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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营口市旅游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7:54:54  浏览:92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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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营口市旅游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政发〔2006〕8号


关于印发《营口市旅游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营口开发区管委会,营口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营口市旅游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二月六日


营口市旅游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业管理,合理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根据《辽宁省旅游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开发、经营、管理、服务以及进行旅游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餐饮、交通、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
  旅游资源是指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并能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旅游经营者是指从事旅游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市、市(县)区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性资金投入,重点用于区域性旅游规划的编制、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旅游公共设施的建设。
  第五条 各级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的旅游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工商、环保、林业、公安、交通、文化、卫生、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旅游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旅游资源管理
  第六条 旅游资源由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各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区(点)项目,应当符合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有关部门审批旅游区(点)建设项目时,要征求项目所在行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区(点)项目不得破坏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遗产。
  第九条 依法开发旅游资源,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集体和个人及境外投资者依法开发旅游资源。
  第十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好工业旅游和农业观光旅游等特色旅游产品的宣传工作。
第三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和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必须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不得随意变更价格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及与旅游者约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欺诈、勒索旅游者,不得强迫旅游者接受合同约定外的收费性服务项目。
  第十三条 开办旅行社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申请人应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旅行社业务。具体办法依照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和国家旅游局《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旅行社必须按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不得涂改、伪造、出让或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凡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导游资格考试并取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导游证》后方可从事导游业务。导游业务人员的管理依照国务院《导游员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建设具有50间以上客房的旅游饭店项目,应当事先征得项目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六条 旅游饭店实行星级评定制度。申请评定星级饭店的具体办法依照国家《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4308-2003)的规定办理。其中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由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评定核准。
  第十七条 旅游区(点)实行质量等级评定制度。旅游经营者应当依照与取得的服务质量等级相对应的标准提供服务。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不得使用服务等级标志和称谓进行广告宣传或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旅游业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区(点)和其他旅游经营者应当接受所在地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九条 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饭店、旅行社和部分旅游区(点)的资质及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区(点)和其他旅游经营者应诚信经营。
  第二十一条 被确定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旅游区(点)对学生集体参观一律免收门票,对学生个人参观门票半费。
第四章 一日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旅行社可以经营一日游业务。经营一日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规范经营行为,不得强拉、欺诈旅游者。
  第二十三条 申请经营一日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向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发给一日游业务标志牌。
  第二十四条 从事一日游运载服务的车辆和船舶,必须持有依法办理的证照。
  第二十五条 从事一日游运载服务的车辆和船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依照国家交通、旅游部门颁布的旅游车辆、游船服务质量标准提供服务;
  (二)车(船)内应张贴包括一日游行程表、线路价格、景点门票价格及投诉电话等内容的《游客须知》;
  (三)按照约定的旅游线路行驶;
  (四)船舶必须按照水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水域、航线航行和规定的区域停泊。
第五章 旅游者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七条 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旅游服务的相关情况;
  (二)要求旅游经营者如实履行合同承诺的服务内容、档次、费用;
  (三)自主选择旅游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四)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合法权利。
  第二十八条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旅游经营者未向其提供相应服务的,可依法向旅游经营者要求赔偿或补偿;也可向旅游经营者所在地或者损害行为发生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组织投诉,或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合同条款的约定;
  (二)保护旅游资源;
  (三)爱护旅游设施;
  (四)自觉遵守旅游秩序和旅游区(点)的安全防火和卫生等管理规定;
  (五)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旅游保障
  第三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行业的管理和监督。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十一条 旅游饭店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旅行社经理和部门负责人员及导游人员须按照国家、省和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参加培训,取得岗位培训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业。
  第三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旅游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旅游安全设施,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行程安排、服务项目和价格、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合同内容需要变动时,合同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变动的内容。因擅自变动合同内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变动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加强安全管理。安全设施不合格的,不得营业。
  第三十五条 旅游区(点)的管理机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险情信息。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旅游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七条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旅游投诉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号码。
  第三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告促销时,广告促销内容中必须包括投诉电话号码。
  第四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者的投诉应及时查明事实,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旅行社可以接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安排公务活动中的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员管理条例》、《辽宁省旅游条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起复议或者诉讼。
  第四十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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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召开日期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召开日期的决定

(1981年11月20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81年11月30日在北京召开。

关于印发全国质检系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区域名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印发全国质检系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区域名单的通知

国质检执〔2007〕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质检系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国质检执[2007]404号)的各项工作任务,切实抓好重点产品和重点区域的整治工作,根据各地方局汇报的情况,总局确定了一批存在质量安全问题较多的重点区域,现将名单印发给你们。

各省级局一要将本省列入名单中的重点区域作为当地整治工作重点;二要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将整治任务分解落实到负有整治责任的县、市局,县、市局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逐项制定专门整治方案,联合有关部门集中力量进行整治;三要对本省列入名单中的重点区域挂牌督办,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总局将适时选择部分重点区域进行督查督办,并于今年年底组织检查验收。



