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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0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1:59:00  浏览:85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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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0号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0号

  鉴于自今年4月23日在英国苏格兰发生新城疫以来,英国本土(苏格兰、英格兰

、威尔士)再未发生新的新城疫疫情,我部确认英国本土为新城疫非疫区。从即日起同意从英国本土(苏格兰、英格兰、威尔士)进口禽鸟及其有关产品。

  鉴于北爱尔兰在今年8月19日还有新城疫暴发,故来自北爱尔兰的禽鸟及其有关

产品仍按照1997年6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0号《关于禁止从英国

进口禽鸟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执行。

                              部长 刘 江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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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政办发〔2004〕117号

关于转发新疆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是于2002年5月经国家科技部批准的36个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之一,也是目前我区第一个国家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为进一步加快园区建设和发展,把园区建设成为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基地、产业化示范基地和培训基地,使之在促进当地产业结构调整、带动农民致富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现将昌吉州关于《新疆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施行。
   二OO四年六月三十日


新疆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新疆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挥其科技创新和技术集成与示范推广作用,加速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依据科技部《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农社字〔2001〕339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问题的批复》(新政函〔2002〕15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在科技部指导下,成立新疆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园区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落实有关政策和法规的执行,指导和监督园区规划、本管理办法的实施。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园区具体事务的协调管理。
  第三条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问题的批复》精神,成立新疆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园区管委会作为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接受自治区科技厅及自治区、自治州两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指导。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园区管委会可以设置相应的工作机构,工商、税务、国土资源等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可在园区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
  第四条 园区成立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园区建设的技术指导与技术咨询。
  第五条 园区管委会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农业高新技术与其它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加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先进实用农业技术的组装集成示范与推广,应用农业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农业,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农业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培养现代农业科技人才,辐射农业高新技术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模式,并对全区农业产业的升级和农村经济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完善软硬件环境建设、加强对外宣传、采取多种形式招商引资,利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发展农业高新技术示范企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六条 园区建设纳入国家农业相关科技计划与自治区、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科技发展计划,并作为农业基本建设的主要内容。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运作、中介参与、农民受益”的原则。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开放式运营,高效服务的管理模式。
  第七条 在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园区管委会依法行使计划、财政、外贸、规划、建设等经济管理和行政管理权限。
  第八条 园区管委会设立财政局,由中国人民银行昌吉州中心支行在农业科技园区设立昌吉市国库农业科技园区支库,办理国库业务。园区内财政收支纳入昌吉市财政预算统计口径。凡在园区内注册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入园区国库。
  第九条 园区财政支出主要用于园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创新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的引导资金。
  第十条 园区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补助园区基础设施和各项公益事业建设的支出。
  第十一条 园区管委会负责对园区内农业科技试验、示范、推广等活动依法进行管理、服务和指导。
  第十二条 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园区的林业建设,加强园区林业管理。
  第十三条 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内水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建设工作。
  第十四条 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草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建设。
  第十五条 园区核心区的规划建设纳入昌吉市城市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十六条 园区除享受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在园区内兴办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其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由园区管委会依法审批,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园区管委会依法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八条 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的认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新科高字〔2001〕016号文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新科高字〔2001〕015号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园区管委会鼓励创办创业服务中心、风险投资机构等中介组织,作为促进园区发展的服务体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劳动部关于贯彻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贯彻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劳动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劳部发〔1997〕181号,以下简称《规定》),切实做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产权界定工作,促进劳服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其为扩大就业的作
用,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全面贯彻《规定》。《规定》明确了劳服企业开办初期和发展过程中的产权归属、使用主办或扶持单位实物资产的归属、劳服企业集体经济组织投入的资产归属、劳服企业中国有资产的使用等方面的具体政策,解决了劳服企业在产权归属上不清的问题。《规定》的颁布
实施,对于依法维护劳服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企业制度,巩固和发展劳服企业,充分发挥其作为再就业安置基地的作用有着重要的意义。对此,各地区劳动部门、行业部门劳服企业管理机构和劳服企业及其主办单位要把认真学习、全面贯彻落实《规定》作为
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做好劳服企业产权界定工作。
二、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劳服企业产权界定工作。各地劳动部门和行业部门劳服企业管理机构要把劳服企业产权界定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尽快制定贯彻《规定》的意见或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各地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为指导和推动此项工作
顺利开展,劳动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组成全国劳服企业产权界定联合工作小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应成立相应的联合工作小组,对劳服企业产权界定工作进行指导。
各地劳动部门要按《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并主动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地方税务部门搞好协调、密切合作,共同做好劳服企业产权界定工作。
各地区在进行劳服企业产权界定工作前,要认真做好劳服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工作需在当地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下进行。各地劳动部门作为劳服企业的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当地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进行联系,了解其工作安排,做好相应的组织工作。
行业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兴办的劳服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也应在当地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下进行,行业部门和地方劳动部门要做好相应的组织工作,其产权界定工作由各地有关部门按《规定》组织进行,行业部门要积极参与。
劳服企业协会各分支机构,要利用社团组织的优势,在咨询、培训、宣传等方面主动开展服务,积极配合做好劳服企业产权界定工作。
三、做好贯彻《规定》的培训工作。为使劳服企业产权界定工作顺利开展,各地劳动部门和行业部门劳服企业管理机构要在贯彻落实《规定》过程中,把培训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要着重抓好地方各级劳动部门、行业部门劳服企业管理机构的人员、劳服企业有关管理人员的培训。开展培
训要统一组织、统一教材、统一授课人员。要根据本地实际工作和人员情况,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培训,并合理安排培训时间,要侧重条文释义和具体操作方法的讲授,以使培训真正取得实效。
四、认真做好《规定》的宣传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劳服企业产权界定的目的、意义和相关政策,宣传劳服企业在实施“再就业工程”和促进企业深化改革中的地位和作用。宣传方式要灵活多样,将集中宣传与经常性宣传相结合,形成
一定的声势,以引起社会各界和劳服企业广大职工的关注和支持,保证劳服企业产权界定工作顺利进行。
五、以贯彻落实《规定》为契机,推动劳服企业的发展。开展劳服企业产权界定是促其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要充分利用贯彻落实《规定》的契机,用好国家在劳服企业产权界定上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尽快明晰劳服企业产权归属,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劳服企业。同时,要将贯彻落实《
规定》和促进劳服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紧密结合,相互促进。特别是要认真落实近几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为促进劳服企业发展制定的扶持政策,要通过必要的检查,推动落实工作。
各地劳动部门和行业部门劳服企业管理机构要深入基层,检查落实《规定》的情况,及时总结经验,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各地劳动部门要自下而上建立情况通报制度,经常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向全国劳服企业产权界定联合工作小组报告。



199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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