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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有形土地市场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6:32:52  浏览:94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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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有形土地市场管理规定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莞市有形土地市场管理规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东莞市有形土地市场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革土地审批制度,建立和完善有形土地市场,规范土地交易行为,防止国有、集体土地资产流失,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国土管理部门是有形土地市场行政主管机关,具体职责是:   (一)建立和统一管理有形土地市场,制定有形土地市场发展规划、目标;

  (二)制定土地交易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负责土地交易中心的管理,制定各项管理制度;

  (四)负责土地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土地交易违法行为。

  第四条 东莞市土地交易中心是东莞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土地交易综合场所,是市国土管理部门对外办公、服务承诺的"窗口"。

  市土地交易中心隶属市国土管理部门管理,并接受同级监察部门和上级国土、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市国土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土地交易市场的管理,市建设、规划、物价、计划、外经、房管等各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市国土管理部门做好有形土地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交易范围

  第七条 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必须进入市土地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一)政府出让经营性房地产项目(指商品住宅、写字楼、商铺、酒店及高级娱乐设施,不包括工业厂房和福利住宅),及其他具有竞投性的项目用地;

  (二)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划拨或出让,因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使用条件并用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的土地;

  (三)按照年度用地计划,各镇区投放到一级土地市场的土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下列土地交易行为,必须进入市土地交易中心进行或者办理交易手续:

  (一)已办理有偿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营、合作的;

  (三)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拍卖、变卖用于清偿债务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四)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制、改造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

  第九条 下列土地管理业务,统一到市土地交易中心的办文"窗口"申办,实行"服务承诺"制度: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二)耕地占补平衡方案预审;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审;

  (四)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

  (五)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六)宗地地价评估;

  (七)土地登记、发证(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

  (八)测绘队伍资质审查、注册,测绘任务登记,测绘成果验收;

  (九)地名命名、更名;

  (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采矿许可证年检;

  (十一)经省确认的违法用地处罚;

  (十二)宗地地籍调查、放桩;

  (十三)土地举报、信访案件调处;

  (十四)公文督办处理。

  第十条 市土地交易中心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具体实施有形土地市场发展规划、目标;

  (二)受国土部门和其他单位、个人委托,组织土地招标、拍卖;

  (三)负责受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的申报,并办理报批条件初审、交易鉴证、代办土地招商、展销、洽谈项目、撮合土地交易、提供信息咨询、代收代缴土地税费等具体业务;

  (四)承担市国土管理部门对外公开办公、服务承诺的"窗口"职责,负责审查、受理、分发、清退申报资料,协助执行服务承诺工作事项;

  (五)负责搜集、储存并定期发布土地交易行情和有关政策法规信息,向社会提供土地交易信息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进入土地交易市场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向市土地交易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因改变原批准的用途、使用条件等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的,经市国土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经批准同意入市交易的,应委托省级以上国土部门批准的具备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地价,地价评估结果按权限报有确认权的国土部门确认,由国土部门核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数额,明确缴纳办法。

  第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的,经市土地交易中心初审后报市国土部门核准。

  其中涉及以减免地价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部门核定应补交地价的数额,明确缴纳办法。

  第十四条 涉及已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因改变原批准的用途、使用条件等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的,须经原出让方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进入市土地交易中心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应挂牌公告。挂牌公告期限为30日。

  第十六条 市土地交易中心可以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按审批权限确定。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是指由市国土管理部门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公开招标或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投标,经评标后确定中标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可采取下列两种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由市土地交易中心发出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市土地交易中心向特定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的资格范围、内容以及招标方式,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供地计划及地块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下列招标文件由市土地交易中心印制并向投标者提供:

  (一)投标须知;

  (二)土地使用权投标书;

  (三)出让合同样式。

  第二十一条 土地招标的决标条件,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意愿,选用以下其中一项:

  (一)在竞投期内出价最高者;

  (二)根据竞投出价与规划设计方案等,经评标小组综合评定最优者;   (三)在竞投期内最先付清规定的标价款者;

  (四)招标人提出并经交易中心同意的其他合理条件。

  第二十二条 土地招标的基本程序:

  (一)交易中心于截标前30日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招标公告视需要可在《东莞日报》、《南方日报》或其他新闻媒体上发布,也可在交易中心的公众场所挂牌公告;

  (二)竞投者报名并领取有关招标文件,资格认可;

  (三)竞投者在投标截止日前(含截止日)将标书投入指定的投票箱,交付投标保证金;

