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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食品工业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5 14:04:38  浏览:86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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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食品工业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食品工业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淮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工业行业管理,逐步建立健全食品工业行业管理体系,促进我市食品工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工业是多家经营、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综合性产业,需要从全行业加强统筹、协调,促进食品工业的全面发展。
第三条 凡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合法营业执照,从事粮油、屠宰加工、糖果糕点、饮料罐头、调味品、饮料酒等二十四大类食品的生产和加工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其他行业、社会团体、学校、部队所办的附属食品加工业),均属于食品工业行业管理的范围。
第四条 食品工业行业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发展食品工业的方针、政策,认真做好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服务、监督工作,不断提高食品工业行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食品工业办公室。市食品工业办公室是全市食品工业行业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市食品工业行业的归口管理,业务上接受上级食品工业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全市各食品工业企业的主管部门在业务上接受市食品工业办公室的指导。
第六条 对我市范围内的食品工业企业将逐步推行生产许可证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家和省颁发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种类外,其它食品的生产和加工均由市食品工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核发生产许可证。
市食品工业办公室应对全市现有食品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普查,分期分批核发企产许可证。今后,没有领取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和加工。
第七条 食品工业行业管理部门主要以协调、服务为宗旨,其主要职能是:
(一)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总体规划,按照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食品工业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按照规划审查和编报全市食品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新产品开发、技术引进、科研开发的计划与项目。
(二)负责统筹全市食品工业企业的合理布局。凡在我市新开办食品工业企业,应先由市食品工业办公室审查提出意见,再到卫生部门申请取得卫生许可证,最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非因触犯法律的食品工业企业的关、停、并、转,须经市食品工业
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论证同意后;按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三)负责对切实用于拾遗补缺、技术开发、扶持重点项目、原材料、基地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和物资的分配及监督使用。
(四)贯彻和监督实施上级下达的各项指令性计划。
(五)协助有关部门检查监督食品工业企业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管好所辖范围内食品工业的产品质量;查处伪劣食品(含经销部门),维护消费者利益。
(六)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食品工业优质食品的评定,并向上级评委申报和发布。归口管理和组织全市食品工业行业开展创优夺名牌活动和新产品开发工作。
(七)核发生产许可证。
(八)收集和整理食品工业行业的经济发展信息、企业管理信息和科技信息。各食品工业企业向经济部门上报的各种月、季、年报表,要同时报送市食品工业办公室。
(九)协调全市食品工业企业的经济联合,指导和促进企业间的横向经济联合和专业化协作,组织全市食品工业企业与国内外经济技术的合作交流。
(十)参与对食品工业企业的职工教育和人才开发,组织培训全行业需要的人才;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全市食品工业行业的技术职称、工人技师的考评推荐和晋升工作。
(十一)协助食品工业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抓好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配合有关部门搞好企业管理升级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全市食品工业企业实行行业管理后,其隶属关系、计划物资分配渠道和产、供、销渠道不变。
第九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食品工业企业主管部门应协同市食品工业办公室搞好行业管理工作。市食品工业办公室应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共同促进食品工业的发展。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得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市食品工业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市食品工业行业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或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市食品工业办公室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工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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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倾销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反倾销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2年12月13日


