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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路工程代建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公路工程信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2:49:13  浏览:95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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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路工程代建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公路工程信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交通厅


海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路工程代建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公路工程信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交工程〔2007〕179号


厅直属有关单位,各有关代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海南省公路工程代建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海南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动态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建立承包责任约束机制,规范公路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和海南省交通厅《海南省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业绩信誉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公路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加省交通厅作为项目业主的公路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动态信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其他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省交通厅公路建设管理部门是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动态信用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四条 施工企业动态信用检查根据根据考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发布。
对施工单位从业人员个人信用的评价,与对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同时进行。
第五条 施工企业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五个级别,即: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分别用AA、A、B、C、D表示。信用等级解释如下:
AA: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90分以上;
A: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
B: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70分以上80分以下;
C: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上70分以下;
D: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
第六条 施工企业动态信用管理主要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满分100分):
1、机构设置情况(满分5分);
2、投标书承诺人员、机械进退场情况(满分25分);
3、施工进度情况(满分15分);
4、施工质量、保证措施落实及施工现场及原材料检测情况(满分30分);
5、文明、安全及环保施工况及保证措施落实情况(满分10分);
6、资金使用、流动资金保障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满分10分);
7、项目资料归档及项目内部管理情况(满分5分)。
第七条 项目管理机构建立情况(满分5分,扣完为止)。
1、项目部成立应符合有关规定;
2、项目部制度图表健全,包括机构设置图及各部门职责、工期计划安排表及形象进度图、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安全生产制度、文明环保施工制度、工地晴雨表等,以上制度图表均应上墙;
3、所有人员应签订劳务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如有);
4、项目部布置合理、办公环境良好,通讯正常;
5、已按规定设置项目公示牌。
以上5小项,若不符合要求,每单项扣1分。
第八条 投标书拟投入进场人员、机械情况(满分25分)。
1、投入人员情况(满分20分):
主要核实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以下人员:项目经理(1.2)、项目技术负责人(1.1)、试验工程师(0.8)、路基路面或桥梁工程师(0.8)、质检工程师(0.8),括号内数字为加权系数。
人员得分=20×A×f×(1-B)×e×i
A-投标书拟投入人员(上述人员)到位率=(实际到位人员×相应加权系数)之和÷(上述人员总人数×相应加权系数)之和。征得业主(或代建单位)同意更换的,且更换人员与原投标文件中承诺人员水平相同或提高的的,可按到位人员计算。分项工程离开工时间还有14天及以上的,负责该分项工程的工程师可不作要求。
f-更换人员系数,若有更换人员情况存在,f=0.75,若没有更换人员情况存在,f=1。
B-投标书拟投入人员更换率=更换人员数÷拟派人员总人数。更换人员是指未经业主(代建单位)同意更换的,或虽经同意但更换人员比原投标文件中承诺人员水平有降低的。
e-施工现场综合系数,施工现场质量、进度、安全、文明环保施工、内业资料、材料试验等各方面的综合情况,情况好,e=1;情况一般,e=0.75;情况差,e=0.4。
i-人员持证率,全部持证上岗的;i=1;如上岗人员仅提供彩色复印件或打印件的, i=0.90;如有未持证上岗的,i=0.70。如全部人员仅以投标书作为证明材料的,视为无证上岗,i=0.50。
2、机械进场情况(满分5分):
根据投标文件承诺的机械必须根据实际进度进场,并经监理单位确认后全部到场得5分。若有一台次未按规定进场,且未得到业主(代建单位)许可的则最多得3分。没有机械进场的报验单、退场的申请单等机械进退场资料的,最多得3分。
第九条 施工进度情况(满分15分,扣完为止)。项目工期因施工企业原因造成整体进度滞后的按以下办法扣分;
1、滞后一个月以下的,最多扣5分;滞后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下的,最多扣10分。
2、分项工程实际进度比在检查时开工报告中进度计划或修改后的进度计划每慢5天的扣1分,总体工程工期预计每超出合同工期5天扣1分,整体进度预计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最低得9分。
第十条 施工质量、保证措施落实情况、施工现场及原材料检测情况(满分30分,扣完为止)。