  (四)交易中心根据决标条件及程序确定中标人,并发给《中标通知书》。同时书面告知不中标者,并于决标日起3日内向不中标者退还所收保证金本金;

  (五)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应与市国土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与土地转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六)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一)、(二)项决标条件中标的中标者,应在签订出让或转让合同时,向交易中心交付相当于中标地价总额20%的定金(保证金可抵定金);

  (七)中标人按出让或转让合同付清地价款及有关税费后,由交易中心代为办理土地登记及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心在开标、决标前,应对委托人的标底、竞投人的标书内容保密;开标应在公开场合进行,并经公证部门公证。对须通过评选确定中标者的,应组成评标小组,公开评标。评标小组由7人以上单数组成,主持人由委托人或交易中心指定人员负责,其余成员在开标前1天从交易中心招标专家库中随机抽样确定。

  第二十四条 招标宗地至截标时只有1个竞投人的,交易中心可以宣布终止该宗土地招标;或者经招标人同意,按协议方式出让或转让;也可以按程序开标,如该竞投人标书达到招标底价的,可视为中标。竞投人虽有2个以上,但所有标书标价均达不到标价底线的,交易中心可以宣布终止该宗土地招标。终止招标的,交易中心应于3日内将所收保证金本金退还竞投人。

  所有标书没有达到标底条件的,市国土部门有权予以拒绝,由市土地交易中心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市国土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由市土地交易中心另行组织招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市国土管理部门和市土地交易中心损失的,中标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应当按出让合同规定期限付清地价款。逾期未付清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交部分0.05%的滞纳金。逾期60日后仍未付清的,市国土管理部门可以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中标者只支付保证金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除保证金外,中标者还支付了部分地价款的,由市国土管理部门再从地价款中扣除标价20%的违约金,其余部分予以退还。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是指在指定的时间、公开场合,在市土地交易中心授权的拍卖主持人(以下简称主持人)的主持下,竞买者按规定的方式应价,由出价最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市土地交易中心应在拍卖前30日将土地使用权拍卖的有关事宜在《东莞日报》或《南方日报》上公告。   第二十九条 下列文件由市土地交易中心印制并于公告之日起向竞买者提供:

  (一)土地使用权拍卖须知;

  (二)出让合同样式。

  第三十条 拍卖土地使用权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土地交易中心发出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

  (二)竞买者领取有关文件;

  (三)主持人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依下列规定主持拍卖活动:

  1、简介拍卖土地使用权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2、公布拍卖起叫价以及每一次应价增加数额;

  3、竞买者按规定方式竞相应价;

  4、竞得人应即时与市国土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按合同要求交付地价款。逾期未付清的,由市国土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竞买者最后应价低于底价时,主持人有权终止拍卖。

  第三十二条 竞得人不能交付地价款或拒绝签订出让合同的,应赔偿组织拍卖活动支出的全部费用。市土地交易中心将该幅土地另行拍卖的价格低于前次拍卖的成交价的,其差额部分由上述违约的竞得人负责支付。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转让双方应向市土地交易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土地使用权证;

  (二)双方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三)主管部门、董事会同意转(受)让文件;

  (四)转让协议;

  (五)其他必要文件。

  市土地交易中心对所提交材料文件进行初审,报国土部门审批。核准后,由市土地交易中心测算代收各项税费。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双方应向交易中心申请初审,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租赁登记申请表;

  (二)双方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三)土地使用证;

  (四)双方租约;

  (五)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三十七条 经市土地交易中心对所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审核土地权属的合法性及是否符合租赁登记规定。经初审合格后,报市国土部门核准及登记。

  第三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

  第三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市土地交易中心申请初审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土地权属证明;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申请表;

  (三)抵押贷款合同;

  (四)有关部门同意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书面证明;

  (五)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六)其他材料。

  第四十条 市土地交易中心对所提供资料文件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报市国土部门进行核准及登记。

  第四十一条 市土地交易中心通过现场挂牌公布或通过互联网建立信息网站,面向社会大众,发布土地政策、法规和土地市场信息公告。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各镇区投放市场的用地,在市土地交易中心挂牌交易时,应提供地块位置、面积、用途、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不在市土地交易中心进行土地交易的,房产与国土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房地产权登记,并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违反本规定,擅自办理的房地产权登记,为无效登记。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市国土管理部门和市土地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利用职权对土地交易进行不正当干预,影响土地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在土地交易中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的;