附件:全国质检系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区域名单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全国质检系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区域名单

重点产品
重点区域
主要问题

北京

食品
肉制品
丰台区宛平街道
生产条件简陋、卫生条件不好,管理不到位

果脯蜜饯
丰台区花乡
卫生状况差,生产条件简陋,产品经常不合格

天津

食品
豆制品
武清区黄花店
无证生产,生产、卫生条件差,企业(含小作坊)数量多

食醋、酱油
静流县独流
无证生产,以假充真,企业(含小作坊)数量多

河北

食品
肉制品
石家庄藁城市
无证生产,滥用添加剂,企业(含小作坊)数量多

果脯蜜饯
承德市兴隆县
无证生产,滥用添加剂,企业(含小作坊)数量多

葡萄酒
沙城、昌黎
部分产品质量不合格

饮料
石家庄晋州市
部分存在无证生产,生产条件较差

乳制品
沧州市青县
食品添加剂、标签有问题

罐头
遵化市
生产企业集中地区

消费品等
工业产品
电热毯
新乐市
无证生产集中地区,生产企业集中地区

人造板
邢台、文安
监督抽查合格率低,生产企业集中地区

电线电缆
邢台地区沧州县
监督抽查合格率低,生产企业集中地区

特种劳动防护
用品(安全帽)
磁县
无证企业集中,监督抽查合格率低,生产企业集中地

建筑钢管
脚手架扣件
沧州市献县、孟村
生产企业集中地区

机动车制动软管
衡水、保定
部分产品未获3C认证,获3C认证产品的一致性问题

山西

食品
白酒
文水县
无证生产,企业(含小作坊)数量多

豆制品
洪桐县
无证生产,生产、卫生条件差,企业(含小作坊)数量多

果脯蜜饯
闻喜县、柳林县、临县
无证生产,企业(含小作坊)数量多

内蒙古

食品
豆制品
包头市
无证、无照,卫生条件差、滥用添加剂

豆制品
乌海市
生产工艺设备落后,卫生条件差

乳制品
通辽
卫生差、营养成分不够

乳制品
锡盟
卫生差、无标生产

辽宁

食品
白酒
沈阳市辽中县
无证生产,产品不检验,企业(含小作坊)数量多

肉制品
锦州北镇市沟帮子镇
无证生产,冒用厂名厂址,使用病死禽生产熏鸡,企业(含小作坊)数量多

肉制品
沈阳市于洪区
无证生产,产品不检验,企业(含小作坊)数量多

淀粉制品
葫芦岛连山区万家屯村
无证生产,二氧化硫超标,企业(含小作坊)数量多

豆制品
辽阳市辽阳县沙岭镇
无证、无照,卫生条件差、滥用添加剂

消费品等
工业产品
电线电缆
沈阳市
监督抽查合格率低,生产企业集中地区

防爆电气
沈阳市
监督抽查合格率低,生产企业集中地区

电热毯
庄河地区
无证生产集中地区,生产企业集中地区

电热毯
鞍山
生产企业集中地区

机动车制动液
营口市、辽阳市
无证企业集中,监督抽查合格率低,生产企业集中

吉林

食品
大米
龙井市、镇赉县
无证生产,生产工艺设备落后

葡萄酒
柳河县
部分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含小作坊)数量多

淀粉制品
洮南市
无证生产,产品不检验,企业(含小作坊)数量多

淀粉制品
长岭县
无证生产,滥用添加剂,企业(含小作坊)数量多

黑龙江

食品
白酒
肇东、七台河市新兴区、双城市
无证生产,企业(含小作坊)数量多

大米
五常市
无证生产,企业(含小作坊)数量多

冷冻饮品
牡丹江市东安区
无证生产,产品不检验,企业(含小作坊)数量多

酱油、醋
北安市铁南区
生产加工条件达不到规范要求、食品添加剂超量、超范围使用、无证生产

消费品等
工业产品
电热毯
哈尔滨市
无证生产集中地区

机动车制动液
哈尔滨市
无证企业集中,监督抽查合格率低,生产企业集中地区

上海

食品
肉制品
新泾镇
生产条件落后、工艺水平低、行业种类多而繁杂

调味料
华漕镇
小、脏、乱、标签不规范

消费品等
工业产品
涂料
上海
部分产品未获3C认证,获3C认证产品的一致性问题

电线电缆
上海
部分产品未获3C认证,获3C认证产品的一致性问题

江苏

食品
大米
宿迁市泗洪县洋井镇
卫生条件差,质量不稳定、标识不规范

纯净水
连云港市东海县平明镇
环境卫生差、设施简陋、微生物超标

消费品等
工业产品
人造板
邳州
生产企业集中地区

机动车制动液
南京市
无证企业集中,监督抽查合格率低,生产企业集中地区

人造板
宿迁
监督抽查合格率低,生产企业集中地区

防爆电气
启东市、无锡市
监督抽查合格率低,生产企业集中地区