1、不按技术规范组织施工发现一次扣10分;
2、抽检实体质量不合格发现一项扣2分;
3、对所有在检查前限期整改项目,未整改的,一次扣10分,返工整改不合格,再扣10分,扣完为止;
4、未经同意擅自变更图纸施工扣10分;
5、偷工减料扣5分;采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施工,扣10分,钢筋、水泥等材料进场无双证,发现一次扣5分;
6、夜间、雨季施工各项预防措施不健全扣1分,存在隐患每处扣5分;
7、试验资料不全或不规范,发现一处扣1~3分,未建立材料试验台帐和材料进场台帐分别扣10分;
8、发现伪造虚假资料,扣10~30分;
9、工地试验室委托的试验检测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扣10分;
10、施工单位未实施自检制度,扣10分;自检频率不足,扣4~8分;
11、试验人员未持证上岗,扣3分;
12、工地试验室仪器不满足工地需要,扣5~10分。
第十一条 文明、安全及环保施工及保证措施落实情况(满分10分,扣完为止)。
1、没有建立安全生产、文明环保施工保证体系的,扣2分;
2、保证体系没有落实到实处的,扣2分;
3、现场安全防范措施、防护装备不到位的,每处扣3分;
4、未封闭交通施工路段,无警示或无专人指挥交通的,每处扣3分;
5、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每处扣5分;
6、施工现场混乱、材料堆放不整齐的,每处扣2分;
7、破坏自然环境的,每处扣3分;
8、项目部办公区、生活区(含民工宿舍)存在安全隐患的,每处扣5分;
9、未按合同要求设置安全机构,配备专项安全员,扣5分;
10、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设置永久性标志牌,扣5分。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流动资金情况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满分10分,扣完为止)。
1、项目流动资金金额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扣5分;
2、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材料款、机械租赁费等现象的,扣5分;
3、挪用工程计量款,造成不良后果的,扣5分。
第十三条 项目资料归档及项目内部管理情况(满分5分)。
情况好,得5分;情况一般,得3分;情况差,得0分。
第十四条 有多个被检项目的施工企业,可将各单项项目的得分和项目合同额加权计算最终得分。

第三章 奖罚办法

第十五条 对评价为AA、A级的守法诚信施工企业给予表彰,颁发证书或奖状以资鼓励;在投标中,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或增加信用得分;履约保证金可给予一定的优惠。
第十六条 对存在违法、违规、违约等行为的施工单位,要依法查处,重点监管,并按有关规定降低信用等级。
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至D级。
1、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伪造材料的;
2、被确定中标后,放弃中标的(招标人附带不合理条件的除外);
3、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后果的;
4、违规分包的;
5、项目工期因施工企业原因造成整体进度滞后二个月以上的。
或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直接列入信用D级。
1、有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项目的;
2、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
3、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的;
4、将项目转包的;
5、被认定有行贿行为的;
6、因施工单位原因,在建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瞒报、虚报事故情况的;
7、工程最终验收不合格的;
8、其他被限制投标情况,并在限制期内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记入信用不良档案。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或连续两次被评为C级的,2年内不能从事省交通厅作为业主的公路项目施工工作。
相关工地项目部主要负责人,2年内不能从事省交通厅作为业主的公路建设项目上担任工地项目部主要负责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称得分以上包含本数,得分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省交通厅2006年4月11日印发的《海南省交通厅公路施工企业公路建设市场行为动态管理暂行规定》(琼交发〔2006〕140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
信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建立勘察设计责任约束机制,规范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和海南省交通厅《海南省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业绩信誉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公路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加省交通厅作为项目业主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省交通厅公路建设管理部门是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动态信用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四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价根据考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发布。
对勘察设计单位从业人员个人信用的评价,与对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同时进行。
第五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五个级别,即: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分别用AA、A、B、C、D表示。信用等级解释如下:
AA: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90分以上;
A: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
B: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70分以上80分以下;
C: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上70分以下;
D: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的。
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勘察设计单位委派人员情况(满分10分);
2、勘察成果、设计文件编制情况(满分65分);
3、勘察设计服务情况(满分20分);
4、勘察设计文件管理情况(满分5分)。
