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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8:02:23  浏览:87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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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西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孙清云
                           2003年4月8日

             西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和组织,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科学技术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西安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在本市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对科学技术发展做出卓越贡献,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组织。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是西安市最高科技奖励。


  第六条 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在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中,为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出国留学人员。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予下列自然人或者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或者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生产实践、技术开发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有重大创新和创造,且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导向,经实施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
  (三)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在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或者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


  第八条 为了奖励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发展科技产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可以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技产业化奖。具体条件和细则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西安科技产业发展导向制定、发布。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项目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区、县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驻西安单位;
  (四)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五)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勘察设计大师、陕西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获得者、西安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
  (六)经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项目,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与证明材料,并提出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一条 对科学技术主要内容已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不得再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或者项目。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西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奖专家评审委员会;
  (二)制定评定奖励等级标准;
  (三)审定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四)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六)评审西安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西安市国际科技合作奖。
  市科技奖励委员会下设市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市科技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科技奖励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
  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
  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年度聘任制。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细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发布。


  第十四条 参与推荐、评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内容和评审情况、剽窃其技术成果。


  第十五条 市科技奖励办公室在收到推荐的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后,经过初步筛选和审查,应在媒体上予以公告,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组织及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填写异议登记表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自公告之日起20日内向市科技奖励办公室提出。匿名申诉、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奖励等级不在异议范围之内。


  第十六条 市科技奖励办公室负责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和处理。无异议的候选人及项目和有异议但问题已经解决的候选人及项目,均提供给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异议逾期未处理完毕的,应退回推荐单位,取消本年度参评资格,该项目第二年可以重新推荐。重新推荐后仍有同类异议的,取消参评资格。


  第十七条 专业评审工作结束后,专家评审委员会向市科技奖励委员会提出拟奖人选和项目以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八条 市科技奖励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做出拟奖人选、项目以及奖励等级的决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金额为50万元。其中1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40万元作为获奖者的科研补助经费。
  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
  市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标准、数额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在当年预算中列支,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二条 剽窃他人的发现、发明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和参评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社会力量在本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85年11月21日发布的《西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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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3〕4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八月十二日





长沙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财政部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决算进行评价审查的行为。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节约、廉洁的原则。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是本市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市级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由市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进行。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外各项资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项目,以及上级财政部门委托评审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包括政府直接融资的项目,国债转贷项目,企业或单位负责融资但需由政府筹资偿还和出台收费政策偿还的融资项目,政府以国有资产产权或使用权置换等方式安排的项目;

(四)使用科技专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五)其他与财政有关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及项目变动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的情况;

(二)项目执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情况;

(三)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四)项目单位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情况;

(五)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六)材料、设备定价合理性及执行政府采购规定情况;

(七)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采取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或者单项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项目评审额度以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计划或者年度投资计划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投资额为依据。

第十条 评审机构评审程序:

(一)制定评审方案,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及评审人员;

(二)项目单位提交或向项目单位收集评审资料;

(三)进入项目现场勘察,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进行评审;

(五)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核实、取证;

(六)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项目投资评审初步结论;

(七)处理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书面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内容、评审结论等内容,其中评审结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该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情况;

(二)该项目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该项目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

(四)评审确定的项目概、预算或决(结)算投资额,概、预算执行情况,审减、审增投资额的,应当分析说明审减、审增的原因。评审结论应当作为财政部门核拨款项、建设单位办理结算和交付资产的依据。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三)审查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

(四)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

第十三条 评审机构进行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组织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认真收集和保管评审资料;

(三)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应当向评审机构说明情况,提供资料,不得隐匿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评审初步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初步结论。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有争议的,可以向市财政部门投诉。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一)项之规定,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可能不真实、不准确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评审机构重新评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三)项之规定,评审机构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返还。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一)、(二)项之规定,项目单位不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或者拒绝说明情况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者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六条 经评审发现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评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区、县(市)财政投资评审参照本办法执行。区、县(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规定的范围和方式开展投资评审业务。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刑事被告人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罪犯如何认定立功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刑事被告人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罪犯如何认定立功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1年1月12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法(研)发〔1990〕37号《关于刑事被告人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罪犯如何认定立功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意见,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处理自首和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法律的解答》第四条规定:“立功通常是指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的”。这里所说的“其他罪犯”,包括与该被告人共同作案的其他罪犯。

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被告人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罪犯如何认定立功的请示

赣法(研)发〔1990〕37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两院及公安部《关于当前处理自首和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法律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第四条规定:“立功通常是指……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的。”在审判实践中,对《解答》所称“其他罪犯”是否包括与被告人共同作案的其他罪犯,因理解不一,直接影响对立功的统一定性和量刑。例如:南昌市熊文华、王建民、万建国盗窃一案,王建民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即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并检举在逃同案犯熊文华藏匿于四川省广元市宝轮镇董绍义家,经公安机关电告当地将熊文华(判死刑)抓获归案。王建民还按公安人员的要求用电话与同案犯万建国的妻子联系,约万建国见面,公安人员在其约定见面地点将万建国(判十五年)抓获。又如南昌县周云豹等盗窃案,主犯周云豹抓获归案后即交代了部分犯罪事实,并带领公安人员到十五个同案犯家中抓捕罪犯,抓获同案犯五人(均判有期徒刑以上)。上述两案被告人王建民、周云豹能否认定有立功表现,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解答》中所称“其他罪犯”应包括该被告人共同作案的其他罪犯。理由是被告人没有协助缉捕同案犯的法定义务,其协助公安机关缉捕同案犯的行为应属立功性质,主张对协助公安机关捕获够判有期徒刑以上罪犯的或者协助捕获罪犯多人的,认为有立功表现。王建民、周云豹积极主动协助破案人员抓获同案罪犯,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可以从宽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解答》中所称“其他罪犯”的外延仅指该被告人同案犯以外的罪犯,不包括共同作案的其他罪犯。上述被告人王建民、周云豹协助公安机关捕获同案犯,主要是公安机关利用被告人开展侦查工作的结果。不属立功行为,不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被告人没有拒绝公安机关的利用,其行为对侦查工作起了有益的作用,可作为酌定从轻情节。
我院审判委员会倾向于第一种意见。当否,请批复。
199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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