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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0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18:27  浏览:83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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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0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0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根据《关于印发〈2000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人办发〔1999〕89号)精神,为积极稳妥地做好2000年下半年各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准备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便于考生复习备考,现将《2000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时间及科目安排表》印发给你们,请及时向社会公布。各专业考试考务工作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二、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决定对经济考试中的三个专业进行调整。一是取消工业经济,增设工商管理专业;二是增设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将原劳动经济并入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三是旅游经济中的旅行社子专业2000年度暂停考试。专业调整后,报考工业经济的人员,
可报名参加工商管理专业的考试;报考劳动经济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考试;报考旅行社子专业的人员,可报名参加经济考试中相近专业的考试(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两专业的考试内容见考试大纲)。
三、根据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实际情况和各行业的要求,自2000年起,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均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参加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四、根据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的要求,国际商务师和助理国际商务师须通过专业知识、理论与实务和业务外语三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参加1999年和2000年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知识、理论与实务两科目考试并合格者,其成绩在2001年(含2001年)以前有效,在此期间达到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国家规定的相应级别合格标准后,方可取得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自2001年起,参加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知识、理论与实务两科目考试并合格的人员,必须在当年或以前举行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相应级别考试中,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外语合格证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方可取得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六、请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全国职称考试工作座谈会精神,切实抓紧做好考试各环节的准备工作,确保各项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2000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时间及科目安排表

--------------------------------------------------
| 专业名称 | 考试日期 | 时间及科目 | 备注 |
|--------|------|---------------------|----------|
| |9月22日 |下午:2:00-5:00资产评估学 | |
| |------|---------------------| |
| | |上午:9:00-11:30经济法 | |
| |9月23日 |---------------------| |
| | |下午:2:00-4:30财务会计学 | |
|注册资产评估师 |------|---------------------| |
| | |上午:9:00-11:30 | |
| | |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 |
| |9月24日 |---------------------| |
| | |下午:2:00-4:30 | |
| | |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 |
|--------|------|---------------------|----------|

| | |上午:8:00-11:30建筑设计(知识)| |
| |9月23日 |下午:2:00-3:00设计前期工作 | |
| | |3:30-6:00建筑材料与构造 | |
| |------|---------------------| |
| | |上午:8:00-11:30场地设计(作图)|一、二级注册建筑 |
| |9月24日 |下午:2:00-3:00场地设计(知识) |师考试考务工作中 |
| | |3:30-6:00环境控制与建筑设备 |的具体要求由全国 |
|一级注册建筑师 |------|---------------------|注册建筑师管理委 |
| | |上午:8:00-12:00建筑结构 |员会和人事部人事 |
| |9月25日 |下午:2:00-4:00 |考试中心另行通 |
| | |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 |知。 |
| |------|---------------------| |
| | |上午:8:00-下午:8:00 | |
| |9月26日 | | |
| | |建筑设计与表达(作图) | |
|--------|------|---------------------| |
| | |上午:8:00-11:30 | |
| | |建筑结构与设备 | |
| |9月23日 |下午:2:00-5:00 | |
| | |建筑法规、经济与施工 | |
|二级注册建筑师 |------|---------------------| |
| | |上午:8:00-下午:6:00 | |
| |9月24日 | | |
| | |建筑设计与表达(作图) | |
|--------|------|---------------------|----------|

| | |下午:2:00-4:30 | |
| |10月13日| |1、2000年首次举|
| | |经济学和价格学基本理论 |行全国统一考试, |
| |------|---------------------|原则上每两年举行 |
| | |上午:9:00-11:30法学基础知识 |一次。 |
| 价格鉴证师 |10月14日|下午:2:00-4:30 |2、符合相应条件 |
| | |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 |者。可免试《经济 |
| |------|---------------------|学和价格学基本理 |
| | |上午:9:00-11:30价格政策法规 |论》科目。 |
| |10月15日|下午:2:00-4:30 | |
| | |价格鉴证案例分析 | |
--------------------------------------------------

--------------------------------------------------
| 专业名称 | 考试日期 | 时间及科目 | 备注 |
|--------|------|---------------------|----------|
| | |上午:9:00-11:30 |符合相应条件者可 |
| |10月14日|城市规划原理 |免试部分科目。参 |
| | |下午:2:00-4:30 |加全部科目考试的 |
| |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人员,须在连续的 |
|注册城市规划师 |------|---------------------|两个考试年度内通 |
| | |上午:9:00-11:30 |过;免试部分科目 |
| |10月15日|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的人员,须在一个 |
| | |下午:2:00-5:00 |考试年度内通过。 |
| | |城市规划实务 | |
|--------|------|---------------------|----------|
| | |上午:9:00-11:30 | |
| |10月14日|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 |
| | |下午:2:00-4:30 | |
| |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 |
| 执业药师 |------|---------------------| |
| | |上午:9:00-11:30药事管理与法规 | |
| |10月15日| | |
| | |下午:2:00-4:30综合知识与技能 | |
|--------|------|---------------------|----------|