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委派人员情况:主要是检查人员到位情况、资质情况、持证情况(满分10分,扣完为止)。
招标形式的人员得分=10×A×f×(1-B)×C
A-投标书拟投入人员到位率=实际到位人数÷拟派人员总人数。征得甲方同意更换的,且更换人员与原投标文件中承诺人员水平相同或提高的,可按到位人员计算。
f-更换人员系数,若有更换人员情况存在,f=0.75,若没有更换人员情况存在,f=1。
B-投标书拟投入人员更换率=更换人员数÷拟派人员总人数。更换人员是指未经甲方同意,或虽经同意但更换人员比原投标文件中承诺人员水平有降低的。
C-持证率,人员证件齐全且真实,C=1;人员证件不齐全,但真实,C=0.75;人员证件不齐全且虚假,C=0。
委托形式的人员得分,若设计合同中没有人员具体要求,则满足项目规模、项目特点要求的人员,得10分;若设计合同中有人员具体要求,参照招标形式的人员得分进行计算。
第八条 勘察成果、设计文件编制情况(满分65分,扣完为止)
1、 是否满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满分10分,扣完为止);
2、 勘察设计深度是否足够(满分25分,扣完为止);
3、 勘查成果是否合理(满分10分,扣完为止);
4、 因勘察设计单位原因造成征地拆迁费偏差(满分10分,扣完为止),偏差在±5%范围内的不扣分,每多偏差5%,扣3分;
5、 因勘察设计单位原因造成总预算偏差(满分10分,扣完为止),偏差在±5%范围内的不扣分,每多偏差5%,扣3分。
第九条 勘察设计服务情况(满分20分,扣完为止)。主要是检查勘察设计代表项目跟踪服务情况;工程发生变更时,勘察设计单位处理问题情况。
1、勘察设计代表不按规定时间到达现场的,扣2分/次;
2、勘察设计人员有“吃、拿、卡、要”现象的,扣10分/次;
3、设计变更处理时间过慢,导致工期延期的,每超14天扣10分/次;
4、因勘察设计单位造成的设计变更,导致工程费用变化,每增加合同价的1%扣2分。
第十条 勘察设计文件管理情况(满分5分,扣完为止)。主要是检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按规定编制和及时提交,酌情可扣0~5分;内业资料管理是否规范,酌情可扣0~5分。
第十一条 有多个被检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可将各单项项目的得分和项目批复投资总额加权计算最终得分。

第三章 奖罚办法

第十二条 对评价为AA、A级的守法诚信勘察设计单位给予表彰,颁发证书或奖状以资鼓励;在投标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或增加信用得分;履约保证金可给予一定的优惠。
第十三条 对存在违法、违规、违约等行为的勘察设计单位,要依法查处,重点监管,并按有关规定降低信用等级。
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至D级。
1、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伪造材料的;
2、将承包的工程违规分包的;
3、被确定中标后、放弃中标的(招标人附带不合理条件的除外);
4、项目工期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整体进度滞后二个月以上的。
或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直接列入信用D级。
1、有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项目的;
2、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
3、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的;
4、将项目转包的;
5、被认定有行贿行为的;
6、因勘察设计单位原因,在建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瞒报、虚报事故情况的;
7、其他被限制投标情况,并在限制期内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记入信用不良档案。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或连续两次被评为C级的,2年内不能从事省交通厅作为业主的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工作。
其勘察设计项目主要设计人,2年内不能从事省交通厅作为业主的公路建设项目上担任勘察设计项目主要设计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得分以上包含本数,得分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
信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建立监理责任约束机制,规范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和海南省交通厅《海南省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业绩信誉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公路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加省交通厅作为项目业主的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省交通厅委托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四条 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根据考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发布。
第五条 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以企业单位为主要对象,以监理项目为基本评定单元。
对监理单位从业人员个人信用的评价,与对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同时进行。
第六条 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五个级别,即: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分别用AA、A、B、C、D表示。信用等级解释如下:
AA: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90分以上;
A: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
B: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70分以上80分以下;
C: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上70分以下;
D: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
第七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计算公式为: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得分=A+B*0.2
A-监理企业动态信用检查得分(满分80分)
B-所监理的施工企业动态信用检查得分(满分100分)
第八条 监理企业动态信用检查的主要内容及分值为:
1、监理企业合同执行情况(满分32分);
2、监理企业项目执行情况(满分40分);
3、监理企业项目规范化管理情况(满分8分)。
第九条 监理企业合同执行情况检查按以下办法进行(满分32分,扣完为止)。
1、总监理工程师应按投标文件承诺到位
未按承诺到位,但经业主(或代建单位)同意更换的,扣6分/人次,
