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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河北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治理早婚私婚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7:38:33  浏览:94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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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河北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治理早婚私婚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


废止《河北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治理早婚私婚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2004]第4号令



经2004年7月15日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废止《河北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治理早婚私婚管理办法》,现予公布。


省长 季允石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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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民族工作若干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


《呼和浩特市民族工作若干规定》已经2006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汤爱军

二○○六年六月七日

第一条 为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经常对各族公民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
全市民族工作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
第三条 市属新闻媒体、政府网站要加大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宣传力度。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开设民族理论政策基本知识课程,坚持做到有关教育内容进校园、进教材、进课堂。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我市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村的经济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坚持整村推进和扶贫开发,培育和发展特色农牧业。把扶持少数民族群众发展经济的政策和措施落实到具体工作之中。
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村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和要求,稳步推进我市少数民族聚居村新农村建设。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应建立健全扶持少数民族聚居村和散杂居村发展经济的项目资料库,为各级政府扶持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提供详实依据。
市和旗县区经济部门、综合职能部门应将支持少数民族群众发展经济摆到重要位置,每年至少完成一项涉及我市少数民族事务的具体活动、扶持项目。
第六条 本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其他专项建设资金和政策性银行贷款,可优先考虑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社会事业的项目。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财政预算中要分别专项列支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
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在原预算基础上年递增不低于20%,旗县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按人口数核定,万人以下的,预算经费不低于5万元;1万人到3万人的,不低于10万元;3万人以上的不低于20万元,增长幅度比照市级执行。
市及旗县区少数民族工作经费按少数民族人口人均2元标准核定预算,每年递增5%,保证各级民族工作部门有足够的工作经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继续加大对少数民族贫困人口的扶持力度,制定相应保障制度,确保符合低保标准和条件的城乡特困少数民族群众享有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民族用品企业和民族贸易企业的扶持,为民族用品和民族贸易企业主动提供信息和服务。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情况,为进入我市兴办企业、务工和从事其他合法经营活动的流动少数民族人员提供便利和服务。
乡镇、办事处、社区要积极配合政府民族、民政、公安、工商、税务、市容等部门,切实加强对流动少数民族人口的管理和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城镇下岗、失业少数民族人员在自谋职业和再就业方面给予支持照顾。
各级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和劳动就业工作部门应创造条件,积极开展城乡少数民族群众务工技能、技术和就业培训。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招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录用工作人员时,按政府有关规定,对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考录人员予以加分。各级各类选拔性考试应提供民族语言文字试卷。
第十三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重视和调控民族语言授课大专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用人单位不得设置拒招民族语言授课毕业生的招录条件。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加大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培训力度。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发展民族教育事业,整合优化民族教育资源,有重点的办好寄宿制民族学校。
寄宿制民族学校住校生伙食费补助,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严格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切实落实民族学校住校生伙食费补助。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应通过财政补贴、募捐等形式积极资助其完成学业。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各种形式在我市开办、合办不同层次、不同性质、不同模式的民族学校。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强化义务教育的政府保障责任,把少数民族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确保民族学校事业经费和公用办公经费足额支付,每年保证全市教育费附加20%以上用于扶持民族教育事业,优先在民族中小学落实免费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民族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民族学校教师在职培训,建设高水平的民族学校教师队伍。在公办普通学校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校级领导。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大力发展少数民族科学技术事业,在少数民族群众中开展科技知识普及和培训工作。
市和旗县区有关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少数民族科技应用推广和农民实用技术的培训工作。在少数民族聚居村集中的旗县区、乡(镇)应建设科技培训场所。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各族公民学习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积极推进蒙古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加强对蒙古语文翻译工作的领导,切实保证其人员编制和经费的落实。
市属大中专院校要逐步增加、增设用蒙古语言文字授课为主的新型专业和学科。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大力培养少数民族文学艺术人才,积极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努力办好少数民族报刊杂志和广播电视节目,广泛开展民族文化交流活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继承和发扬优秀的民族文化遗产;抢救和保护民族古迹、珍贵文物;加强民族历史和民族语言文字的研究、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书籍;建好、管好、用好各级具有民族特点的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在城市规划建设中,应注重体现民族特色和民族风格。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少数民族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资金投入以及技术支持,确保在全市少数民族聚居村中优先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应重视蒙医人才培养和蒙药研制。加强少数民族妇幼保健工作,改善少数民族妇女和儿童的医疗卫生条件。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发展民族体育事业,重视开展少数民族传统项目的群众体育活动。每五年举办一次全市少数民族体育运动会。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自治区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抓好少数民族公民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倡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
第二十七条 要尊重少数民族丧葬风俗习惯,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殡葬服务。对少数民族公民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给予支持。
禁止使用对少数民族带有歧视和侮辱性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等。
第二十八条 少数民族职工参加本民族重大节日活动,按照国家规定放假,并照发工资。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民族事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17日颁布施行的《呼和浩特市民族工作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08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08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企[2008]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

