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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1:39:53  浏览:93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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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目录
序言
一、“八五”计划完成情况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和奋斗目标
(一)未来15年的国内外环境和条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
(三)“九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
(四)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远景目标
三、宏观调控目标和政策
(一)经济增长速度
(二)价格总水平
(三)固定资产投资
(四)财政收支
(五)货币供应
(六)国际收支
(七)人口和就业
四、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切实加强农业,全面发展和繁荣农村经济
(二)继续加强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
(三)振兴支柱产业和调整提高轻纺工业
(四)积极发展第三产业
(五)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
五、实施科教兴国战略
(一)加速科学技术进步
(二)优先发展教育
六、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一)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方向
(二)主要政策措施
七、深化经济体制改革
(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二)积极发展和完善市场体系
(三)转变政府职能
(四)改革投资体制
(五)规范和完善初次分配与再分配机制
(六)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七)加快经济立法
八、扩大对外开放程度,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一)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二)坚持以质取胜和市场多元化的对外贸易战略
(三)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
九、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一)国土资源保护和开发
(二)环境和生态保护
(三)城乡建设
(四)文化
(五)卫生
(六)体育
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
(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
(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十一、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
序言
1996~2010年,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时期。我国将以崭新的姿态跨入21世纪,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并向第三步战略目标迈出重大步伐,为下个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作为组织和动员全国人民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行动纲领,具有重大意义和指导作用。
经过建国以来40多年的建设,特别是近17年的发展,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伟大的历史性成就,形成了有步骤地实现现代化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成功地走出了一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未来15年,在新的国内外环境和条件下,我国有不可多得的历史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虽然在前进中还存在着一些矛盾和困难,但总的来说,仍有充分条件继续实现经济的较快增长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我们必须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克服困难,进一步发展和壮大自己,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不断前进。
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引下,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建国。针对新形势下的矛盾和问题,努力把握客观规律,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高度重视和下大力气解决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纲要》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第一个中长期规划。根据国内外经济和科技发展趋势,以及我国经济体制变化的新特点,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纲要》力求体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突出宏观性、战略性和政策性,指标总体上是预测性、指导性的;主要提出经济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和指导方针,确定宏观调控目标和政策,明确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纲要》重点放在“九五”计划,同时着眼于下世纪前10年的发展,提出轮廓性的远景目标。在经济建设和体制改革上,提出了分阶段的目标和任务,规划了跨世纪的重大工程,使本世纪末和下世纪初的发展很好地衔接起来,保持三步走发展战略的连续性。
一、“八五”计划完成情况
以1992年邓小平同志重要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为标志,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在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完成或超额完成“八五”计划提出的主要任务。社会生产力、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上了一个新台阶,为全面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和下个世纪初的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八五”计划是建国以来执行得最好的五年计划之一,在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就。
1.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提前5年实现国民生产总值翻两番,经济实力显著增强。1995年,国民生产总值达到5.76万亿元。在1988年比1980年翻一番的基础上,用7年时间又翻了一番。“八五”期间国民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2%,是建国以来增长速度最快、波动最小的五年。
“八五”期间,第一产业年均增长4.1%,第二产业年均增长17.3%,第三产业年均增长9.5%。国有单位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完成4.3万亿元,其中基本建设投资完成2.3万亿元,技术改造投资完成1.1万亿元。建成投产大中型基建项目845个,限额以上重点技改项目374个。
主要工农业产品产量稳步增长。1995年,粮食产量达到4.65亿吨,比1990年增加1900万吨;油料2250万吨,增加630万吨;肉类总产量5000万吨,增加2140万吨;水产品2538万吨,增加1230万吨;原煤12.98亿吨,增加2.2亿吨;原油1.49亿吨,增加1078万吨;天然气174亿立方米,增加21.78亿立方米;发电量1万亿千瓦时,增加3780亿千瓦时;钢9400万吨,增加2800万吨;10种有色金属425万吨,增加190万吨;化肥(折纯)2450万吨,增加570万吨;乙烯243万吨,增加86万吨;化纤290万吨,增加125万吨;汽车150万辆,增加99万辆;彩电1958万台,增加925万台;集成电路3.1亿块,增加2亿块。
2.经济体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国民经济市场化、社会化程度明显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逐步建立。“八五”期间,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基本框架,市场在资源配置中不同程度地发挥了基础性作用。推进了财税、金融、外汇、外贸、投资、价格和流通体制改革,在价格形成机制、税收制度、汇率并轨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国有企业、农村、科技、教育以及各项社会事业的改革也取得新的进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体系开始形成,经济政策、经济杠杆和法律法规等手段日益发挥重要的作用。
3.对外开放总体格局基本形成,对外贸易迅速增长,利用外资大幅度增加。“八五”期间,对外开放由沿海扩展到沿边、沿江、沿主要铁路线和内陆省会城市,经济特区继续发挥对外开放窗口的重要作用,浦东开放开发取得很大进展;对外开放的领域由一般加工业扩展到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外商直接投资由中小企业扩展到大企业,多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对外开放格局基本形成。进出口总额五年超过1万亿美元。五年实际利用外资超过1600亿美元。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了国内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4.产业结构调整取得明显成效,水利建设得到加强,能源、交通、通信建设创造了历史最好水平,支柱产业快速成长。“八五”期间,长江三峡、黄河小浪底和北江飞来峡水利枢纽相继开工建设;建成了黄淮海平原灌溉、引大入秦等一批水利工程;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建设有了较大发展。农田灌溉面积净增200万公顷。
能源、交通、通信建设步伐加快,生产能力提高,对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有所缓解。“八五”期间,发电装机总容量新增7500万千瓦,年均增长9%,1995年达到2.1亿千瓦;新增铁路营业里程3000公里,复线3848公里,电气化2973公里,基本建成京九、宝中、集通新线和兰新复线,增强了铁路干网运输能力;新建和改造公路9.2万公里,其中高等级公路8000公里;新建和改建沿海港口中级以上泊位170个,增加吞吐能力1.38亿吨;新建和改造了一批机场,客机座位增长1.4倍;铺设长途光缆干线10万公里,电话交换机总容量新增5895万门,年均增长42%。
汽车、电子、石化等产业生产能力快速增长,形成了具有经济规模的年产15万辆轿车、45万吨乙烯、300万台彩电的生产基地。轻工纺织产品满足了国内市场需要,在国际市场上发挥比较优势,出口大幅度增加。
5.各地区因地制宜发展优势产业,区域经济不同程度地发展壮大。“八五”期间,各地区经济都取得了很大发展,经济社会面貌发生显著变化。东部沿海地区发挥资金、技术、人才和地缘优势,资金技术密集以及外向程度高的产业迅速发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水平进一步提高,辐射和示范作用进一步增强。中西部地区发挥资源优势,农业、能源、原材料等产业进一步壮大,有力地支持了全国经济发展。国家加强了支持中西部发展的力度,在扶持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取得成效。地区间的分工合作与经济交流有了新的进展。
6.科技教育事业取得重大进步,社会事业全面发展。科学技术研究进一步加强,五年共取得国家级科研成果16万项。一批成套技术装备研制成功,在生产建设中推广应用。各类教育事业迅速发展,在占总人口90%以上的地区普及了小学教育,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工作顺利推进,高等教育结构调整加快。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确定了可持续发展战略,环境和生态保护得到重视。计划生育取得新成绩,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抑制,人口自然增长率由1990年的14.39‰降到1995年的10.55‰。文化、卫生、体育事业都得到很大发展。广播和电视人口覆盖率分别达到78.7%和84.4%,比1990年提高4和5个百分点。
7.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提高较快,生活质量进一步改善。“八五”期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实际年均增长7.7%,农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年均增长4.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际年均增长10.6%。人民生活水平在80年代基本解决温饱的基础上继续提高,贫困人口由80年代末的8500万人减少到1995年的6500万人。城乡居住条件进一步改善,城镇人均居住面积由6.7平方米提高到7.9平方米。电话普及率由1.1%提高到4.6%。城镇职工实行了每周五天工作制。城乡居民生活质量提高,文化生活更加丰富。