未按承诺到位的,扣15分/人次。
2、专业监理工程师按投标文件承诺到位
未按承诺到位,但经业主(或代建单位)同意更换的,扣0.5分/人次,
未按承诺到位,或降低资质更换的,扣1分/人次。
3、机构、人员配置满足合同与规范要求,制度不健全
酌情扣1~3分。
4、试验检测设备应按投标文件承诺到位
缺少主要检测设备,扣1.5分/台次,
缺少非主要检测设备,扣0.5分/台次。
5、工地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非试验检测工程师
扣4分/人次。
6、工地试验室未按规定期限报批或核备
扣4分。
第十条 监理项目执行情况检查按以下办法进行(满分40分,扣完为止)。
(一)质量监理(满分20分)
1、对施工放线应按规定复测
未复测 扣4分,
复测频率不足,扣1分。
2、对施工单位人员、设备、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主要方案应及时审批
缺漏一项未审批 扣1分。
3、对施工拟使用的原材料、混合料按规范要求抽检、验收
抽检有漏项,扣1.5分/项,
抽检频率不足,扣1分/项。
4、对拟使用的构配件按规范要求抽检、验收
验收有漏项,扣1.5分/项,
验收频率不足,扣1分/项。
5、监理人员旁站、巡视工程按规范要求进行
无旁站、巡视记录,扣1.5分/人,
旁站、巡视记录不符合要求,扣1分/人次。
6、对施工成果应按规定抽检
抽检有漏项,扣1.5分/项次,
抽检频率不足,扣1分/项次,
标准试验不准确,扣1分/项次。
7、完工后无法检验的关键工序,须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并留存有关资料
未签认,扣2分/项次,
签认有漏项,扣1分/项次,
资料不完整,扣1分/项次,
无资料,扣4分/项次。
8、对发生质量事故或存在质量隐患的工序和部位,应及时要求处理,并在必要时上报情况与处理结果
未要求处理,扣4分/项次,
处理指令不明确,扣1分/项次,
处理不完善,扣0.5分/项次,
重大问题未报告,扣1分/项次。
9、对已完成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应及时、全面、正确评定
未及时评定,扣1分/项次,
评定不准确,扣0.5分/项次,
资料不齐全,扣0.5分/项次。
10、监理工作指令应明确、闭合
监理指令含糊不清,扣0.5分/项次,
监理指令不闭合,扣0.5分/项次。
11、监理应有材料试验台帐,构、配件验收台帐,现场抽验台帐及不合格品控制台帐
无台帐,扣1.5分/种类,
台帐记录不清,扣0.5分/项次。
(二)安全监理(满分5分)
1、在工程开工前,监理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详细审查、批准
未审核批准,扣2分,
审核有漏项,扣0.5分/项。
2、监理人员发现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应予制止,并责令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措施
未发出安全指令,扣1.5分/次,
安全指令不及时或不明确,扣0.5分/次,
未发现安全隐患,扣0.5分/次。
3、监理机构应建立施工安全台账
无安全台帐,扣1.5分,
安全台账记录不清,扣0.5分。
(三)环境保护监理(满分3分)
1、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方案予以审查、批准
未审查批准,扣1分,
审查有漏项,扣0.5分/项次。
2、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违反环境保护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要求落实环保措施
未发出整改指令,扣1分/次,
整改指令不明确或不及时,扣0.5分/次。
3、发现文物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依法保护现场,并向业主和有关部门报告
未要求保护现场,扣1分/次,
未向业主和有关部门报告,扣1分/次。
(四)费用监理(满分4分)
1、计量支付的先决条件为质量合格、手续齐全,且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满分2分)
计量与支付项质量不合格,扣1.5分/项次,
计量与支付项不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扣1分/项次,
计量与支付项手续不齐全,扣0.5分/项次。
2、计量与支付应不漏、不重、不超、不假(满分2分)
有漏项,扣0.5分/项次,
有重项,扣1分/项次,
有超额支付,扣1分/项次,
有不真实的,扣1分/项次。
3、监理机构应有计量与支付台帐(满分1分)
无台帐,或台帐记录不清,扣1分。
(五)进度监理(满分4分)
1、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进度计划应予以审查、批准
未审查批准,扣1.5分。
2、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施工单位计划进度执行情况,对进度明显滞后应责令调整、并督促实施
未定期检查,扣1.5分,
对明显滞后未调查、干预,扣1.5分/次。
(六)合同管理(满分4分)
合同执行情况酌情按以下等级评分:优得4分;良得3分;一般得2分;差得0分。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规范化管理情况检查包含以下内容(满分8分,扣完为止)。
1、监理机构应人员分工明确,工作安排有序,举止规范,职业操守良好,得4分。
人员分工不明确,扣1.5分,
工作安排无序,扣1.5分,
人员举止不规范,扣0.5分/人次,
人员职业操守不佳,扣1.5分/人次。
2、监理文件与资料应真实、齐全、完整,并分类有序、妥善保管,得2分。
资料不真实,扣2分,
资料不齐全,扣1~2分,
资料不完整,扣0.5~1分,
资料保管不妥当,扣0.5分。
3、监理办公场所应整洁,仪器设备应保管完好,交通、通讯条件良好,得2分。
交通工具不全,通讯不畅,扣2分,
办公场所脏、乱、差,扣1~2分,
仪器设备保管、保养差,扣0.5分/项,
仪器设备出现状态不正常,扣1分/项。
第十二条 有多个被检项目的监理企业,可将各单项项目的得分和公路建设项目等级加权计算最终得分。
监理项目的权值按公路建设项目等级确定,分别为: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特长隧道、特大桥,权值为2;
二级公路,隧道、大桥,权值为1;
三级及以下公路,权值为0.5。

第三章 奖罚办法

第十三条 对评价为AA、A级的守法诚信监理企业给予表彰,颁发证书或奖状以资鼓励;在投标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或增加信用得分;履约保证金可给予一定的优惠。
第十四条 对存在违法、违规、违约等行为的监理企业,要依法查处,重点监管,并按有关规定降低信用等级。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至D级。
1、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伪造材料的;
2、将承包的工程违规分包的;
3、被确定中标后、放弃中标的(招标人附带不合理条件的除外);
4、项目工期因监理原因造成整体进度滞后二个月以上的。
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信用等级直接列入D级。
1、 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
2、 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
3、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的;
4、 将项目转包的;
5、 被认定有行贿行为的;
6、 因监理单位原因,在建项目发生重大责任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瞒报、虚报事故情况的;
