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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做好烟草系统2001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27:03  浏览:96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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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做好烟草系统2001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工作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财〔2001〕578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做好烟草系统2001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国家局各直属公司:
  为了加强烟草系统企业国有资本的监督管理,规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工作,提高国有资本的运营效益,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的通知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国烟财资[2001]11号),现就烟草系统2001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贯彻执行好三部委联合文件精神,烟草系统各级管理部门要提高对做好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做好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工作,对加强国有资本监管,努力提高国有资本的经营效益,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要把该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来抓,促进企业加强国有资本的监督管理。
  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工作,按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分级监管的原则组织实施。
  财政部对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进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
  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对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国家局各直属二级公司进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同时将确认结果报财政部备案。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对所属分(市)烟草公司、烟厂进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同时将保值增值确认结果报国家局备案。
  各烟草分公司对所属县(市)烟草公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同时将保值增值确认结果报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备案。
  对于经批准关、停和破产的企业,可以不列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范围。
  三、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均以企业年度会计决算报表为基础,并对企业提供的相关客观因素情况资料进行认真审核,以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准确,杜绝虚假行为。各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应对企业报送的以下内容进行详细审核:
  1.审核企业各项基础财务指标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审核影响企业所有者权益增加或减少的各项客观因素是否符合规定,数据是否真实,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是否完整;
  3.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计算是否正确;
  4.编表说明是否将有关事项逐一说清楚。
  四、要严格遵循文件规定的考核工作程序和方法,准确计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在此基础上对照财政部统一颁布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得出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和所处行业水平的结论。
  五、影响企业所有者权益增减的客观因素,是指在考核期间企业自身经营以外的各种因素,对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增加因素
  1.国家直接或追加投资增加:反映考核期间国家直接或追加投资而使国家所有者权益增加的数额,包括技改还贷补贴、专营利润返还用于资本性支出的项目。
  2.无偿划入增加:反映考核期间系统内企业间国有产权的全部或部分无偿划入而引起企业国家所有者权益增加的数额。
  3.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增加:反映企业在考核期间因资产重组、产权变动等原因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包括的土地的评估)而增加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4.清产核资增加:反映企业在考核期间进行清产核资后,经国家批准增加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5.接受捐赠增加:反映企业在考核期间接受他人捐赠而增加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6.债权转股权增加:反映在考核期间企业实行债转股后经国家批准增加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7.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客观因素增加:指考核期间上述因素以外的其他客观因素影响企业国家所有者权益,并经中央和地方政府认可的增加数,如财政补亏、专营利润补亏、税收返还增加流动资本等。
  (二)减少因素
  1.经国家专项批准核销减少:反映考核期间经国家专项批准核销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2.无偿划出减少:反映考核期间国家采用无偿划出国有产权或分立的方式,使原企业国家所有者权益减少数。
  3.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减少:反映企业在考核期间因资产重组、产权变动等原因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包括的土地的评估)后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4.清产核资减少:反映企业在考核期间进行清产核资后,经国家批准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数。
  5.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减少:反映在考核期间因自然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而造成企业的资产损失,进而减少国家所有者权益数。
  6.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客观因素减少:指考核期间上述因素以外的其他客观因素影响企业国家所有者权益,并经中央和地方政府认可的减少数,如考核期间消化以前年度的潜亏,上缴专营利润等。
  六、各级财务管理部门接到通知后,应按要求抓紧做好2001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的准备、布置工作。各省级局(公司)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局备案。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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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加害行为,限于有意识的举动,不仅指积极作为行为,还包括消极的不作为。但是,对于不作为的加害行为而成立侵权行为,须以行为人于法律上本负有积极作为义务为前提。结合《侵权责任法》的产生背景及其相关规定,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李飞认为,产生保护他人免受损害的积极作为义务的情形,主要存在以下几种:
1、法律的特别规定。法律规定行为人应当积极作为,因不作为而致人产生损害,负有作为义务的主体应承担侵权责任。如《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1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中要求行为人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义务,即为保护他人免受损害的积极作为义务。

2、双方存在特殊关系而产生的义务。这一特殊关系,既可以是合同关系,也可以是社会关系和事实关系。在合同关系中,合同的相对方没尽到其相应义务如向对方告知某种情况时,应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在社会关系中,如医生对于病人、学校对于学生,因处于不同地位并存在特殊社会关系而负有特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在事实关系中,双方因某种单一或共同行为而产生相应的注意义务,如实施共同饮酒行为的双方,相互之间产生安全注意义务。