  (三)在土地交易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在土地交易工作中,受贿、索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尚不构成犯罪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市国土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市国土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关土地使用权交易的纠纷,双方可以申请市国土部门调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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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国发〔2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
(2011—2015年)

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是“十二五”时期的一项重大任务。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既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指导全国“十二五”现代农业建设和发展,编制本规划。
一、发展形势
“十二五”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是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机遇期。
(一)发展现代农业的基础更加坚实。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不断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大幅增加农业投入,有力推动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加速转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增强,粮食连续八年增产、产量连续五年稳定在5亿吨以上,棉、油、糖生产稳步发展,“菜篮子”产品供应充足,农产品质量不断提高。农业结构不断优化,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初步形成。物质装备条件显著改善,科技支撑能力稳步提高。经营体制机制不断创新,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大幅提高。对外开放迈出新步伐,农业“走出去”取得新进展。农民收入大幅提高,连续八年增幅超过6%。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农业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农业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为满足国内需求、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为应对各种风险挑战、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发展现代农业的条件更加有利。“十二五”时期,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机遇难得。一是工业化、城镇化的引领推动作用将更加明显。工业化快速发展,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为改造传统农业提供了现代生产要素和管理手段;城镇化加速推进,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为农业实现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创造了有利时机;城市人口增加和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以及扩大内需战略的实施,为扩大农产品消费需求、拓展农业功能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二是政策支持将更加强化。随着我国综合国力和财政实力不断增强,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将进一步加大,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物质基础更加牢固。三是科技支撑将更加有力。科技创新孕育新突破,全球绿色经济、低碳技术正在兴起,生物、信息、新材料、新能源、先进装备制造等高新技术广泛应用于农业领域,现代农业发展的动力更加强劲。四是外部环境将更加优化。全党全社会关心农业、关注农村、关爱农民的氛围更加浓厚,形成合力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局面,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创造性将得到进一步激发和释放。
(三)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更加迫切。国外经验表明,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时期,农业面临着容易被忽视或削弱的风险,必须倍加重视农业现代化与工业化、城镇化的同步推进和协调发展。当前,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但农业现代化明显滞后,面临着一系列严峻挑战。自然灾害多发重发,农业基础设施薄弱,抗灾减灾能力低的问题更加凸显;农业生产成本不断上升,产业化水平低,比较效益偏低的矛盾较为突出;农产品市场需求刚性增长,资源环境约束加剧,保障主要农产品供求平衡难度加大;农业劳动力素质有待提高,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能力不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任务极为艰巨;农户生产经营规模小,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组织化程度较低,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依然明显;全球粮食能源化、金融化趋势明显,国际农产品市场投机炒作及传导影响加深,我国现代农业发展面临更多的外部不确定性。
“十二五”时期,必须珍惜、抓住、用好难得的历史机遇,坚持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用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农业,用现代经营方式推进农业,用现代发展理念引领农业,用培养新型农民发展农业,着力突破瓶颈制约,努力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要求,坚持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促进农民持续较快增收为主要目标,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为主攻方向,着力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着力强化政策、科技、设施装备、人才和体制支撑,着力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农民生活水平和新农村建设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国家现代化建设提供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基础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坚持立足国内实现粮食基本自给的方针,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快构建供给稳定、储备充足、调控有力、运转高效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
——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前提下,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坚决防止以发展现代农业为名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切实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
——坚持科教兴农和人才强农。加快农业科技自主创新和农业农村人才培养,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提高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推动农业发展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和管理创新转变。
——坚持政府支持、农民主体、社会参与。强化政府支持作用,加大强农惠农富农力度,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农业,凝聚各方力量,合力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坚持分类指导、重点突破、梯次推进。进一步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因地制宜地采取有选择、差别化扶持政策,支持主要农产品优势产区建设,鼓励有条件地区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推动其他地区加快发展,全面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
(三)发展目标。
到2015年,现代农业建设取得明显进展。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供给得到有效保障,农业结构更加合理,物质装备水平明显提高,科技支撑能力显著增强,生产经营方式不断优化,农业产业体系更趋完善,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显著提高,东部沿海、大城市郊区和大型垦区等条件较好区域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
展望2020年,现代农业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基本形成技术装备先进、组织方式优化、产业体系完善、供给保障有力、综合效益明显的新格局,主要农产品优势区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

