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界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5:08:47 浏览:95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勘界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档案局
勘界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1997年7月25日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档案(以下简称勘界档案)工作的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勘界档案是指在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工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勘界档案是勘界工作的最终成果,是国家依法进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勘界档案工作是勘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勘界档案属国家所有。
第二章 管理体制、职责
第五条 勘界档案工作由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由各级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级负责;在档案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机关档案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档案工作职责:
一、贯彻国家档案工作方针、政策,制定勘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级勘界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三、指导、监督、检查、验收下级勘界办勘界档案工作。
四、向同级民政机关档案部门和上级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勘界档案。
五、协调、处理勘界档案工作中的其他有关问题。
第三章 立 卷
第七条 分类和保管期限:勘界文件材料分文书综合材料、勘界成果材料两大类,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和长期两种(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见附件一)。
第八条 立卷原则:遵循文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保存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九条 立卷方法:按照时间顺序;保持问题完整;区别不同保管期限。
一、文书综合材料类:在分年度基础上,以问题为主结合其他特征进行组卷。
二、勘界成果材料类:在分界线勘定阶段基础上,以界线为主;结合文件载体、形式进行组卷。
第十条 立卷分工:
一、文书综合材料类档案由毗邻双方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立卷。
二、勘界成果材料类档案在上一级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由毗邻双方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立卷。
三、边界线交会点的协议、附图等文件材料单独编号、立卷,立卷单位为三方(或×方)勘界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案卷质量要求: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完整、准确,分类清楚,组卷合理。案卷装订要牢固。
二、案卷内文件材料排列保持文件之间的联系,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依序排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
三、案卷内文件材件要编页号,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等项目逐一填写清楚、准确。
第十二条 案卷内文件材料排列顺序:
一、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附图和工作用图卷:案卷封面、附图(包括封面、接图表、附图、封底)、备考表、案卷封底。
二、界桩成果表、界桩登记表、界桩照片卷:按照界桩号顺序。
三、其他卷:按文件形成时间顺序。
第十三条 勘界成果材料类档案实行多套异地保存。
一、省界
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存附件一中的原件(印刷件)及第9项的复印件(印刷件)。
省级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存复印件(印刷件)。
二、县界
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存附件一中的第9项、第11项的复印件(印刷件)。
省级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存原件(印刷件)及第9项的复印件。
第四章 归 档
第十四条 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向同级民政机关档案部门归档。
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确保归档前案卷质量。归裆移交时双方应严格履行手续。
第十五条 归档时间:
一、文书综合材料类档案于次年下半年向同级民政机关档案部门归档。
二、勘界成果材料类档案待上级批复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后,向上级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同级民政机关档案部门归档。
第十六条 民政机关档案部门应将全部勘界档案作为一个单独全宗进行保管。
第十七条 案卷的分类排列顺序:
一、文书综合材料类一般采用保管期限——年度排列。
二、勘界成果材料类一般采用:行政区划管理层次——界线编号顺序——载体形式排列,利用界线编号使不同载体案卷之间保持有机联系。
第十八条 按照案卷排列顺序编卷号,以固定案卷位置,编写案卷目录。
第五章 移 交
第十九条 勘界档案在民政机关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间后,由民政机关档案部门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一、勘界档案在民政部机关档案部门保管20年,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案卷目录一式三份。
二、勘界档案在省级民政机关档案部门保管10年,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案卷目录一式三份。
三、勘界档案在县级民政机关档案部门保管5年,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案卷目录一式三份。
第二十条 为保证国家重要档案的安全,国家有关综合档案馆有权提前接收保管条件差的勘界档案。
第六章 利 用
第二十一条 档案保管部门应会同勘界主管部门制定勘界档案的利用制度,确保勘界档案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和民政档案部门应为勘界档案立卷、移交单位查阅勘界档案提供方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档案局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从颁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一:
