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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省政府部门互联网站评议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7:23:10  浏览:91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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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省政府部门互联网站评议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函〔2004〕8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省政府部门互联网站评议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部门互联网站评议考核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04〕58号)制定的《2004年省政府部门网站评议考核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配合做好今年的网站评议考核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2004年省政府部门

互联网站评议考核实施方案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部门互联网站评议考核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04〕5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从8月1日起,对省政府部门互联网站进行评议考核。方案如下:

一、 评议考核的范围

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今年重点评议考核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建设的互联网站(名单附后)。

二、 评议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评议考核内容以《吉林省人民政府部门互联网站评议考核标准》为主要依据。根据网站建设进展情况,有些内容今年暂不列入评议考核范围。

评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其中网站内容50分(信息公开28分、网上办事11分、咨询投诉服务7分、专题信息4分),网站设计11分,网站技术13分、网站管理14分、安全保障12分(详见《网站评议考核评分标准》)。

此次网站评议考核为年度等级考核,获90分以上的网站为一等网站;76至89分的网站为二等网站;75分以下的网站为三等网站。评为一等的网站为优秀政府网站,由省政府办公厅予以通报表扬。

三、 评议考核方式和时间安排

此次网站评议考核采取网上公众评议、专家组跟踪考核和日常监测三种方式进行。

(一)网上公众评议(8月初至10月末)。省政府门户网站开辟“公众评议政府网站”专栏,采取网上调查的方法广泛听取公众对政府网站的意见。投票情况供专家组考评网站参考。

(二)专家组跟踪考核(9月初至10月末)。成立由省内电子政务、公共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的网站评议考核组,分别对各网站进行跟踪考核,并参考网上征询的意见写出评议报告。

(三)日常监测(从8月初开始)。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按分工对各网站重点内容实施日常监测,并形成监测意见,供专家组参考。

11月中旬进行网站评议考核活动总结,公布评议考核结果,下发通报。

四、 有关要求

(一)请各部门对照《网站评议考核评分标准》事先对本部门网站进行一次自我评测,查找差距,针对存在的问题尽快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二)鉴于有些评议考核内容,如咨询服务规范、系统分析、管理机制、制度建设、安全保障等,单从页面上难以进行评议考核,请各网站主管部门将这些内容写成书面材料,作为评分依据于8月末报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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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换位 以民为本
——践行执法为民理念的思想基础
(兰绍江)

在我国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人们的利益格局和思想观念都在发生深刻变化,各种矛盾和纠纷增多是难以避免的。在这个特殊时期,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至关重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战略任务和奋斗目标,对社会主义法治提出了更高的价值追求。构建社会和谐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的公正,但法律相比于复杂的调整对象,其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所以,执法者从构建和谐的高度,理解和践行执法为民的理念,做到以人为本、弥补法律自身的缺陷,实现法律公正与社会和谐的统一。——这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对所有执法者提出的更高要求。
党在一切工作中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的“执政为民”理念,高度凝练、概括在执法活动中就是“执法为民理念”。执法为民理念是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政法工作理论认识的新发展、新概括,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
在执法活动中,要真正做到饯行执法为民理念,必须客观地认识执法权力的本质、执法者的地位,学会用换位思维的方式认识和履行具体的执法行为。