电线电缆
无锡市宜兴地区、观林镇
监督抽查合格率低,生产企业集中地区

玩具产品
扬州、苏州、盐城、南京、镇江、常州
部分产品未获3C认证,获3C认证产品的一致性问题

汽车轮胎
苏州、无锡、盐城
部分产品未获3C认证,获3C认证产品的一致性问题

机动车灯具
镇江、丹阳、常州、无锡
部分产品未获3C认证,获3C认证产品的一致性问题

涂料
南京、常州
部分产品未获3C认证,获3C认证产品的一致性问题

小家电
苏州
部分产品未获3C认证,获3C认证产品的一致性问题

浙江

食品
豆制品
舟山市定海区
无证、无照,卫生条件差、滥用添加剂

果脯蜜饯
杭州市余杭区
滥用添加剂,卫生条件差,产品合格率低.

乳制品
温州市乐清市
证照不全、加工条件差,按标生产意识较差、大部分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

消费品等
工业产品
人造板
嘉善、江山
生产企业集中地区

防爆电气
乐清市
监督抽查合格率低,生产企业集中

燃气灶具/燃气调压器(箱)
慈溪市
生产企业集中地区

燃气灶具/家用燃气灶具
宁波市
生产企业集中地区

摩托车乘员头盔
乐清地区
监督抽查合格率低,生产企业集中地区

电线电缆
温州、台洲、湖州
监督抽查合格率低,生产企业集中地区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带、眼镜等)
温州、鹿城、瓯海、路桥地区
无证企业集中,监督抽查合格率低,生产企业集中

玩具产品
温州、宁波、义乌、岱山、平湖、金华、丽水
部分产品未获3C认证,获3C认证产品的一致性问题

汽车轮胎
杭州、富阳、宁波
部分产品未获3C认证,获3C认证产品的一致性问题

机动车制动软管
杭州、台州、宁波
部分产品未获3C认证,获3C认证产品的一致性问题

涂料
杭州
部分产品未获3C认证,获3C认证产品的一致性问题

电器附件
温州
部分产品未获3C认证,获3C认证产品的一致性问题

电线电缆
余姚、乐清
部分产品未获3C认证,获3C认证产品的一致性问题

小家电
慈溪
部分产品未获3C认证,获3C认证产品的一致性问题

安徽

食品
大米
滁州市凤阳县总铺镇
无证生产,企业(含小作坊)数量多

饮料
六安市寿县
无证生产,卫生条件差,企业(含小作坊)数量多

麻油
巢湖市和县西埠镇
无证生产,掺杂掺假,企业(含小作坊)数量多

小麦粉
淮南市凤台县
无证生产,添加剂超标,企业(含小作坊)数量多

消费品等
工业产品
防爆电气
淮南市
监督抽查合格率低,生产企业集中

电线电缆
天长市无为县
监督抽查合格率低,生产企业集中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
郎溪市
无证企业集中,监督抽查合格率低,生产企业集中

福建

食品
茶叶
安溪县
无证生产,农残超标,企业(含小作坊)数量多

消费品等
工业产品
机动车制动液
南安市、晋江市
无证企业集中,监督抽查合格率低,生产企业集中

江西

食品
白酒
抚州市黎川县、资溪县
非法使用添加剂、非食品原料,企业(含小作坊)数量多

米粉
上栗县、临川县、南丰县
无证生产,生产条件差,使用非食品原料、滥用添加剂,企业(含小作坊)数量多

糖果
九江市永修县
无证生产,卫生质量差,企业(含小作坊)数量多

食醋、酱油
上饶市余干县
生产条件差,无标生产,企业(含小作坊)数量多

纯净水
鹰潭市区
无证生产

山东

食品
豆制品
枣庄市山亭区
无证生产,生产、卫生条件差,企业(含小作坊)数量多

果脯蜜饯
潍坊青州市王坟镇
在产品中掺入滑石粉,企业(含小作坊)数量多

葡萄酒
烟台蓬莱市
标示标注不规范,滥用添加剂,企业(含小作坊)数量多

糖果
郯城市马头镇
无证生产,生产奶糖偷工减料,企业(含小作坊)数量多

豆制品
济南市市中区党家镇郑庄村
无证、无照,卫生条件差、滥用添加剂

肉制品
潍坊市青州市谭坊镇夹河村
卫生条件差,以马肉充驴肉

消费品等
工业产品
人造板
临沂、曹县
生产企业集中地区

防爆电气
枣庄、济宁邹城
生产企业集中地区

电线电缆
聊城
监督抽查合格率低,生产企业集中地区

特种劳动
防护用品
滨州惠民县
无证企业集中,监督抽查合格率低,生产企业集中

汽车轮胎
东营、威海、青岛
部分产品未获3C认证,获3C认证产品的一致性问题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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