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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8:04:24  浏览:96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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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试行)

电力工业部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试行)
电力工业部


1.总则
1.1 为加强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技术监督(简称继电保护技术监督,下同)工作,提高继电保护(包括安全自动装置,下同)运行可靠性,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依据《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部《电力工业技术监督规定》制定。
1.3 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应贯穿电力工业的全过程。在发、输、配电工程设计、初设审查、设备选型、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阶段实施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行业归口的原则,实行技术监督、报告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
度。
1.4 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市、区)电力公司及所属电力生产、供电(含农电)企业,从事电网继电保护装置科研、设计、施工、制造等单位,凡接入电网运行的电厂、变电所(不论管理形式和产权归属)、小电网等,均须遵守本规定。

2.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机构与职责
2.1 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原则。
全国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在部生产管理部门技术监督统一归口下,由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简称国调中心,下同)具体负责。
网、省级电力调度部门设立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组,在网、省级电力公司技术监督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配备一名专职技术监督工程师和若干名有实践经验的工程师为组员,从事技术监督工作。
供电企业、电力生产企业设专职技术监督工程师和相应的技术监督小组,在总工程师领导下从事技术监督工作。
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程师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继电保护技术监督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
2.2 国调中心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职责
2.2.1 负责提出有关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方针、规范、标准、规程、管理制度等。
2.2.2 指导并组织各网、省公司进行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设备和100MW及以上容量发电机的继电保护的技术监督和专业管理。
2.2.3 对网、省公司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组工作进行指导与考核。
2.2.4 组织制订继电保护反事故措施和重大技术措施。
2.2.5 组织发布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情况公告;参加因继电保护原因引起的重大事故调查;促进继电保护装置质量及其运行水平的提高。
2.3 网、省级电力调度部门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组职责
2.3.1 贯彻执行部、网省公司制定的有关技术监督方针、标准、规程、规定、制度等。
2.3.2 对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网(包括用户发电厂、变电所)电力设备和100MW及以上容量的发电机等设备的继电保护,从规划、工程设计、安装、调试、到运行维护的全过程实行技术监督工作。及时掌握主要继电保护装置的技术状况,建立健全技术档案,发现问
题及时提出建议和措施。
指导并组织各供电企业、电力生产企业进行110kV及以下系统继电保护的技术监督和专业管理。
2.3.3 对供电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小组工作进行指导与考核,并对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程师进行培训和考核。
2.3.4 监督继电保护反事故措施、重大技术措施与技术改造方案的制订和实施。监督继电保护整定方案、继电保护运行规程、继电保护装置检验规程等有关方案、规程的修编与实施。
2.3.5 及时反映各类产品质量、运行及管理状况。对新装置运行情况进行评价,对运行设备存在的缺陷提出处理意见,参加有关设备选型、论证、工程质量审查评估等技术监督工作。
2.3.6 根据需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健全继电保护试验、检验条件及相应规范、规程,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应技术监督工作。
2.3.7 组织研究和推广新技术。开展技术监督服务和信息交流。
2.3.8 按规定向上一级继电保护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各类保护装置质量状况、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重大问题报国调中心和部安生司)。提出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年度总结及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和要求。