勘界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分类与档案保管期限
一、文书综合材料类 保管期限——永久或长期
1、各级人民政府、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定的有关勘界、界线测绘、边界线管理等方面的法规性文件。
2、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机构、人员、启用印章等文件材料。
3、各级人民政府召开的勘界工作会议(包括勘界工作领导小组或办公室会议)有关文件材料。
4、勘界工作计划、安排、年度工作总结等文件材料。
5、勘界经费预、决算。
6、车辆调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7、勘界简报。
8、其他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二、勘界成果材料类 保管期限——永久
9、毗邻行政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其报批请示、上级批复。
附件:协议书附图
界桩成果表
10、毗邻行政区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起草《毗邻行政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说明、联合勘界工作总结。
11、边界线交会点协议、纪要、附图及测绘成果等文件材料。
12、勘界测绘成果材料:观测手簿、计算手簿、计算成果、边界线调绘资料、航片等。
13、勘界测绘技术设计书、勘界测绘技术工作总结。
14、工作用图。
15、界桩登记表。
16、界桩照片。
17、行政区域界线详图集及样图。
18、双方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双方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共同指定的依据材料或地形图。
19、联合勘界实施方案及其请示、上级批复。
20、双方(含上级)实地调查共同形成的调查报告、处理意见等文件材科。
21、双方各级勘界协商会议形成的协议、纪要、附图等文件材料。
22、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跨越边界线的自然资源权属处理意见。
23、双方上一级人民政府、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的裁决及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处理意见。
24、毗邻双方在界线勘定过程中形成的来往文书材料。
25、边界线联检记录、纪要及处理意见。
26、其他应归档的重要文件材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
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中,有相当一批是从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场所逃跑或者期满释放后继续犯罪,屡教不改的。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对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教育改造,特作如下决定:
一、劳教人员逃跑的,延长劳教期限。
劳教人员解除教养后三年内犯罪、逃跑后五年内犯罪的,从重处罚,并且注销本人城市户口,期满后除确实改造好的以外,一律留场就业,不得回原大中城市。其中情节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重新劳动教养或者延长劳动教养期限,并且可以注销本人城市户口,期满后一般留场就业,不得回原大中城市。
二、劳动犯逃跑的,除按原判刑期执行外,加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暴力、威胁方法逃跑的,加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劳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罚;刑满释放后又犯罪的,从重处罚。刑满后一律留场就业,不得回原大中城市。
劳改期满释放后,有轻微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分的,给予劳动教养处分。期满后一般留场就业,不得回原大中城市。
没有改造好的劳改罪犯,劳改期满后留场就业。
三、劳教人员、劳改罪犯对检举人、被害人和有关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及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干部、群众行凶报复的,按照其所犯罪行的法律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四、本决定自1981年7月10日起施行。
海口市城市规划审批管理规程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2005-5-19
海口市城市规划审批管理规程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审批效率,增强城市规划决策和管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拟定本规划审批管理规程。
一、城市规划审批管理体制
(一)城市规划审批管理原则:
1、实行规划决策权、规划执行权、规划管理监督权三权分离;
2、切实做到规划审批管理高效、规范,阳光操作。
(二)规划审批管理体制
1、我市规划审批管理分为规划决策和规划执行两个层面,市政府为城市规划审批管理的决策层面;市规划局、区规划局为规划审批管理的执行层面。
2、具体审批操作分为四个层次:区规划局、市规划局、市政府市长规划联审会(简称市长规划联审会)、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简称规划委员会);
3、市政府层面的规划管理决策,可通过市长规划联审会、或市政府常务会、市政府全体会议形式研究决定;
4、规划委员会是市政府规划管理决策的审议机构。
(三)各层次规划审批管理的职责
1、区规划局:区规划局是区政府的规划职能部门。区规划局根据市政府行政改革要求,按市政府赋予区政府的规划管理权限对相应规划项目进行审批管理;
2、市规划局:按市政府赋予的权限对规划项目进行审批管理;
3、市长规划联审会:在市长主持、或市长授权分管副市长的主持下,按市政府赋予的权限对超越市规划局审批权限的规划项目进行审批管理;
4、规划委员会:按市政府赋予的权限对重要规划及项目进行审议。
二、城市规划项目审批四层次管理的事权划分
(一)规划委员会的事权
1、负责制定《海口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
2、审议确定年度重大规划编制事项;
3、审议法定规划事项:
(1)审议法定须报省政府或市政府审批及报请市人大审查的所有规划事项。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
(2)审议城市分区规划;
(3)审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4)审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5)审议市级和市级以上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等的总体规划;
(6)审议建制镇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7)审议上述法定规划的重大调整。
4、审议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政府市长规划联审会的事权
1、审批市政府确定的城市重点景观地区、重点景观道路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
2、审批城市专项规划;
3、审批市级以及市级以上大型公共建筑和标志性建筑项目;
