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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29:49  浏览:89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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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国务院有关部门主管司(局):
为了提高股票发行审批工作效率,保证股票发行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会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进行了修订,现发给你们。今后,凡企业上报有关股票发行的申报材料,请按此格式制作、送审。

附件: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
为进一步做好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对原标准格式进行了修订,经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申报材料报我会审批时,应按下列标准格式制作:
一、发行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1.标有“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字样;
2.申请企业名称;
3.申报时间;
(以下由我会填写)
4.受理时间;
5.发审会议时间;
6.审批文件签发时间。
(三)份数
1.申请材料共报12份,其中至少一份为原件。
二、发行申请材料目录
第一章 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申请的文件
1-1 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向企业下达发行计划指标的文件
1-2 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同意企业申请材料报证监会审批的文件
第二章 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2-1 省级人民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2-2 原企业(发起人)的营业执照
2-3 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若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司设立协议和章程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 发行授权文件
3-1 发行人会议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
3-2 发行申请报告
第四章 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4-1 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4-2 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的决议或者授权决议
第五章 招股说明书
5-1 招股说明书
5-2 招股说明书附件
5-2-1 财务报表及其注释和审计报告
5-2-2 盈利预测报告
5-2-3 资产评估报告
5-2-4 法律意见书
5-2-5 验资报告
5-3 招股说明书概要
注:1.招股说明书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进行编制,其中涉及的文件应为原件或其复印件。
2.《招股说明书概要》应与日后在指定报刊上公布的概要完全一致。
3.招股说明书目录各项的页码应与实际页码相符。
第六章 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经营估算书)
6-1 本次发行所筹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
6-2 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
第七章 发行申请材料的附件
7-1 辅导工作报告
7-2 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关于辅导工作的评估验收报告
7-3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的确认文件(如果土地单独评估,还需提供地方或者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关于土地评估结果的确认文件)
7-4 地方或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股权界定及持有人的批复
7-5 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
7-6 历年发放股利情况
7-7 承销协议
7-8 交易所同意安排其上市的承诺函
第八章 发行方案(含发行价格测算依据)
第九章 各中介机构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章 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需提交的文件
10-1 定向募股的招股章程(或通函)
10-2 定向募股的承销、发行情况的报告
10-3 定向募集股票的托管情况的报告
10-4 地方证券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关于股票托管情况的确认文件

10-5 内部职工持股的处理方案
10-6 地方证券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关于内部职工股清理情况的文件
注:1.每一页的页码必须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
2.页码标注的举例说明:
例如:第四章4-1节的页码标注应为:4-1-1,4-1-2,4-1-3……4-1-N。




199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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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拍摄影视作品外商所得发行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拍摄影视作品外商所得发行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来函,询问境外影视企业(以下简称外商)与国内影视机构合作的拍摄影视作品分得的发行收入应如何征税的问题。
据了解,中外合作拍摄影视作品,一般是双方签订合同,进行拍片登记,然后拍摄制作,作品由双方分别负责境内外的发行,双方分享发行收入。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外商所分得的我国境内发行收入,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版权所得。由于外商仅为在中
国进行拍摄活动而进行拍片登记,并不拥有从事影视作品发行的营业机构、场所,因此,明确如下:
对外商与中国制片商合作拍摄影片作品从中国境内分取的发行收入,属于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版权所得,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征收所得税;外商在中国境外发行影响作品所取得的收入,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不征收所得税。



1995年7月19日

关于印发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指南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指南的通知

建办科函〔2012〕7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借鉴国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经验,完善我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我部与德国政府自2005年至2011年共同组织实施了中德技术合作“中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先后在唐山、北京、乌鲁木齐和太原等城市对28栋约1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进行了综合节能改造示范。改造后的居住建筑室内热舒适性明显提高,采暖能耗明显降低。为我国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在技术、管理等方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与新建建筑节能工作有很大不同。改造通常都是在建筑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开展的,涉及居民家庭、房屋产权单位、供热单位等多个主体,在改造的实施过程中需要得到居民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具有许多特殊性。在全面总结示范工程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开展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实际,我部组织编写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指南》,现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附件: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下载: 1、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指南

http://www.gov.cn/zwgk/2012-03/19/content_209445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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