2.4 供电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职责
2.4.1 负责供电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维护管理和技术监督工作。
2.4.2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各项规程、制度和对技术监督工作的指示,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和贯彻实施细则。
2.4.3 制定本单位年度技术监督工作计划,并报上级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组审查,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2.4.4 督促或参加本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继电保护不正确运作事件的调查分析工作及反事故措施的制订和实施。
2.4.5 对本单位管辖设备的继电保护装置实行从工程设计、选型、安装、调试到运行维护全过程的技术监督工作。负责本地区110kV及以下系统(包括用户发电厂、变电所)的继电保护装置技术监督工作。
2.4.6 监督按规定装设的继电保护装置的投运,并督促进行继电保护运作评价及统计分析工作。
2.4.7 做好技术监督的各项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设备台帐、图纸、试验记录、检验报告等监督档案。
2.4.8 掌握本单位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情况、事故和缺陷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检查并督促其实施。
2.4.9 检查和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上级颁发的技术监督规程、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监督本单位的继电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检验工作和装置验收工作。
2.4.10 根据有关技术监督制度,按时报送技术监督工作的有关报表、总结。
2.5 各级技术监督人员的职责
2.5.1 网、省公司技术监督工程师应对各基层单位的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所在单位的总工程师。技术监督组对网内不符合有关标准、规程、规定要求,威胁电网及设备安全的继电保护设备应及时反映,要求有关单位限期改进与完善直至退出运行。
2.5.2 供电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的技术监督工程师有责任监督本单位按监督制度、规程规定的试验周期、程序、标准和方法进行有关的技术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本单位总工程师及上级技术监督工程师汇报。对不符合有关标准、规程、规定要求或威胁电网及设备安全的继电
保护设备应及时向上级技术监督组反映,提出限期改进与完善直至退出运行的建议。
2.5.3 技术监督上组对本单位技术监督做出显著成绩的或由于监督不当造成事故的项目和个人,有权向本单位领导提出奖惩建议。
2.6 由于继电保护监督小组和人员失职造成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3.继电保护入网管理
3.1 在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继电保护装置,必须经部级及以上质检中心确认其技术性能指标符合有关规定,经电网运行考核证实性能及质量满足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并坚持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再逐步推广应用的方针。
3.2 继电保护装置新产品,在产品鉴定前必须经相应电压等级电网试运行。
3.3 新产品试运行
3.3.1 新产品试运行应按电网调度管辖范围履行审批手续,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3.3.2 制造单位和接受试运行单位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试运行方案和各方在产品试运行期间的权利义务(包括费用、期限、测试、事故处理等)。
3.3.3 接受试运行单位在决定试运行的具体地点和方案时,应充分考虑保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并取得相应继电保护技术监督部门的认可。
3.3.4 试运行期满后,试运行单位应负责提供正式的试运行报告,报本部门主管领导,并作为鉴定依据之一。
3.3.5 符合审批手续的试运行产品在试运行期间如发生事故,按《电业事故调查规程》有关规定统计,视有关具体情况处理。
3.3.6 各电网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接受继电保护新产品试运行。因此而发生事故的,要追究事故责任并严肃处理。
3.3.7 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需要专项开发的安全自动装置试运行须按(3.3.1)条履行专项审批手续。
3.4 网、省级电力调度部门应制定调度管辖范围电力系统电力设备的继电保护装置配置及选型原则,使本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规范化和标准化,以利于加强管理,提高继电保护装置运行质量。
3.5 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网中应用的新产品必须有网、省公司应用的经验总结,并经国调中心复核,方可在电力系统应用。
1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中应用的新产品必须有电力生产企业的应用经验总结,并经网、省公司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组的复核,方可在电力系统应用。
3.6 电力企业应择优订货。无论国内生产或进口继电保护装置,凡部、网省公司明令停止订货(或停止使用)的;行业整顿中不合格的;根据运行统计分析及质量评议提出的事故率高且无解决措施的;不满足反事故措施要求的;未经鉴定的;经质检不合格或拒绝质量监督抽查(检
查)的等产品,应禁止入网运行。
3.7 第一次采用的国外保护装置,必须经部质检中心进行动态模拟试验(按部颁试验大纲),确认其性能、指标等能够满足我国电网对继电保护装置的要求方可选用,否则不得进口、入网运行。