  第一条 为保证反倾销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在反倾销立案公告以及反倾销裁定公告(以下简称反倾销公告)中确定反倾销立案调查的产品范围和适用反倾销措施的产品范围(以下简称反倾销产品范围),海关自公告规定之日起实施。
  第三条 反倾销公告实施后,反倾销产品范围的调整均需在外经贸部相关对外公告中确定,海关自公告规定之日起实施。
  第四条 外经贸部反倾销公告产品范围的调整程序按本规则进行。
  反倾销公告产品范围的调整程序包括申请程序和外经贸部受理申请、调查、决定及公告程序。
  第五条 申请程序:
  (一) 反倾销立案公告后,有关利害关系方对调查产品范围提出异议,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或经外经贸部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向外经贸部提出调整调查产品范围的申请。
  (二) 反倾销初裁公告后,有关利害关系方对适用反倾销措施的产品范围提出异议,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或经外经贸部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向外经贸部提出调整适用反倾销措施的产品范围的申请。
  (三) 本规则所称利害关系方是指反倾销申请人、国外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
  (四) 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六条 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申请人名称及其简况,申请调整的产品;
  (二) 要求调整的理由、理由的详细说明及相关证据;
  (三) 申请调整产品的详细描述和说明。产品按如下顺序依次描述:税则号、物理特征、化学特性等,描述至能够体现该产品的唯一性和排他性;上述描述方式无法体现该产品的唯一性和排他性时,需详细说明产品的用途;
  (四) 申请调整的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异同点的详细描述和说明;
  (五) 国外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及下游用户;
  (六)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合法授权人的盖章或签字。
  第七条 受理、调查、决定和公告程序:
  (一) 外经贸部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书进行核对,对符合第六条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
  (二) 外经贸部通过问卷、实地核查、听证会等方式对申请内容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和核查;
  (三) 外经贸部对申请内容的合理性和包括反倾销申请人在内的各利害关系方的利益进行调查,对产品的描述和说明等情况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进行论证;
  (四) 按照上述程序规定,对符合反倾销产品范围调整条件的申请,外经贸部可以对反倾销产品范围进行调整,最迟应在最终裁定公告中对外公布;
  (五) 外经贸部没有收到调整产品范围的申请,根据对利害关系方提交材料的审查,也可以决定调整产品范围。
  第八条 涉及有关反倾销复审的,产品范围的调整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九条 本规则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第30天实施。



广州迎春花市组织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2004]61号

印发广州迎春花市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迎春花市组织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花市办(设在市工商局)反映。

二OO四年十二月八日

广州迎春花市组织管理办法

为弘扬广州迎春花市(以下简称花市)的传统文化,建立良好的运作机制,规范花市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宗旨及总体要求

  举办花市的宗旨是:弘扬优秀岭南传统文化,宣传广州城市发展新成就,展现我市经济繁荣、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景象,激励全市人民与时俱进,为把广州建设成为现代化大都市而努力奋斗。

花市的总体要求是:安全、祥和、喜庆、繁荣。

二、布局与开放肘间

(一) 布局。全市各个区(县级市)各开设一个迎春花市,地点分别是:越秀区设在教育路、西湖路;东山区设在大沙头三马路;荔湾区设在荔湾北路;海珠区设在滨江西路(人民桥至解放大桥段)和宝岗大道(滨江西路至南华西路段);天河区设在天河体育中心内;黄埔区设在黄埔体育场内;芳村区设在广州花卉拍卖中心(广州花卉博览园内); 白云区设在棠景街远景路;番禺区设在盛泰路;花都区设在永发大道。各区可根据实际提.出花市地点调整方案,报由市花市办征求市各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增城、从化市自行决定花市地点。

(二) 开放时间。花市开放时间定在每年的春节前,以每年除夕晚24时为截止时间算,越秀区、东山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花市的开放时间为3天,白云区、黄埔区花市的开放时间为5天,每天从上午8时起至晚上24时止,除夕当天花市的开放时间延至次日(年初一)凌晨2时结束。芳村、番禺、花都、从化、增城等区(县级市)花市的开放时间,由各区(县级市)政府自行决定。

各花市路段可提前10天封路(以花市开放的第一天算起),以便进行搭棚和水电安装等工作。花市举办期间,允许持花市摆卖证的摩托车(“限摩”时段的路段除外)运载鲜花进入花市。

三、花市内容

花市以传统摆卖花果形式为主,结合各地的文化特点,力求富有特色。

(一) 开展文化活动,烘托节日气氛。丰富花市内容,增加文化内涵,鼓励有条件的花市引入粤剧、杂技、歌舞等文艺团体表演,或举办书画、茶艺表演等,适当增加工艺品档位的比重。

(二) 引入特色小吃,弘扬饮食文化。经公安、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增设熟食小吃档位区,宣传具有岭南特色的干果、年货、小吃等饮食文化,注意做好消防安全和食品卫生工作。

(三) 吸引游客,扩大影响。旅游部门要将花市作为广州旅游的一项内容大力推广,吸引珠江三角洲的市民和港澳同胞到广州逛花市。市花市办负责编印每年的《花市特刊》,扩大花市的宣传效果。