一、 权由民赋——认识权力的渊源和本质

权力是从哪里来的?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说法。奴隶主和封建地主阶级说“君权神授”,把执政权力蒙上神秘的色彩,并且集中于国君一人,维持家天下的专横统治。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革命时期,打出了“天赋人权”的大旗,虽然还没有脱离“天赋”的唯心主义神秘色彩,但却把权“下放”给普通的人,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然而,资产阶级却又把执政的权力说成是人民按照所谓的“契约”,“自愿放弃”自己的部分权利,把它转交给少数资产阶级代表执掌。无论是“神授”还是“天赋”,无不是历史唯心主义的说教,都没有真正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精神。只有建立在历史唯物论基础上的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和法律观,才真正揭示出执政权力的阶级属性,并且大胆地提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清楚地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既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每个执法者手中掌握的执法权力当然属于人民;它既不是什么“神授”、“天赋”,也不是因“契约”获得,它是人民赋予的,执法者是在替人民行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决不是空话,而是宪法对中国革命实践进行总结和升华得出的必然结论。
中国共产党曾经领导亿万中国人民进行了28年艰苦卓绝的民族独立与人民民主之战,推翻了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结束了中国近代以来蒙受巨大屈辱的历史,劳苦大众得以从死亡线上获得彻底解放,中华民族从西方殖民者列强脚下崛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有一段深刻的概括:“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在长期的共同奋斗中,中国共产党同最广大劳苦人民生死与共、血肉相连、鱼水情深。在中国现代史上曾有过国共两党、两个政权的长期较量,特别是二战以后的1946—1949三年多时间里:国民党政权拥有八百万经过正规训练的军队,有美国强大的经济和军事支撑,有飞机、军舰、坦克等优良的美式装备;而共产党红色政权是从乡村泥土中滚爬出来的“土八路”,有的只是破棉袄、干粮袋、“三八大盖”、铁脚板。国民党军队如此强大优势,何以在三年内秋风落叶般一败涂地?民心所向!自古以来,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当时的国民政府已经成了专制、腐败的总代表 、“四大家族”的家天下,民心丧失殆尽。共产党没有优良的装备,但有人民的支持,靠千万人民肩挑手推的支援,夺取了三大战役的胜利,取代国民党成为执政党。历史清楚地写着:人民选择了共产党!共产党执政代表谁执政?当然要代表最广大的人民,为人民掌权,为人民执政。“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绝不是空话,是历史的选择。
那么,权力的本质又是什么呢?权力就是服务,权力只能是服务。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共产党的任何部门、任何工作,都必须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只是在不同的岗位、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方式为人民服务。执法也是为人民服务:人民的生产、生活需要秩序,需要安全,人民需要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人民用制定法律规章表达了自己的愿望,执法者只是运用执行法律的方式服务于人民,维护人民需要的秩序、安全和正当权益。执法权力的本质同执法的目的是一致的,如果脱离了服务的宗旨,把“执法”变成“执罚”,甚至把权力变成特权,执法者成为凌驾于人民头上的“官、吏”,那么权力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民可载舟,亦可覆舟”。2200年前的秦王朝,曾经“奋六世之余烈,振长策而御宇内”,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政权。但是,建功立业之后,自以为“金城千里,子孙帝王万世之业也”,于是“废先王之道,焚百家之言”,“隳名城,杀豪杰”,滥施暴政。结果,陈胜“斩木为兵,揭竿为旗,天下云集响应”,秦王朝迅即土崩瓦解。后人总结道——“何也?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人民不再支持它!〔注:贾谊《过秦论》〕
世界历史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强国——苏联,曾经是世界上第一大国,世界无产阶级向往的圣地,西方反共势力寝食不安的心病。但1991年8月,苏共被迫宣布解散,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相继解体。为什么当年领导俄罗斯人民推翻了沙皇专制统治、抵御了强悍的法西斯侵略、建立了强大社会主义联盟政权的苏共一夜之间土崩瓦解,就是苏共领导集团掌权几十年间,逐渐偏离正确的政治路线,党的宗旨意识淡漠,腐败、特权滋生,严重脱离人民,丧失了民心——这无疑是一个重要原因。一个政权,失去了民心,它就失去了自己的根基。
践行“执法为民”的理念,首先要搞清楚权力来自于人民,权力就应当为人民服务。这是执法者执法的根本理念。