4.工程设计、基建阶段继电保护技术监督
4.1 在系统规划、系统设计和确定厂、站一次接线时,应考虑继电保护装置技术性能、条件和运行经验,征求继电保护技术监督部门的意见,使系统规划、设计及接线能全面综合地考虑一次和二次的问题,以保证系统运行安全、合理、经济。
4.2 新建、扩建、技改工程继电保护设计中,必须从整个系统统筹考虑继电保护相适应的变化,作出安排。继电保护装置设计的选型、配置方案应符合部、网省公司有关继电保护反事故技术措施要求,设计部门应听取继电保护技术监督部门的意见。
4.3 各级继电保护部门应按照分工范围参加工程设计审查,参与继电保护配置、保护方式及装置选型。
4.4 继电保护配置、选型一经确定,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审查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和提供订货清册;设备订货单位必须按设计单位提供订货清册和参数订货,不得擅自更改。
4.5 对首次进入系统的重要继电保护装置,网、省级电力调度部门要会同制造单位一同参加出厂试验和验收工作,了解其结构特点,掌握其技术性能和各种技术特性数据。
4.6 安装单位应严格按照部与网省公司颁发的有关继电保护的规程、技术规范、反措等规定,进行设备安装施工、调试等工作,保证质量并形成完整的技术资料。
4.7 新建、扩建、技改工程继电保护装置应有生产单位人员介入调试,了解装置的性能、结构和参数,并对装置按规程和标准进行验收。
4.8 新安装继电保护装置竣工后,应进行项目验收。
4.9 新建输变电工程投入运行时,相应设计安装的全部继电保护装置应同时投入运行。

5.继电保护的运行监督
5.1 各级继电保护部门应建立、健全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章制度。要建立继电保护(含图纸、资料、动作统计、运行维护、检验、事故、调试、发生缺陷及消除等)档案,并采用微机管理。
5.2 应实行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报告制度。各级继电保护部门对继电保护装置动作状况及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分析、总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5.3 按规定对继电保护装置动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价。按期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5.4 对继电保护装置普遍性的多发事故或重大事故,应由部、网省公司组织进行质量调查(运行单位和制造单位代表参加),对有关技术问题,提出措施及处理意见。
5.5 建立继电保护装置检验管理制度,监督继电保护装置检验规程的实施。
5.6 建立和完善定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继电保护整定方案、继电保护调度运行规程和继电保护装置现场运行规程的审批制度。
5.7 组织专业人员制定调度、运行人员有关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维护的培训计划并督促实施。
5.8 监督保证主保护的投运率及正确动作率。对存在的各种缺陷,应采取措施及时消除。
5.9 依据电网实际运行情况,组织评议淘汰存在明显缺陷、不能满足电网安全运行要求的继电保护装置,促进技术进步,提高设备的运行水平和完好率。

6.装置质量监督
6.1 国调中心、网省级电力调度部门定期发布保护装置运行情况公告,促进提高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装置产品质量及其运行水平。
对运行中较普遍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应进行评议,并同制造单位商定处理办法和改进措施。
6.2 国调中心、网省公司根据需要对制造单位进入电力系统运行的产品组织必要的抽查检测(检测需在部级及以上质检中心进行),质检抽查结果经国调中心、网省公司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组审议后公布。
6.3 国调中心、网省级电力调度部门可发布质量信息,将统计分析结果、质检报告、事故情况、用户投诉等及时公布。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由国调中心或网省级电力调度部门组织继电保护技术监督人员深入制造和运行单位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视问题严重程度分别采取通
报、限期改进、停用等措施,经批准后执行。
6.4 对经电力系统运行实践考核证明动作正确率高,技术性能良好的产品,经组织评议,发布《优质产品》公告。《优质产品》公告由部或委托有关部门发布。220kV及以上系统保护装置的《优质产品》公告由部发布。