7、其他被限制投标情况,并在限制期内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记入信用不良档案。
第十五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或连续两次被评为C级的,2年内不能从事省交通厅作为业主的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理工作。
其工地监理部主要负责人,2年内不能从事省交通厅作为业主的公路建设项目上担任工地监理部主要负责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称得分以上包含本数,得分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公路工程代建单位和从业人员
信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和海南省交通厅《海南省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业绩信誉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公路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加省交通厅作为项目业主的公路工程代建单位(含下放项目管理单位及其委托的代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省交通厅公路建设管理部门是公路工程代建单位和从业人员动态信用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四条 公路工程代建单位信用评价根据考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发布。
对代建单位从业人员个人信用的评价,与对代建单位的信用评价同时进行。
第五条 公路工程代建单位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五个级别,即: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分别用AA、A、B、C、D表示。信用等级解释如下:
AA: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90分以上;
A: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
B: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70分以上80分以下;
C: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上70分以下;
D: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
第六条 公路工程代建单位信用评价标准(总分100分)。
按以下四项内容进行评价:
1、 公路工程代建单位基本条件(满分40分);
2、 项目评价(满分30分);
3、 现场建设效果(满分20分);
4、 综合评价(满分10分)。
第七条 公路工程代建单位的基本条件(满分40分)。
按代建项目情况,满足交通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得基本分40分。
按以下四个方面的检查情况进行扣减,扣完为止。
6、 项目部机构设置情况(满分10分);
7、 项目部人员到位情况(满分15分);
8、 项目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满分10分);
9、 项目部工作条件情况(满分5分)。
第八条 公路工程代建单位项目评价(满分30分)。
(一) 前期工作(满分3分)。
资金到位情况(满分2分)。资金及时全部到位得2分,基本到位得1.5分;未到位得0分。
开工前准备工作落实情况(满分1分)。全部及时完成得1分,基本完成得0.75分,未完成得0分。
(二) 执行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满分8分)。
评价的依据: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市场管理、招标投标管理、项目管理、质量管理、环保与土地、廉政建设、资金管理与审计以及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等行业规定的情况。全部很好地执行得8分,较好地执行得6,基本执行得4分,未执行得0分。
(三)现场组织和监控情况(满分5分)。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供应单位全部按合同有序进行,未出现安全和质量问题,全部已完分项工程按计划或提前完成得5分。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供应单位基本按合同进行,未出现安全和质量事故,全部已完分项工程基本按计划完工得3分。
未达到以上要求得0分。
(四)安全和质量情况(满分6分)。
项目已完工程未出现安全和质量问题,全部已完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分在90分以上得6分。
项目已完工程未出现安全和质量问题,主体工程质量检验评分在90分以上,全部已完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分在75分以上得5分。
项目已完工程未出现安全和质量事故,全部已完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分在75分以上得4分。
未达到以上要求得0分。
(五)进度、投资与合同管理评价(满分5分)
进度管理好得2分,较好得1.5分,一般得1分,差得0分。
投资管理好得2分,较好得1.5分,一般得1分,差得0分。
合同管理好得1分,较好得0.75分,一般得0.5分,差得0分。
(六)公路工程代建单位的其他承诺(廉政、环保,水土保持等)履行情况(满分3分)。
全部很好地履行承诺得3分;较好地履行承诺得2分;基本履行得1.5分;未履行得0分。
第九条 项目现场建设效果情况(满分20分)。根据建设现场整体情况评定。
项目现场建设效果得分=A*0.1+B*0.05+C
A-施工企业动态信用检查得分(该项目所有施工企业的平均值),满分100分
B-监理企业动态信用检查得分(该项目所有监理企业的平均值),满分100分
C-检查组现场评定得分,满分5分
第十条 综合评价(满分10分)。
由省交通厅根据代建单位的履约综合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有多个被检项目的公路工程代建单位,可将各单项项目的得分和项目批复投资总额加权计算最终得分。

第三章 奖罚办法

第十二条 对评价为AA、A级的守法诚信公路工程代建单位给予表彰,颁发证书或奖状以资鼓励;在投标中,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或增加信用得分;履约保证金可给予一定优惠。
第十三条 对存在违法、违规、违约等行为的代建单位,要依法查处,重点监管,并按有关规定降低信用等级。
代建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至D级。
1、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伪造材料的;
2、被确定中标后,放弃中标的(招标人附带不合理条件的除外);
3、违规分包的;
4、代建单位庇护、串通其他参建单位应付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检查的;
5、项目工期因代建单位原因造成整体进度滞后二个月以上的。
或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直接列入信用D级。
1、有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项目的;
2、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
