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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区实行土地“五统一”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59:15  浏览:98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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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区实行土地“五统一”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区实行土地“五统一”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漳政〔2001〕综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区实行土地“五统一”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漳州市区实行土地“五统一”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速漳州市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漳州市城市详细规划区内(下简称市区)各类建设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政府对市区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市成立漳州市土地“五统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协调“五统一”工作,具体负责土地招标、拍卖,建设、规划、房产、计划、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芗城、龙文区人民政府成立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法人实体,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规定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市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市区土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实行控制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非法转让、买卖。

  第七条 市规划部门制定规划区内用地方案,报有权机关审批。征用市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根据建设需要分期分批进行,由政府统一征地,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第八条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及市区旧城改造、旧村改造的各项补偿费用标准,按有关规定办理。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采用货币安置的办法进行。

  第九条 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有限期的使用制度,除依法行政划拨外,其他用地一律由市政府统一出让。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确实不能采用招标、拍卖方式的,方可采用协议方式。采用协议方式供地的,必须在地价评估基础上,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协议结果向社会公开。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 市区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依法实行出让方式。对出让土地以及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十一条 市政府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多渠道筹集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根据需要对市区国有土地存量进行收购、储备和开发,推向市场。

  第十二条 修建公共设施,兴办公益事业,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后,依法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三条 市区内建设用地违反法律规定一年未动工建设的,按出让金或者征地费用总额的5%收取闲置费;两年未动工的,按出让金或者征地费用总额的10%收取闲置费;超过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市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或由受让方补足地价。

  第十五条 市区国有企业因破产、兼并、资产重组或者股份改制需要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处置方案和报备土地评估结果。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变现的,由市政府统一组织招标、拍卖。土地出让金除上缴税费外,优先用于安置职工生产生活和偿还债务,其余部分分别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六条 行政划拨土地未经批准和补交出让金的,不得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但必须在土地使用权转让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不按规定期限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按非法转让土地查处,没收非法收入并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 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凡未付清全部地价款、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未达合同规定总投资额的25%以上者,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八条 市区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监督,在土地利用、开发、整治、保护工作中,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科学技术的综合管理措施,确保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和管好土地资产。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九条 市区土地有偿使用收益(除本规定第十五、十六条款外)按市70%、区30%的比例分成。

  第二十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被征地单位和承包经营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蓝田、金峰、龙文工业开发区按省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市政府公布的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施行前已立项和组织实施的项目按市政府原有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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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林业局1999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林业局1999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66号)规定和《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6〕30号)的要求,各有关单位已报送1999年度进口计划。经核准,现将1999年度免税进口计划(见附件)通知你们,请据此办理审批手续。具体免税手续按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办理。为加强对免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的管理,请国家林业局在总免税进
口计划下,制定季度计划,并在季初15日前将本季度计划同上季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审批的进口清单一同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备案。

附件:国家林业局1999年进口种子(苗)计划

序号 进口种苗名称 种子(吨) 苗木(万株) 球茎(万粒)
1 无根插枝及接穗 1200
2 水果、干果种子苗 70 106
4 松、杉、柏类种子 56.6 10
5 桉、相思类种子 1.6
8 棕榈、漆、槭类种子 105 326 620
25 郁金香种球 200 5000
26 百合种球 200 9000
27 唐菖蒲种球 200 6000
32 三叶草子 300
33 羊茅子 804
34 早熟禾子 880
35 黑麦草种子 598
38 狗牙根种子 295
40 剪股颖种子 100
43 草坪种子 360
45 花卉种子(苗、球、茎) 641.7 5319 4780
47 其它种植用的种子、果实及孢子 475 1106 160
48 其它种植用根、茎、苗、芽等繁殖料 250 1480 20
合 计 5536.9 9547 25580
说明:表中序号是财税字〔1996〕30号文所列清单的序号。



1999年4月27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尽快完成农网改造工程验收和进一步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尽快完成农网改造工程验收和进一步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改能源[2005]1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部、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农村电网是农村地区的重要基础设施。1998年以来,利用国债资金在全国开展了大规模的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已基本完成。经我委稽察办组织的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专项检查了解,全国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自查自纠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工程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普遍共性问题得到了有效纠正、突出问题得到了有效整改和解决,除少数项目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外,大部分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
为了圆满完成全国大规模的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进一步加强农村电力管理,为农村经济和社会更快发展创造条件,现将尽快完成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工作和进一步加强农村电力管理问题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区、市)认真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3]1101号)的要求,并根据我委稽察整改通知要求,在对发现问题进行认真整改的基础上,尽快完成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工作,将全省(区、市)验收情况以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的文件上报我委。我委将对各省(区、市)验收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并下发验收意见。
二、由于各省(区、市)经济和社会状况发展状况不同、农村电网基础不同、农网改造投资规模不同,这次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计划完成后,各省(区、市)农网改造、城乡用电同价的现状和覆盖面也不同,特别是一些中西部地区的农网改造覆盖面明显偏低,也有一些地方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改造后的农村电网已不能完全适应用电增长的需要,个别地方城乡用电同价矛盾较突出。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和物价局在认真做好农网改造验收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查摸清农村电网的状况,研究提出继续完善农村电网建设、推进城乡各类用电同价的建议一并上报我委。
三、继续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工作。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县级供电企业是农村电力管理的主体,全面负责农村电力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按照现代化管理和“三公开”、“四统一”和“五到户”的要求,坚持认真做好农村电力管理和普遍服务工作,加强对农村电力设施运行状况的监测,及时解决农村电力设施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农村地区供电可靠性和供电质量。对于县级电力公司负责管理的农村电网,由于负荷发展需要扩容或设备自然老化需要更换设备,由县级电力公司负责,不得变相向农民集资或收费,增加农民经济负担。
四、研究建立农村电网发展的长效机制。这次大规模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完成后,长期积累形成的农村电网严重滞后的问题可以基本得到解决。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地区的电力负荷和用电量将不断增加,农村电网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为了确保农村电力的可靠供应,各省(区、市)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研究建立农村电网发展的长效机制,建立农村电力专项资金,支持农村电力设施的建设与改造,确保农村电网能够满足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不断发展的用电需要。
加强农村电力建设和管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各省(区、市)和各有关部门都要高度重视农村电力工作,按照上述要求尽快完成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竣工验收工作,认真研究和解决农村电力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深化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完善农村电网结构,为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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