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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共青团内部刊物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19:30  浏览:97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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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共青团内部刊物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共青团内部刊物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现将《共青团内部刊物工作座谈会纪要》发给你们,望结合工作实际,加以贯彻落实,以求把内刊工作搞得更好。



共青团内部刊物工作座谈会纪要
  五月下旬,团中央研究室在安徽召开了共青团内部刊物工作座谈会。参加座谈会的有二十三个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研究室(办公室)的负责人和办刊人员。会上,认真学习了赵紫阳同志关于舆论宣传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传达了团中央书记处关于办好团内刊物的几点意见,北京、上海、辽宁、山东、合肥等省、市作了典型发言。会议以赵紫阳同志的重要讲话为指针,认真讨论研究了团的内部刊物工作,较为广泛地交流了情况和经验,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改进工作、提高质量的意见和措施。

  一、团十一大以来全团内部刊物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会议认为,自团十一大以来:在各级团委的重视和广大办刊人员的努力下,团的内部刊物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具体体现在:(一)发展快,门类全。据统计,目前各省级团委创办的《团内通讯》、《团的情况》、《信息交流》等内部刊物,已达八十种;(二)紧密联系了团的工作实际,认真研究、探讨、总结新时期青年工作的新特点、新规律、新经验,在宣传、反映、指导、服务团的现实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三)在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方向把得稳,动向抓得快,为团的上级机关和党政领导机关及时、正确制定对策,妥善地解决问题提供了许多有价值的依据;(四)初步形成了一支学习勤奋、工作扎实、熟悉团务并具有一定文字基础的办刊队伍和通讯队伍。

  但是,就全团情况来看,团内刊物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团内刊物在内容上存在“浅、旧、虚、窄”的现象;在形式上,栏目少,编排粗,比较死板、单调;在工作保障上,一些团省、自治区、市委的领导对团内刊物还缺乏足够的重视,等等。这些,已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团内刊物质量的提高和效能的发挥,必须采取切实的措施认真加以克服。

  二、坚持正确方向,突出内刊特点,提高办刊水平

  会议认为,团内刊物不仅是团的领导机关对上反映情况、对下指导工作的重要工具,也是同社会有关方面沟通联系的重要渠道。努力提高团内刊物质量,对于加快信息传递,强化思想指导,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作用。为此,会议着重从五个方面强调了提高团内刊物质量的问题。

  (一)进一步端正办刊方向,明确不同类型刊物的职能。团内刊物必须坚持正确的方向,在政治上、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路线的两个基本点,坚定地当好党、团组织的“喉舌”和“耳目”,紧密联系青年工作的实际开展舆论宣传,进行问题讨论,自觉地为团的现实工作服务。在这个总要求下,《团内通讯》主要应宣传政策,通报情况,交流经验,研究问题,指导工作;《团的情况》则应以反映青年中带有倾向性、动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和反映青年呼声、要求两个方面的内容为主,辅之以反映一些在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同时适当反映一些尚未公开报道的重大典型和重要工作的阶段性进展情况;《团内信息交流》主要是对下传达上级精神,编发综合动态,提供参阅材料。总之,不同类型的团内刊物都要在坚持正确办刊方向的前提下,明确自己的业务方针,体现自己的特定职能。

  (二)团内刊物要突出“内部”特点。主要表现在机密性、参阅性、研究性三个方面。要求团内刊物所反映的内容是对于帮助领导机关客观地掌握情况、制定政策有重要价值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动向性的问题,应该是一些能帮助基层团干部扩展视野、启发思考、提高水平的内部文件、领导指示、学习资料、文章以及一些来自基层的新尝试、新创造和新方法,应该是对新的历史条件下团的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和探讨。这是团内刊物有别于团的公开刊物的主要标志。

  (三)团内刊物要突出地方特色。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在版面安排上,转载、介绍外地的东西不可过多,不能因此淹没本地材料;二是一定要抓住本地的“龙头”项目,提出本地团干部普遍关心的问题,交流本地团组织可供学习、借鉴的成功经验,切实对现实工作起到指导作用。

  (四)严格把握编刊环节,力求做到精心、细致、艺术。办刊工作是一门学问,也是一门艺术。在编刊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把握每一个环节,努力做到精心选稿,精心编辑,精心设计,精心排版,精心校对。在内容上,要按照“实、准、深、新”的要求来开辟稿源,组织稿件。在形式上,要注意避免过于艰涩、呆板、花哨。要努力做到既不刻板、单调,又不是简单的花样翻新;既生动活泼、丰富多采,又不失庄重、大方。

  (五)提倡清新、朴实、活泼、精练的文风。目前,团内刊物在文风方面表现出来的问题相对较多,因此,必须在全团大力倡导短而精、短而实的文章,真正做到清新而不浮漂,朴实而不平淡,活泼而不花哨,短小而不失份量。即使象调查报告、工作研究一类的长文章,也必须有内容,有新意,有血有肉,能深入人脑。对于那些冗长空洞、虚玄艰涩的东西,一定要坚决摒弃。