3、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的;
4、将项目转包的;
5、被认定有行贿行为的;
6、因代建单位原因,在建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瞒报、虚报事故情况的;
7、工程最终验收不合格的;
8、其他被限制投标情况,并在限制期内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记入信用不良档案。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或连续两次被评为C级的,2年内不能从事省交通厅作为业主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活动。
其代建项目主要负责人,2年内不能在省交通厅作为业主的公路建设项目上担任代建项目主要负责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得分以上包含本数,得分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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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教案纠纷案所引发的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高丽娅诉四公里小学(以下简称校方)返还教案纠纷案于2006年2月底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四公里小学自动撤回上诉,著作权一审判决生效,高丽娅主张对其所撰写教案享有著作权终于获得法律上的认可和保护。这起全国各大媒体高度关注的我国首例教案纠纷案,虽然因高丽娅的胜诉而告终,但围绕本案诉讼所引发的种种问题却令人深思,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教师的基本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高丽娅自与校方发生返还教案本的诉讼纠纷之后,校方即以年度考评末位淘汰的方式迫使高丽娅下岗,而曾在一审当中为高丽娅出庭作证的一位同校教师则在当年考评中仅排在高丽娅之前的倒数第二位。而正是这位被末位淘汰的高老师所撰写的教学论文却在全国范围内拿了一等奖,该校几十位学生家长当年在得悉高丽娅被末位淘汰之后,还曾联名写信给校方和区教委要求挽留高老师。高丽娅认为自己遭到打击报复,向当地教委申诉举报,却如石沉大海,长时间杳无音信。四年来高丽娅一直没有和校方签订聘用合同,只能以临时工的方式被区教委派往其他边远学校支援教学,但又不能享受教师应有的基本福利待遇。上述种种可见教师的基本权益在遭遇行政强权的侵犯时,完全缺乏最基本的保障。尊师重教并未得到切实认真的贯彻和提倡。教育是强国之本,如果一个教师连最基本的权益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则何谈提高教育质量,又何谈全民素质的提高呢?
二、司法程序的明显瑕疵揭示审判部门在实践中似乎更多关注如何维护行政强权(或强势力)的权力和地位,而根本忽视对弱者权益的保护。
本案审判程序存在较为明显的问题:
(一)本案一审判决之前,一审法院已将本案提交审委会研究直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了汇报。一审法院的判决实际上是根据上级法院的批复意见作出的。在此情况下,高丽娅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结果可想而知,因为结果在二审之前已经被确定了。这种“先定后审”在我国法院审判实践中相当普遍,它使我国诉讼程序法规定的二审程序及审判监督程序在很大程度上形同虚设,本案历时近四年,惊动三级法院和检察院,先后经过七次审理才得以尘埃落定,司法资源极度浪费,“先定后审”难辞其咎。立法者也许有必要认真考虑那些被设计并规定好的法律程序在实践中如何得以有效地贯彻的问题。
(二)从事后的结果看,对教案著作权的审理应当作为审理(载有教案内容的)教案本所有权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著作权纠纷案件确立了专属管辖原则——由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审理,而对(载有教案内容的)教案本所有权的审理又必须有赖于对教案著作权的确认,因此本案一审法官当时即应当中止案件的审理,并告知原告高丽娅先行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确权或侵权之诉,待著作权纠纷判决出台之后再恢复本案的审理。但本案的一、二审判决均在其判词当中对于回避不掉的教案著作权问题直接作了不利于原告高丽娅的认定,我们认为这一方面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另一方面也明显侵害了高丽娅对于其教案的著作权及其应当享有的程序法上的权益。联系到前面提到的一审判决作出之前已经汇报到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如此明显的程序瑕疵几级法院为什么会视而不见呢?我们不得不怀疑来自其它方面的干预不恰当地影响了司法独立。
三、通过本案揭示的法律缺陷及空白应当引起学术界的关注并应通过立法解决。
本案最终判决高丽娅对其所撰写教案享有著作权,以判例的方式在我国第一次确认了教师的教案应当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以及教案的著作权原则上属于撰写教案的教师,填补了我国著作权法实践方面的一项空白,是著作权法实践的一个进步。
这个判决同时还触及著作权法规定的缺陷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详细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十种行为,但唯独没有规定导致著作权的唯一物质载体灭失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本案最终判决校方毁失教案本的行为侵犯了高丽娅对于其教案的著作权,填补了我国著作权侵权行为方式的法律空白。但这个结果需要在立法上予以明确规定。
本案唯一未能解决但绝对应予解决的问题是载有教案内容的教案本的所有权问题。综合本案所有判决,只能得出教案的著作权归属于教师,但附载教案内容的教案本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教师所在学校的结论,这在理论上是不可想象的,在实践中也是无法操作的。正是为了纠正法院判决适用于实践时可能遭遇的谬误,我们曾创造性地提出本案当中高丽娅撰写教案的过程,就是一个原物(即校方发放的空白教案本)逐渐灭失而新物(即载有高丽娅所写教案内容的教案本)逐渐产生的过程,高丽娅创造了这一新物,就应该是新物的所有权人。虽然这一观点并未被法院采纳,但我们仍然认为它比所有关于教案本所有权的其它观点更具逻辑与现实合理性。
四、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力度还应当大大加强。
本案当中,人民法院虽然没有在由检察机关抗诉启动的再审程序中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但在著作权诉讼中却被迫采纳了检察机关的主要抗诉观点。因此,这一案件仍然可以视为人民检察院履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比较成功的范例。需要思考的是:如果继续抗诉,争取本案全面改判会不会使检察机关的监督显得更加有力?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就是:各地检察机关在进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过程中,在处理与法院关系的问题上,考虑得更多的是协调甚至妥协,而不是旗帜鲜明地监督。这对民事行政检察到底是强化还是弱化?