8.国防建设在调整中发展,和平利用军工技术取得显著成效。为了保卫国家安全,坚决贯彻积极防御的战略方针,国防实力不断增强,国防现代化取得新进展。军民结合、平战结合的方针继续得到较好的实施,国防科研水平进一步提高,国防工业的结构和布局得到进一步调整,重点专项工程的研制取得重大突破。军转民在核电、民用卫星、民用船舶、民用飞机制造和卫星发射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开拓了国内市场,进入了国际市场,对国民经济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八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经营管理比较粗放,经济素质不高,经济效益较差;农业基础薄弱,不适应人口增加、生活改善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国有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较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在经济快速增长和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通货膨胀压力依然较大;国家财力不足,宏观调控实力不强;在全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普遍提高的同时,地区发展差距扩大,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别悬殊;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有些腐败现象有所滋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面临不少新的问题。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和奋斗目标
(一)未来15年的国内外环境和条件
未来15年,我国将继续保持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民族团结、社会进步的良好态势,具备继续前进、发展壮大的基本条件。经过建国以来的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经济实力增强,为今后的发展奠定了比较雄厚的物质技术基础。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将为继续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建设事业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不断改善所形成的巨大需求,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比较高的储蓄率和丰富的劳动力,为经济增长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条件和人力资源。更重要的是,在实践中发展起来的一整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为继续前进指明了正确方向。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党和人民的团结,是引导我国从胜利走向胜利的重要保证。
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世界向多极化发展,国际形势总体趋向缓和,国际和平环境可望继续保持,我国仍有可能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世界科技革命和产业结构调整进程加快,亚太地区经济迅速发展,我国即将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都给我们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我国的广阔市场和发展前景,对国外企业和投资者具有强大的吸引力。
在前进的道路上,我们还面临着不少矛盾和困难,其中有些是长期制约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主要是人均拥有的耕地、水资源和石油等一些重要矿产资源相对不足;人口总量持续增加,农业剩余劳动力数量大,就业矛盾日趋突出;产业结构不合理;治理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的任务艰巨;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不强。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经济竞争和综合国力较量中,还面临着发达国家在经济与科技方面占优势的压力,对国际关系中霸权主义与强权政治的斗争也必须有充分的准备。
我们要正确运用已经积累起来的成功经验,充分发挥各方面的有利条件,努力化解不利因素,发挥全国各族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切实解决好前进中的问题和矛盾,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
牢牢把握“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大局,是今后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的关系。集中力量,重点解决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今后15年,必须认真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九条重要方针。
——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展是硬道理,中国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是要靠自己的发展,争得较快的速度和较高的效益。努力做到速度和效益相统一,微观活力和宏观调控相统一,总量增长和结构优化相统一。
——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把提高经济效益作为经济工作的中心。依靠经济体制改革,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降低消耗、增加效益的企业经营机制,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技术进步机制,有利于市场公平竞争和资源优化配置的经济运行机制。
——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科技、教育与经济紧密结合。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努力攀登科学技术高峰。教育必须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致力于提高国民素质,在各个领域培养一批跨世纪的优秀人才。
——把加强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处理好农业与其他产业的关系,坚定不移地加强农业。在制定计划和部署经济工作时,首先把农业和支农产业安排好。各级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农业,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农业科技工作者和农村干部的积极性,各行各业都要为发展农业做出贡献,全面振兴农村经济。
——把国有企业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要开阔思路,大胆试验,勇于探索,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路子。同时,要大力发展集体经济,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坚定不移地实行对外开放。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进一步发展开放型经济,运用我国经济的比较优势,提高竞争能力,更好地与国际经济互接互补。
——实现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的有机结合,把各方面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适应供求变化,体现竞争原则。注意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正确运用宏观调控的方式和手段,把握好时机和力度,保持宏观经济环境的稳定。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坚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逐步缩小地区发展差距。从“九五”开始,要更加重视支持内地的发展,实施有利于缓解差距扩大趋势的政策,并逐步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朝着缩小差距的方向努力。
——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必须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作为统一的奋斗目标,始终不渝地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必须把社会全面发展放在重要战略地位,实现经济与社会相互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关键是实行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一是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二是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经济体制转变要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同时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要提高经济整体素质和生产要素的配置效率,注重结构优化效益、规模经济效益和科技进步效益。
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是经济建设的长期战略任务。“九五”期间,要切实把经济工作的着重点放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上,取得明显成效。
第一,充分发挥体制改革带来的活力和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促进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通过深化改革,在更多的领域中运用市场机制的作用,凡是应当由市场调节的经济活动,要进一步放开放活。竞争性产业主要由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产业也要引入竞争机制,使经济更富有活力和效率。
第二,充分发挥现有基础的潜力,提高投入产出效益。“九五”期间,除新建一些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技术水平的重点项目外,能够依托现有企业改造扩建的,就不要铺新摊子。必要的新建项目要提高技术起点,达到经济规模。现有企业的改造和扩建,要把着眼点放在增加品种、提高质量、降低消耗、提高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上,避免简单扩大原有产品的生产能力。
第三,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大科技进步在经济增长中的含量。以产业技术为重点,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和新产品的开发。加快高技术的产业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结合重点建设项目,组织重大成套技术装备的研制开发。积极推行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大力发展职业教育、职工培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技能。
第四,狠抓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大幅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行全面节约战略,在生产、建设、流通、消费等领域,都要节粮、节水、节地、节能、节材,千方百计减少资源占用与消耗。坚持不懈地反对浪费行为。各行各业都要制定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的目标与措施,切实加以落实。
第五,按照社会化大生产与合理经济规模的要求,优化企业组织结构。打破地区、部门和行业界限,通过联合投资、联合生产,以及专业化分工协作,发展规模经济。突出抓好石化、汽车、钢铁、火电、机械、电子等行业存量资产的优化重组和投资结构调整,实现规模经营。
第六,加快流通领域改革,提高流通效率。建立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打破各种封锁和垄断,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流通体系。建立新型流通组织和交易形式,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促进流通企业的有序竞争,提高流通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正确运用计划手段和产业政策,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国家计划要以市场为基础,通过制定和实施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区域规划等,运用国家掌握的财力、物力和经济调节手段,引导产业结构优化和生产力合理布局,支持重点建设和重大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实行合理的技术经济政策,通过资金、技术、劳动力在不同地区、不同产业和企业之间的合理组合,多层次地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采取法制建设、规划制定、政策实施和工作考核等综合配套措施,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三)“九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
