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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庆政发〔200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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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庆政发〔2007〕2号 )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庆政发〔200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7年2月5日市人民政府八届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大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市政府法定职责,规范市政府及其组成人员、工作人员的工作程序和职务行为,加强市政府自身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创建百年油田,构建战略新高,共建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强化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法治型、廉洁型”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切实提高执行力。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的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秘书长在市长、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长较长时间离开本市期间,由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九条 各委办局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 健全宏观调控体系,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支持服务石油石化大企业发展,实现经济发展、就业增加、物价稳定和财政收支平衡。
  第十二条 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健全完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体系。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四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究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第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不断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健全决策规则,规范决策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界定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决策权限,严禁越权决策。
  第十六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或决定。
  第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或企事业单位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经常性的民情民意调查,以此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加强决策的执行监督,市政府及各部门定期对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步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

                第五章 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依法规范行政权力,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 市长是市政府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副市长按照分工对分管部门和战线的依法行政工作负主要责任;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市长、副市长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依法行政工作;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或者本系统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方针政策。提请市政府讨论、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须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及时修改或废止不合时宜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规范行政行为,保证行政执法行为主体合法,程序正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诚信原则。
  第二十四条 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实施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上级政府和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依法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及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发现和反映的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重大问题的整改情况,要向市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加强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坚持接访制度,亲自阅批群众来信,确保信访渠道畅通。

第七章 政务公开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围绕“推行透明政务,打造阳光政府”的目标,深入实施政务公开。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规范公开内容,丰富公开形式,建立健全公开制度,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条 政务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事项外,市政府及各部门的政务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拓宽政务公开渠道,通过听证、咨询及邀请市民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形式,方便市民了解政务信息。充分利用行政服务中心、政府门户网站、热线电话、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政务公开载体,扩大政务公开范围。
  第三十二条 坚持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通报市政府有关工作情况及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第八章 提高行政效能

  第三十三条 建立工作落实责任制度。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对跨部门或职能交叉的工作,市政府分管领导难以解决的,应及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落实。
  第三十四条 加强督办检查,注重督查调研、民情调查、明查暗访,提高督办措施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市政府办公室及时将督查落实情况报告市政府有关领导,并在年中和年末予以通报。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各负其责、分级协调的原则,加强工作的协调配合。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部门要主动协调,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部门协调事项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由相关副秘书长、市长助理或分管副市长协调。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的工作,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由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市长协调。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效率意识和服务意识,完善相关制度,清理许可(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第三十七条 强化行政效能监察,健全行政行为约束机制,坚持行政效能考评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促进行政效能提高。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机关及市委的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
  (二)通报、分析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三)总结和部署市政府工作;
  (四)提出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机关及市委、市人大的决定、决议和会议精神,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决定呈报上级政府或市委的重要事项和提请市人大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常务会议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其他相关的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省政府及其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紧急事项;
  (三)听取市政府有关部门重要的专项汇报;
  (四)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市长工作例会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参加。
  市长工作例会的主要任务:
  (一)通报分管工作进展情况;
  (二)研究安排近期工作;
  (三)沟通协调工作运行中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
  市长工作例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四十三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副市长把关提出,秘书长初审协调后,报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批准,按轻重缓急安排上会。议题内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涉及其他部门的,会前应与相关部门协调一致,未经协调或存在意见分歧的议题,原则上暂缓上会。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材料要在会前三日内送达会议组成人员阅研。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各类会议议题涉及人事、机构编制、城市规划、土地、重点建设项目等事项,会前须报市长同意;涉及财税政策、资金安排、国有资产变更重组、重大改革措施及重大行政诉讼案件等事项,会前须征求市长意见。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根据工作需要,副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市长或副市长委托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的市政府协调会议,一般情况下不形成会议纪要,确需形成会议纪要的,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由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领导和其他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制度,确保会议效果。市政府组成人员如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工作例会,应向市长请假。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缩短时间,控制规格,严格审批。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专业会议,会议承办部门会前需填写会议申报单,报市政府办公室初审后,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要求县、区长参加会议的,须由市长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八条 各县、区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一文一事,不得多头主送;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九条 各县、区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或转有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后,按分工报市政府领导审批。涉及重大问题的,报送市长审批。市政府领导对报送的公文应及时阅处。
  第五十条 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向市委、市人大呈报的公文,向省政府报送的公文,省政府领导批示办理的公文,由市长签署。
  第五十一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相关部门代拟文稿,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分管副市长审定,市长签发。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应严格履行公文审批程序,杜绝违反程序审批。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在各类会议上的讲话,会上已经印发的,不再另行印发;会上没有印发而又确需印发的,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在《情况通报》上刊发。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提高质量。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各种领导小组、指挥部、组委会等常设、非常设临时机构工作范围内的事项,一律自行行文。要加强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建设,实现公文网上审批、传递,提高公文运转效率。