另一个不得不提到的问题:检察机关如何才能在民事行政法律领域提高自己的地位,扩大影响力和发言权?各级各地检察机关似乎把更主要的精力放在考核政治思想、队伍建设及工作方法等方面,很少有人去关注法律本身的问题。对于法院判决中涉及认识分歧的法律问题、涉及法律空白和缺陷的问题,检察机关往往缺乏意识和勇气进行研究,更谈不上监督。最明显的例子体现在民事行政法律的司法解释方面,人民法院一家独大,而同样拥有司法解释权的人民检察院却在这方面无所建树。要想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必须加强对法律本身的研究,加强对疑难案例的研究,加强对社会热点、焦点问题的法律关注,从而取得对于法律本身的发言权,舍此别无他途!

陈晓军
2006年5月25日

谈善意取得得客体构成
北安市人民法院—刘宇
  一、须经登记才能转让所有权的动产  
  对于采登记对抗主义的动产,如汽车、轮船、飞机等,因其价值较大,对社会经济生活具有相当重要性,有的还涉及公共安全问题,法律对此类动产规定了较严格的流通登记制度,而不以占有为公示方法,无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余地,善意第三人误信动产占有人为有处分权人缺乏合法依据。  二、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动产  
  动产中国家禁止流通物,如毒品、军用武器、淫秽书画和音像制品及其他非法出版物等,因其流通违反法律,也显然有悖于善意取得之社会目的,故不得适用善意取得。限制流通物,如国家保护的珍稀动物及重点文物等,国家只允许在特定主体之间进行流通,而不能在社会上广泛流通,因此国家对其流通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一般也不会发生受让人不知情的问题,原则上不应适用善意取得。被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财产,实则是对其流通进行了禁止或限制,通常不得随意处分,否则会影响司法、行政机关的正常活动及其威信,同样,不适用善意取得。  
  一、赃物和遗失物  
  赃物、遗失物等非因权利人意思而脱离其占有的动产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值得研究。通常各国在立法上都对赃物与遗失物作了区分。  
  所谓赃物,指“以窃盗、抢夺或强盗等行为夺取之物”,不包括欺诈、胁迫等手段取得的物和侵占所得之物。
  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我国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我国司法实践即采这一观点,只要是赃物,不论转让几手,所有人均可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另一种观点认为赃物作为物,与其他商品没有什么区别,且赃物多为动产,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本文主张赃物应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传统的普通法规则认为“没有人可以转让不属于他所有的商品”,依此规则最终确立了善意购买人原则:不知标的物的权利瑕疵并且为之付出了对价的善意购买人对于所购财产享有对抗一切先在物主的所有权。《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403条后段的规定即体现了这一原则:“……具有可撤销的所有权的人有权向按价购货的善意第三人转让所有权。当货物是以买卖交易的形式交付时,购货人有权取得其所有权”。依该条规定,只要购买人出于善意,则不论卖方货物从何而来,即便是偷来的,善意买受人也可以即时取得所有权。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资源越来越丰富,物质流动更为频繁。而善意取得制度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动态的交易安全,促进商品流通的迅速进行,以创造更大的社会生产力和更多的财富,促进市场的进一步繁荣。并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是高速度流转的,在不同的交易主体之间互相流通,善意受让人所受让的物很可能是经过多次转手从无权处分人那里获取。不适用善意取得,会使大量人力、物力陷于无休止的纠纷之中,使社会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适用善意取得,既可避免无休止的追夺而造成的纠纷,又稳定了现有的经济秩序,从而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况且善意第三人许多情况下是由拍卖、公共市场、贩卖同种之物商人处买得,判断财产是否属于赃物,确实不易,因为这类财产无论从其性质或外形,受让人根本无法辨明其来源。要求买受人区分赃物是不公平的,不现实的,这也与善意取得制度的根本目的相悖。司法实践中,追赃后对善意占有人的利益损害无任何补救,也是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宗旨的。因此我国在未来立法中应承认赃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遗失物,指非基于占有人之意思而丧失占有,现又无人占有,且非无主的动产。
  对于遗失物,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单凭该条规定,遗失物应归还失主,可以排除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但现实生活中,应归还失主而不归还,仍有无权处分行为发生的可能。笔者认为,对于前述几种类型的物,发生无权处分行为,对善意第三人来说,都可以比照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四、动产担保物权和债权  
  动产物权除动产所有权外,尚有动产质权、动产抵押权和留置权,这三种动产物权属担保物权,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对于动产抵押,依我国《担保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或采登记成立主义,或采登记对抗主义,故无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以动产质权的设定为目的,而善意受让该动产的占有,纵出质人无处分其质物的权利,质权人仍取得质权,且此时动产的所有权因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而受限制,原权利人要等到担保的债权清偿后,始能请求返还。就留置权而言,留置权的产生不仅仅在于维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公平,它也是交易安全所必需的。只要在留置权人眼中能确信所留置的动产确为债务人所客观占有,至于是否为债务人所有,则无必要,也不可能审查,此时断不可否认债务人动产占有的公信力的存在。日本民法第145条、瑞士民法第895条3款均规定此情况下成立留置权。如果动产所有权尚可发生善意取得的话,对留置权,更没有理由否定其对善意取得的适用。  