“九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奋斗目标是:全面完成现代化建设的第二步战略部署,到2000年,人口控制在13亿以内,实现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比1980年翻两番;基本消除贫困现象,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下世纪初开始实施第三步战略部署奠定更好的物质技术基础和经济体制基础。
1.经济总量持续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到2000年,按1995年价格计算的国民生产总值从5.76万亿元增加到8.5万亿元。“九五”期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实际年均增长5%,农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年均增长4%;人均纤维消费量从4.6公斤增加到5公斤;城镇人均居住面积从7.9平方米增加到9平方米,农村住房质量得到改善;彩电普及率由42%提高到60%;电话普及率由4.6%提高到10%。
2.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格局得到巩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进一步完善;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初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观调控体系和法律体系基本确立。
3.产业结构进一步改善,有效供给能力增强。农业的基础地位得到加强,主要农产品稳定增长;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矛盾继续缓解;机械、电子、石油化工、汽车和建筑业等支柱产业带动经济增长和结构升级的作用增强。
预测到2000年主要产品的产量是:
粮食4.9~5亿吨,比1995年的4.65亿吨增加2500~3500万吨;
棉花450万吨,与1995年的450万吨持平;
原煤14亿吨,比1995年的12.98亿吨增加1亿吨;
发电量1.4万亿千瓦时,比1995年的1万亿千瓦时增加4000亿千瓦时;
原油1.55亿吨,比1995年的1.49亿吨增加600万吨;
化肥(折纯)2840万吨,比1995年的2450万吨增加390万吨;
钢1.05亿吨,比1995年的9400万吨增加1100万吨;
乙烯420万吨,比1995年的243万吨增加177万吨;
汽车270万辆,比1995年的150万辆增加120万辆;
集成电路25亿块,比1995年的3.1亿块增加21.9亿块;
铁路货运量18亿吨,比1995年的16.5亿吨增加1.5亿吨;
电话交换机总容量1.74亿门,比1995年的0.85亿门增加0.89亿门。
4.科技教育得到加强,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有较大的提高,主要工业领域的技术水平接近或达到国际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先进水平,农业技术水平有很大提高。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基本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达到80%以上,农村劳动者各类保险覆盖面达到30%以上。文化事业更加繁荣。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体育事业进一步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力争得到基本控制。
5.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取得成效,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效益进一步提高。“九五”期间,国民经济投入产出效益提高,按可比价格计算的资本系数由“八五”的3.6降为3左右。全社会劳动生产率平均每年提高6.5%。万元国民生产总值消耗的能源由1995年的2.2吨标准煤下降到2000年的1.7吨标准煤,年均节能率5%。基建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率提高到70%以上,工业流动资金周转次数达到2次。
(四)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远景目标
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奋斗目标是:实现国民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人口控制在14亿以内,人民的小康生活更加宽裕,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商品市场发达,要素市场比较完善,资源配置更加优化。收入分配制度较为完善。宏观调控制度和手段比较健全,对经济总量和结构的调控较为灵敏有效。经济管理法制化达到较高水平。
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农业现代化建设登上一个新台阶,商品化、专业化的程度明显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和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显著增强。有条件的地方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劳动生产率有较大提高。农民收入显著增加,农村全面实现小康水平。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能源支撑国民经济增长的能力进一步增强,生产和消费结构得到改善。综合运输体系和现代化通信体系基本形成。机械、电子、石油化工、汽车、建筑业等支柱产业成为推动国民经济成长的主要动力。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核能、航空、航天、海洋工程等高技术产业化取得明显进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领域应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取得很大进展,计算机应用在生产、工作和生活中的普及程度有很大提高。初步建立以宽带综合业务数字技术为支撑的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国民经济信息化的程度显著提高。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明显上升,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服务功能大大加强。
下个世纪前10年,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全局性、关键性作用的工程。主要是,继续建设长江三峡、黄河小浪底等大型水利枢纽工程,兴利除害,基本解决长江、黄河水患;着手建设跨流域的南水北调工程,缓解北方部分地区严重缺水的矛盾。着手建设京沪高速铁路,形成大客运量的现代化运输通道,进行进藏铁路的论证工作。着手建设新的现代化大型钢铁基地,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对钢材新品种的需要。改造和扩建支柱产业中具有竞争优势的骨干企业,向百万辆汽车、千万吨炼油、百万吨乙烯的规模发展。进行新一代集成电路的研制开发工程,迎头赶上当时的世界先进水平。进行现代化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国民经济信息化。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基本形成若干各具特色的跨省区市的经济区和重点产业带,地区发展差距逐步缩小。城乡建设有很大发展,初步建立规模结构和布局合理的城镇体系。
国民经济技术水平和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显著提高。科学技术在一些重要领域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掌握重要产业的关键技术和系统设计技术,主要生产技术接近或达到发达国家下世纪初的水平。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改变生态环境恶化的状况,城乡环境有比较明显的改善。减灾抗灾能力大为提高。
经过15年的努力,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将有较大提高,国际竞争力将大为增强,社会生产力、综合国力、人民生活水平再上一个大台阶,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取得明显进展,为下个世纪中叶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基本实现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三、宏观调控目标和政策
为了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九五”期间,必须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实现经济总量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优化,把抑制通货膨胀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经济增长速度
根据经济发展趋势和条件,努力保持总供给与总需求基本平衡,“九五”期间按国民生产总值年均增长8%左右把握宏观调控的力度。从需求和供给两方面采取有效的政策,实现经济持续增长和宏观经济环境稳定。
保持需求总量的适度增长和需求结构的协调合理。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加快资金周转,引导和调整财政、信贷资金投向及分布结构。保持国际收支平衡,改善国际收支结构。保持合理的投资规模,大力调整投资结构。保持消费基金的合理增长,调节收入分配结构。合理引导消费,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消费结构和消费方式。
大力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着力加强第一产业,提高农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撑能力。调整和提高第二产业,继续加强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大力振兴支柱产业,发挥工业对经济增长的带动作用和增加出口的主力作用。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形成合理的规模和结构,发挥劳动就业主渠道的作用。
(二)价格总水平
“九五”期间,需要继续理顺价格关系。同时,需求拉动和成本推动价格上涨的因素依然存在。要采取综合治理的政策,明显降低价格上涨幅度,首先要努力使之低于经济增长率。
保持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基本平衡;大力增加粮食等紧缺产品的有效供给,缓解结构性供求矛盾;加强管理,降低生产和经营成本,抑制生产、流通环节的涨价因素。
建立和完善价格调控机制,加强重要商品储备、风险基金和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建设;建立以价格法为核心,不同层次法规构成的价格法律体系;加强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制止价格欺诈、垄断和暴利行为;进一步理顺基础产业的重点产品和服务价格;调价和提取建设基金的种类、幅度以及出台时机,要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和年度价格调控目标从严把握。
(三)固定资产投资
从保持合理的投资规模出发,“九五”固定资产投资率按30%来把握。考虑价格因素,五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为13万亿元,年均增长10%。其中,国有单位投资8.8万亿元,占68%。
对年度投资规模和在建总规模实行双重调控。年度投资规模的调控以资金源头控制为主。在建总规模的调控,主要是在“九五”前期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加快在建项目的建设。
集中力量保重点。加强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和支柱产业的重点建设。加快现有企业和老工业基地改造和调整的步伐。房地产投资重点放在城镇居民住宅建设上。
实行投资的合理分工。按照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分别进行建设项目的资金配置。中央掌握的建设资金,集中用于全国性或跨地区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重点工程,以及科技、教育、国防等方面的重点项目。地方政府投资,主要用于本地区公益性、基础性项目。除国家重点工程以外的竞争性项目,在国家政策引导下,主要靠市场配置资源,由企业自主决策和投资。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企业资金和外资投向重点产业。
完善投资的宏观调控。除预算内资金建设的公益性项目外,所有新建项目都必须确保应有的资本金和铺底流动资金。不符合规模经济标准、技术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项目,不得立项和建设。对建设项目用地实行严格的管理。改进建设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切实解决超概算问题。
(四)财政收支