3、行为人负有特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当行为人制造或者控制了某种情势,其必须尽到与其所实施活动的性质相应的勤勉义务,而且不应从事他没有充分准备的活动。如《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由于其负有特定的职责,处于能够处理和控制危险情势的有利地位,因而负有相应防范危险的积极作为义务。

4、特殊的应当“助人为乐”义务。当某一行为危害严重而又较容易避免时,特定了解情况的人应负有采取措施避免他人遭受该损失的义务。如某人了解到特定他人并不知道的危险即将来临,为使该人免受伤害,应负有呼喊或其他方法来提醒他注意危险的积极作为义务。

财政部关于发布《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2005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布《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2005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的通知
2005年3月17日 财会[20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现将《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2005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报名简章》予以公布。
附件: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2005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附件: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2005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根据《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和《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协议》的相关条款,现将2005年度考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及按互惠原则确认的外国籍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会)认可的港澳台地区或外国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二)已取得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
(三)已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的单科成绩合格凭证。
互惠原则,是指外国籍公民所在国允许中国公民参加该国注册会计师(或其他相应资格)考试,中国政府亦允许该国公民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
二、考试科目和范围
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已取得香港会计师公会专业资格课程合格人员可以申请豁免审计和财务成本管理两科目,具体申办手续见附3。
考试范围在全国考委会审定发布的2005年度《考试大纲》中确定。
三、考试方式、时间与实施
(一)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客观性试题采用填涂答题卡方式解答;主观性试题采用书写文字方式解答。
(二)考试时间为2005年9月16日至18日。会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审计、财务成本管理考试时间各为180分钟;经济法、税法考试时间各为150分钟。
考试顺序如下:
9月16日 下午2∶00~5∶00 审 计
9月17日 上午9∶00~11∶30 税 法
下午2∶00~5∶30 会 计
9月18日 上午9∶00~11∶30 经济法
下午2∶00~5∶00 财务成本管理
(三)试题文字使用中文简体字。
(四)答题应使用中文,简、繁体不限。
(五)考试期间在北京、上海和香港三地设置专门考场,具体地点待考生领取准考证时再行通知。
四、报名时间、收费及方式
请各位考生在报名前认真阅读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办法、规则、守则及本简章的有关内容(请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上查阅,或到报名点查阅),报名即视为全部认同,并自觉遵守。考生在领取准考证时,应同时领取《应考人员必读》,以便按规定参加考试。
(一)在香港参加考试的考生
1.注册会计师考试代理机构:香港、澳门会计师公会和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以下称考试代理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代理事务所的零散考生进行集体报名,但不得代理非事务所的零散考生报名。
2.考试代理机构地址:(见附1)
3.报名日期:2005年4月1日至4月30日之间,具体时间由香港会计师公会、澳门会计师公会、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公告。
4.报名收费(参见附2):由各考试代理机构根据当地物价水平确定向考生收取考试报名费、代理费和手续费,报名工作结束后,各考试代理机构按每位考生每科报名费480元港币,汇交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用于报名组织、资格审核、制发准考证、信息卡、命题、试卷印送、考场租用、阅卷及成绩发布等支出。
5.考试辅导教材:考生考试所需考试辅导教材及相关参考用书请在考试代理机构自行购买。
(二)在北京、上海参加考试的考生
1.报名地点:(1)在北京参加考试的考生在全国考办、广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报名;(2)在上海参加考试的考生在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广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报名(以下统称报名地,地址附后)。
在广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名的考生只能在北京、上海参加考试。如需在香港参加考试,请考生直接到香港会计师公会报名。
2.报名日期:2005年4月1日至4月30日(周六、周日休息);在上海、广州和深圳报名的具体时间根据当地情况由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自行公告。
3.报名费用(参见附2):在北京参加考试的考生每科报名费60元人民币,在上海参加考试的考生每人10元人民币手续费及每科报名费40元人民币。
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根据当地物价水平确定收取报名费的标准,并在报名工作结束后向全国考办汇交在北京考试的考生每科60元人民币报名费、在上海参加考试的考生每人手续费10元人民币及每科报名费40元人民币。
4.考生考试所需辅导教材及相关参考用书,请在报名地自行购买。
(三)报名者应提供如下证明:
1.合法身份的有效证件(护照、身份证等);
2.有效的学历证书、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证书,或上一年度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单科成绩合格凭证,或上一年度的准考证。
3.近期(上年或当年)免冠照片1张,规格为35mm×35mm。
报名人员经审查报名资格合格后,填涂《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信息卡》,全国考办将于考前15天发放准考证。
4.符合本简章第二款所述豁免部分科目的考生提交的资料见附3。
(四)报名人员可申请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也可以申请参加部分科目的考试。
(五)报名人员可直接或委托他人报名。
五、考试用书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全国考委会审定的2005年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考生可自行订购。
严禁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全国或地方考试委员会、考试办公室、考试委员会委员及考试命题专家的名义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有关参考资料,和举办考前辅导班,全国考办将保留对上述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为方便考生复习应考,全国考办将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开辟考试问题解答专栏,从2005年6月起,陆续回答考生在应考和复习中遇到的问题,请考生关注。
如果考生在复习备考过程中遇到教材中的专业问题,可向全国考办发传真,全国考办将开通24小时传真电话(01068703206);或发电子邮件,会计问题请发送至examkj@cicpa.org;审计问题请发送至examsj@cicpa.org;财务成本管理问题请发送至examcw@cicpa.org;经济法问题请发送至examjjf@cicpa.org;税法问题请发送至examsf@cicpa.org。全国考办对所提问题进行汇总,对考试政策及教材专业问题,研究后集中解答;对涉及现行法规、制度、准则等政策问题,将提交有关机构研究;全国考办原则上不办理对考生个人的解答事项。
六、试卷评阅、成绩认定和成绩核查
(一)应考人员试卷由全国考办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规则》组织集中评阅。考试成绩由全国考委会认定,由全国考办通知考生。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六十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成绩发布后,如果考生本人认为所发布的成绩与本应取得的成绩有差距,可由考生本人在全国考办当年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之内向报名代理机构或报名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成绩复核申请,全国考办将依据全国考委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组织成绩核查。
(四)单科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在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后的连续四次考试中有效。2005年对以往年度的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追溯至2001年。
(五)取得全部应考科目有效合格成绩者,可持五科合格凭证,向报名代理机构或报名地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换发全科合格证书,并交纳全科合格证书工本费人民币6元。全科合格证书只证明考试成绩合格,不作其他用途。
(六)在领取全国考委会颁发的全科合格证书后可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七、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应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守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等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相关文件,并自觉遵守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如有违反应接受相应处罚。
八、报考人员考试前期领取准考证时,全国考办将向考生发放《应考人员必读》,该《必读》中将收录考试期间答题卡、答题卷、应考人员基本信息填涂(写)方法、应考人员考场须知、应考人员考场守则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相关办法规则等,请应考人员认真阅读,并按要求参加考试。
附:1.全国考办及考试代理机构地址
2.报名费收取价格明细表
3.有关申请部分考试科目豁免事宜

