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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7:17:41  浏览:84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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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


关于印发《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2003]13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各上市公司:

为了维护证券期货相关机构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提高其经审计财务资料的质量,我们制定了《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截止2004年1月1日,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规定》第十二条所指审计项目负责人的审计服务期限达到或超过五年的,也应当按照第三条至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二OO三年十月八日



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的独立性,提高证券期货相关机构(以下简称"相关机构")经审计财务资料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相关机构,是指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证券及期货经营机构、证券及期货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第三条 除本规定第七条外,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为某一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不得超过五年。

第四条 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单位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为同一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五条 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公司上市后连续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第六条 相关机构发生重大资产重组,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该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相关机构重组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连续计算。

第七条 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同一相关机构连续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在同一年度达到五年的,可以由一名签字注册会计师延期为该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 签字注册会计师已连续为同一相关机构提供五年审计服务并被轮换后,在两年以内,不得重新为该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根据本规定第七条延期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延期后被轮换的,在两年以内,不得重新为该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每年5月15日以前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会计部、财政部会计司以及负责监管被审计相关机构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的轮换情况,并将有关信息填入中国证监会网站会计部"会计资产评估机构监管数据库"。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轮换签字注册会计师的事项。

第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检查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除签字注册会计师外,会计师事务所还设有相关机构审计项目负责人的,该审计项目负责人应按照以上有关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进行定期轮换。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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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建立招标投标统一市场的若干规定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25号蚌埠市建立招标投标统一市场的若干规定

第25号


  《蚌埠市建立招标投标统一市场的若干规定》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3月15日起施行。


   市 长:张学群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蚌埠市建立招标投标统一市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使用国有资金、公共资金和其他依法必须进行的招标采购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优化政务环境和投资环境,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资金,从源头上防止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产权交易中心与原主管部门脱钩,纳入新设立的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招标中心)统一管理。

  土地招拍挂进入市招标中心实施。

  市辖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和单位设立的交易平台全部撤销。

  第三条 市招标中心的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由市监察局、招标采购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标局)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监管。

  第四条 蚌埠市区范围内下列招标投标活动(包括询价、竞争性谈判、拍卖、挂牌等)必须在市招标中心进行: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含房屋、水利、交通、公路、市政、园林、信息、装饰装修、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管线敷设等领域)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活动;

  (二)市政府本级各类集中采购项目,市辖四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药品、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选定,重要材料和机电设备等项目采购;

  (三)国有、集体产权和股权转让;

  (四)商品房开发、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工业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权的出让;

  (五)规划编制以及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

  (六)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

  (七)特种行业经营权、城市占道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出让或转让,公共债权、银行抵押权的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拍卖;

  (八)其他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资产和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前款规定的各类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必须进入市招标中心进行公开交易而未进入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行政许可、资金拨付、产权过户和使用等后期手续。

  国家、省直接组织的招标采购交易项目,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类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交易的,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后审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需要提交审验的材料目录清单。

  投资额巨大、技术要求复杂,确需采用资格预审的,应报请市招标采购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资格预审完成之后,招标人不得再对投标人进行业绩和信誉等方面的评审。采用资格预审的建设工程合格投标人少于9家的,可以适当降低资格审查条件,按照资格后审方式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第六条 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类项目的投标人,原则上不得与招标人有隶属关系或控股、参股等利益关系。投标人之间原则上不得有法律意义上的利益关系。

  第七条 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注册资本。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应体现招标效益最大化原则。

  (二)资质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资质标准承揽范围,不得擅自提高资质等级要求。

  (三)业绩条件。小型及技术要求较低的项目,一般不得设置业绩条件。

  (四)人员配置。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与实施项目需求相适应。不得对项目及技术负责人等与项目实施有关的人员设置不合理的学历、职称等歧视性条件。

  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市招标中心应当提请招标人予以更正。招标人不同意更正的,可委托专家论证或发布征求意见公告。

  第八条 建设工程类项目应当整体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项目分解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除设计施工一体化专业工程外,招标人不得分解房屋建筑工程的各分部工程。不得将房屋建筑工程的基础、门窗、涂料等项目分解发包。

  设计施工一体化专业工程确需单独发包的,应纳入总承包管理范围。

  第九条 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原则上不得划分标段;一个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技术要求相同,施工条件相似,在同一场地施工的,原则上不得划分标段。

  第十条 受施工场地或工期限制确需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循有利于引进大企业的原则,合理划分标段。

  市政道路工程施工项目每一个标段不少于2000米、投资规模不少于3000万元。

  园林绿化施工项目每一个标段投资额不少于200万元。

  路灯安装工程施工项目每一个标段不少于1000米、投资规模不少于200万元。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标段划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设有两个以上标段的,招标人不得限制投标人所投标段的数量,不得限制投标人中标标段的数量。

  第十二条 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有效低价中标(低于成本价为废标)和出售项目高价中标的评标办法。

  产权交易项目原则上采用现场竞价方式,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应按相关规定报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

  土地交易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属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采用有效最低价中标评标方式。

  第十三条 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引入国际通行的FIDIC条款,明确工程量和报价的调整及索赔程序和方式。中标后对因设计单位原因需要调整工程预算的,由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与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信息发布、查询、咨询体系,加强招标投标信息化软件开发和研究,逐步提高招标投标自动化水平,防止人为因素干扰招投标活动。

  第十五条 市招标局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市招标中心和交易行为的监管,确保招投标活动依法、公开、公平、公正。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监督管理的具体制度和措施,规范招投标行为。对重点岗位人员要加强培训,严格考核,定期轮岗。

  (二)要通过查阅资料、现场监督、受理投诉等多种方式对各类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违反规定和程序的交易行为。

  (三)规范交易参与人行为,净化招投标市场。建立交易参与人信用记录,对交易参与人有围标、串标、提供虚假信息等违反市场规则行为的,取消其进入蚌埠招投标统一市场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市监察派驻机构要对市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招标局、招标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和执行本规定情况实行监察。对其他交易参与人遵纪守法情况实施监督,对重点招标采购项目实施全程监督。

  第十七条 市发改委、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卫生局、财政局(国资委)、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司法局、审计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招标投标市场监管工作。

  第十八条 按照本规定必须进入市招标中心交易的项目一律不得在场外交易,违者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并将其作为项目单位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内容记入廉政档案。

  第十九条 对招投标活动中的渎职、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各县应参照市级招标投标统一市场的建设模式,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招标投标统一市场。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79号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十条修改为:“城市公厕是社会固定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拆扒和损毁。否则,按造价赔偿。如需动迁或拆迁,必须报请市环卫部门审批。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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