  为加快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促进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财政部、商务部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我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公共平台建设及企业发展,降低服务外包人才定制培训的成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资金支持的领域和重点

  (一)2008年重点支持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确定的“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园区”(以下简称服务外包承接地)的服务外包企业,以及符合第二条规定并且列入商务部重点服务外包企业名录的企业。

  (二)鼓励提供各类适用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人才的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三)支持服务外包承接地的相关公共服务平台设备购置及运营费用。

  (四)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

  二、申请支持的企业和培训机构须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的服务外包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依法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2.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3.已与一家或多家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中长期提供服务外包业务合同,企业每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15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70%以上;

  4.具有服务外包承接能力及服务外包市场开拓和项目管理人员,大学(含大专)毕业及以上学历员工占公司员工总数70%以上。

  (二)申请的培训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从业资格;

  2.具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

  3.具有为承接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定制培训的经验;

  4.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5.所申报的培训项目原则上为非盈利培训。

  三、支持的标准和支持方式

  (一)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从2007年9月1日起,每新录用1名大学生(含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每人不超过4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定向用于上述人员的培训)。

  对被录用人员提前解除合同,并在原合同规定的一年期内,与其他服务外包企业或原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不再给予上述企业定额培训支持。

  (二)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从2007年9月1日起,其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

  (三)对2007年9月以后取得“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示范园区”称号的服务外包承接地有关公共服务平台设备购置及运营费用,给予定额支持,专项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公共培训服务平台所需设备购置及运营费用。具体由各基地城市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制定资金专项使用管理办法,逐级上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后安排使用。

  2007年享受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财政资金支持的地方,应将本地区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具体使用办法及2007年资金使用情况上报财政部和商务部。

  (四)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自2008年1月1日以来取得的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等相关认证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给予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报3个认证项目,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的资金支持。

  四、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和培训机构,可在7月30日之前,向所在城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培训资助申请,并登录www.fwwb.gov.cn(服务外包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网站进行填报。

  1.服务外包企业申请人才培训资金需提供下列材料:

  (1)《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补助申请表》(网站自动生成);

  (2)录用人员身份证明及大专以上学历证明复印件;

  (3)被录用人员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的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2.培训机构申请资金还需提供下述材料:

  (1)有关部门提供的依法从业资质证明;

  (2)每期项目的培训方案及课程安排;

  (3)出具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定制培训的材料(含培训机构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的定制培训协议);

  (4)培训机构颁发被培训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5)被培训人员的培训费用缴费凭证复印件;

  (6)每期培训项目成本、收费标准等明细情况。

  3.服务外包企业申请国际认证补助资金需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获得的国际资质认证证书复印件;

  (2)企业与相关国际认证评估顾问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3)企业缴纳认证费用凭证的复印件。

  4.申请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支持资金需提供如下材料:

  (1)取得“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示范区”的批准文件;

  (2)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支持资金申请文件;

  (3)本地区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具体使用办法。

  (二)经所在城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联合会审并上报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应尽职审核,并在9月30日前,将《2008年度服务外包企业录用人员汇总表》(网站自动生成)、《2008年度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助汇总表》(网站自动生成)和《2008年度服务外包企业申请国际认证补助资金汇总表》(网站自动生成)以及相关认证申报材料逐级上报至财政部、商务部。

  (三)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审核各地上报的申请后,确定支持金额。财政部于本年度内按照预算级次拨付各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规定拨付至服务外包企业和培训机构。

  五、各地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对承办企业报送的资金拨付申请等有关材料要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六、严禁任何单位骗取、挪用或截留资金。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单位,财政部、商务部将全额收回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各地在执行本通知规定过程中,应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企业司)、商务部(财务司、外资司)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1.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补助申请表

     2.2008年度服务外包企业录用人才汇总表

     3.2008年度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助汇总表

     4.2008年度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认证资助汇总表

  

                                 二○○八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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