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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9:56:31  浏览:99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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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963年3月30日,国务院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发给你们,望即遵照执行。
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不仅是企业开展正常生产活动所必需,而且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充分重视这项工作,教育全体职工从思想上重视生产中的安全工作,自觉地执行安全措施,这是搞好安全生产的关键;建立、健全和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手段。为此,各部门、各地区和企业应当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整顿企业、建立正常生产秩序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求企业单位真正作到安全工作有制度、有措施、有布置、有检查;从专业干部到工人群众,各有职守,责任明确;加强思想教育,及时而严肃地处理责任事故,并努力消灭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附: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以保证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生产,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企业单位的各级领导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和制度,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二)企业单位中的生产、技术、设计、供销、运输、财务等各有关专职机构,都应该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
(三)企业单位都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劳动保护工作机构或专职人员的工作。劳动保护工作机构或专职人员的职责是:协助领导上组织推动生产中的安全工作,贯彻执行劳动保护的法令、制度;汇总和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规程的贯彻执行进行监督检查;经常进行现场检查,协助解决问题,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并且立即报告领导上研究处理;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指导生产小组安全员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分发和合理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参加审查新建、改建、大修工程的设计计划,并且参加工程验收和试运转工作;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且督促他们按期实现;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执行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
(四)企业单位各生产小组都应该设有不脱产的安全员。小组安全员在生产小组长的领导和劳动保护干部的指导下,首先应当在安全生产方面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并协助小组长做好下列工作:经常对本组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督促他们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种安全生产制度;正确地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检查和维护本组的安全设备;发现生产中有不安全情况的时候,及时报告;参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协助领导上实现防止事故的措施。
(五)企业单位的职工应该自觉地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进行违章作业,并且要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种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
二、关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一)企业单位在编制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的设备、材料,应该列入物资、技术供应计划,对于每项措施,应该确定实现的期限和负责人。企业的领导人应该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和贯彻执行负责。
(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范围,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主要指影响安全和健康的)、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各项措施,不要与生产、基建和福利等措施混淆。
(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的经费,按照现行规定,属于增加固定资产的,由国家拨款;属于其它零星支出的,摊入生产成本。企业主管部门应该根据所属企业安全技术措施的需要,合理地分配国家的拨款。劳动保护费的拨款,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四)企业单位编制和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必须走群众路线,计划要经过群众讨论,使切合实际,力求做到花钱少,效果好;要组织群众定期检查,以保证计划的实现。
三、关于安全生产教育
(一)企业单位必须认真地对新工人进行安全生产的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现场教育,并且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准许其进入操作岗位。
(二)对于电气、起重、锅炉、受压容器、焊接、车辆驾驶、爆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工人,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技术训练,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准许他们操作。
(三)企业单位都必须建立安全活动日和在班前班后会上检查安全生产情况等制度,对职工进行经常的安全教育。并且注意结合职工文化生活,进行各种安全生产的宣传活动。
(四)在采用新的生产方法、添设新的技术设备、制造新的产品或调换工人工作的时候,必须对工人进行新操作法和新工作岗位的安全教育。
四、关于安全生产的定期检查
(一)企业单位对生产中的安全工作,除进行经常的检查外,每年还应该定期地进行二至四次群众性的检查,这种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这几种检查可以结合进行。
(二)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并且必须建立由企业领导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检查组织,以加强领导,做好这项工作。
(三)安全生产检查应该始终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并且及时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也应该订出计划,按期解决,务须作到条条有着落,件件有交代。
五、关于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一)企业单位应该严肃、认真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事故发生以后,企业领导人应该立即负责组织职工进行调查和分析,认真地从生产、技术、设备、管理制度等方面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措施,并且指定专人,限期贯彻执行。
(二)对于违反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或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事故的,应该根据情节的轻重和损失的大小,给以不同的处分,直至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时刻警惕一切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发现有关政治性破坏活动时,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对于那些思想麻痹、玩忽职守的有关人员,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给以应得的处分。
(四)企业的领导人对本企业所发生的事故应该定期进行全面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规律,订出防范办法,认真贯彻执行,以减少和防止事故。对于在防范事故上表现好的职工,给以适当的表扬或物质鼓励。
各产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本产业的具体情况,拟定实施细则发布施行。各企业单位应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和主管部门发布的实施细则,制定本企业必要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各级劳动部门、产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对于本规定的贯彻执行负责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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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器官移植医疗费报销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劳动部办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器官移植医疗费报销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劳动部办、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现将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器官移植医疗费报销问题的复函》(卫计字〔89〕第24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办理。各地依此精神制定的具体规定,亦请抄送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
附件: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器官移植医疗费报销问题的复函》

