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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确处理在国际标准化活动中涉及香港、台湾和澳门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13:03:17  浏览:95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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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确处理在国际标准化活动中涉及香港、台湾和澳门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正确处理在国际标准化活动中涉及香港、台湾和澳门问题的通知

发布机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8.12.15
生效日期:1998.12.15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ISO及IEC国内各技术归口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中国在联合国及有关国际组织中唯一合法代表,在各项国际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的国际地位不断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为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正式成员(MemberbodyandNationalCommittee),是代表中国参加上述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但由于历史原因,中国台湾省、中国香港地区和澳门地区在不同时期、以不同身份曾经和正在参加不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各种活动。鉴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和澳门地区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为发挥这些地区技术专家在国际标准化活动中的作用,在不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前提下,原则允许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和澳门地区以各自不同身份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及各技术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活动。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外交部关于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和澳门地区在国际活动中身份的规定、ISO及IEC章程和我局与ISO、IEC在此问题上达成的协议等,为加强在国际标准化活动中涉及上述地区有关工作的管理,慎重处理在国际标准化活动中出现的港、澳、台问题,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通讯成员(Correspondentmember),只能以上述身份参加ISO大会及有关技术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活动,在上述技术组织中可以发表意见,但均没有表决权。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不是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成员,不能独立参加该委员会的活动,香港技术专家如果要参加活动可以向我国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加有关活动。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国际标准化组织活动中及各种会议文件、统计资料、标识(桌牌等)和代码中的正式称谓是: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或中国香港,英文为:TheHongKongSpecialAdministrativeRegionofChina或HongKong,China。
  四、我国台湾省不是ISO和IEC的成员,也不能独立参加上述组织的各项活动。如有需要,台湾省的技术专家可以以"中国台湾省"或"中国台北"名义向我国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加IEC工作组和ISO技术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有关活动。
  五、我国台湾省在国际标准化组织各种统计资料和代码中的正式称谓是:"中国台湾省"或"中国台北",英文为:TaiwanProvinceofChina或ChineseTaipei。
  六、我国澳门地区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办法参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参加活动的办法执行。
  ISO/IEC国内各有关技术归口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归口范围的国际标准化活动中,凡涉及到处理诸如港、澳、台专家参加ISO/IEC及各技术机构的会议、会议文件中称谓及桌牌的标识方法、技术统计资料中列名方式和国际标准草案中有关港、澳、台称谓和代码及其他与港、澳、台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有关的各项工作,必须事先请示我局同意并按照上述有关规定方可处理有关事项,
同时将有关处理情况报告外交部。
  务请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内技术归口单位提高认识,加强管理,及时请示报告,妥善处理港、澳、台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各项事宜。未经我局或外交部同意,各有关单位自行处理港、澳、台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事宜所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具体工作承担单位负全部责任。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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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缴存的营业保证金用途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缴存的营业保证金用途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期货经纪公司缴存的营业保证金的用途进行解释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同意《请示》中对期货经纪公司缴存的营业保证金用途的解释。
二、《请示》中“待批的公司”的提法不妥,易产生歧义,应为“尚未核准重新登记注册的公司”。
三、缴存营业保证金的只限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重新登记注册的公司和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尚未核准重新登记注册的公司。依照国务院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营业保证金进行严格监管。



1994年10月17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七月十九日

黄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使用管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程序,有效筹措城市建设资金,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黄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 配套费由市规划局负责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的使用由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配套费按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收,收费标准为:黄石市城区范围为65元/m2,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性交纳。
收取配套费应持有市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第五条 下列房屋建设工程项目,经审核批准可减免配套费:
(一)依法应予减免的建设项目;
(二)义务教育阶段公立中小学校、政府投资的大学和高级中学的教学用房及生活配套设施;
(三)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
(四)军事设施用房;
(五)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司法机关的办公用房;
(六)原有建(构)筑物拆除享有“拆一免二”政策的单位,在其新建房屋时可利用“拆一免二”指标冲抵新建房屋应缴的配套费;
(七)通过拍卖程序获得土地、拍卖底价中已包含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八)市政府集体研究同意减免的其他公益性、服务性基础设施。
第六条 配套费的减免,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审核后,减免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报市长办公会议通过;100万元以下的,报分管财政、城建的副市长审签。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建设项目,可以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审核程序核准后免交配套费,其他项目的配套费一律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先予收取。经审核符合减免条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核减手续后,凭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或分管副市长批准件到市财政部门办理退款。
第八条 “拆一免二”政策指标不能流通、不得转让。持有原“拆一免二”政策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只能在本单位或个人建设项目中冲抵配套费。企业无资产安置职工或资产不足安置职工、确需变现“拆一免二”政策指标用于安置职工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审核后,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审批,由市政府收购相应的“拆一免二”政策指标;企业凭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或分管副市长批准件和经社保部门审查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到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九条 对“拆一免二”指标由政府收购用于职工安置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应核定需安置的职工人数及资金数额,建立安置职工个人帐户,将收购资金直接存入职工个人帐户。
第十条 从2005年6月1日起不再实行“拆一免二”政策,城市建设实行货币拆迁。
第十一条 市发改、财政、物价、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配套费收取、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并自觉接受市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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