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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七五年相互供应货物的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2:45:00  浏览:88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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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七五年相互供应货物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七五年相互供应货物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5年4月19日 生效日期1975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0年五月三十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友好互助条约第四条的规定,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蒙古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供应,应按照本议定书所附的第一号和第二号货单办理。这两个货单是本议定书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本议定书所规定相互供应的货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机构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机构签订合同执行。

  第三条 根据本议定书相互供应的货物价格,以现行的价格为基础,由双方对外贸易机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确定,出口商品各自使用本国货币为计算单位。
  中国人民币和蒙古图格里克一九七五年可按100元人民币=200图格里克或100图格里克=50元人民币的比价相互折算。
  如果上述比价有变化,双方应及时就已确定的用人民币和图格里克结算的问题进行相互协商。

  第四条 按照本议定书所规定的一九七五年两国相互供应货物和同交货有关的费用的支付结算,在中国方面由中国银行,在蒙古方面由蒙古国家银行办理。
  为此,双方银行应相互开立一九七五年贸易专用人民币帐户和图格里克帐户。该两帐户的最后结算日期为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双方银行应在一九七六年三月底以前,将该两帐户的余额核对一致后,折成同一种货币进行平衡,然后将差额转入一九七六年人民币或图格里克贸易帐户,并由债务方用货物偿还。
  与上述专用帐户有关的技术方面的问题,由双方银行商定。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蒙古铁路运送货物而支付蒙古人民共和国的过境运费和蒙古人民共和国经中国铁路运送货物而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过境运费的结算,中国银行和蒙古国家银行应相互开立第四号过境运费卢布特别帐户。对第四号帐户截至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金额,双方银行应在一九七六年三月一日以前进行核对,核对结果所确定的差额折成人民币或图格里克,转入一九七五年贸易专用人民币帐户或图格里克帐户进行清偿。

  第六条 本议定书的有效期限,自一九七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五年四月十九日在乌兰巴托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第一号和第二号货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陈  洁             策 伦 桑 加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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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证券经营机构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证券经营机构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各证券经营机构:
为了加强证券经营机构计算机系统的安全管理,进一步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计算机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证券经营机构计算机系统安全是证券市场安全运行的重要内容。一旦证券营业部计算机系统出现问题,轻则导致证券经营机构的局部混乱,危及投资者的利益,重则导致证券经营机构破产,并使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蒙受损失,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影响整个证券市场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
展。各证券经营机构务必高度重视计算机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一把手”要亲自过问,指派一名领导同志专职负责,并从财力、物力和人力安排上给予必要保证,不断提高计算机系统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增强防范风险的能力。
二、要严格按照《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将计算机系统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各证券经营机构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证监信字〔1998〕2号,以下简称《规范》),在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上务必做到“三个分离”和“一个稽审”:
1.业务与技术分离。业务人员负责处理委托、开户、查询等业务,并承担资金库和证券托管库的维护等工作;电脑技术人员只负责功能的完善和系统的维护,并根据业务人员的业务需求建立用户,不负责具体业务操作。建立用户密码的工作由业务人员负责。
2.前台与后台分离。前台是指为客户提供行情显示,盘中、盘后分析,各种自助委托等服务功能的客户服务系统。后台是指提供开户、委托,资金库和证券托管库的维护等功能的内部处理系统。前后台网络系统应通过不同的服务器相互分离,前后台数据交换应通过专用程序进行,要
通过硬件设置,限制前台服务器的工作站进入后台服务器。
3.网络与数据分离。网络系统和数据库系统应由不同人员负责管理。应使用安全级别高的数据库系统,杜绝通过网络系统侵入数据库的情况。数据库系统的口令应由专人掌管,定期更换。
4.要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业务技术稽审。要使用具有留痕功能的系统软件,建立健全技术稽审制度,经常核对资金及证券托管库,检查系统权限使用等情况。检查情况应形成书面报告,存档备查。
三、要组织对营业部计算机系统安全状况进行自查,提出具体改进方案
各证券经营机构应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按照本通知和《规范》的要求,对下属各营业部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自查结果和具体改进措施于1998年10月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对各营业部的自查自改情况,中国证监会将组织抽查,凡不能落实本通知和《
规范》要求的机构,将给予严肃处理。



1998年9月16日

关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药管办[2000]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局各直属单位,各
有关协会: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卫生部药典委员会等5个单位更名并成建制划转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的批复》(中编办字[1998]32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
评中心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研究批准,国家药
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按照《新药审批办法》、《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及有关法规,对化学药品、生
物制品、体外诊断试剂的新药申请进行技术审评。
  (二)负责按照《新药审批办法》及有关法规,对中药新药申请进行技术审评。
  (三)负责按照《进口药品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对进口药申请进行技术审评。
  (四)负责按照《仿制药品审批办法》及有关法规,对仿制药申请进行技术审评。
  (五)承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设置7个职能处(室):

  (一)行政处
  协调中心日常行政事务,负责文电处理、档案管理、资产、财务、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人事监察处
  负责人事、党务、纪检、监察等工作。

  (三)业务综合处
  负责药品申请资料的接受、借阅、保管等管理工作,并通过对资料的管理实现对各业务
室审评工作的规范化制约及进度平衡;负责中心计算机管理及信息化建设;负责对审评业务
的动态管理,组织研讨审评工作中的普遍性问题;负责审评业务工作协调及其他相关事宜。

  (四)化药及生物制品室
  负责按照《新药审批办法》、《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及有关法规,对化学药品、生物制
品、体外诊断试剂的新药申请进行技术审评。

  (五)中药室
  负责按照《新药审批办法》及有关法规,对中药新药申请进行技术审评。

  (六)进口药室
  负责按照《进口药品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对进口药申请进行技术审评。

  (七)仿制药室
  负责按照《仿制药品审批办法》及有关法规,对仿制药申请进行技术审评。

  三、人员编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事业编制为70名,近期规模控制在120名内。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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