专栏:“十二五”现代农业发展主要指标类别指标
类 别 指  标 2010年 2015年 年均增长(%)
农产品
供给 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亿吨)
粮食播种面积(亿亩)
棉花总产量(万吨)
油料总产量(万吨)
糖料总产量(万吨)
肉类总产量(万吨)
禽蛋总产量(万吨)
奶类总产量(万吨)
水产品总产量(万吨)
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总体合格率(%) >5.0
16.48
596
3230
12008
7926
2763
3748
5373
94.8 >5.4
>16.0
>700
3500
>14000
8500
2900
5000
>6000
>96

>3.27
1.62
>3.12
1.41
0.97
5.93
>2.23
>[1.2]
农业
结构 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比重(%)
渔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比重(%)
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比 30
9.3
1.7 36
10
2.2 [6]
[0.7]
[0.5]
农业物
质装备 新增农田有效灌溉面积(万亩)
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
农机总动力(亿千瓦)
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
0.5
9.2
52
0.53
10
60 [4000]
[0.03]
1.68
[8]
农业
科技 科技科技进步贡献率(%)
农村实用人才总量(万人) 52
820 >55
1300 >[3]
6.8
农业生
产经营
组织 农业产业化组织带动农户数量(亿户)
奶牛规模化养殖(年存栏100头以上)比重(%)
生猪规模化养殖(年出栏500头以上)比重(%) 1.07
28
35 1.3
>38
50 3.97
>[10]
[15]
农业生
态环境 适宜农户沼气普及率(%)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33
70.2 >50
>80 >[17]
>[9.8]
农业产
值与农
民收入 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年均增长率(%)
转移农业劳动力(万人)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

5919

>8310 5
[4000]
>7
注:1.[ ]内为五年累计数;
2. 820万农村实用人才总量为2008年底数;
3.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绝对数按2010年价格计算,增长速度按可比价格计算。

