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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处理自发迁居农民问题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54:19  浏览:80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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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处理自发迁居农民问题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处理自发迁居农民问题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攀办发〔2005〕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攀枝花市处理自发迁居农民问题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攀枝花市处理自发迁居农民问题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为切实解决好我市自发迁居农民问题,认真将“守土有责”的职责落到实处,遏制农民自发迁居反弹,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处理凉山州部分农民自发迁居攀枝花市问题的处理意见》(川委厅〔1999〕1号)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精神,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米易县政府、盐边县政府、仁和区政府、东区政府、西区政府。

  二、考核等次及分值

  1、考核标准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2、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90—100分为优秀;61—8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3、自发迁居农民工作具体考核标准及分值详见附表。

  三、考核程序

  1、每年12月15日前各县(区)按照考核内容和要求进行逐项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市自发迁居农民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收到各县(区)自查报告后,由市自发迁居农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政府目标督查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对各县(区)自发迁居农民工作情况进行逐项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市自发迁居农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3、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其中: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每年由市财政给予6万元左右的奖励,奖励对象主要为乡(镇)、村基层组织;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每年由市财政给予4万元左右的奖励;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追究县 (区)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东区、西区的奖励标准减半执行。

  四、本考核办法由市自发迁居农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人民政府目标督查办公室组织实施。

  五、本考核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攀枝花市处理自发迁居农民问题工作目标考核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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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009年12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高莎薇(女)为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

二、任命林文学为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

三、任命李勇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四、任命金克胜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五、任命虞政平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六、免去邵文虹(女)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七、免去刘志新(女)、张爱群(女)、许淑琴(女)、张文斌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0]509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00]3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1996)主要适用于燃煤火电厂,对于单台出力大于65t/h的燃油发电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重点控制烟尘、二氧化硫和烟气黑度,其排放限值可参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1、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按燃油的实测收到基灰分和实测收到基硫分,分别参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4.2和4.3的规定执行;

  2、烟气黑度排放限值按林格曼黑度1级执行;

  3、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1000t/h的,对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暂不要求。

  二、现行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尚未规定柴油发电机排气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可暂控制烟气黑度,按林格曼黑度1级执行。

  三、饮食业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WPB5-2000),由燃料燃烧产生的火烟污染物在标准中未做规定,可通过在饮食业单位推广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的措施予以解决。

  四、你省可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有规定的项目,制定相关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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