“九五”期间,要振兴财政,健全职能,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努力做到财政收入增长高于财政支出增长,逐步减少财政赤字,实现财政收支基本平衡,控制国债规模,使年度发债规模保持在合理的界限之内。
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提高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以及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继续完善税制,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取消各种区域性税率,巩固完善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体系,适当扩大增值税和资源税征收范围;建立覆盖全部个人收入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调整地方税制结构,健全地方税收体系;依法征税,严格控制税收减免;逐步开征遗产和赠与税、利息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
完善税收征管制度,强化管理监督。制定与征管法律相配套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稽查、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离境清税、协税护税等综合法规,以及增值税稽核检查、出口退税、个人所得税、地方税等的单项征管制度和办法。进一步完善纳税申报制度。建立健全税务稽查制度和规程。加快应用计算机进行税收征管的步伐。
清理整顿预算外收支和财政信用。对各级政府的预算外收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在预算内列收列支,并加强规范化管理和审计监督。将财政信用纳入信用计划管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财政信用资金,必须纳入各级政府的投资计划。
完善分税制,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清支出范围。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
控制财政支出,调整支出结构。除法律有规定的支出外,其余支出的增长速度要严格控制。精简机构,减少行政费用支出,严格控制社会集团消费支出。工资福利支出严格按统一规定和标准执行。
(五)货币供应
“九五”期间,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以保持人民币币值稳定。狭义货币供应量年均增长18%左右;广义货币供应量年均增长23%左右。
改善金融调控方式。充分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严格控制货币供应总量。建立统一的、有透明度的货币市场,规范各类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业务,基本放开同业拆借利率。开办中央银行国债公开市场业务,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灵活运用中央银行再贷款和中央银行再贴现等调控工具。继续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建立现代化支付系统。
根据产业政策和信贷原则优化信贷结构,提高贷款质量。加大对农业的信贷投入,保证国家银行新增信贷总规模的10%以上用于农业。贷款要坚持择优限劣的原则,流动资金贷款要重点支持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要保证国家重点建设,严禁挪用、挤占流动资产贷款搞固定资产投资。保证贷款本息回收,加快贷款周转速度。信贷资金不能用于财政支出。
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完善金融法律法规。对银行、信托、保险和证券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对金融机构进入市场、业务状况、资产负债比例、风险控制程度、负责人任职资格进行全面监管,防止发生重大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
(六)国际收支
2000年国际收支平衡的目标是:经常项目中的进出口贸易基本平衡;非贸易往来力争减少逆差;资本项目在借贷资本略有逆差的情况下,通过吸引直接投资,保持适当的顺差。外汇储备比1995年有所增加。
按照国际通行规则,采取统一、科学、公开的调节手段,促进商品出口和非贸易创汇的继续增长,优化进口结构。利用国外贷款要注重提高效益,支持国家重点建设,与国内配套资金能力相适应,继续实行对外借款的全口径计划管理,有效地控制外债余额的过快增长。按照产业政策引导外商直接投资方向,优化外商投资结构。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保持汇率的相对稳定。
(七)人口和就业
“九五”期间,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年均10.83‰。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稳定和认真执行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重点做好农村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农村计划生育工作要和发展经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建设文明幸福家庭,以及扶贫工作结合起来。深入持久地开展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的宣传教育,提倡晚婚晚育,做好优生优育工作。继续实行各级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避孕节育、生育保健、优生优育的技术服务和基层服务网络建设。
五年新增城镇就业4000万人,向非农产业转移4000万农业劳动力。城镇失业率力争控制在4%左右。积极拓宽就业渠道,统筹规划,不断扩大城乡就业。引导和组织农业劳动力进行农业深度和广度开发,积极发展乡镇企业、第三产业,大力发展城乡集体经济,继续发展个体和私营经济,增加劳动积累型工程和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规范化的劳动力市场,促进城乡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采取多种就业形式,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劳动制度。实行就业前和在岗培训制度。建立失业预警和调控体系,以及失业保险、救济、转化和促进再就业的新机制。
四、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通过市场机制和国家宏观调控的作用,重点加强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同时,振兴支柱产业,发展高技术产业,调整提高轻纺工业,积极开拓第三产业,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发展。
(一)切实加强农业,全面发展和繁荣农村经济
“九五”期间的重点任务是,保证粮棉油等基本农产品稳定增长,粮食生产能力达到一个新水平;努力缩小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保证农民收入较快增加,生活达到小康水平,逐步缩小工农差别、城乡差别,巩固工农联盟。
1.稳定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深化改革。在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上,鼓励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发展联结农户与市场的中介组织,大力发展贸工农一体化,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要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充分发挥它们为农服务的作用。继续完善重要农产品价格体系、流通体制和储备调节制度,进一步理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制定鼓励地方和农民增加粮食生产的政策,促进粮食调出区提高商品率,调入区提高自给率。健全国家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体系,并使之制度化、法律化。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和保护广大农民的积极性。
2.增加对农业的投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要增加对农业的投入,逐步提高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内资金和信贷资金用于农业的比重。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乡镇企业和农民增加对农业的投入,扩大劳动积累。积极吸引外资从事农业开发和建设。
3.依法保护耕地,开垦宜农荒地,提高复种指数,保持粮食播种面积长期稳定。“九五”期间,严格控制非农占用耕地,尽力减少灾害毁损耕地,大力开垦宜农荒地,确保各地现有耕地不再减少。改进耕作技术,使复种指数由155%提高到160%以上。保证粮食播种面积不低于1.1亿公顷。
4.加强水利建设。搞好大江大河大湖治理,重点建设一批具有综合效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同时要十分重视中小河流治理,坚持标本兼治,提高防洪、抗旱、排涝能力。到2000年,各大江大河力争达到防御建国以来发生的最大洪水标准,全国供水能力增加400~500亿立方米。继续建设长江三峡、黄河小浪底、四川二滩等工程。
坚持开展以农田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五年新增农田灌溉面积330万公顷。大力推广滴灌、喷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5.加快中低产田改造,建设稳定的商品粮基地。“九五”期间改造中低产田1400万公顷。国家级商品粮基地县增加到900个左右。有重点地选择若干片增产潜力大、商品率高的地区,集中建设大的国家储备粮生产基地。搞好黑龙江、新疆、黄淮海、吉林、甘肃河西走廊等地区的连片开发和粮棉生产基地建设。继续扶持粮棉集中产地发展经济。
6.加强林业建设。积极培育森林资源,保护原始森林,发展人工林。重点抓好防护林体系、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和山区林业综合开发,促进林产工业发展。继续建设三北、长江中上游和沿海防护林,太行山绿化,防沙治沙工程等。建设一批新的防护林工程,绿化祖国,造福子孙。
7.强化科教兴农,突出抓好“种子工程”。加强遗传育种、作物栽培、病虫害综合防治、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农产品加工和贮藏保鲜等重大科研项目的攻关。稳定与壮大农业技术队伍和推广体系,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和普及。实施“种子工程”,完善优良品种的繁育、引进、加工、销售、推广体系,到2000年把水稻、小麦、玉米和棉花的用种全面更换一次。农业要积极转变增长方式,走高产、优质、高效的发展道路。
8.加快发展以化肥为重点的农用工业。化肥工业要抓紧建设“八五”结转项目。充分利用海南天然气和新疆油田伴生气建设大型氮肥基地,建设以山西晋城优质无烟煤为原料的化肥基地,2000年,氮肥做到基本自给。积极发展磷复肥和钾肥,建设云南、贵州磷肥基地和青海钾肥基地。加快农药新品种研制开发,增加高效低残留的新品种产量。增加农膜原料产量,调整农、地膜用料结构,开发新品种。改进大型农机具,加快发展中小型农机具和农产品加工机械。
9.全面发展农村经济。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兴修水利、修筑道路、植树造林、开垦荒地,大搞农田基本建设。继续把发展乡镇企业作为繁荣农村经济的战略重点,努力提高乡镇企业的素质和水平。引导乡镇企业合理集中,把发展乡镇企业与建设小城镇结合起来,促进农业剩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因地制宜,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和农业综合开发。鼓励农村集体和农民综合开发利用非耕地资源,全面发展林牧副渔各业。扩大作物秸杆等副产品的综合利用,逐步推广规模化养猪,大力发展节粮型畜禽。加强草原建设,促进畜牧业发展。扩大淡水和近海养殖,发展远洋捕捞。积极发展农畜产品加工业,把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加工深度。
10.进一步加大扶贫工作力度。切实落实国家扶贫攻坚计划,继续执行扶持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各级政府都要增加对扶贫开发的投入,搞好以工代赈,增加并管好用好各项扶贫资金。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扶贫开发工作,加强发达地区对贫困地区的支援,继续巩固和发展各种形式的对口扶持。坚持走开发式、开放式扶贫的路子,努力改善交通、通信、电力、人畜饮水以及教育、医疗卫生条件。
(二)继续加强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
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建设,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集中力量有计划地建设一批重点骨干工程,避免盲目发展和重复建设。
1.能源工业
能源工业要适应国民经济增长的需要,逐步缓解瓶颈制约。2000年,全国一次能源生产总量由1995年的12.4亿吨标准煤增加到13.5亿吨标准煤。
坚持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大力调整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推广先进技术,提高能源生产效率;坚持能源开发与环境治理同步进行,继续理顺能源产品价格。
能源建设以电力为中心,以煤炭为基础,加强石油天然气的资源勘探和开发,积极发展新能源。