三、重点任务
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关键环节入手,重点加强事关现代农业发展全局、影响长远的八个方面建设。
(一)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稳定发展粮食和棉油糖生产。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优化品种结构,提高单产和品质,加强生产能力建设,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实施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将粮食生产核心区和非主产区产粮大县建设成为高产稳产商品粮生产基地。积极推进南方稻区“单改双”,扩大东北优势区粳稻种植面积,稳步推进江淮等粳稻生产适宜区“籼改粳”。稳定小麦面积,发展优质专用品种。稳定增加玉米播种面积,积极恢复和稳定大豆种植面积,着力提高单产水平。积极开发和选育马铃薯优质专用高产品种,提高脱毒种薯供给能力。继续加强优质棉花生产基地建设,稳定发展油糖生产,多油并举稳定食用植物油自给率,基本满足国内棉花消费需求,实现糖料基本自给。
积极发展“菜篮子”产品生产。加强蔬菜水果、肉蛋奶、水产品等产品优势产区建设,扩大大中城市郊区“菜篮子”产品生产基地规模,建设海南冬季瓜菜生产基地等国家南菜北运重点生产基地。推动苹果、柑橘等优势园艺产品生产,稳定发展生猪和蛋禽,加快发展肉禽和奶牛,稳定增加水产品养殖总量,扶持和壮大远洋渔业。
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业。加强主要农产品优势产区加工基地建设,引导农产品加工业向种养业优势区域和城市郊区集中。启动实施农产品加工提升工程,推广产后贮藏、保鲜等初加工技术与装备;大力发展精深加工,提高生产流通组织化程度,培育一批产值过百亿元的大型加工和流通企业集团。强化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和产销信息引导,升级改造农产品批发市场,支持优势产区现代化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大力发展冷链体系和生鲜农产品配送。发展新型流通业态,推进订单生产和“农超对接”,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规范和完善农产品期货市场。
(二)强化农业科技和人才支撑。
增强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明确农业科技的公共性、基础性、社会性地位,加强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重大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强化技术集成配套,着力解决一批影响现代农业发展全局的重大科技问题。加快农业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步伐,加强农业科技领域国际合作。改善农业科研条件,调整优化农业科研布局,加强农业科研基地和重点实验室建设,完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启动实施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工程。组建一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完善农业科技评价机制,激发农业科技创新活力。
大力发展现代农作物种业。整合种业资源,培育一批具有重大应用前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突破性优良品种,建设一批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的良种繁育和生产基地,打造一批育种能力强、生产加工技术先进、市场营销网络健全、技术服务到位的现代种业集团。构建以产业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基地为依托、产学研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种业体系,提升种业科技创新能力、企业竞争能力、供种保障能力和市场监管能力。实施好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加快发展生物育种战略性新兴产业。
加快农业新品种新技术转化应用。加快优质超级稻、专用小麦、高油大豆、耐密玉米、双低油菜、杂交棉花、高产高糖甘蔗等新品种推广,加强小麦“一喷三防”(喷施叶面肥,防病虫害、防早衰、防干热风)、水稻大棚和工厂化育秧、玉米地膜覆盖、棉花轻简育苗移栽、甘蔗健康种苗、机械化深松整地、膜下滴灌、水肥一体化、测土配方施肥、耕地改良培肥、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秸秆综合利用、快速诊断检测等稳产增产和抗灾减灾关键技术的集成应用。推进联合育种,加快畜禽水产遗传改良进程。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机制,大规模开展高产创建,在有条件地区实行整乡整县(场)推进,力争实现优势产区和主要品种全覆盖。大力推动精准作业、智能控制、远程诊断、遥感监测、灾害预警、地理信息服务及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农村的应用。
壮大农业农村人才队伍。以实施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为抓手,大力培养农业科研领军人才、农业技术推广骨干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农村生产型、经营型、技能服务型人才。围绕农业生产服务、农村社会管理和涉农企业用工等需求,加大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力度。大力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加快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育一批种养业能手、农机作业能手、科技带头人等新型农民。支持高校毕业生和各类优秀人才投身现代农业建设,鼓励外出务工农民带技术、带资金回乡创业。
(三)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
大规模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分工协作、集中投入、连片推进的思路,拓宽资金渠道,加大投入力度,大规模改造中低产田,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加快大中型灌区、排灌泵站配套改造,新建一批灌区,大力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增加农田有效灌溉面积。加强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的田间工程建设,开展农田整治,完善机耕道、农田防护林等设施,推广土壤有机质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培肥地力技术。完善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支持政策和制度,延长各类设施使用年限,确保农田综合生产能力长期持续稳定提升。
改善养殖业生产条件。加速培育一大批设施完备、技术先进、质量安全、环境友好的现代化养殖场。加快实施畜禽良种工程,支持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开展标准化改造和建设。加大内蒙古、青海、甘肃、新疆、西藏和川西北等牧区草原畜牧业生产建设投入,加快草原围栏、棚圈和牧区水利建设,配套发展节水高效灌溉饲草基地。健全水产原良种体系,开展池塘标准化改造,建设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加强渔港和渔政执法能力建设。
加快农业机械化。全面落实农机具购置补贴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加强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减排、生产急需的农业机械研发推广,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加快推进水稻栽插收获和玉米收获机械化,重点突破棉花、油菜、甘蔗收获机械化瓶颈,大力发展高效植保机械,积极推进养殖业、园艺业、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发展农用航空。加快实施保护性耕作工程。大力发展设施农业。支持农用工业发展,提高大型农机具和农药、化肥、农膜等农资生产水平。
加强农业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加快构建监测预警、应变防灾、灾后恢复等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一批规模合理、标准适度的防洪和抗旱应急水源工程,提高防汛抗旱减灾能力。开展应对与适应气候变化、气候资源高效利用等重大技术研发应用,强化气象灾害、草原火灾监测预警预报和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加快国家人工影响天气综合基地和重点地区人工增雨抗旱防雹工程建设。加强种子、饲草料等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调运条件建设,推广相应的生产技术和防灾减灾措施,提高应对自然灾害和重大突发事件能力。