| | |上午:9:00-11:30 | |
| |10月14日|综合法律知识 | |
| | |下午:2:00-4:30 | |
| | |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 |
| 企业法律顾问 |------|---------------------| |
| | |上午:9:00-11:30 | |
| |10月15日|企业管理知识 | |
| | |下午:2:00-4:30 | |
| |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 |
|--------|------|---------------------|----------|
| | |上午:9:00-11:30 |从2000年度起,参|
| |10月14日|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 |加全部科目考试的 |
| | |下午:2:00-4:30 |人员,须在连续的 |
| |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安装) |两个考试年度内, |
| 造价工程师 |------|---------------------|通过全部科目考 |
| | |上午:9:00-12:00 |试;免试部分科目 |
| |10月15日|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的人员,须在一个 |
| | |下午:2:00-5:30 |考试年度内通过应 |
| | |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试科目。 |
--------------------------------------------------

--------------------------------------------------
| 专业名称 | 考试日期 | 时间及科目 | 备注 |
|--------|------|---------------------|----------|
| | |上午:9:00-11:30 | |
| | |中级: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 | |
| 统计 |10月15日|初级:统计学和统计基础知识 | |
| | |下午:2:00-4:30 | |
| | |中级:统计工作实务 | |
| | |初级:专业知识和实务 | |
|--------|------|---------------------|----------|
| | |上午:9:00-11:30 |审计专业中、初级 |
| 审计 |10月15日|与审计专业相关的综合知识 |的考试时间和考试 |
| | |下午:2:00-4:30 |科目名称均相同 |
| | |审计理论与实务 | |
|--------|------|---------------------|----------|
| | |上午:9:00-11:30 |经济考试中个别专 |
| 经济 |11月5日 |专业知识(中、初级) |业有所调整,考试 |
| | |下午:2:00-4:30 |内容的变化见相应 |
| | |基础理论(中、初级) |专业的考试大纲。 |
--------------------------------------------------



200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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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部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部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1995年2月14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行业总公司;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为了更好地协调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国务院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合作关系,加强中央部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中央部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中央部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协调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国务院授权部门或机构之间的分工合作关系,加强中央部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包括: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分析;
(二)国有资产统计与分析;
(三)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与产权纠纷调处;
(四)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监管;
(五)国有资产产权划转;
(六)其他。
第三条 产权司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在产权基础管理工作上与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性总公司、银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等单位对口联系的职能司。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统计及汇总报表等产权基础管理工作,培育发展并监管全国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评价国有资产的结构、分布、资产负责及经营效益状况,对国有资产重大投资项目和国家投资的分配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投资效益进行跟踪监测。
第四条 行政事业资源司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国务院文教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资源资产管理单位对口联系的职能司。其主要职责是:
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中央文教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统计和汇总报表,以及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审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参与处理产权纠纷,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登记等基础性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各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设置部内国有资产管理专职机构,受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行使本部门监管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能。
中央国家机关的国有资产,仍按国资农发〔1991〕15号通知,委托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
第六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通过建立会议制度、工作报告制度和信息交流制度,建立与国务院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专职机构的业务工作联系。
第七条 中央部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会议包括:
(一)定期工作会议,主要包括:
1.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联席会议;
2.年度中央部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会议;
3.年度行业国有资产分析报告会议。
(二)非定期工作会议,主要是根据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需要,结合实际召开的专题业务工作会议、理论研究会议等。
第八条 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交流中央部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情况;
(二)研究中央部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协调中央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合作关系;
(四)研究制定下年度中央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计划;
(五)就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向国务院提出政策建议;
(六)其他。
第九条 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的组成方式如下:
(一)会议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产权司负责人组织并主持;
(二)会议联络员由产权司、行政事业司各对口行业处负责人担任;
(三)国务院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
(四)联席会议可根据对口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组成不同类型的小组联席会议。
第十条 年度中央部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会议定于每年年底召开。其主要任务是:
(一)总结本年度中央部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二)布置下年度中央部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三)交流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先进经验;
(四)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五)其他。
第十一条 年度行业国有资产分析报告会议定于每年年中召开。其主要任务是:
(一)分析报告上年度各行业国有资产运营状况;
(二)交流各部门的行业国有资产分析工作经验;
(三)研究探讨行业国有资产分析理论和方法;
(四)就行业国有资产运营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
第十二条 中央部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定期工作会议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产权司组织召开。非定期工作会议的组织由产权司、行政事业司与有关部门商定。
第十三条 中央部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报告制度主要包括:
(一)国有资产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二)国有资产经营分析报告制度;
(三)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国务院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要求,按期递交本部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各项报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报告负有指导、服务和监督等综合管理职能。
第十五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定期编发《中央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动态》,及时报道国有资产管理法规政策、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展与经验、国有资产管理理论热点探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政策建议等信息。
第十六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每年组织对中央部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的检查评比工作,并将评比结果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本制度于1995年1月1日执行。