  债权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向有争议,争议的核心是债权能否适用占有公信力原则。一般认为,债权因其相对性原则所限,无以也无须表彰于外,一般不得对抗第三人,故无占有制度的适用,也不得适用善意取得。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债权的流转日益频繁、活跃,出现了证券化的债权,如公司债券、大额可转让存单及各种票据,这些证券化的债权在民法上一般视为动产,其中无记名或无须办理登记手续的,可适用占有的公信力原则,从而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五、某些具有特殊性质的动产  
  某些因无权转让发生争议的财产,具有特殊人身性质、重大感情色彩或特殊纪念意义,如奖章、手稿、结婚戒指、祖传纪念物、亲人的相片以及特定环境下形成的具有重大意义的财物,这些财产在适用善意取得时应谨慎对待。忽视这类财产所联系的特定的人和特定的感情,仅就财产的使用价值或物理属性,判断其归属,并不能合乎情理地解决问题,达不到定分止争的目的。因为有些财产,在他人看来似乎价值不大,但在特定人看来却是不可或缺的,具有其它财产不可替代的性质,除非返还,否则无法弥补其损失。对这类财产,不可一味地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应视具体情况由特定身份或特定感情联系的一方所有,另一方则可通过获得赔偿或替换有关财产,达到物质上的满足。  
  六、不动产的部分  
  不动产之出产物,尚未分离者,为该不动产之部分,如菜园的蔬菜、果树上的果实等。不动产的出产物尚未分离,不可能单独成为物权的客体,但可以成为买卖或赠与的标的。如甲有果园,租乙管理,乙擅将树上果实售于丙。那么乙将分离的果实交付于丙时,丙因善意受让而取得其所有权;在丙经乙同意,自将果实从原物分离,而取得占有时,亦有善意取得的适用。  
  七、不动产  
  善意取得制度是否亦适用于不动产领域,各国立法规定不一,并且在理论研究方面,学者亦存不同见解。但是许多国家法律已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瑞士将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所有已登记的不动产,《瑞士民法典》第973条第1款规定:“出于善意而信赖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因而取得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人,均受保护。”《德国民法典》第892条规定了可以基于相信土地登记公信力而取得土地上的权利,事实上突破了善意取得仅限于动产的限制,将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不动产。台湾《土地法》第43条亦规定:“依本法所为之登记,有绝对效力。”并且,台湾地区经多年全面的检讨,于1999年3月完成《民法物权编部分修文草案》,在物权变动方面,为确保善意第三人的权益,以维护交易安全,明定不动产善意取得,其第759条第二项规定:“因信赖不动产登记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为为物权变动之登记者,其变动之效力,不因原登记有无效或撤销之原因而受影响。”  
  我国对不动产登记实行实质审查主义,赋予不动产登记以公信力。依公示公信原则,只要无异议登记,即使登记所记载的权利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因相信登记正确而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其所得利益仍受法律保护。我国虽然在《民法通则》中没有确定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但《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明确规定了共同共有财产的善意取得。此条解释中的“共有财产”显然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而且就此司法解释演变生成的历程而言,其“实质是指共同共有的不动产,而且主要是指共同共有的房屋。”由此可见,我国实际上已经承认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我国有学者反对目前在我国建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理由在于“我国因国情所限,尚未建立起健全的不动产登记体系。”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健全的不动产登记体系”,确属真实,但这并不影响我国建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公示登记的方法,为各国通例。不动产善意取得系借助登记的公信力原则来达到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善意第三人因信赖登记而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纵使存在登记与本权分离的现象,善意第三人亦因其信赖登记的公信力而获其利益。如不动产未予登记,即因缺乏登记的公信力,而第三人仍与无权处分人进行交易,则可推定第三人存在过失,不能适用善意取得。我国尚未建立起健全的不动产登记体系,主要指存在大量应登记而未登记的不动产的现象。但因未登记的不动产不能依公示公信原则而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那么我国尚未健全的不动产登记体系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并无实质影响。况且,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此规定排除了未登记的房地产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可能。因此,我国尚未健全的不动产登记体系并不影响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根基。
  当然,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我们可区分登记机关对产权登记有误的不动产、违章建筑不动产、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已登记的不动产等情况来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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