7.技术监督的管理
7.1 技术监督工作实行监督报告、签字验收和责任处理制度。
7.1.1 各基层局、厂应按规定格式和时间将技术监督项目及指标情况向网、省级电力调度部门报告,重要问题应进行专题报告。
7.1.2 建立和健全设备质量全过程监督的验收签字制度。对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继电保护装置以及安装、检修、改造等工程,继电保护装置不能按要求做到与一次设备同步投产等情况,技术监督人员有权拒绝签字,并可越级上报。
7.1.3 凡由于技术监督不当或自行减少监督项目、降低监督标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7.2 建立和健全电力生产设备全过程技术档案。
7.2.1 设备的制造、安装、调试、运行、检修、技术改造等全过程质量管理的技术资料应完整和连续,并与现状相符。
7.2.2 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微机化。
7.2.3 设备主管单位应妥善保管电力建设、生产全过程技术监督的全部原始档案资料。
7.2.4 结合电力工业的发展和技术的不断进步,应及时补充和修订各项技术监督的制度、标准、规程,并使技术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7.2.5 各监督机构要根据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举办各种学术交流、标准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监督人员的技术水平。
7.2.6 要支持试验室的建设、仪器设备的配置和开展技术培训、交流、考核评比活动。

8.附则
8.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8.2 本规定由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会同部安全监督及生产协调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199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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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文明示范村考评奖励办法(试行)

广东省广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穗文明委[2004]9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文明示范村考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文明委,市直局以上单位(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

《广州市文明示范村考评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文明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文明办反映。

特此诵知

广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2004年8月17日


广州市文明示范村考评奖励办法(试行)

为推进全市创建文明示范村工作,提高创建工作的积极性、实效性,根据《广州市创建文明示范村试点工作方案》,特制定《广州市文明示范村考评奖励办法(试行)》。

一、考评范围

白云区、花都区、番禺区和从化市、增城市被列入广州市文明示范村试点的各村。

二、考评内容

  考评采用百分制,凡在考评中达到90分以上的,可申报市级“文明示范村”称号。

(一)基本条件。凡参评的村必须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及无发生其他一票否决的情况。

(1)评选当年该试点村所在镇和行政村的主要领导干部无发生严重违纪、违法犯罪行为;

(2)评选当年该村无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未完成上级下达的人口计划的情况;

(3)评选当年该村无发生重大社会治安责任事故、群死群伤安全事故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政治事件和突发性事件;

(二)达标条件。该试点村在达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依照以下要求进行考核,共7个方面27条。

(1)组织坚强,制度健全(10分)

第一条(4分) 领导班子坚强。党组织在推进村务建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认真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大力推进农村基层固本强基工程,团结务实、开拓创新。村干部密切联系群众,办事公道。领导班子没有违法乱纪现象,在村民中有较高的威信。村民对村委会满意率高于85%。

第二条(3分) 党员教育有方。对村内的离退休党员、下岗职工、务农村民、外来人员、末就业毕业生中的党员等进行统一管理,定时开展党组织生活和各类党员学习教育活动,发挥党员在文明创建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条(3分) 民主自治健全。大力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和自治建设,发挥村委会、团支部、妇代会、村民小组和民兵、治保、调解组织的作用。全面实施村务公开,制定各类村民听证制度、议事制度等规范措施,建立健全村委会的村民选举制度、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做好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不断提高村务民主管理水平。

(2)科学规划,布局合理(15分)

第四条(5分) 规划编制科学。能根据我市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发展趋势和生态区域功能的建设要求,在符合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做好规划编制工作,并按法定程序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正式批复。规划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调整与修订规划必须按程序报经批准。

第五条(5分) 村庄布局合理。按照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科学划分村内的生活居住区、公建服务区、经济发展区等区域,合理配置村内的各类基础设施。村庄规划编制突出文化内涵,反映区域特色,体现乡村特点,努力实现山水、 田园、民居、道路、绿化、建筑风格的和谐统一。

第六条(5分) 旧村改造得当。旧村改造、建设有明确的目标、措施。严格按照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保护古树名木、名人故居、古建筑和古村落等历史文化遗迹。

(3)经济增长,发展协调(15分)

第七条(5分) 结构调整有力。大力倡导绿色农业,推广使用有机肥,生产无公害农副产品,积极探索农村生态经济的发展道路;大力发展观光农业、园艺农业、绿色餐饮等特色农业的有效途径;注重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生产机械化和社会化服务水平较高,农业增效明显。