(1)电力。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依靠技术进步,提高电能利用效率。继续贯彻政企分开、省为实体、联合电网、统一调度、集资办电的方针。贯彻因地制宜、水火并举、适当发展核电的方针,同步发展电网,加快城乡电网改造和建设。
积极发展坑口电站,变输煤为输电。火电发展要与环境保护紧密结合,加快开发煤炭洁净技术,推广应用烟气脱硫技术。积极研究和应用远距离超高压输变电技术,促进水电“西电东送”和坑口电站跨区送电。水电要实行流域梯级滚动开发,大中小结合、高低水头并举、综合利用的原则。积极发展风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加强电源结构调整,限制小火电发展。从“九五”开始,新建火电厂一般都要使用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以上的高参数、高效率机组。
“九五”期间每年新增发电装机容量1600万千瓦,发电量年均增长7%左右。2000年,全国发电装机总容量达到2.9亿千瓦,发电量1.4万亿千瓦时。
(2)煤炭。贯彻执行中央和地方并举、大中小结合的方针,在保持合理开发强度的前提下,稳定东部煤炭产量,重点加速山西、陕西、内蒙古煤炭开发,积极建设一批用人少、效率高、效益好的骨干矿井。国有煤矿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转换经营机制,依靠技术进步增加产量和提高效益,结合矿区的资源条件,发展多种经营,搞好综合开发。对现有矿区实行分类指导,对乡镇煤矿要采取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实现正规合理开发,走上有序健康发展的轨道。2000年,煤炭产量达到14亿吨左右。
(3)石油天然气。加强资源勘探,增加后备储量,保持石油天然气稳步增产,并利用部分国外资源。陆上坚持“稳住东部、发展西部、油气并举、扩大开放”的方针。海上实行“继续开放、扩大自营、油气并举、稳步提高”的方针。五年新增石油探明储量38亿吨,天然气探明储量800 0亿立方米。2000年,原油产量达到1.55亿吨,天然气产量250亿立方米。改造和完善现有原油、天然气管道网络,建设新的油气输送管线。加强石油储备。
(4)能源节约和农村能源开发。加强节能立法和执法监督,制定节能标准和规范,强制淘汰高耗低效产品,大力推广高效节能产品。重点对冶金、有色、化工、建材及交通等行业进行节能技术改造。
加快农村能源商品化进程,推广省柴、节煤炉灶和民用型煤,形成产业和完善服务体系。因地制宜,大力发展小型水电、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
2.交通
以增加铁路运输能力为重点,充分发挥公路、水运、空运、管道等多种运输方式的优势,加快综合运输体系的建设,形成若干条通过能力强的东西向、南北向大通道。合理配置运输方式,贯彻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加快交通干线建设,突出解决交通薄弱环节,提高运输效率。2000年,铁路营业里程达到6.8万公里,复线率34%,电气化率27%;公路通车里程123万公里;沿海港口吞吐量10亿吨;民航运输总周转量140亿吨公里。
(1)铁路。在“八五”干网建设的基础上,做好完善配套,集中力量打通主要限制口和扩大西南通道,继续建设运煤通道,完善南北通道,强化东北通道,延长西北通道,重点建设若干条大能力干线和地区性新线。发展货运重载运输,增开旅客列车,提高行车速度。继续建设神木—黄骅第二运煤通道,建设南疆铁路。
(2)公路。继续实行以地方为主,国家为辅的方针,与经济发展相协调,重点抓好国道主干线建设,带动整个公路网的完善和配套。实行国家投资、地方筹资、社会配资、利用外资的建设投融资体制。发展重载货车、集装箱拖挂车和中高档客车。“九五”期间,集中资金重点建设4条国道主干线中的重要路段。建设部分省区市车流量大的国道及长江、黄河等公路大桥。加强国防、边防公路建设,完善配套边境口岸公路设施,加快中西部地区公路建设。
(3)沿海港口与内河航运。重点建设与运输大通道相联系的煤炭、原油、铁矿石、集装箱、滚装船运输系统。建设秦皇岛煤码头四期、天津港煤码头、黄骅港煤码头一期等工程,以及华东和华南煤炭中转储运基地。建设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宁波等集装箱码头。整治长江口、珠江口深水航道。
配套建设和改造内河航运系统,重点建设长江、西江、京杭运河等水运主通道和长江、珠江三角洲水运网。在干线航道上,采用标准化、系列化和较为现代化的船舶。提高装卸机械化和管理自动化水平。实现内河干支流直达运输和江海直达运输。
(4)民航。贯彻安全第一,正常飞行,优质服务的方针,积极推进现代化管理,确保飞行安全,提高航班正常性和服务质量。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干支衔接,突出重点,完善配套的方针,集中力量建设大型枢纽机场和省会机场。扩建首都机场,迁建广州白云机场,新建上海浦东机场。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加强机场、航管、供油、维修设施建设,空中交通管制逐步与国际接轨。根据市场需求和航线结构配置运力,提高飞机载运率。
3.邮电通信
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坚持高起点,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2000年,长途光缆线路达到21万公里,长途自动交换机总容量600万路端。
继续加强长途干线网的建设,重点建设全国联网的光缆干线。对现有微波干线进行数字化改造,建设和完善以程控交换机为主的城乡电话网。加快移动通信网建设并实现全国联网漫游,扩建和完善卫星通信网,发展数据通信网。以进一步提高邮政网运行效率为重点,提高机械化和自动化水平。建立航空、铁路、公路相结合的快速邮运干线网。
发挥国家公用通信网的主导作用和专用通信网的能力,形成全国统一的通信网络体系。采用同步数字系列等先进的通信技术,完善网络管理体制。多层次、多渠道筹集资金。国家重点建设国际通信、省际干线和中心城市的邮政电信枢纽,地方投资主要用于省内干线、市内电话等地方通信设施。
4.原材料工业
切实转换增长方式,重点是增加品种、提高质量、降低消耗,大力搞好资源综合利用,推进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竞争能力。“九五”期间主要以现有骨干企业改造扩建为主,少铺新摊子。
(1)钢铁工业。加快现有大中型钢铁企业的改造扩建,引进和开发当代先进技术,抓好铁路、汽车、造船、电力、石油等专用钢材和不锈钢生产线的配套改造和扩建。
加快淘汰化铁炼钢、平炉炼钢、横列式轧机等落后工艺设备,推广高炉喷煤、连铸、连轧技术。2000年,连铸比提高到70%以上,板管比提高到44%,人均实物劳动生产率提高到100吨。
大力节约能源,发展综合利用。吨钢综合能耗力争降到1.45吨标准煤以下,综合成材率达到88%,钢铁渣综合利用率达到85%。
(2)有色金属工业。以现有企业改造扩建为主,通过系统的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能力,增加品种,加强废渣金属回收,搞好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发展氧化铝和建设新的铜基地,有条件的地方实行煤电铝联产。2000年,10种有色金属产量达到520万吨。
加快新技术应用的步伐,采用氧化铝强化溶出、大型预焙电解铝、铜富氧熔炼、铜铝连铸连轧等新技术,降低物耗能耗,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进一步加强矿山金银等伴生产品的回收。进一步加强对钨、锡、锑、钼、稀土资源的保护。加快有色金属和半导体硅材料新产品的开发,重点是电子、机械等行业需要的高纯度材料。
(3)化学工业。大力发展煤化工、天然气化工、支农化工和精细化工,抓好基本化工的技术改造。发展支柱产业和其它产业需要的有机化工和无机化工材料,努力增加品种,提高质量。要大力加强工艺、技术和装备的自主开发,提高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三)振兴支柱产业和调整提高轻纺工业
支柱产业和轻纺工业要进一步面向市场,激发竞争活力,依靠市场配置资源。支柱产业的发展要确定有限目标,择优扶持,集中突破,提高技术起点,积极利用国外资金和技术,在引进技术的同时,加强自主开发和创新能力,形成经济规模,提高产品附加值和市场占有率。进一步调整改造提高轻纺工业,增强市场的竞争力。把引进先进技术和自主开发创新结合起来,逐步形成自己的优势。按规模经济和专业化分工的要求,调整企业组织结构,提高生产效益。
1.机械工业
重点提高电力、化肥、乙烯等大型成套装备的开发和制造水平,改进数控机床等重要基础机械以及液压、气动、密封、仪器仪表等重要机械基础件的性能和质量。努力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成套制造能力。2000年,机床产量数控化率提高到12%,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所需加工设备国内满足率达到80%以上,轿车工业所需加工设备国内满足率达到50%以上。大型火电成套设备重点开发超临界和联合循环机组。大型水电设备生产能力提高到500万千瓦,具备制造单机容量70万千瓦特大型机组、20万千瓦抽水蓄能机组和4万千瓦贯流式机组的能力。
2.电子工业
重点发展集成电路、新型元器件、计算机和通信设备,增强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信息化系统和装备的能力。对集成电路的发展实行优惠政策,继续实施集成电路专项工程。“九五”期间,6英寸、0.8微米集成电路形成工业化大生产。建成8英寸、0.5微米集成电路专项工程,投入工业性生产。研究开发0.3微米技术。
发展片式元器件、新型显示器件、光电子器件,建立计算机、外部设备及板卡等配套件的生产和出口基地。开发符合国际标准的基础软件和应用软件。抓好数字程控交换机、移动通信、光纤通信等设备的开发和生产。发展新一代数字化消费类电子产品。
3.石油化工
发展深度加工和综合利用,重点发展合成纤维、合成树脂、合成橡胶。
炼油,充分发挥现有企业潜力,大力提高企业经济规模、产品档次和质量。结合国内外两种资源,合理调整供油分配。加快发展原油、成品油储运设施,逐步发展成品油管道运输。重点改造扩建镇海、茂名、福建等炼油厂。2000年,原油加工能力达到2.24亿吨,轻质油收率提高到70%。基本停止含铅汽油的生产。
乙烯,走以改造扩建现有乙烯装置为主的道路,大型乙烯装置向45万吨以上的规模发展。重点改造扬子、金山、燕山等乙烯装置。注重乙烯原料的优质化,2000年,优质原料提高到80%。
加快发展合成纤维,建设好“八五”结转的聚酯、丙烯腈、己内酰胺工程,开工建设新的合成纤维原料工程。2000年,合成纤维主要原料生产能力增加到480万吨。
4.汽车工业
重点发展汽车零部件、经济型轿车和重型汽车,建立自主的汽车技术开发体系,实行规模经营。以大集团为主,促进汽车工业集中投资和产业重组。国家支持2~3家汽车集团向40万辆及以上的生产能力发展。促进8~10家摩托车重点企业,达到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规模。2000年,汽车产量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的90%以上。
提高零部件的投资力度和生产集中度,扶持一批重点零部件骨干企业尽快达到高起点、专业化、大批量的生产经营水平。加快建立我国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的汽车零部件生产体系。
5.建筑业和建材工业
重点建设城乡住房和公共工程,改进和提高设计水平,加强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2000年,按1995年价格,建筑业增加值达到5000亿元以上,工程质量一次交验合格率达到90%以上。逐步建立建筑市场体系,理顺建筑产品的价格,加快城市住宅建设,提高工程质量。五年建设城市住宅10亿平方米。
建材工业以调整结构、节能、节地、节水、减少污染为重点,加快老企业改造、扩建,提高单位生产线规模水平,大力增加优质产品,开发和推广新型建材及制品。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商品混凝土。限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积极利用工业废渣生产墙体材料。促进非金属矿开采加工和无机非金属材料的发展。2000年,旋窑水泥产量比重达到25%左右。
6.轻纺工业
适应国内外市场需求变化,加快结构调整和优化,大力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档次和加工深度。
调整产品结构,以创名牌和出口创汇为重点,大力开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和优质产品。提高出口产品附加值。调整布局结构,有步骤地把适宜在原料产地生产的初加工能力转到原料产地,把适宜就地加工的农牧产品加工能力转到农村,把部分劳动密集型的加工能力由东部沿海地区转到中西部地区。调整企业组织结构,加快企业的联合、改组、兼并,使规模经济显著的产业扩大企业经济规模,提高生产集中度,形成一大批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力的出口企业。
(四)积极发展第三产业
以第一、第二产业发展为基础,形成合理的规模和结构。继续发展商业和生活服务等传统产业。积极发展旅游、信息、咨询、技术、法律和会计服务等新兴产业。规范和发展金融、保险业。引导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健全资产评估、业务代理、行业协调等中介服务。改革管理体制,建立适应市场竞争的运行机制,区别情况,促进符合条件的福利型、事业型单位向经营型、企业型转变。
商业服务业,继续发展商业零售网点,完善农副产品、工业消费品和生产资料批发市场。积极发展配送中心、产需间的直达供货、代理制、连锁经营等新的营销方式。加强重要商品储备库、粮食流通通道等设施建设。加快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商业发展。适应城乡居民消费需求,开拓饮食服务业新领域,提高服务质量。
旅游业,积极开发和充分利用旅游资源,加快国际旅游业和国内旅游业的发展。搞好旅游景区开发和配套设施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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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已于2001年11月27日经厦门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2001年11月27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经营者及驾驶员的合法权益,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是指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里程和时间收费的五座以下小轿车。