二、 己从民出——摆正执法者自己的位置

从战争年代走过来的一些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从自己的切身体验中真正懂得党和人民的鱼水关系及其重大意义。因此他们毕生无私地奉献给人民,始终同人民群众鱼水交融。一些年轻的干部缺乏同人民群众共同战斗的感情,不理解“人民意志”的真谛,却在和平年代里、优越的环境中滋长了不少“官气”、“官腔”、“官架”、“官派头”,自以为了不起,以高官厚禄、高高在上为荣,骄横跋扈,颐指气使。如此下去,危险之极!
一个执法者,手中掌握一些执法权力,就是人民的“父母官”吗?天生就比普通百姓高一头吗?
2000多年前,一个普通的农民,在反抗秦王朝暴政、揭竿而起时,振臂高呼:“王侯将相宁有种乎?”〔注:《史记·陈涉世家》〕2000多年前的普通农民尚且知道“王侯将相”都不是与生俱来的,2000多年后的今天,竟有执法者狂妄地自以为天生高贵,可以“言出即法”,对百姓颐指气使!这岂不可悲,又岂不怪哉!
敢问每位掌握一定权力的执法者:你是谁?你从哪里来?你就是普通人,穿上制服你是执法者,脱了制服你也是百姓。人民赋予了你执法权,你是执法者;人民不赋予你执法权,你啥也不是。人民中蕴藏着无穷的力量和智慧,各行各业的精英人才都来自人民、蕴藏于人民,比执法者高明不知多少倍的大有人在。不要以为手中握有一定的执法权,就是“官”,就自以为是,就该以“管人”者自居。想一想,你的父母,你的兄弟姐妹,不都是人民吗?你不也是来自于普通人民吗?你的知识、你的技能、你的智慧、你的本领,哪一项是天生的?那一项不是人民哺育的!不要忘了根本,切不可掌握了一点权力就忘了自己的祖宗,忘了自己的出处,不可得意而忘形!如果你从感情上远离了人民,那就是政治上的陈世美!
真正践行“执法为民”的理念,就要从意识上把自己当作民,从感情上贴近民;解决了思想感情问题,执法的方式与态度自然解决;摆正了同人民的主仆关系,执法为民才能真正变成为理念,成为执法行为的指南。
有人从表象出发,从实用主义出发,把为人民执法、对人民负责仅仅挂在口头,当作装点门面、给人听的。而自己的眼睛始终向上看,把自己的荣辱升迁牢牢地系在个别上级领导的好恶、脸色上,只对上级领导负责,全不关心人民的评价和感情。不可否认,在当前社会生活中的确存在官场腐败现象,有些干部肆意亵渎民主,口是心非、拉帮结派、任人唯亲,甚至卖官鬻爵,导致官场上钻营之风盛行,空话、大话、瞎话连篇,更助长了腐败风气。然而,一个执政的政党怎么可能长期容忍腐败盛行,丧失自己在人民中的诚信与威望?历史的前车之鉴历历在目。党中央反腐败和推进政治改革的决心表明,我们党头脑清醒,绝不会任凭腐败泛滥、动摇根基。一切歪风邪气都是短命的。我们的党风和一切制度都正在沿着以民为本的方向不断完善。执法者的能力、业绩、政治与道德水平的优劣,最终要靠人民评判。每个执法者要尽早把自己的眼睛转向人民群众,脚踏实地为人民做些实事,把自己的根基打牢。