第八条(5分) 经济稳定增长。村的主要经济指标包括农村经济总收入、集体经济纯收入、村民人均收入的增长率均高于本区(市) 的平均水平,农民生活水平有显著提高。

第九条(5分) 环境保护达标。妥善处理“三废”问题,确保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各类工业企业的排放均符合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并逐步引导其迁入中心镇的工业园区;加强对河涌的排污处理,提高净化能力。

(4)设施完善,环境优美(30分)

第十条(9分) 基础设施完备。按照“五通” (通电、通水、通路、通电话、通有线电视)的要求进行建设,并达到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抓好以改善村庄周边环境、村内环境和家居环境为主要内容的基本设施建设,按照全路100%硬底化的标准,修建各村的进村道、环村道和村内道路。积极推进改水改厕工程,村内饮用水合格率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要达到100%,地表水环境质量的主要指标,符合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村内主干道和公共场所要设置路灯等照明设施。

第十一条(8分) 村容村貌整洁。村内无各类违章建筑,无“乱搭建、乱堆放、乱张挂、乱放养、乱丢乱吐”等现象。重点抓好村内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工作。村道两旁、村周围、水塘周围、村内和房屋周围无卫生死角;坚持开展除“四害”工作,“四害” 密度符合国家和市的有关标准;村中无有碍观瞻的陈旧广告牌、电线等。村内保洁制度健全,有固定的清洁队伍,有垃圾存放池,集中处理日常垃圾。各类工厂、企业和出租屋周边环境整洁优美。

第十二条(8分) 绿化成效明显。能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和生态特色抓好绿化美化工作,村庄外围、村道两旁、庭前屋后等地修建绿化景观。村内居民区的绿化覆盖率要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形成村内村外绿树成荫,花果飘香的良好生态环境。

第十三条(5分) 文化设施齐全。符合“五个一” 的要求:即有一个文化室、一个运动场所、一个宣传阅报栏、一所村民学校、一个绿化休闲公园。

(5)管理规范,社会稳定(10分)

第十四条(2分) 依法办事有效。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村镇建设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坚决清拆违法建筑、杜绝新的违法建筑,坚决制止乱占耕地、多占宅基地的现象,保护耕地,节约土地资源。

第十五条(2分) 计生措施有力。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网络,积极开展避孕节育宣传,加强计生教育和管理,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人口计划指标。

第十六条(2分) 村务管理规范。村务管理制度健全,措施得力;围绕提高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能力,制定适应文明示范村建设要求的村规民约,成立各类群众性的道德教育和自律组织,引导和规范村民的日常行为。

第十七条(2分) 社会治安稳定。强化对出租屋、娱乐服务场所的统一管理,出租屋和外来暂住人员(指居住半年以上的外来流动人员)全部建档;《房屋租赁许可证》核发率要达95%以上,暂住人口申报率要达80%以上;村内无“黄、赌、毒、黑”等社会丑恶现象,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各类邪教、非法宗教和封建迷信活动;两年内无发生集体上访和大规模群众械斗事件,治安案件逐年减少,刑事犯罪数控制在7%0以内。无新增吸毒人员,群众安全感普遍增强。

  第十八条(2分) 帮教安置落实。做好对失足青少年和劳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帮教转好率在95%以上,脱管率不能超过2%,重新犯罪率在4.5%以下,安置率达到95%以上。

(6)风尚良好,文化活跃(12分)

第十九条(2分) 思想教育深入。广泛开展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深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积极推广村民素质教育工程;深入持久地开展“三讲一树”活动,村内有“三讲一树”活动宣传栏;主动把暂住人口和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宣传教育的范围。

第二十条(2分) 群众参与度高。广泛发动群众,开展创评文明户等文明创建活动和创建无毒村、卫生村、安全村等活动,效果显著。

第二十一条(2分) 扶贫济困到位。积极组织公益、慈善和形式多样的互助活动,关注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形成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邻里友爱、扶弱助残的村风民风。