  第三条 出租汽车行业应当规范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四条 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管理。


  公安、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出租汽车行业进行管理。


  第六条 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负责制定出租汽车行业职业规范,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开展行业自律,促进和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教育和督促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职业规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根据协会章程为会员提供相关的服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和管理作出重要决策前,应当征求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投诉。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有义务协助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查举报投诉案件。举报投诉经查证属实的,可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举报投诉人予以奖励。


  第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出租汽车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忠于职守、公正廉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热情服务,提高管理水平和办事效率,并接受社会监督。


  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安全营运,文明行车,热情服务,规范收费,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检查和监督。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在安全营运、文明行车、热情服务等方面成绩显著和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方面事迹突出的,可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出租汽车经营权


  第九条 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条例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出租汽车经营权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拍卖的方式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拍卖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通过拍卖取得的经营权使用期限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以单车为计算单位,每个经营权限一部车使用。在使用期限内,使用该经营权的出租汽车报废和注销《道路运输证》后,可以按规定办理更新,不需另交经营权使用费。


  第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拍卖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提出出租汽车经营权拍卖总量和拍卖方案,并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出租汽车经营权拍卖时,应当于拍卖三十日前在本地新闻媒体发布拍卖公告。公告应当写明拍卖的时间、地点、经营权数量、拍卖保证金及报名申请的时间等内容。


  第十二条 拍卖成交后一个月内,买受人应当缴清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费,并与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订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领取出租汽车经营权确认书。出租汽车经营权确认书应当载明经营权使用期限。


  买受人未缴清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费,不签订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的,该出租汽车经营权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另行组织拍卖,原拍卖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拍卖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转让、质押、继承。转让经营权须在取得经营权之日起满二年后方可进行。


  经营权转让的,转让、受让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原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与该经营权配置的出租汽车应当一并转让,但转让时已达到更新期的车辆除外。


  经营权转让、质押、继承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拍卖出租汽车经营权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财政设立的专户,专项用于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出租汽车经营者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人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可以设立出租汽车企业,也可以设立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


  第十六条 设立出租汽车企业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㈠拥有出租汽车经营权;


  ㈡注册资金五十万以上;


  ㈢配备必要的汽车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驾驶人员;


  ㈣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停车场;


  ㈤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可以委托出租汽车企业进行管理。


  委托出租汽车企业管理的,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委托双方原有的经济性质、产权和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变。


  被委托的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加强对委托管理的车辆及其驾驶员的监督管理,组织驾驶员培训,办理有关证件和车辆审验等手续,协助委托方及其驾驶员解决营运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委托方及其驾驶员收取费用应当符合规定,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人,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经营出租汽车:


  ㈠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设立出租汽车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相关资料,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㈡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有关资料,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手续;


  ㈢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出租汽车经营权确认书向有关部门办理车辆报牌入户手续;


  ㈣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有关车辆资料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车辆《道路运输证》。


  第十九条 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全部申请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发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由发证机构每年审验一次。审验不合格的,应当在发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二十条 遇有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出租汽车经营者或者驾驶员必须服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并由政府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车辆及其驾驶员的监督管理,并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填报营运统计资料。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有权拒绝非法检查、非法摊派和乱收费,并有权拒绝非法强制配备附属设施或者器具。


  第二十三条 非本市籍出租汽车除在经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出租汽车回程配载站点回程配载外,不得从事起点在本市范围内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汽车租赁服务企业不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不得提供驾驶劳务。


  第四章 驾驶员与乘客


  第二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㈠取得汽车驾驶证二年以上;


  ㈡男性年龄在五十五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㈢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㈣具有岗位服务资格证件。


  岗位服务资格证件每两年审验一次。


  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聘用无岗位服务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由无岗位服务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㈠安全、文明行车;


  ㈡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计价器使用证》;


  ㈢按规定装置岗位服务资格证件,实行亮证服务;


  ㈣保持车内整洁,不得在车内吸烟或者向车外乱扔废弃物、吐痰;


  ㈤正确使用税控计价器,按税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取车费,主动给付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㈥非经乘客同意,不得另载他人;


  ㈦按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乘客未提出要求的,应当选择距离最短的路线行驶;确需绕道的,应当事先向乘客说明;


  ㈧在设有出租汽车营业站点的场所,应当在指定的营业站点内排队载客,不得在营业站点外揽客、拉客或者从事乘车中介活动;


  ㈨提醒下车乘客携带随身物品,及时归还或者上交乘客遗失物。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中断服务。


  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拒载:


  ㈠在待租状态下,问明乘客去向后,拒绝提供载客服务的;


  ㈡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㈢在出租汽车营业站点内不服从管理人员调派的;


  ㈣已确认电召服务而不完成服务的。


  第二十八条 出租汽车暂停载客时,驾驶员应当在空车待租标志灯上设置统一的“暂停载客”标志。


  车辆需检修或者税控计价器失准失灵的,应当暂停载客。


  第二十九条 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员有权拒载:


  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武器,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㈡精神病人无人监护的、酗酒后丧失自控能力无人陪同的;


  ㈢在禁停路段要求乘坐的;


  ㈣要求驾驶员作出违反出租汽车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条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遵守下列规定:


  ㈠按税控计价器显示金额支付车费和承担依法收费设施、路段的规费;


  ㈡不得携带管制刀具、武器或者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㈢精神病人、酗酒者乘车须有人监护、陪同;


  ㈣不得在车内吸烟或者向车外乱扔废弃物,不得损坏车内设施;


  ㈤不得要求驾驶员作出违反出租汽车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其他不当行为。


  第三十一条 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付车费:


  ㈠不使用税控计价器或者不按税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取车费的;


  ㈡不给付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


  ㈢基价里程内因车辆或者驾驶员原因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运价实行统一标准。


  市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运输市场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制定和调整运价标准。


  目的地为本市范围以外的,驾驶员可以与乘客协议确定车费。


  第三十三条 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由税务部门统一管理。


  税务部门应当将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发放情况及时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第五章车辆与站点


  第三十四条 出租汽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㈠发动机排气量在一千六百毫升以上;


  ㈡废气、噪声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本市制定的标准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符合本市的标准;


  ㈢车身统一颜色,前车门喷涂经营者名称;


  ㈣在指定位置装置出租汽车标志顶灯、营运标志、税控计价器和空车待租标志,并张贴统一价格标签和监督电话号码;


  ㈤统一安装使用卫星定位无线调度报警装置;


  ㈥车容整洁、车况良好,服务设施齐全、完好;


  ㈦车号牌齐全,字迹清晰;


  ㈧税控计价器状态完好,计量准确。


  非出租汽车不得装置出租汽车标志顶灯、营运标志、税控计价器、空车待租标志及使用出租汽车的标志。


  第三十五条 出租汽车营运期间应当保持良好技术状况,按规定定期进行维护,并到具有出租汽车专业检测资格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接受综合性能的检测、定级。


  第三十六条 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技术监督部门和税务部门统一选型,由符合资质条件的技术机构安装、维修、检定。


  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应当按规定周期检定,不得私自改装、调整、维修。


  第三十七条 出租汽车达到报废标准的,应当停止营运,办理报废和营运证件注销手续,拆除、缴销出租汽车有关营运标志、设施、发票。


  经营权使用期满的车辆,未达到报废标准的,应当拆除、缴销出租汽车营运标志、设施,注销《道路运输证》,停止营运,但可以改作其他用途。


  第三十八条 出租汽车营业站点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规划、土地、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建设。


