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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驻北京、上海、大连办事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0:20:42  浏览:88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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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驻北京、上海、大连办事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驻北京、上海、大连办事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1)21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省政府驻北京、上海、大连办事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省政府驻外办事处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01〕6号)精神,省政府办公厅管理省政府驻北京、上海、大连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为加强办事处的建设和管理,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二条 办事处机关实行公务员制度。人员的配备和任免,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吉林省国家公务员调任和转任暂行办法》,在选人用人上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办事处机关不得超编用人。
第三条 办事处正、副主任实行任期制。原则上主任任期5年,副主任任期4年,在同一办事处任正、副主任合计不得超过7年。特殊情况,经组织批准可以延长任职时间。
第四条 办事处正、副主任原则上不得随带家属,因特殊情况随带家属的,须经省政府主管领导批准,但不得在办事处及所属单位安排工作。
第五条 办事处正、副主任的考核和任免,按吉办发〔2001〕6号文件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应会同省委组织部每年对办事处正、副主任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及时了解和掌握他们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以及办事处的建设发展情况。
第六条 办事处机关正、副处级领导干部的任免,由办事处党组提出人选,经民主测评和组织考核后,报办公厅审核并提交办公厅党组会议审批。上报材料包括办事处党组报告、干部任免表、民主测评情况和干部考核材料。非领导职务的任免,由办事处党组研究决定,报办公厅备案。
第七条 办事处机关处级及其以下干部的调进调出,由办事处党组提出意见,报办公厅审核同意后办理。办事处不得从长春市以外地区选调干部;人员不足时也可从驻地聘请雇员,实行聘任制,不按公务员对待。
第八条 办事处机关处级及其以下从省内调入的干部实行轮换制。轮换时间一般为3年,因工作需要可延长轮换期,但最多不得超过6年。选调时,办事处必须与省政府办公厅、省人事厅、派员单位及选调者本人签订《驻外办事处干部轮换协议书》。
第九条 轮换制干部在办事处工作期间,只带党团组织关系和工资关系,不带档案和户口,家属不得随迁,工资、奖金、补贴、旅差费及其他福利等由办事处负责。
第十条 干部轮换期满回原单位时,由办事处按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派出单位对干部在办事处工作期间的表现进行全面考察,写出考察材料,存入本人档案,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办事处作为我省培养干部基地的作用。省政府办公厅、各办事处应会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做好选派后备干部和年轻干部到办事处锻炼的工作,坚持把办事处干部轮换同全省培养锻炼后备干部和年轻干部结合起来。
第十二条 办事处所属事业、企业单位的负责人实行聘任制。聘任人选由办事处党组讨论决定,履行聘任手续,并报办公厅备案。被聘任人员享受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待遇,人员解聘后,办事处不负责安排新的工作。
第十三条 办事处机关工勤人员及事业、企业单位的工人实行合同制。合同期内按国家新的劳动用工管理办法,享受相应的待遇,合同解除后,办事处及所属事业、企业单位不负责安排新的工作。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办事处财务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按照有关规定健全和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并在工作中认真执行,严肃财经纪律。
第十五条 积极推行会计委派制。办事处对下属事业、企业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选派素质较好的财会人员到所属事业、企业单位担任会计职务。明确委派会计的职责、权限及与被委派单位的关系,建立委派会计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坚持机关财务与所属事业、企业单位财务分开管理的原则,办事处不得搞内部一本帐。财务上实行收支两条线,加强成本核算,减少损失浪费。
第十七条 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办事处创收收入应按财政部《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纳入省级预算外资金财务专户管理,不得坐支、设立小金库或搞帐外帐。
第十八条 省政府办公厅应会同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加强对办事处财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原则上每年对各办事处搞一次联合检查或审计;办事处主要领导工作变动时,应及时进行离任审计。办事处应自觉地接受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办事处的国有资产是省政府委托办事处管理的,办事处具有使用权和相应的资产收益权,同时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及经营状况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健全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办事处用省财政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不得为企业贷款抵押和担保,不得变卖和转让;特殊情况需要变动和处置国有资产,办事处应提出书面申请,报省政府办公厅和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办事处购买专控商品,应提出书面申请,报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控办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 办事处除经营好从事接待服务的宾馆、招待所和为服务两地经济开展的中介活动外,不得搞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搞企业投资和经营投资。办事处参与建立的配送中心,办事处只承担管理责任,不当出资人;如果入股,可采取宾馆、招待所入股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办事处可将驻地国有资产委托所属事业、企业单位经营,并按委托经营资产的额度享有所有者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
第二十三条 办事处职工住宅除已经实行房改的,今后应全部实行公寓化管理,职工调离办事处后,原住房一律收回。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办事处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工作中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由党组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请示报告制度。办事处年中和年终应向省政府作出工作报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应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请示报告。办事处主任离开驻地7天以上的,应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
第二十六条 省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办事处主任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研究问题,部署任务。全省性的重要会议和省直有关部门召开的专业性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办事处有关人员参加。

第六章 自身建设
第二十七条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各办事处应认真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要求,把领导班子建设成政治上合格、作风上过硬、工作上勇于开拓创新的领导集体。
第二十八条 加强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各办事处应健全党团组织,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精神文明建设,建设一支精干高效、有奉献精神的干部职工队伍。
第二十九条 加强廉政建设。各办事处应建立健全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觉遵守廉洁自律方面的有关规定,做到遵纪守法,勤政务实,廉洁奉公,树立吉林省驻外机构的良好形象。


2001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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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142号

  现批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会议认为,一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精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维护社会稳定,做了大量工作,检察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检察队伍开展集中教育整顿,思想重视,措施有力,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报告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年工作的总结是符合实际的。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指出,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最高人民检察院要狠抓检察队伍建设,继续清除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要严格执行法律,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惩治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要继续努力推进司法改革,完善检察工作的各项制度,发挥人民检察院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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