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和广西北海市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9:46:31  浏览:94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和广西北海市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和广西北海市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2年12月30日  财税〔2002〕205号

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海南省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加快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少金融资产损失,切实改善两地的经济环境。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63号)文件中规定的相关政策执行时间延长至2004年12月31日。
  二、国有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在清理确权过程中承接的空置商品房,以及其他企业(单位)经法院裁定承接的空置商品房,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再转让销售时,实行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处置积压房地产,自2003年1月1日起,适用本通知内容。
  四、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只适用于海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本通知下发前未征税款不再补缴,已征税款不再退还。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木片生产、出口经营问题的函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木片生产、出口经营问题的函
国务院办公厅




林业部:


你部《关于木片生产、出口经营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在林区发展木片生产是合理利用、节约使用森林资源,促进林区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要采取有力措施,挖掘生产潜力,大力发展木片生产。你部要切实负起行业管理的责任,统筹规划全国的木片生产,制定产业政策和木片生产标准,做好木片生产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服务
工作。
二、要逐步把木片的利用立足于满足国内造纸等方面的需要,努力改变长期依靠从国外进口纸和纸浆的状况。轻工部门要尽快改进造纸工艺、设备,扩大木片原料的利用。要逐步创造条件,由国家将适合造纸的木片作为木材统配指标进行分配。具体请与轻工部研究提出方案,由国家计
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审定落实。
三、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采取措施,加强木片生产的宏观调控,木片生产、贮运、内销、外销都要组织衔接好。鉴于木片生产的特点,为做到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又不破坏森林资源,木片生产要同木材生产协调进行,并相应加强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木片运输管理办法请与铁道
、交通等部门协商制定。
在目前国内木片销路有限的条件下,可以有计划地积极组织木片出口。对组织出口的木片,由你部提出品种数量,并组织好对外协调,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平衡,由铁道部、交通部列入年度运输计划,保证运输。
四、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采取必要的扶持措施,加快发展木片生产,提高林区森林资源的综合利用率,促进林区经济的发展。



1992年2月28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府〔2010〕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海口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3月4日十四届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一日



海口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2005年12月16号,海口市人民政府颁布了《海口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海府〔2005〕99号);2008年,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海府〔2008〕24号)修正,更名为《海口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2010年3月4月,经海口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审议进行修订,沿用2008年修正名。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提高运用专利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加快专利技术成果转化实施,促进本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包括专利申请资助、专利战略研究资助、 专利实施引导资助和专利奖资助。
专利资助实行无偿、择优支持的原则,重点资助企事业单位取得的市场前景好、创新性和技术含量较高的发明专利和涉外专利。
第三条 设立市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列入市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管理,可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情况予以调整,但该专项支出应当控制在当年预算额度内。  
专项资金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和使用,并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检查监督。
第四条 提出专利申请资助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助申请人(第一专利权人)为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或在本市有经常居所且用本市地址申请专利的个人;
(二)自本办法施行后获得授权的专利;
(三)专利申请资助应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获得其他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但资助金额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差额部分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五条 专利申请资助标准为:
  (一)获得国内发明专利,全额缴费的每件资助5000元、30%缴费的每件资助2500元、15%缴费的每件资助2000元。
  (二)获得国内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职务发明的每件分别资助800元和500元;非职务发明的按照依法向国家专利管理工作部门实际缴纳的申请费用(包括专利申请费、专利登记费、印花税、授权当年年费等)的90%给予资助。
(三)鼓励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国际专利。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资助1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一次性资助5000元。
按照前款第(一)、(二)项规定资助的,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单位的国内专利申请资助累计不超过5万元;对同一个人的国内专利申请资助累计不超过10件或2万元(可择一享受)。
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资助,对向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家申请同一件专利的,资助最多不超过2次;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单位或同一个人的国外专利申请资助累计不超过3件。
第六条 专利战略研究资助的对象是本市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及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和其他开展专利工作较好的单位。专利战略研究资助额为每个研究专项2-10万元。
第七条 专利战略研究资助的范围:
(一)根据国家、省、市知识产权战略而开展的专项战略研究;
(二)本市区域、行业和企业专利(知识产权)战略规划;
(三)本市企事业单位的专利(知识产权)制度建设;
(四)行业协会、展会等知识产权保护、自律制度建设。 
第八条 专利实施引导资助的对象是在本市已经或正准备实施、且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具有较大的潜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项目,专利实施引导资助额为每项5-30万元。
专利实施引导资助支持本市的专利(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支持专利培训机构、信息服务机构和专利代理机构等的建设。
  第九条 专利奖资助对象是获得市知识产权局组织评选的市级专利奖的项目。对获得市级专利奖金奖、优秀奖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每项6万元和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报告及申请材料。市知识产权局另行制定实施细则,明确申请本办法各项资助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受理和审批的程序和要求。
市知识产权局应当自受理专利申请资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给予资助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专利权有争议的;
(三)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
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的;
(四)提交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的;
(五)其他相关规定不予资助的。
第十二条 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市知识产权局的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获得资助的项目属于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一经发现和核实,责令返还所获得资助的费用,同时予以通报,并对其以后的专利资助申请不予受理。通过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骗取资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对申请资助的专利项目严格审批,使专项资金的使用取得实效。
专利资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冲抵相应专利的申请、实施等相关费用开支或者用于奖励对该专利做出实质贡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受资助的单位应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使其在专利申请、实施、管理和保护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经审核批准的专利资助项目,在海口市科技信息网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25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