  机场、火车站、码头、汽车站、旅游景点等重要客流集散场所应当设置出租汽车免费候客营业站点;三星级以上宾馆、居住小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二个以上出租汽车专用免费候客车位。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商业中心区和主要道路上,根据道路条件和方便乘客原则,确定出租汽车禁停路段和非禁停路段,并在禁停路段设置明显的禁停标志。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竞买人在拍卖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用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无偿收回经营权。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取得经营权未满二年进行转让的,没收违法所得,无偿收回经营权。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营运,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㈠未按本条例规定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非法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


  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汽车租赁服务企业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或者提供驾驶劳务的;非出租汽车的车辆装置使用出租汽车标志顶灯、使用出租汽车标志的;


  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车辆不办理报废和营运证件注销手续而继续营运的。


  有前款第㈢项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非本市籍出租汽车从事起点在本市范围内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营运,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㈠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罚款;其中向委托方和驾驶员多收费、乱收费的,处以多收、乱收费额三至五倍罚款;


  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证》审验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审验手续的,处以二千元罚款;逾期不办理《道路运输证》审验手续的,每辆车处以五百元罚款;逾期一个月未办理审验手续或者经审验不合格,整改后仍未达到审验要求的,吊销相应证件;


  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㈣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聘用无岗位服务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的,按聘用人数每人处以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道路运输证》十日。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㈠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㈢项至第㈦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期限进行车辆维护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定级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罚款;


  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私自改装、调整、维修税控计价器或者不按规定检定税控计价器的,责令改正,暂扣《道路运输证》十五日;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证》。


  第四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岗位服务资格证件:


  ㈠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驾驶员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岗位服务资格证件从事营运活动、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岗位服务资格


  证件审验手续或者将出租汽车交由无岗位服务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的,责令停止营运,并处以五百元罚款;


  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㈡项、第㈢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百元罚款;


  ㈣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㈤项至第㈧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暂扣岗位服务资格证件十五日,并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被处以罚款的,罚款不得转嫁给委托方或者驾驶员。


  第四十六条 吊销《道路运输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停止营运,其经营权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使用年限折价回赎,并收缴出租汽车经营权确认书。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同时提请工商部门依法注销其相应的经营资格。


  出租汽车驾驶员被暂扣、吊销驾驶证的,同时分别暂扣、吊销其岗位服务资格证件。


  被吊销岗位服务资格证件的,三年内不得再申领。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暂扣车辆:


  ㈠车辆、驾驶员与营运证件记载内容不符的;


  ㈡拒绝接受依法检查或者暂扣营运证件的;


  ㈢无营运证件从事营运活动,或者被暂扣营运证件后仍然继续营运的;


  ㈣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责令停止营运的。


  暂扣车辆、营运证件的,应当分别出具扣车凭证和扣证凭证。暂扣车辆的期限不得超过七日。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决定。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责令其停止执行职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㈡不按规定核发营运证件的;


  ㈢暂扣车辆、营运证件不按规定时间上交和处理的;


  ㈣实施处罚不出具处罚决定书,实施暂扣车辆、营运证件不出具凭证的;


  ㈤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㈥故意损毁当事人证件、物品的;


  ㈦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


  ㈧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企业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二○○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过时的证据种类——当事人陈述

