家电力公司成立后由地方财政出资或利用国家规定的电力建设资金建设形成的,可以由地方政府享有所有者权益。
(二)对城乡低压配电电网实行统一管理。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县级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所,负责农村电网的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其人、财、物纳入县级供电企业统一管理。乡及乡以下农村集体电力资产可以采取自愿上交、无偿划拨的方式由县级供电企业管理;对于其中由地方政府财
政出资或利用国家规定的电力建设资金建设形成的资产,由地方政府享有所有者权益。农村电工应由县级供电企业统一考试,择优录用。农村用户实行一户一表,由供电所管理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供电企业要加大用户电能表等计量器具的投入,提高表计的准确性,并实行统一校验
、统一管理。农村居民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和表计电量交纳电费,有权拒交超过表计电量和电价外的一切费用。
(三)对城乡低压配电电网实行统一核算。在统一管理的基础上,由县级供电企业对乡镇供电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供电所电费收入全额上交,所需费用支出由县供电企业统一核拨。
(四)对城乡用户实行统一价格。逐步改变现行电力企业成本核算管理办法,将电网高压输电成本与低压配电成本分别核算,在此基础上分别核定高压输电电网批发电价和低压配电电网零售电价。对县级供电企业实行直供直管的省级电网,由国家计委核批其对用户的最终零售电价。对
暂时不能上划的县级电力企业,由国家计委核定高压电网对其低压配电电网售电的批发电价,省级物价部门根据国家计委规定的统一作价原则,具体核定低压配电费用,并制定零售电价。对现行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即批准的农村电价高于城市部分),要在改革农村供
电管理体制、增加农网改造投入、降低损耗、裁减冗员的基础上,由省级物价部门从严核入电网供电成本。
(五)区别情况,因地制宜。各地区要按照上述要求,改革乡镇电管站的管理体制。县级供电企业由省级电力公司直供直管的地区,农村电价高出城市的部分,在省级电力企业直供直管范围内平摊,实现城乡一价。隶属于县级政府的县级供电企业,已由省级电力公司实行代管的,农村
电价高出城市的部分,也可以纳入直供直管范围平摊;尚未实行代管的地区,以县级供电企业为统一核算单位,农村电价高于城市部分在本县范围内平摊,实现城乡一价。
(六)取消地方各级政府在电价外的加价。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违反国家规定在电价外加收的各种基金、附加等费用,一律取消。国家批准加收的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三项费用,并入对用户的销售电价,提高对用户销售电价的透明度。上述国家批准的收费项
目,在电力企业销售收入中单列科目,在财政部门的监督下拨付有关部门专款专用。国家计委在电价检查中查出的549项违法加价、收费项目,向社会公布,立即停止征收。对违反上述规定继续征收的,一经查实,将公开曝光,并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七)农村电网改造投资的还本付息资金计入电网成本,逐年摊入全网电价。各地区在上报同网同价方案和电网改造项目的同时,要按照国家计委的统一规定,测算电网还本付息对电价的影响。
(八)分步实施,三年内到位。改革体制、改造电网、同网同价三项工作要结合进行,在制定改革体制方案,承诺城乡电网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价格的基础上,安排农网改造。第一,考虑到全国2400个县电价差距较大,农村电网现状和改造任务有轻有重,可按照先易后难的
原则,分期分批进行,并在三年内完成。第二,有些地区农村用电量大,城乡统一电价后城市用户电价水平提高幅度较大,可以先将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与城镇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实行同价,然后再统一其他用电价格。第三,对改革、改造后城乡电价差距过大的个别地区,还可以把农村各
类用电价格逐步平摊,通过二至三年逐步缩小城乡用电价格的差距后,实现同网同价。
(九)改革体制、实行同网同价方案和改造电网项目要统筹研究。建议由国家经贸委牵头,尽快提出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为加快工作进度,目前安排电网改造项目,先由国家电力公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上述原则,研究制订本地区改革农村电管站
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提出电网改造和实现城乡统一电价方案,报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后,分批下达。对第一批已下达的17个省364个县的农网改造计划,各地区也要按照上述要求改革农电管理体制,抓紧制定城乡同网同价的改革方案,尽快补报国家计委。凡
在今年10月中旬之前没有报出改革方案的,建议暂缓安排银行贷款和国家财政拨款。第二批农网改造方案,在各地区上报改革、改造方案的基础上,争取在10月底前下达。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1998年10月4日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等


第 53 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充分发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特制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20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科学技术部部长:

                财政部部长:

                海关总署署长: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九日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l/2007ling/W0200704264686211832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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