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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放活科研单位暂行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57:21  浏览:90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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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放活科研单位暂行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 第64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放活科研单位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1997年8月8日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云坤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五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放活科研单位暂行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放活科研单位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修改为:“未完成年度任期目标的所长,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第十六条修改为:“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和省有关扩大科研单位自主权的规定,尊重科研单位的自主权。任何部门不得强制科研单位设置对口机构,不得规定科研单位内部机构的人员编制,不得干预科研单位内部中层干部任免和人员合理调动,不得随意抽提、占用科研单位的资财。对因干涉所长行使正当职权而影响其目标完成的部门和个人,所长有权提出意见,由各级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对侵犯科研单位自主权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必要的行政处分。”

  三、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科研单位由于主观原因,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项目的,每超过一个季度增加回收经费10%。”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放活科研单位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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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诉讼陪审制度

付长俊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存在的人民陪审制度是一种特殊的审判制度,由于其在基层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民事诉讼程序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因此,应认定陪审制度作为民事诉讼审判的基本制度之一。
  一、陪审制度的概念
  陪审制度是指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
吸收社会公众参与案件初晴百物新是各法治国家通行的一种重要审判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在有陪审团参与的案件审理过程中,陪审团与法官有着明确的职责分工。陪审的责任在于案件事实的审理和认定。法官的职责是在陪审团认定的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案件如何适用法律作出决定。在大陆法系国家,陪审人员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陪审人员既参与案件事实的审理和认定的过程,也参与案件的法律适用过程。这种形态的陪审制度,又被称为参审制。虽然两大法系陪审制度的具体形态有许多不同,但其吸收社会普通公众参与司法审判的过程的理念则是共同的。
  二、我国陪审制度的内容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陪审制度主要有以下内容:(1)陪审制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第二审案件不实行陪审制。(2)案件是否实行陪审制,由法院决定,当事人无权决定。(3)对于哪些案件实行陪审,哪些案件不实行陪审,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由法院自行决定。(4)在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的合议庭中,对二者间的比例未作限制性规定。(5)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过程中,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陪审员不仅有权参与案件事实的审理,也有权参与案件法律适用的判断。
  三、完善陪审制度
  陪审制是我国一项法定的审判制度,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暴露出如下问题:一是从立法角度看,关于陪审制度的法律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陪审制度设立的宗旨、陪审制的法律地位、适用范围、陪审员的资格、遴选程序及具体案件陪审员的确定,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二是在司法实践中,陪审制的适用比较混乱,做法不一。陪审员法律素质低,缺乏独立性,适用率低,成效不大。目前大多数地方法院很少适用陪审制,即便适用陪审制,事实上也是陪而不审。
  对于陪审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是建立对陪审员系统的法律培训机制。陪审员的法律素质较低,是由于我国现在的社会机制所决定的,陪审员的选择多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中挑选,由于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不断完善,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仍为少数,大多数的陪审员并未通过此考试,也未系统学习过法律知识,因此,对他们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培训是基础性。
  二是基层法院应建立相应的陪审员陪审制度。针对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现象,应由基层法院自行建立相应的制度规定,对于陪审员应陪审的案件范围给予规定。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付长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柴油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柴油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1995]72号

1995-08-2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鉴于国内柴油短缺,为保证国内供应,经国务院批准,对1995年1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柴油,取消出口退税政策。对1995年1月1日以后出口柴油已经予以退税的外贸企业,其所退税款从该外贸企业其他出口货物中扣回。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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