               第十一章 加强作风纪律建设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领导及部门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努力提高理论水平和理政能力。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法律、科技、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和先进经验。市政府秘书长负责学习计划的制定和落实工作。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领导及部门负责人要坚持调查研究,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结合工作实际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改进调研方法和手段,注重调研成果的应用。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领导外出和深入基层,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不搞迎送。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由县、区和部门组织的庆典、剪彩及地方节日等活动。确需参加的,活动组织部门要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室,由秘书长协调安排。
  第五十八条 需市政府主要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有关部门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室,由秘书长协调安排。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外出考察或检查指导工作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市政府领导及部门负责人要秉公用权、廉洁从政,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市政府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者文章,事先须经市长同意。
  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及部门负责人要严格遵守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市外出或休养,应向市长请假;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市外出或休养,应向其协助工作的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请假,并通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长报告。外出的市政府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应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市政府办公室,以便随时联络。
  第六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有关部门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及其他紧急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并视情况直接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同时做好处置工作。对因迟报、漏报、瞒报和处理不当造成影响和损失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庆政发〔200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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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昌府办[2007]116号


颁布日期: 2007.08.21 颁布单位: 昌江县 实施日期: 2007.08.21

备案登记号:QSF-2007-130013

题注:


昌府办[2007]116号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昌江黎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8月9日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昌江黎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
公有房屋出租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收入收缴管理工作,防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的流失,根据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及《海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公有房屋出租收入的性质与范围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收入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属国家所有,应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
第三条 单位公有房屋出租收入包括各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部门)合建、自筹资金购建的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租赁收入,利用房屋与他人合作、合伙、合资、联营或者承包他人经营和转租所获取的收入。
第三章 公有房屋出租收入的收缴管理方式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收入应上缴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收入,由房屋出租单位按租金的税后金额上缴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上缴的税后公有房屋出租收入,使用海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书》收缴,除此之外的任何票据均为违规票据。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上缴的税后公有房屋出租收入,属于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根据部门预算要求,编制本单位公有房屋出租收入的年度收支预算,报送财政部门。收入按公有房屋出租租金的税后金额计算,支出按入库金额的90%核定,用于房屋修缮、本单位自筹人员工资费用及补充办公经费不足。财政部门根据单位实际收缴进度执行年初部门预算支出管理。
第四章 监督和处罚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同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发布前,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基础设施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基础设施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秦政 [2009] 1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黄金海岸管委,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制定的《基础设施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秦皇岛市财政局
基础设施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基础设施贷款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贷款资金“借得来、用的好、还的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贷款,是指目前已实际到位的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的城市基础设施贷款、秦皇岛建设银行的火车站周边改造项目贷款、省农村信用联社的项目资本金贷款,市六合公司与秦皇岛农业发展银行的六河治理项目贷款,今后发生新的基础设施贷款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为切实做好基础设施贷款资金管理工作,市政府成立投融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市投融资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委员会下设资金监督管理组,由市财政局局长任组长,主管副局长任副组长。
第四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基础设施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建立资金管理总账、明细账及财务报表,实行专人负责,一个项目一本帐。
第六条 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市六合公司应根据贷款资金的不同来源分别开设“建设银行贷款专户”、“省农村信用联社资本金专户”和“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专户”,实行封闭运行,单独管理,专门核算基础设施贷款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七条 所有使用基础设施贷款资金的部门或单位,均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八条 所有使用基础设施贷款资金的部门或单位,均应实行拨款经办人、科室负责人、主要领导逐级签字、把关审批制度,防止错拨、误拨现象发生。
第九条 使用基础设施贷款资金的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
第十条 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行使工程监理管理组职能,负责组织监理招标,并进行监理管理。