第二十二条(2分) 教育网络完善。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进一步提高,适龄儿童入学率达100%,小学生毕业升学率达97%以上;积极开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工作,村内成立青少年教育义务工作队伍;大力开展民主法制教育、健康教育和科普教育,动员和组织村民参加各类技能培训,每年培训当地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富余劳动力不少于50%,每年培训后就业率达60%以上。

  第二十三条(2分) 环保宣传广泛。在广大基层干部群众中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运用丰富多彩的活动方式,宣传各类环保知识,教育村民群众不乱砍乱伐林木、不捕食野生动物、不污染环境,自觉参与环保行动。

第二十四条(2分) 文体活动经常。经常组织村民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每年都能举办村内大型的文体活动或组织参加镇级以上文体活动2次以上。

(7)机制健全,共建广泛(8分)

第二十五条(3分) 领导机制健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村委会把文明示范村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创建专题工作会议,切实加强对创建文明示范村活动的领导。

第二十六条(3分) 共建活动广泛。区(县级市)、镇对试点村的扶持力度大,建立试点村对口共建机制,辖内单位共建活动形成制度化、经常化,形成上下联动,城乡互动的共建氛围,共同推进文明示范村的创建工作。

第二十七条(2分) 工作制度完善。探索建立试点村创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领导联系点制度、岗位责任制等;试点村的创建方案科学合理,有明确的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实施办法,并能按照创建方案逐步推进,层层落实。

  三、考评验收

  市文明办联合市有关职能部门组成考评小组,并制定量化的测评标准进行考评。考评工作贯穿于整个创建过程,按以下四个环节进行:

(一) 审核创建方案和建设规划。由区(县级市)文明办牵头,联合国土、规划等部门,协助创建村拟定创建方案,制定创建规划,并经区(县级市)国土、规划部门批准,出具有关意见,报市文明办审核。市考评小组对规划方案进行评定论证,并报市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备案。创建方案审核通过后,必须严格按照规划方案启动创建工作。

(二)定期跟进试点村的创建进度与建设成效。对规划方案审核通过的村,市文明办将以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进行督导,了解情况、协调沟通、解决问题。对其中未能按时完成规划进度或不按规划进行建设的村,提出整改意见。

(三)按照标准和规划进行验收。创建工作完成后,由区(县级市)文明办联合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初步考核。对考核合格的村,可向市文明办提出验收申请。市考评小组对试点村进行实地考核,按照标准和规划进行验收,验收达标者,可授予市级“文明示范村”称号

(四)复查跟进。对市级“文明示范村”原则上每年进行复查,符合条件的,则继续保持荣誉称号;经复查,工作滑坡或出现重大问题的,视情况给予批评警告, 限期整改或取消荣誉称号。

四、奖励办法

召开全市创建文明示范村试点工作总结表彰会,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对授予市级“文明示范村”称号的试点村,由市文明委拨出专款,分别给予奖励;对在考评中达到相关创建项目标准的试点村,由市有关职能部门,拨出资金,进行对口奖励。力争在2005年下半年,全面启动我市创建文明示范村活动。


喀什地区工商局企业注册审批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工商局


喀什地区工商局企业注册审批办法

 

一、放宽企业设立条件
(一)实行注册资本金分期到位
允许公司制中小企业注册资本金分期(3年内)到位。申办注册资本金50万以下的中小型企业,以生产经营和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首次出资5万元以上;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首次出资3万元以上,以科技开发、咨询服务为主的公司,首期出资1万元以上,均可按程序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公司注册满两年注册资本金应到位50%以上,公司注册满三年,注册资本金应足额到位。
(二)放宽注册金最低限额
在县一级登记机关登记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在市、地、州一级登记机关登记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金达到3000万元;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组建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先准予母公司注册登记,条件成熟后再发集团登记证。其母公司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逐步达到集团条件的承诺书。
放宽广告公司设立审批条件,综合性广告公司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由50万减少到10万。
(三)放宽外地来喀投资条件
1、外地来喀投资,高新技术作投资入股的,经合作双方约定,其投资比例最高不超过25%。 
2、凡在喀什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跟踪办理有关手续。
3、自然人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吸纳下岗工人达到30%的,在参加年度检验时给予免检。 
(四)鼓励科技成果参与投资
科技入员可以自然人名义举办科技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科技经营,也可以投资入股方式从事科技咨询开发经营活动。具有管理才能、技术特长或有专利成果的个人,可以人力资源和其他智力形式投资入股,做为无形资产投资,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20%。
(五)改革前置审批办法
继续执行国家工商局、国务院部门联合发文和自治区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自治区各级政府部门颁发的文件和各项前置审批项目,一律不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