(四) 规范设置,各显特色。各区(县级市)在花市主要出入口处搭建名为“广州X X区(市)迎春花市” 的主牌楼,在其余入口处搭建简易牌楼或屏风,并各自拟定花市对联。

四、职责分工

(一) 市公安部门负责花市的治安、防火、防爆、反恐等安全工作以及周边的交通安全管理。要成立花市安全保卫指挥部,负责花市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花市路段封路期间的公交线路调整和组织协调。

(三) 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花市路段周边建筑施工工地的文明施工管理及花市外围无证摆卖点的管理。

(四)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花市内摆卖秩序的管理。

(五)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花市的卫生监督和急救医疗工作。

(六) 市市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花市范围内路树的修剪以及临时占用道路的审批。

(七) 市环卫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花市场地的环卫保洁工作以及设置流动公厕。

(八) 市国土和房管部门负责花市范围内的危房安全防范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九) 广州供电分公司负责花市期间的电力供应及安全保障工作。

(十) 花市的各水电工程和搭棚承建单位负责做好花市的水电安装和搭棚工作,并保障棚架及供电线路架设的安全。

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认真做好花市期间的各项工作。

  五、花市安全工作

  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由市花市办组织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花市的安全监控、紧急疏散、安全防火、疫病应急救护、突发事件及纠纷处理等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花市安全。对因工作失职而引起安全事故的,要按照职责分工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花市举办期间,花市内路面设点的商贩要全部停业或迁出经营;花市内的建筑工地要暂停施工;花市内要适当限制车辆的进入。严禁锡纸气球、氢气球和仿真手枪、刀具等各类危险品进入花市,以保证花市的安全和良好秩序。

要做好文明收市工作,制止砸花现象,确保花市结束后恢复良好的市容环境和正常的社会秩序。

  六、花市管理
  
  花市档位要布局合理、通道畅顺,有利于维持治安、安全防火、卫生保洁等工作。

(一) 花市档位登记管理。花市档位登记工作要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可实行招投标等方式进行。具体登记办法和收费标准由各区(县级市)花市办自行确定。严禁炒卖花市档位或擅自改变原定布局进行经营,一经发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即纠正并予以处理。

  (二) 花市外围管理。花市举办期间,需增设花卉临时摆卖点的,由各区(县级市)花市办在不妨碍花市经营,不影响市容环境和交通秩序,并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依照《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和管理。

(三) 花市内广告管理。各区(县级市)花市办负责对本区(县级市)花市的广告进行管理,广告收入统一纳入各区(县级市)花市经费统筹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把关。

(四) 花市内各类活动审批。对在花市内开展的各类活动要严格审核把关。增设熟食小吃档位区或在花市内举办文化娱乐活动,须经公安、卫生、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花市内开展宣传、咨询活动,须报经所在区(县级市) 花市办批准后,在白天进行。除上述各类活动外,花市范围内原则上不宜举办其他活动。

(五) 花市经费管理。由市花市办将各区(县级市)花市经费使用的分配方案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各区(县级市)财政包干使用。各区(县级市)的花市经费由区(县级市)财政进行预、决算,由各区(县级市)花市办开设临时帐户分配使用。花市结束后,各区(县级市)花市办将花市收支情况报市花市办和市财政局审核。

七、花市的组织领导

成立市花市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分管商业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协助分管商业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工商局局长和市公安局一名副局长担任。小组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交委、市财政局、市环卫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卫生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公安消防局、市交警支队、市城市综合执法支队、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州供电分公司以及花市相关水电工程和搭棚承建单位各派一名领导组成。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工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工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派干部组成,负责处理各自职责范围的具体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将参加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成员名单于每年12月1日前报市花市办。花市举办期间,各成员单位要派一名领导和一名干部参加市花市指挥部值班工作,名单于每年1月1日前报市花市办,具体值班时间地点由市花市办另行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县级市)花市的组织领导,要相应成立区(县级市)花市指挥部,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领导担任总指挥,区(县级市)各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具体分工可参照市有关部汀的职责分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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