4、审批市政府投资或市政府提供担保的限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市级重点工程的规划选址和设计方案;
5、审批市政府确定的临海一线地段、临城市重点景观道路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
6、审批对上述城市规划的修改和调整。
(三)市规划局的事权
1、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城市详细规划,以及按照规划委员会、市长规划联审会审议的有关规划意见审批规划项目;
2、审查须上报市一级以上政府审批的规划项目;
3、审批除须上报市一级以上政府审批以外的规划项目;
4、负责对所审批规划项目的批后管理;
5、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区规划局的事权
1、按照已批准的规划审批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制镇、集镇、村庄的规划报建项目;
2、审批原经市规划局批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原样翻新的外装修工程;
3、审批建设项目因施工必须的临时设施;
4、审批原经市规划局批准详细规划的私人宅基地小区的单体建筑项目;
5、负责对所审批项目的批后管理。
三、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管理的操作规程
(一)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管理操作规程
1、规划委员会
(1)规划委员会会议采用不定期召开的方式举行,由规划委员会秘书长根据议题情况,向规划委员会主任提出申请,经主任批准同意后召开;
(2)提交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重要规划及项目,规划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可指示规划委员会秘书长召集专家委员进行规划方案预审,提出技术评估意见;
(3)规划委员会实行投票表决制。有关议题需要形成决议的,由参加会议的委员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当场表决;
(4)议题必须获得规划委员会主任及参加会议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对获得规划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的议题,规划委员会主任有否决权;
(5)提交规划委员会审议的议题由规划委员会秘书长组织秘书处整理准备。
2、市长规划联审会
(1)市长规划联审会根据需要采用不定期召开的方式举行。在市长主持、或市长授权分管副市长的主持下,召集相关部门领导以及认为有必要邀请的专家,对相应权限范围内的规划项目进行审查审批;
(2)按程序由市长规划联审会批准的规划及项目,市长规划联审会议认为有必要的,可先提请规划委员会研究审议后再行审批;
(3)市长规划联审会审批意见以会议纪要形式做出。对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做出批准意见的,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市长规划联审会会议纪要发文;
(4)提交市长规划联审会审批的规划项目议题,由市政府总规划师办公室负责整理准备。
3、市规划局
(1)按市政府授权范围进行规划项目审批;
(2)对超越规划局权限须报请市长规划联审会审批的规划项目,规划局应进行初审并形成明确意见上报;
(3)所批准规划项目须报市政府总规划师办公室备案(市政府总规划师办公室定期将规划审批执行情况向市长规划联审会报告);
(4)对所批准规划项目(有保密要求的除外)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公示。
4、区规划局
(1)区规划局对授权范围内的规划项目实施审批及批后管理;
(2)所批准规划项目须报市规划局备案;
(3)对所批准规划项目(有保密要求的除外)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公示。
(二)法定规划的审批操作规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海南省经济特区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规定:
(1)省会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2)城市分区规划由市政府审批;
(3)城市详细规划由市政府审批;
如已编制分区规划,则城市详细规划,除重要地区由市政府审批以外,由市规划局审批;
(4)建制镇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由市政府审批;
(5)市级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等的总体规划由市政府审批。
2、法定由市一级以上政府审批的规划,事先必须经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重大规划事项还应事先报请市委研究决定;
3、在向省政府及国务院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之前,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4、法定规划的修改和调整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
(三)建制镇、集镇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制镇列为城市管理,由市规划局主管。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村庄、集镇规划管理工作由市规划局主管;
2、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规定如下:
(1)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市政府审批;
(2)建制镇规划批准后交由区政府负责领导管理实施,由区规划局具体负责管理实施;
(3)村庄和集镇的建设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批,由区政府负责领导管理实施,由区规划局具体负责管理实施。
(四)审批时限
1、规划委员会对法定规划等事项的审议时限为50工作日;
2、市长规划联审会对规划项目的审批时限为30工作日;
3、市规划局和区规划局对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时限为30工作日;对法定规划项目的审查时限为30工作日。
四、城市规划审批管理的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
(一)对规划项目审批情况的监督:
1、市人大对规划行政管理权的行使进行监督;
2、市纪检、监察部门、政府法制机构对规划审批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和事项进行监督;
3、通过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进行自我约束;
4、通过对批准规划项目行政许可事项的公示制度由社会监督;
5、通过备案制由上级监督。
(二)对已批规划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
已批规划项目的批后管理属执行层面工作,由市规划局、区规划局分别对各自所批准项目负责。
(三)法律责任
城市规划决策失误责任由市政府、市规划委员会承担;城市规划执行不力责任由市规划局、区规划局承担。
违反本管理规程进行规划审批,或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城市规划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对责任者追究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