盘锦市畜禽屠宰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


盘锦市人民政府令

第32号



《盘锦市畜禽屠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6月8日盘锦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陈淑珍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盘锦市畜禽屠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畜禽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商务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畜禽产品加工、冷藏、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居民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畜禽,是指猪、牛、羊、驴、鸡、鸭、鹅等。

本办法所指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后胴体、肉、脏器、血液、骨、头、蹄(爪)、皮等初级产品。

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包括畜禽产品交易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集贸市场、超市等。

第四条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我市畜禽屠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畜禽屠宰及产品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畜禽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对屠宰厂(场)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监督畜禽屠宰企业对病害肉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屠宰厂(场)的屠宰检疫和监督管理;负责对畜禽产品市场流通环节的检疫和监督管理;负责对销售的畜禽产品建立可追溯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产品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管,监督检查流通领域畜禽产品的质量,严格市场准入;负责畜禽产品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或备案;负责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畜禽产品等违法行为。

(四)卫生防疫管理部门负责对畜禽屠宰企业的卫生许可、生产环节的卫生条件和运输畜禽产品车辆、工具卫生条件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经营畜禽产品市场、店铺的卫生环境以及经营者的自身健康状况监督管理。

(五)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对畜禽屠宰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负责对畜禽屠宰企业生产污水、污物处理监督管理。

(六)物价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屠宰、检疫、检验、批发交易市场服务等收费标准的制定和价格监督管理。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畜禽肉制品加工企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八)民族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清真畜禽产品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畜禽屠宰厂(场)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保护环境、便于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原则设置。

第七条凡从事畜禽屠宰必须取得合法手续后方可进行,其中生猪屠宰实行定点。畜禽屠宰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 畜禽屠宰厂(场)基础设施、机械设备和屠宰工艺流程,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程。

(二) 要有与屠宰企业规模相适应、具有专业资格证书的肉品检验人员和经过专门业务培训、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屠宰技术人员。

(三) 应具有完备的肉品检验仪器设备和病害肉无害化处理设施,并应对检验、检疫出的病害肉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病害肉进入流通市场。

(四) 畜禽屠宰产品运输应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运载工具。

第八条畜禽屠宰企业要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动物检疫员驻场实施检疫提供必要的条件,不得阻碍、抗拒动物检疫员进厂(场)实施检疫。经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应出具《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并在胴体上加盖验讫印章。

第九条市场经营和管理主体应当设立负责畜禽产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畜禽产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市场的畜禽产品安全状况并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畜禽产品市场协议准入制度,与入市经销商签订畜禽产品安全保证协议,明确畜禽产品经营的安全责任。
鼓励市场与畜禽产品生产基地、肉品加工厂“场地挂钩”、“场厂挂钩”,建立直供关系。

  (二)经销商管理制度,建立畜禽产品经销商管理档案,如实动态记录经销商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经营畜禽产品和信用记录等基本信息。经销商退出市场后,其档案应至少保存二年。禁止伪造经销商档案。

  (三)索证索票制度,对入市经营的畜禽产品实行索证索票,依法查验畜禽产品供货者及畜禽产品安全有效的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四)购销台账制度,建立或要求经销商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每种畜禽产品的生产者、品名、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规格、质量等级、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对象、联系方式、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

  (五)不合格畜禽产品退市制度,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畜禽产品禁止销售,并记录在案;对发现在本市场销售的畜禽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确认后禁止销售,并依法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建立畜禽屠宰及产品流通联合行政执法机制,打击私屠滥宰行为,整治规范畜禽产品市场经营秩序。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其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畜禽屠宰及产品流通中具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以下罚则进行处罚:

(一)市场经营和管理主体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二)未获定点屠宰资格擅自屠宰生猪的,由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罚款。

(三)畜禽屠宰企业未按操作流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畜禽的,对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的,或者加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畜禽的,由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没收并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取销其畜禽屠宰资格。

(四)对市场销售的畜禽产品发现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的,以及畜禽产品未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检验肉品品质不合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对经营者依法处罚。

第十三条对阻碍、拒绝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畜禽屠宰及产品流通中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盘锦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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