三、 学会“换位思维”——把执法为民落实在具体执法活动中

把执法为民理念落实在具体执法活动中的最简而易行的方法就是学会换位思维。
什么是换位思维?简言之,就是把自己假设成为相对者,设身处地地将思维基点放在对方的位置,变换角色和看问题的角度,对正在发生的事情进行重新分析与评价。换位思维是非常有益的思维方式,当人们学会灵活运用它的时候,就可以更深刻地相互理解对方,避免局限思维和相互的僵持而陷入困境,这实际上也是思维的一种开拓。
执法者换位思维有什么好处?一是可以更全面、更客观地分析矛盾的基础、起因、各个具体环节;二是能够弥合执法者与被执法者的角色鸿沟,易于相互沟通;三是有利于化解矛盾,实现和谐的目标;四是可以逐渐形成良好的工作作风,改善执法形象;五是最终有利于改善政府形象,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执法者如何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学会换位思维?
首先必须纠正以我为中心的思维方式——多数人看问题都习惯从自己的角度、立场出发。在他们看来,自己都有自己的道理,而别人如果不符合自己的想象,就会认为别人是错的。其实,世界上的事情是复杂的,它的形成与发展都不是简单的一、二个影响因素。人的立场不同,看问题的角度不同,会有不同的认识和判断。如果大家都认为自己正确,不愿意站到对方的立场上来考虑同一个问题,就会无法沟通,形成僵局。如果大家都能换位思考,世界将多一份理解与和谐,减少不少误解与矛盾。执法者更应当客观全面地分析问题,减少执法中的误解与阻力,那就必须先要自己认识到矛盾的多样性、复杂性,不要总是自以为是,而是要跳出“唯我独尊”、“一贯正确”的习惯思维误区,才能变换看问题的角度。
其次,执法者要放下架子,经常深入群众了解群众,从情感上体谅人民群众。2007年4月26日,武汉80名交警和60名公交、出租车司机开展一日换岗体验活动,交警当出租车司机或跟着公交车上早班,司机跟着交警上街执勤。这种换岗体验,让交警知道了司机的辛苦,司机也明白了交警的苦衷,增强了相互间的了解与理解,成为“和谐交通”、“文明交通”、“文明执法”的一道风景线!如果我们的执法者都能够用变换岗位或者其他任何可行的方式,深入人民群众、执法对象中进行切身的体验,并且在日常管理和深入群众过程中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而不单纯依靠“依法处罚”。那么,既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又拉进与群众的距离,执法难度减少。由此,思维的换位也就会变得自然而然,不必刻意追求了。
其三,执法者要学会“用心去聆听”。聆听什么?聆听被执法者的申辩理由,聆听周围群众的反映,聆听基层和周围同志的不同意见。申辩是执法对象的基本权利,也是基本人权之一。社会主义法治要贯彻保障人权的基本观念,就必须认真听取申辩意见。在执法过程中对当事人的人权保障程度如何,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和政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聆听需要“用心”,用心就是认真听进去,体味其中的真实与道理,洞察事情的原委,避免作为执法者的职业偏见。
其四,执法过程中要注意控制情绪,把握言辞。人们在顺利的时候,心情舒畅,身体愉悦,情绪容易平和,言辞比较婉转,换位思维也容易做到。但是,在执法活动中,经常会遇到棘手、难缠甚至尴尬的问题,这时容易控制不住情绪,思维产生偏执,影响执法者思维判断能力,乃至出现过激言辞、过激举动,执法就陷于被动,也难免有失公允。所以,执法者平时就应当加强自己的修养锻炼,养成处变不乱、遇事冷静的基本素质。
其五,知错就改。凡事没有绝对的对错,只是各自站的角度不同而产生了相异的观点。作为执法者不能固守自己的思维,认为自己做事就是绝对的正确,别人否定自己就是错误,即使有时明知自己错了,但为了维护所谓的“尊严”,也要找到理由来掩饰自己,这就没有办法相互沟通。如果换位思考一下,不是去想“我怎样找理由证明自己是对的”,而是去思考“对方提出的理由和看法是从哪个角度考虑的,是否有他的正确内核”,“我们的认识是否存在偏差?”这样就不会把事情搞僵,不会再有不和谐的事情发生。
执法者学会了换位思维,养成了尊重执法对象的习惯,就能够缩小与执法对象的角色鸿沟,做到立足实际,实事求是,强化服务意识,妥善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文明执法,服务热情,为群众理解,做到真正执法为民。
最后还要补充,执法为民最终是为了通过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提倡换位思维,旨在通过执法与被执法的互相换位、增加沟通,增强理解,实现文明执法、和谐执法。但是,和谐也并非没有原则,和谐不是“妥协”,强调换位思考,并不是要迁就、放纵和枉法,而是一种在基本法律公正大前提下,主张执法的灵活化、人性化。对于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来讲,机械地追求法律公正,尤其是强调刚性地“执法处罚”,未必可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执法者需要本着尊重人权、人格,以人为本、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的目标,用换位思维的方式进行沟通和调解,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但对于那些故意蔑视国法、践踏法制、破坏和谐的人和行为则必须依法严惩,做到刚正不阿——不畏权恶而枉法,不徇私情而放纵。这也是人民的愿望。为民除害是执法者执法为民的另一重要方面。