  三、加强对团的内部刊物工作的领导,尽力为提高团内刊物质量创造条件。

  会议认为,随着决策科学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团内刊物在团的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对团的内刊工作的领导,努力为提高团内刊物的质量创造条件。首先,要提高对办刊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监督和管理。各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的领导,要经常过问团内刊物工作,及时进行指导,帮助办刊人员把好方向,切实发挥团内刊物在宣传、反映、指导、服务团的现实工作等方面的作用。其次,要配齐配强办刊人员,保证办刊力量。根据办刊工作连续性和专业性的特点,要努力保证办刊人员的数量和相对稳定,实行专人专用。要把那些政治素质比较好、文字能力比较强的同志配备到办刊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提高办刊人员的素质,使办刊人员真正成为办好团内刊物的行家里手。第三,要建立健全各种制度,如编前会制度、责任编辑制度、稿件送审制度等。进一步疏通刊物编辑工作的各个环节,实现刊物内部运转正常化。第四,要建立一支热情高、干劲足、业务熟、作用大的通讯员队伍。团内刊物的通讯员不宜过多,人员要力求精干。要注意建立通讯员单位,加强通讯员工作的连续性。对通讯员要加强培训,定期评比表彰。要多为他们传信息,创条件,办实事,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会议要求,各级团的领导干部和广大办刊人员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团内刊物工作、提高团内刊物质量的重要意义,以高度重视和认真负责的态度,总结经验教训,找出不足,制定改进的措施,努力把团内刊物工作抓紧抓好,力争尽快把团内刊物的质量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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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消毒产品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消毒产品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函〔2009〕21号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抗抑菌制剂类卫生用品中检出抗生素处理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苏卫监督〔2008〕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消毒产品属于“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等生产消毒产品的,适用《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符合其规定。

此复。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质检检〔2003〕217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检验有限公司(香港):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进口废物原料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口废物原料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一)向中国出口废物原料的境外企业、加工生产企业及代理机构必须向质检总局提出注册的书面申请,并提供近年来的出口货物环保、质量状况和相关证明等有关文件,经质检总局审核合格后予以注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方可向中国出口废物原料。 

  (二)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仅受理经注册的境外企业、加工生产企业、代理机构的报检。2004年8月31日前为过渡期,自2004年9月1日起未经注册的,不受理其报检申请。

  (三)经注册的境外企业、加工生产企业、代理机构输入我国的废物原料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标准的,取消其注册资格。

  经注册的境外企业、加工生产企业、代理机构不得替未取得注册资格的境外企业、加工生产企业、代理机构向中国出口货物。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取消其注册资格。

  二、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管理

  (一)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管理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有关管理规定和办法,办理境外企业、加工生产企业、代理机构的注册,组织考核、认可境外检验机构。

  (二)国家认监委负责对经质检总局认可的境外检验机构及其实施的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实行认可管理制度。

  三、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实行认可程序

  (一)根据《商检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提出申请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检验机构依据《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审查、考核,对合格的予以认可,并颁发《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证书》。

  (二)现行的装运前检验指定机构应于2003年10月1日前,按照《办法》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经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查)合格后,颁发《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证书》,并成为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认可机构。

  (三)经授权的认可机构的职责:

  1.向经质检总局注册的所在地的注册登记贸易企业、加工生产企业、代理机构和境外其他认可机构宣传中国进口废物原料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质检总局、认监委的有关规定。

  2.除履行《办法》规定的各项义务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进口废物原料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实施和完善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工作。

  3.对工作质量、检验结果负责并独立承担法律和相关责任。

  4.对认可机构的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认可机构的主要职责:

  1.必须履行《办法》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职责。

  2.对工作质量、检验结果负责并独立承担法律和相关责任。

  3.接受授权的认可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装运前检验

  (一)国家对允许进口的废物原料实施装运前检验和到货检验相结合的检验监管模式。

  (二)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对指定地域和范围内的进口废物原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实施装运前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出具装运前检验合格报告。

  (三)对目前无认可机构或认可机构资格被暂停或吊销地区的进口废物原料检验。可由到货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派员进行装运前检验并出具装运前检验合格报告。

  五、口岸检验监管

  (一)目前,对无认可机构或认可机构资格被暂停或吊销的地区,到货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未派员进行装运前检验的进口废物原料,可在到货口岸,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严格的批准检验。若发现一次到货存在问题,则取消境外企业、加工生产企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格。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受理其报检申请。

  (二)实行限定口岸进口废物原料。根据进口废物原料的品种、口岸检验检测技术水平、检验力量配备和检测手段配备等情况,逐步对进口废物原料口岸检验检疫实行集中管理。

  (三)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进口废物原料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检验把关。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规处置不合格的货物,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认可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行政执法工作,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四)建立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监管问答书制度。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在对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把关时,遇有疑问或检验掌握不明确的,应以问答书(附件1)的形式向国家质检总局请示,不得擅自处理。

  (五)坚持重大问题报告和风险预警快速反应制度。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及时、准确地将检验检疫不合格情况(附件2)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时抄报国家认监委。国家质检总局启动风险预警快速反应机制,对进口不符合标准货物的外贸经营部门、发货人等有关贸易当事人予以通报,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和认可机构要对其进口的废物原料加严检验,直至取消其报检申请。

  六、现阶段,各有关检验检疫机构要重点加强对进口美废3号废纸或相当于美废3号质量规格废纸的检验把关工作,防止不合格货物进入国境。

  (一)对由办公、工业废料中分选出的3号废纸按标准规定从严掌握;

  (二)进口3号废纸夹带生活废物、临床废物等不得超过货物总重量的万分之一。

  七、各有关检验检疫机构要尽快配备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设备,提高检验水平和检验效率,加大检验检疫工作把关力度,防止有毒有害废物进入国境。

  八、各有关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与当地海关、环保等部门的联系,建立良好的合作沟通机制,对于经检验不合格的货物,要及时移交海关、环保部门处理。

  附件: 1.检验检疫机构进口废物原料检验工作请示单(略)
      2.进口废物原料不合格情况报告单(略)

                                质 检 总 局

                             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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