第三章 贷款资金的使用与拨付
第十一条 建立信用评审机制,把好项目审查关。资金监督管理组应组织有关部门对贷款项目的综合偿还能力进行评审及可行性论证,对经论证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报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十二条 凡是申请以转贷方式支持的县区,其项目的资金来源、举借转贷数额、借款期限,项目配套资金,偿还债务资金来源等情况经县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对市财政出具按期还本付息承诺。
第十三条 对所有使用基础设施贷款资金的项目,都应该严格按照批准的资金用途使用,不准交叉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使用基础设施贷款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必须经市政府批准后,凭计划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申请办理项目拨款手续。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需履行下列程序:
一是申拨程序,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工程进度和相关合同(协议)约定,填报《工程建设项目拨款申请表》,并附项目立项文件和投资计划、工程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资金使用计划等相关资料,签署意见后,报工程监理管理组审批;工程监理管理组在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是办理程序,市财政局收到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工程建设项目拨款申请表》后,对投资计划、工程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进度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无误后,在三个工作日之内签署意见。
三是拨付程序,市财政局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拨款申请表》、资金使用计划及资金监督管理组组长、副组长批示意见,在两个工作日之内填制五联式的《资金付款通知单》。用款单位接到拨款通知后,开具专用发票送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财务人员在发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相符的意见后,办理拨款手续,同时将发票复印件报市财政局一份。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市六合公司对用款单位帐号、印鉴、发票复印件、拨付金额核对后,凭市财政局《资金付款通知单》在一个工作日之内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审批计划外投资,必须凭市有关领导批示或市委、市政府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否则不予办理。
第十七条 对所有使用基础设施贷款资金的项目,全面推行政府投资工程造价清单招标和项目跟踪评审办法,积极开展事前控制、事中监督、事后审计的一条龙管理。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建设项目概算、预算、决算管理,对确定的项目工程,可预先拨付部分建设工程启动资金。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前,要预留一部分工程尾款,待竣工财务决算审定后予以结算。
第十九条 对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内容、设计变更或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项目范围等超计划投资,市财政局有权拒绝拨付资金。

第四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条 建立贷款偿还责任人制度。凡使用贷款资金的部门或单位为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应按举借贷款时出具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责任人,对偿还贷款承担领导责任;最终债务人的上级主管机关为偿债监督责任人,承担对偿债责任人组织偿还债务的监督责任。
  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前,应由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离任审计,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承担最终债务人偿还贷款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最终债务人及相关责任人应在每年年初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债务偿还计划,半年、年终报送执行情况,由本级财政部门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都要提取贷款偿债基金,并建立偿债资金专户,实行严格的专户管理,举债县区每年按季度将偿债资金直接打入市偿债资金专户。
第二十三条 对市六合公司的农发行贷款,由六河治理周边开发的土地出让收益专项归还。
第二十四条 对不能及时偿还到期贷款的最终债务人,市财政局有权根据其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承诺,扣减应拨付的资金或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其他方式追偿到期债务;并有权根据其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出具的承诺,年终通过财政体制实施扣减税收返还、转移支付或其他资金来抵顶所欠债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贷款实施监管;审计机关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础设施贷款资金的举借、使用、偿还或提供担保等情况进行定期审计。
第二十六条 积极推行绩效评价制度,对所有使用基础设施贷款资金的项目都要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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