附1:

全国考办及考试代理机构地址

全国考办北京地区港澳台及外籍考生考试报名地点: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广源闸五号广源大厦六层考试部

香港会计师公会
地址:香港金钟道八十九号力宝中心二座四楼

澳门会计师公会
地址:澳门水坑尾街十三号美美大厦十一字楼

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
台北市会计师公会
地址:台北市100南海路一号九楼之一

全国考办上海地区港澳台及外籍考生考试报名地点: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地址:陆家浜路1054号11楼

全国考办广东地区港澳台及外籍考生考试报名地点:
广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地址:广州市大德路187号九楼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

全国考办深圳特区港澳台及外籍考生考试报名地点: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地址:深圳市深南路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十二楼
http://www.mof.gov.cn/news/images/WG0506-caikuai059f2_20050629.gif

附3:

有关申请部分考试科目豁免事宜

根据《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协议》及其实施协议,有关人员可申请部分考试科目豁免,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条件:已参加香港会计师公会专业资格课程考试且全部合格的人员。
2.豁免内容:豁免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审计”和“财务成本管理”两科目。
3.提供资料:申请豁免人员需要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好的豁免申请表1张。(可到报名代理机构直接领取或登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下载打印。)
(2)香港专业资格课程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
(3)身份证复印件1张。
(4)近期(上年或当年)免冠照片1张,规格为35mm×35mm。
4.申请方式:申请将采取邮寄方式。申请豁免人员将资料寄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广源闸5号广源大厦6层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考试部,邮编:100081。
5.申请回复:申请人员递交豁免申请后等待通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一个月内予以邮寄回复,如果豁免申请审核通过将发放部分考试科目豁免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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