附:关于器官移植医疗费报销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卫生厅、财政厅:
《关于肾移植费用在公费医疗中报销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现行公费医疗制度只能保证干部职工的基本医疗需要。从实际情况看,目前开展的一些脏器移植手术,基本属于拯救患者生命所必需的医疗需要,但费用开支较大。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要求做脏器移植手术的患者逐渐增多,费用开支也越来越大,目前国家财力比较困难,治疗费
全部由国家包下来各方面都承受不了,应当加以限制。享受公费医疗患者器官移植所需医疗费用,原则上应由公费医疗经费、单位经费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国家、单位负担为主,个人也负担一部分,以抑制过高要求。具体三方负担比例,请你们自行确定。
二、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医疗制度改革方案,类似问题将在工作中一并研究考虑。在此之前,这类问题请你们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考虑解决,并先试行。同时,将有关规定告我两部。特此函复。
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1989年8月9日

关于发布《天津市股份制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关于发布《天津市股份制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股份制试点暂行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股份制试点暂行办法
为保证本市股份制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试点原则
股份制试点的主要目的,是促进试点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推动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扩大企业筹资渠道,为此,我市股份制试点应本着以下原则进行:
(一)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
(二)要按照国家和我市的产业政策,选择发展前景好,又需要改造的企业进行试点,以促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
(三)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公有股股东和个人股东一律实行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四)从实际出发,把股份公司通行的规范原则与我国的国情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防止简单化。试点工作要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

二、试点形式
我市的股份制试点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类型,具体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
(一)由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共同投资入股组成的股份公司;原有企业通过吸收外企业法人入股改造成为有限责任公司;多家企业投资组成的联营企业转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集团通过核心企业对成员企业控股、投资参股或相互等额换股等形式组成有限责任公司。
(二)经批准原有企业通过向本企业或与本企业有资产联带关系企业的职工发行股票,组成股份有限公司。
(三)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但股票不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四)经国家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票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试点企业的条件
进行股份制试点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的发展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
(二)企业管理基础好。
(三)经济效益较好,资金利润率在20%左右。
(四)企业领导班子较强。

四、试点企业的审批
为保证试点工作严格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进行,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一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审批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由企业主管部门上报市股份制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由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受理),企业申请股份制试点,应同时报送以下文件:
(1)股份制试点申请报告;
(2)试点方案;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股份公司章程;
(5)招股说明书;
(6)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7)企业信益评级报告;
(8)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试点方案经市股份制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企业凭市政府的批准文件分别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人民银行市分行办理企业登记和股票发行审批手续。
(五)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试点,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还需上报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五、对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股份制企业可设置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
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企业,原企业财产视作法人股。
外商投资入股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立一定数量的优先股,其股息率由董事会确定。
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党政机关干部不得持有企业的股票。
(二)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取消调节税。国家按其在企业的股份参与税后利润的分配。股份制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应实行税后还贷。归还借款的财务处理办法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股份制企业税后利润分为三金,即公积金、公益金和分红基金。三金的分配比例由企业董事会决定,公积金不得少于税后利润的10%,股票的溢价发行收入及在发行期间认购股票款的利息收入,并入公积金。公积金属于全部股东的权益,主要用于企业生产发展、新产品研制和
扩大经营;公益金用于本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分红基金属于股东权益,用于全部股东的分红。
(四)股份制企业利润分配顺序是:
(1)依法缴纳所得税。
(2)偿还到期的固定资产投资借款。
(3)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
(4)按预定股息率,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
(5)普通股分红。
(五)企业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法人股股利,应按规定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法人股分得的股利免交所得税。
(六)股息红利一律不得在成本当中列支,红利分配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个人股股东分得红利越过银行一年期储蓄存款利息部分要照章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以股票形式支付红利的,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七)股份制企业提取的折旧免交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八)股份制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和津贴等,可以全部计入成本,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实现利润的增长幅度。也可参照中外合资企业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局核定工资总水平。企业内部分配方式、分配水平由企业董事会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自主决定,工资可上下浮动。
(九)股份制企业内部领导体制,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董事会为股份企业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职权是:
(1)召集股东大会并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3)审定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及执行结果。
(4)聘任和解聘经理。
(5)审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股利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6)审定企业增加资本的方案。
(十)股份制企业是依法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缴税的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拥有《企业法》所规定的各项生产经营自主权。凡进行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主要通过股权控制、产业政策以及经济、法律等手段对企业进行宏观管理。
(十一)现有企业改为股份制企业,其原主管部门一般不变。新组建的股份制企业,由市政府明确其主管部门。股份制企业的行业管理由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六、其他
试点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以前所享受的搞好大中型企业的有关政策,原则上可继续施行。
本试点办法只限试点企业执行,由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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