作者:兰绍江 法学硕士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 教授

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申报认定暂行办法

农业部 中华人民


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申报认定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轻工业局
农垦发(200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生饮用奶质量、饮奶安全及稳定供应,使“学生饮用奶计划”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城市应当制定实施方案,设立或指定有关部门组成工作机构负责申报工作。
第三条 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城市应当根据优中选优的原则,对申报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分批认定,逐步扩大规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应当有足够、稳定和优质的奶源基地。
1.有稳定的合同供奶牛场,日供应鲜奶大于50吨以上。合同牛场应当符合卫生部颁发的《乳与乳制品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2.合同牛场应当具有机械化挤奶设备,管道输送生鲜牛奶,并配备有制冷罐、不锈钢冷藏车,保证原料奶的冷链运输。
3.合同牛场卫生防疫体系健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奶牛进行定期检疫。
第五条 供生产学生饮用奶的原料奶应当符合GB6914—1986《生鲜牛奶收购标准》的规定,细菌指标应符合Ⅰ级标准要求,牛奶中不含抗菌素。
生产学生饮用奶执行GB—5408.2—1999《灭菌乳》中全脂灭菌纯牛乳的规定。生产全脂灭菌调味乳作学生饮用奶,纯牛奶的比例不低于80%。
禁止用复原奶生产学生饮用奶。在学生饮用奶标准颁布之前,不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
第六条 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1.通过GB/T19000—质量管理认证或具有HACCP管理系统。
2.具有正规的检验室,能够系统地进行乳与乳制品的常规理化检测,做到检测与生产同步完成。
3.检测仪器应当经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的计量标准认定并在有效期内,应当定期对分析仪器用国家标准方法进行校正。
4.检测项目、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5.检测人员应当受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并有50%以上人员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6.具有完善、严格的检验室管理和档案管理制度。检验数据应当保存3年以上。对保存的数据应当进行统计分析,定期提供分析报告以指导生产,防止出现产品重大缺陷。
第七条 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生产设备、设施,并符合GB12073—1989《乳品设备安全卫生》要求。
1.收奶系统设备:过滤器、净乳机、片式冷却交换器和原料奶储仓和储罐。
2.牛奶的标准化、脱气、均质和巴氏杀菌设备。
3.配料混合系统设备:高速剪切混料机、配料罐,配料后的巴氏杀菌、均质、冷却设备。
4.超高温瞬时灭菌设备:全自动控制无菌级超高温瞬时灭菌成套设备,并与无菌级灌装机相配套。
5.清洗设备:与无菌灌装生产线相配套的自动清洗系统。
6.包装设备:无菌级包装机。
第八条 学生饮用奶包装应当适合搬运和分装,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包装的规定。
标识应执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规定并在包装盒(袋)上印刷学生饮用奶统一标志,同时注明“不准在市场销售”字样。
每份奶的单件包装净含量应采用180毫升、200毫升、250毫升等规格。
第九条 生产车间建设及环境应当达到安全、卫生和环保要求,符合GB12693—1990《乳品厂卫生规范》的规定。
第十条 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配送系统,有专用配送车辆和专职配送人员,做到定时、定点配送和服务。

第三章 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从事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应当向当地政府学生饮用奶工作机构领取《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和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按要求填写《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并按学生饮用奶的要求试生产学生饮用奶样品。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向当地学生饮用奶工作机构申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乳品生产卫生许可证、试生产的学生饮用奶样品及省级卫生防疫部门和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授权的检验机构的质量与卫生检验报告、企业综合情况及生产、技术、质量管理制度等。
多点生产学生饮用奶的大型奶业集团(公司),应当将各生产点的材料分别向所在城市的学生饮用奶工作机构申报。
第十四条 当地城市学生饮用奶工作机构按第二章规定的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并根据当地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实际需要和优中选优的原则,筛选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报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复查。
第十五条 为鼓励大型骨干乳品企业进行学生饮用奶的规模化生产、储运、配送,凡当地尚未开展学生饮用奶计划或厂址不在城市的乳品企业,日处理鲜奶在100吨以上,可按以上要求直接向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根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第十七条 经审查,符合学生饮用奶生产条件的企业,经农业部、教育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轻工业局共同认定,即可取得定点生产企业资格,准予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有效期为三年。


200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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