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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全国爱卫会、文化部、广电总局、工商总局关于开展第十六个世界无烟日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0:54:04  浏览:98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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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全国爱卫会、文化部、广电总局、工商总局关于开展第十六个世界无烟日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全国爱卫会、文化部、广电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卫基妇发[2003]60号
卫生部、全国爱卫会、文化部、广电总局、工商总局关于开展第十六个世界无烟日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爱卫会、文化厅局、广电局(厅)、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全国爱卫会各委员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今年5月31日是世界卫生组织发起的第十六个世界无烟日,主题是“无烟草影视及时尚行动”。宣传口号是“健康——永恒的时尚!”
  影视是一种被社会公众广泛接受的娱乐形式,是很多时尚的传播工具,为此,一些烟草公司利用影视的这种特性进行形式多样的烟草促销。据对目前一些收视率较高的影视剧进行统计,平均每40分钟就有5个吸烟镜头出现,累计时间达4-10分钟。尤其是在影视剧中将吸烟与成熟、坚强、力量、魅力、反叛、自由等人物性格联系起来,对人群尤其是青少年群体的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据调查,我国15—19岁年龄组中,男性吸烟者因为好奇和追求时髦而开始吸烟的超过80%;女性吸烟者仅因为追求时尚而开始吸烟者高达50%。目前有80%以上的青少年仍有机会接触到烟草广告。
随着其它媒体禁止向青少年促销烟草行动的加强,世界卫生组织号召影视和文化界采取行动,停止对危害健康的烟草产品进行促销活动,清除银幕、荧屏以及其它文化等时尚活动中所有与烟草有关的影像,包括所谓的“艺术需要”或“个性化表达”的吸烟镜头、烟草广告、促销和销售。为了避免通过影视和文化等时尚活动影响和误导青少年吸烟,进一步提高社会对吸烟有害健康的认识,建立一个健康、清洁、禁烟的良好社会环境,经有关方面协商,现对第十六个世界无烟日活动安排如下:
一、各级卫生、爱卫、文化、广电和工商部门要结合今年世界无烟日主题, 广泛动员和鼓励各部门、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控烟, 因
地制宜组织开展有特色的群众性控烟宣传活动。
二、广播影视及文化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除重大历史题材外,逐步减少和消除影视剧中吸烟镜头;禁止影片的背景或情节中出现任何烟草品牌的标志和烟草企业的软广告;鼓励在片首、片尾放映反对吸烟广告等。支持中国吸烟与健康协会继续开展中国控烟先进奖、无吸烟影视剧评选等活动。
三、认真贯彻《广告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在5月31日前后,重点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努力减少公共场所、尤其是中小学校周围的烟草广告和变相烟草广告。禁止在公益活动中出现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四、各地要切实加强青少年控烟工作。继续组织开展“拒吸第一支烟,做永不吸烟的新一代”百万青少年签名活动。
五、各新闻媒体要结合本次世界无烟日主题及时宣传报导各地控烟活动。各电台、电视台、文化娱乐场所要积极开展控烟宣传工作,拒绝一切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和销售。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2003年世界无烟日活动,并于6月20日前,将活动总结报卫生部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司。如需咨询或索取本届世界无烟日活动其它背景和宣传资料,请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控烟办公室联系。
电话/传真:010-83150386
网址:http://www.chinacdc.net.cn

二〇〇三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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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职责与良知
——从“李思仪”案的辩护律师说开去

李游

李思仪,这个花蕾般娇嫩而可爱的三岁女孩从这个世界上永远的逝去了。就在四个多月以前,她离开时是那样的惨不忍睹,令人感到彻骨的寒冷。
几乎每一个知道或者了解这件事的人,都无不表现出一种惋惜与同情。这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国人的慈悲以及对生命的重视。

在这一起引起广泛关注的案件中,倒底谁应该为小思仪的死承担责任?这个问题已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
有把愤怒的目光投向吸毒手脚也不干净的母亲,疏忽大意冷漠执法的办案民警,漠不关心冷眼旁观的邻居社区以及愈发麻木势利、人情淡去的社会。
人们在无止境的指责和漫骂中寻找可怜的心理平衡。
以至于在黄小兵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合理合法地聘请的律师都变成了民众泄愤的冤大头。
生在中国的我,十分理解人们尚不习惯运用法律思维来考虑问题;但作为法学习者的我,却无法容忍大多数人以自己的道德判断以及偏见来敌视律师。
本文将就律师的职责与作为人的良知作一些简要的分析,发表一些拙见。