曹柯

当事人陈述能否成为证据种类以及作为证据对于裁判的影响力,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息息相关。随着历史时期的变革,司法制度和诉讼模式的不断变化,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种类的价值也不断改变。到了今天,伴随着现代民事诉讼模式的建立和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将当事人陈述仍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已经与司法改革的方向相悖,并且也给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各项改革措施带来了很多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本文主要从历史发展以及现实状况出发,对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种类的合理性重新进行审视。
一、将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种类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现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已成定局,在很多方面都有了突破性的进展。证据制度也由强调追求客观真实向追求法律真实的价值取向转变,特别是证据规则的创建也已提上了立法日程。在这种背景下,对当事人陈述这种传统的证据种类还局限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前的理论基础,完全忽视了当事人陈述因其自身的特征使得将其作为证据种类与现代审判方式格格不入的状况。在审判实践中,因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种类所带来的矛盾以及导致的不当操作更是层出不穷,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判人员乐于以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展开法庭调查,影响了人民法院的裁判形象。
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当事人陈述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审判人员在法庭调查时就习惯以一种特定的方式进行,即以形成一个有发生、发展和结束全过程的完整的案件事实为目标,由审判人员围绕调查目标来询问当事人,当事人是作为接受询问的客体和事实真相的提供者。除让当事人回答询问外,由于法律的规定,审判人员也会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这时所称的“证据”都是指除当事人陈述以外的其他证据种类)。但是,由于其他证据种类不能象当事人在回答询问时所作的陈述那样完整并且有针对性,而且其他证据种类一般也需要当事人加以说明,不如当事人陈述明确,所以在审判实践中,审判人员都乐于以询问当事人来展开法庭调查,以当事人提供其他证据作为一个法定手续和补充。这样的方式使法庭调查跟随审判人员预先的思路进行,审判人员能够完全控制调查的进度和方向。
然而,这样的法庭调查是以牺牲人民法院裁判形象为代价的。当事人抱怨审判人员在询问时没有给双方当事人同样陈述的机会和相同的询问态度;陈述的内容,甚至陈述的时间都由审判人员决定,当事人不能控制;对当事人陈述的效力,也是通过审判人员自由裁量来决定,并且经常发生审判人员仅根据一方当事人的陈述就转移举证责任给对方的情况。这些情况毫无疑问会使当事人感到审判人员已经先入为主,没有站在居中的立场来调查案情,并且其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只被当作了受调查的对象,其诉讼权利在法庭调查阶段无从体现。
(二)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与当事人对事实的主张混同,使得审判人员无法正确认定证据。
根据现行的证据制度,当事人陈述是一种证据种类,而当事人的主张则是证明对象,二者在概念上是容易区分的。但是,当当事人接受审判人员询问或自己进行陈述时,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与当事人对事实的主张在形式上往往是混同出现的。由于在形式上不能区分,在内容上不易区分,审判人员在法庭调查时一般都没有对当事人陈述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进行质证、认证,但在判决书中,这种未经质证、认证的当事人陈述却会被列为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而对于当事人基于传闻等违反证据排除性规则的陈述,也因其与当事人对事实的主张混同出现,审判人员也不会因其不具备证据资格而禁止其陈述。这样的当事人陈述使证据的排除性规则形同虚设,会给审判人员造成不正当的引导和印象。
另外,根据诉讼代理制度,诉讼代理人可以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这当然就包括了代理当事人提出对事实的主张。另一方面,诉讼代理人因其并非当事人本人,没有亲自经历案件事实的过程,所以不能代理当事人陈述案件的事实。但由于当事人陈述与当事人对事实的主张混同,使得审判人员经常向诉讼代理人询问案件事实。这时诉讼代理人也只能作出不确定的陈述或直接表示其不知情,从而造成调查中的尴尬。而有的审判人员在代理人陈述不知道的时候,认为是当事人故意隐瞒案情,甚至以将认定其放弃反驳的权利进行威胁,逼迫当事人的代理人给出一个在形式上是明确的但实质上代理人并没有把握的答案。这样的操作使代理人很难正确行使其代理权利,而且实际上也是强制性规定了当事人必须出庭作证。
(三) 对当事人的虚假陈述缺乏强有力的制裁措施,导致当事人虚假陈述的情况大量出现。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伪证罪的主体一般指刑事诉讼中的证人等诉讼参与人,而不包括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而在民事诉讼制度中,对当事人虚假陈述的,是作为妨碍民事诉讼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制裁。由于采用强制措施的手续烦琐,审判人员无权当庭作出,使得当事人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抱有侥幸心理,有的甚至敢公然作虚假陈述,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
为什么一种法定的证据种类与目前的诉讼模式以及审判方式之间会有如此多的冲突,会导致如此多的问题?笔者认为,原因在于将当事人陈述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是特定历史条件下遗留的产物,是建立在当时诉讼制度乃至法律理论的基础上的。由于制度环境和理论根基发生了变化,在传统诉讼模式向现代诉讼模式转型的过程中,将当事人陈述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的意义也越来越弱,最终导致了其不能在现代的诉讼制度中存续下去。下面就从历史的变革以及现代诉讼模式带来的变化进一步加以阐述。
(一)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种类的历史沿革。
在中国法制史上,当事人陈述一度是司法审判中传统的证据种类,在我国事实裁判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也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早在夏商周时代,在奴隶制国家的法律中都或多或少的包含了将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进行裁判的内容。在《周礼 . 秋官 . 小司寇》中就记载了“以五声听狱诉,求民情”制度,强调了裁判者通过当事人回答询问时的外部表情和神态来推断当事人的陈述是否有理,审查当事人供词中的矛盾,对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形成内心确信并作为裁判的根据。该制度被看作是我国古代司法经验的总结,充分反映了当时奴隶制社会控告式诉讼模式的特征。进入封建时期后,我国司法制度中纠问式诉讼模式的特征十分明显。这种诉讼模式下,在继承“以五声听狱诉,求民情”制度的基础上创立了“断罪必取输服供词”的原则,即定罪必须取得被告人认罪的供词。 认为囚犯在受审时亲口供述的犯罪事实都是真实可信的,必须罪从供定,使得被告成为了追究责任的客体、一个被拷问的对象和供词的提供者。这时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集中表现为被告的供述。裁判官吏的询问是审判程序的主线,通过刑讯制度、反坐制度和伪证制度等来确保裁判者的询问得到真实的案情。这种审判方法一直延续到了清代。从鸦片战争之后到解放前虽然引进了不少西方先进的证据制度形式,但实践的做法却与立法相去甚远。直到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证据制度才抛弃了传统的做法,借鉴了前苏联的相关立法,严禁刑讯逼供,不轻信口供,规定了当事人不陈述的不影响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等符合近代社会发展的证据制度,赋予了当事人一定的诉讼地位,恢复了被告与原告之间平衡的诉讼关系,体现了司法制度中的人道主义精神。而当事人陈述此时仍被列为主要的民事证据种类之一,其出发点是为了追求客观真实的价值目标,寄期望于亲身经历了有关情况的当事人由于希望得到公正判决而能够做到实事求是的进行陈述,协助法院迅速查清案情。 在这段历史时期,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特征在这种证据制度下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二)在向现代诉讼模式转型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变化。
1、当事人诉讼地位的转化。
在传统的审判模式中,当事人只有提供案件事实真相的义务而没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尽管在新中国成立后赋予了当事人一定的诉讼地位,但在超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下,当事人也只是配角,整个审判过程还是由审判人员主宰。在这种审判模式下,当事人陈述主要是作为裁判者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甚至是进行裁判的主要依据。
在进入现代审判模式的今天,辩论主义的审判模式下的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诉讼权利,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处理意见和对事实的主张逐渐占据了审判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在调查过程中,法官相应的退居到次要、消极的位置。在这种情况下,再将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便会出现在程序上或实体操作上的各种问题,特别是导致了当事人陈述与当事人就事实的主张相混同的问题。
2、证据的概念新的发展。
对于证据的内涵,传统的事实说或根据说都不能适应现代民事诉讼的发展,追求“客观真实”的价值目标逐渐被追求“法律真实”的价值目标所代替。在这种背景下,证据就是法院认定案件真实的方法。 作为方法,证据种类就不再局限于诉讼中可以作为调查对象的有形物,而是一种案件事实来源的渠道。同一类证据因来源于同一渠道,在同一标准下就只能归属于某一特定的项类,与其他项类之间不得交叉或包含。同时,作为一项特定的证据项类在概括功能上也就必须穷尽所有的证据形式。
传统的证据制度由于将证据种类定义为诉讼中可以作为调查对象的有形物, 因而把当事人陈述与另一种证据种类证人证言按照调查对象有形物的不同区分为了两种证据种类并作了不同的要求。从现代证据制度对证据种类的新定义来看,作为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都是通过知情人的陈述来证明案情的方法,应属于同一项类。传统证据制度所作的区分既是一种立法上的浪费,也不符合证据分类的要求,并且在实践中也不利于当事人以及证人如实的作证。
3、当事人自认的独立价值。
在传统的证据理论中,将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种类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认为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的陈述或对承认对方主张的陈述具有绝对的真实性,当事人陈述中的自认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而随着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现代的证据制度理论已经倾向于将当事人的自认作为一种排除争议点的方法或一种免除对方举证责任的方法,而非证据本身。 当事人的自认已经从当事人陈述的外延中脱离了出来,使得将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种类的理由显得更加乏力。
从历史的变革和现代的发展过程来看,当事人陈述的证据价值在奴隶制的控告式诉讼模式下诞生,在封建制的纠问式诉讼模式中达到鼎盛,在新中国初期的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得到重新构建。而到了现代的诉讼模式中,证据概念的变化使当事人陈述的证据形式混同于证人证言;当事人地位的变化使其举示方式与当事人对事实的主张难以区分,而且可能重现裁判者强迫当事人招供的情形;自认从当事人陈述中的脱离也使当事人陈述失去了作为证据种类的主要意义;而针对将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种类的传统理由来看,当事人因直接牵涉案件的处理结果,其陈述虚假的可能性更大,况且记忆力和判断力对其陈述准确性的影响也不亚于其他知情者;最后从现行法律规定只有当事人陈述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来看,对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独立价值实际上也是抱了最大限度进行限制的态度。这一切最终都说明随着现代诉讼模式的建立和审判方式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当事人陈述已经不适应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趋势,并且必将丧失其作为独立证据种类的价值。
三、现有制度下的弥补办法
由于在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下要将当事人陈述从证据种类中剔除出去显然于法无据,为了尽量弥补把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种类所带来的不利后果,笔者认为应强调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竭力维护人民法院居中裁判形象的责任心,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又要利用司法裁判权在合法的前提下设置一些可以解决矛盾的诉讼程序,并且对当事人在审判中的不当行为要坚决予以制裁。针对前面列举的因把当事人陈述纳为证据种类所导致的问题,下面简单罗列了一些弥补的方法。
(一)加快转化审判观念。
将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种类有着制度上的缺陷,但因其所产生的问题也不乏审判观念陈旧,公正裁判意识薄弱的原因。新的民事审判方式无论从指导原则到具体规定,都有很好的基础,审判观念的改变也纳入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具体要求。但在某些法院,传统的审判观念仍然根深蒂固,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和要求中凡是加大工作量或影响既得利益的方面往往得不到落实。审判人员通过询问当事人来展开调查的方式就显然与新的审判方式背道而驰,审判人员抱着这种老旧的审判观念不放与这些法院过于强调审判效率而忽视审判公正不无关系。其实,现行的法律规定大大削弱了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就是要敦促审判人员把调查的重点集中到其他证据种类上去;而正在进行的裁判文书改革着重强调对证据的分析和认定,也是要扭转落后的调查方式。所以,改变法庭调查的陈旧方式在制度上已有了充分的依据,关键就在于如何尽快转化审判观念,促使审判人员切实的把审判公正放在第一位。笔者认为,通过二审法院进行监督是一种最有效的方式。对于违反程序公正或蔑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二审法院应当发回重审,相成之上而下强有力的监督体系。
(二)灵活设置审判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有效的审理案件,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不少法院都在试点一些新的审判程序,一些成功的经验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用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了认可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为了解决当事人陈述与当事人对事实的主张相混同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规定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中,当事人除了陈述起诉状的内容以外不得陈述对任何事实的主张,更不能发表对法律适用或案件处理的意见,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都应作为证据在证据交换程序中向法庭提出;而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的陈述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体现,对于当事人要将所陈述的事实作为证据的,应由该当事人说明其没有按照限期举证的要求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中进行陈述的原因,并由其承担相应的后果。当然,这种操作现在缺乏证据失效制度的强制性规定作为后盾,但对于没有合法原因不按期举证的可以作为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加以制裁。
(三)坚决执行制裁措施。
法院的权威除了公正的裁判形象以外,还体现在对无视法院和法律庄严的行为予以坚决的制裁。审判人员在法庭调查过程中的神圣职责就在于通过合法真实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提供虚假证据、作伪证都是对审判人员、人民法院乃至我国法律的亵渎和挑衅。尽管现行法律对审判人员制裁伪证行为有很多束缚,但我国的法律也是决不允许当事人欺骗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虚假陈述的行为,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内部应把强制制裁的实权下放到合议庭,把院长审批淡化到一种手续的地位,这样才能真正维护人民法院的形象,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四、对制度重构的展望
上面提到现行制度下的弥补方法毕竟只是权宜之计,真正要解决把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种类所带来的问题还是要对证据种类进行重新划分。当事人陈述不适宜再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可以将其纳入证人证言的范畴(根据现行法律对证人的定义,并没有将当事人排除在外),适用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规定。当然,由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也有着不同于证人的诉讼地位,还应为当事人出庭作证设立一些有别于证人作证的程序,如当事人不必在庭审期间回避,但未经法庭允许其所作陈述不得作为证据,当事人也可以传唤对方当事人作为证人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等。总之,通过重新构建当事人陈述制度,将当事人的证人身份与其作为诉讼主体的身份区别开,既促使当事人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又不妨碍当事人积极行使其诉讼权利,最终满足现代民事诉讼模式的需要。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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