二、支持企业深化改革
(一)支持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组建企业集团。
(二)企业整体改建为公司,原企业的经营范围允许新公司继续保留。需要增加新的经营范围,除国家限制经营的项目外,根据公司章程和经营条件,从宽核定经营范围。允许跨类别、跨行业经营。
(三)企业吸收本企业职工入股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超过《公司法》规定限额的,允许以社团法人或内部职工持股参股。
(四)企业申请从事的经营项目,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时,属于国家专项规定的,可办理一次性审批手续;属于国家鼓励放开经营的,可先从事经营,然后补办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五)放宽投资比例限制,对国有独资公司、控股公司或大型企业集团投资符合我区投资产业政策的,可不受公司净资产50%的限制。

三、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一)提高办事效率,对申办企业,要主动宣传,随到随办。具备条件的名称登记、变更登记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开业登记不超过三个工作日。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确因特殊情况(如路途远等)暂无法提供全部文件(证明),只要不是登记要件,由企业承诺后先登记,以后补办。对各级政府重点支持的企业,可采取特事特办。
(二)各级登记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向企业乱收费用,不得强迫企业购书订报或向企业拉赞助。对国有企业在改制中确有困难的,由企业申请登记费可酌情减免。破产企业免费在《新疆市场导报》上刊登公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凭证明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三年内免收管理费。
(三)对一些守法经营的企业试行免检制度。除有举报的和发现案件线索及上级机关统一部署的专项检查外,原则不得进入企业检查。

附件一:
扶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办法
(一)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哩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二)放宽经营范围和注册登记条件。
(三)鼓励各类企业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凡企业吸纳下岗职工比例达20%的,工商行政性收费减免一半;吸纳扶帮对象比例达50%的,工商行政性收费全部减免,期限3年。
(四)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办事“绿色通道”,简化工作程序,特事特办。
(五)下岗职工开办的企业,经营中两年无违章违法记录的,在企业年检时,可予免检。
(六)建立下岗失业人员投资信息库,免费提供投资、用工等信息服务。
(七)落实“政务承诺”对前来办事人员做到“一次办结,避免两次,杜绝三次”。对工作中有不作为行为的,将按《喀什地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不作为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八)建立由各审批部门参与的并联审批组织机构,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反馈”的原则,规范操作流程,实行一个场所办公、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一站式”服务。

附件二:
扶持喀什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园区办法
凡进入喀什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园区(新怡发二类口岸国际商贸城)的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除“三资”企业、企业集团、公司外,其他各类企业的注册、登记授权喀什市工商局办理,以方便投资者。
(二)企业开业、变更登记、年检以及合同鉴证备案、动产抵押登记、商标广告登记备案等,可实行电话申请,工商部门现场办公。
(三)企业生产经营满两年以上且无违章违法记录的,年检时可免予一次年度检验。
(四)凡工商部门牵头组织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消费者信得过”企业、“消费者协会推荐产品”、“光彩之星”等评先。

附件三:
政务承诺
一、办理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及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凡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以下承诺期限内办理有关登记注册手续:
1、办理各类企业、个体经营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由原法定的30个工作日提前到7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手续。
2、商标的申请、注册、转让、变更、延续、注销等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核转上报完毕。
3、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县(市)工商局在5个工作日内报地区工商局审批,地区工商局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店堂广告登记证》、《印刷品广告登记证》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4、办理合同鉴证,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5、办理《展销会登记证》,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6、以上须报经自治区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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