众所周知,当任何一个被告人被推上庄严的法庭时,我们绝不可以就此简单地作出结论:这个人是有罪的。犯罪事实与刑法的规定当然也必然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唯一根据。
在刑事诉讼中,审判权无疑在法官手中。而发现事实真相的过程,则由公安机关代表国家先于律师介入,再由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控诉权,在他们背后有强大的国家权力和雄厚的国家资源作为保障;而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审查起诉之后才可以取得会见、取证、阅卷等权利,他们行使辩护职能依靠的仅仅是自己的法律知识技能。
这就好比律师在与公诉机关进行100米的赛跑,而游戏规则是公诉机关应当先跑50米。
在这样一场审判过程中,法官所想的是,依据在法庭上认定的犯罪事实,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对这个被推上法庭的人决定宣告无罪还是判决有罪并适用什么样的刑罚;检察官所考虑的是,如何依据现有的证据指控并充分证明这个人是犯了什么样的罪;律师呢,是在事实与刑法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积极而有效地维护这位被推上法庭的人的一切合法权益。

让我们来弄清楚法律赋予律师的职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真理只会越辩越明。控辩双方若能真正做到充分而平等的对抗,无疑对法官认清案情、发现事实真相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法官“兼听则明”,尽量减少法官裁判中的错误和不公。这样才能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与任务: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然而现状令人担忧。
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律师为刑事被告人进行辩护时,往往容易引起司法人员的误解、指责、常常被视为给被告人开脱罪行或给司法机关过不去、造成混乱。
其实任何一个法律人,当他处在他所从事的法律职业的角度而不是极其单纯的法律的层面上的时候,他对被推上法庭的人是否构成犯罪的看法往往是,也必然是大相径庭的。因为,应有的良好的职业素养从根本上决定了他的这种思绪方式。
所以我们不能一厢情愿地要求辩护律师放弃自己应有的职责。
否则,只会使在国家权力面前处于弱势的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以非正义的方式被剥夺。

在我国这样一个法治不够发达的国家,律师社会地位卑微得有些无奈,在老伯性心目中的形象似乎也不太光明。
律师还会被人视为“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诉棍,“伶牙俐齿,颠倒是非”的伪君子,“丧失立场,助长腐败”的罪魁。
我绝不否认律师当中有那种败类,因为每个行业当中都有。许是因为他们不讲职业伦理,不守诚信的行为败外了律师的形象。这也是律师制度急需解决的问题。但我们更应该看到更多道德高尚、忠于职责、业务精通的优秀律师。
由于种种原因使我们对律师形成了一种偏见。这些原因包括人类报复的本能,对人权的漠视以及奴性的历史根源。
这种偏见让我们的心灵封闭,排斥完整的资讯,真理也无法逸出。
而在法治比较发达的国家,律师的社会地位通常很高,尤其是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慷慨陈词、唇枪舌剑、大义凛然的形象使其在博取声名的同时也赢得了整个社会的认同。正如美国著名律师德肖维茨坦言:“在我看来,没有一个头衔能比辩护律师更崇高可敬的了。”
这需要我们对律师进行更多的了解,表示应有的尊重。

要知道法律并不是与人性无关的东西,更不是一种可以不顾社会条件任意塑造人性的东西。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律师,前提也只是跟我们一样的人。这就是我要谈的第二个问题:律师的良知。
律师也是人,并且可能是一个比普通人更有理性与良知的人,他也有父母、兄弟、妻儿。也许他才刚做了爸爸,面对那个鲜活雏嫩的小生命还显得有些手足无措。
当他接过饿死三岁孩子这桩案件的时候,他的内心也会跟所有善良的人一样为之触动。但是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他,必须处在他从事的法律职业的角度去进行分析思维,而不是依赖感性的道德判断。
前面已经论证,这是由辩护律师肩负的职责决定的。
因为良知不能突破规则,规则亦不能动摇于良知。如果被告人黄小兵被宣告无罪或者是被处以刑罚,我们可以说这是由规则造成的,负责的就应当是法律本身,但是如果废除这样的规则,代之以大众的良知来判断,这是否可靠呢?
毕竟人性不值得依赖。

联系方法:lmw2008rose@yahoo.com.cn



印发《惠州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惠州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

惠府〔2011〕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业经十届16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惠州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市、县(区)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实施行政监察。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
  (二)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事项;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及办理情况;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依据、标准;
  (六)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行政强制实施与执行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方式等;
  (七)行政征收的依据、权限、补偿标准、数额、减免征收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八)行政征用的依据、权限、程序、补偿标准;
  (九)行政给付的种类、数额、标准;
  (十)行政检查情况;
  (十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十二)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三)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十四)行政执法机关的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十五)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
  (十六)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发布通告;
  (二)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报道;
  (三)通过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网站公布;
  (四)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布;
  (五)在办公场所放置印制的公示册、公示卡;
  (六)依法可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正相关公示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执法职能调整后及时更正相关公示内容。
  第九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提出疑问、要求解释的,行政执法机关应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条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经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制度,对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内容而没有公示的,由市、县(区)政府办公室、政府法制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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