(四)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以农兽药残留标准为重点,加快健全农业标准体系。以园艺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等为重点,推行统一的标准、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集中创建一批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和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加强国家级农业标准化整建制推进示范县(场)建设。加快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健全国家、省、市(地)、县(场)四级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完善投入品登记、生产、经营、使用和市场监督等管理制度,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质量追溯、退市销毁等监管制度,健全检验检测体系。建立协调配合、检打联动、联防联控、应急处置机制。实行农产品产地安全分级管理。推动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企业建立诚信制度。
(五)提高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经营水平。
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跨越式发展。制定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综合性政策,启动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跨越发展行动。按照扶优、扶大、扶强的原则,选择一批经营水平好、经济效益高、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予以重点扶持。依托农产品加工、物流等各类农业园区,选建一批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推进龙头企业集群发展。引导龙头企业采取兼并、重组、参股、收购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支持龙头企业跨区域经营,提升产品研发、精深加工技术水平和装备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采取参股、合作等方式,与农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关系。
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带动能力。广泛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加强规范化管理,开展标准化生产,实施品牌化经营。加大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培养力度,加强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与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以及学校、酒店、大企业等直接对接,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在自愿基础上组建联合社,提高生产经营和市场开拓能力。扶持合作社建设农产品仓储、冷藏、初加工等设施。
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在依法自愿有偿和加强服务基础上,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化、专业化生产经营。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向生产和经营能手集中,大力培育和发展种养大户、家庭农(牧)场。严格规范管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规模化生产基地。实施“一村一品”强村富民工程。
(六)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增强农业公益性服务能力。加快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改善工作条件,保障工作经费,创新运行机制,健全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加强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和防控能力建设,大力推行专业化统防统治,力争在粮食主产区、农作物病虫害重灾区和源头区实现全覆盖。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完善国家动物疫病防控网络和应急处理机制,强化执法能力建设,切实控制重大动物疫情,努力减轻人畜共患病危害。
大力发展农业经营性服务。培育壮大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经纪人、龙头企业等各类社会化服务主体,提升农机作业、技术培训、农资配送、产品营销等专业化服务能力。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管理,规范服务行为,维护服务组织和农户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农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
加强农业资源保护。继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耕地质量建设,确保耕地保有量保持在18.18亿亩,基本农田不低于15.6亿亩。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大力发展节水增效农业,继续建设国家级旱作农业示范区。坚持基本草原保护制度,推行禁牧、休牧和划区轮牧,实施草原保护重大工程。加大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力度,扩大增殖放流规模,强化水生生态修复和建设。加强畜禽遗传资源和农业野生植物资源保护。
加强农业生态环境治理。鼓励使用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有机肥料,回收再利用农膜和农药包装物,加快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利用,治理和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加快开发以农作物秸秆等为主要原料的肥料、饲料、工业原料和生物质燃料,培育门类丰富、层次齐全的综合利用产业,建立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长效机制。继续实施农村沼气工程,大力推进农村清洁工程建设,清洁水源、田园和家园。
大力推进农业节能减排。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积极发展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农业,大力推广节地、节水、节种、节肥、节药、节能和循环农业技术,淘汰报废高耗能老旧农业机械,加快老旧渔船更新改造,推进形成“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的循环农业方式,不断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八)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加大示范区建设力度。高标准、高起点、高水平创建300个左右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以粮棉油糖、畜禽、水产、蔬菜等大宗农产品及部分地区特色农产品生产为重点,加大示范项目建设投入力度,着力培育主导产业,创新经营体制机制,强化物质装备,培养新型农民,推广良种良法,加快农机农艺融合,大力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努力打造现代农业发展的典型和样板。
发挥示范区引领作用。积极探索具有区域特色、顺应现代农业发展规律的建设模式。通过产业拉动、技术辐射和人员培训等,带动周边地区现代农业加快发展。引导各地借鉴示范区发展现代农业的好做法和好经验,推动创建不同层次、特色鲜明的现代农业示范区,扩大示范带动范围,形成各级各类示范区互为借鉴、互相补充、竞相发展的良好格局。
四、重点区域
综合考虑各地自然资源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业发展基础等因素,按照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梯次推进的思路,以“七区二十三带”农业战略格局为核心,着力建设重点推进、率先实现和稳步发展三类区域,引领全国现代农业加快发展。
(一)重点推进区域。包括东北平原、黄淮海平原、长江流域、汾渭平原、河套灌区、华南、甘肃新疆等“七区二十三带”的主要区域。该区域地势平坦,水土资源匹配,农业生产技术较为成熟,农业生产条件具有良好基础,是我国粮食生产核心区和棉油糖、畜禽、水产、蔬菜、水果、蚕茧等其他农产品主产区,承担着主要农产品供给保障的主体功能。加快推进该区域现代农业建设,事关全国农业现代化进程和国家粮食安全大局。
——粮食生产核心区。主要指《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确定的24个省(区、市)800个粮食生产大县(市、区、场)。“十二五”期间,继续发挥该区域粮食安全基础保障作用,调动各方发展粮食生产积极性,以建设小麦、玉米、水稻、大豆优势产业带为重点,深入开展粮食稳定增产行动,加强农田水利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提高农机装备和作业水平,大力开展高产创建和科技指导服务,推广防灾减灾增产关键技术,加快选育应用优良品种,大幅度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现代化生产水平。大力发展粮食精深加工及仓储物流业,完善粮食仓储运输设施,引导龙头企业向优势产区集聚,促进就地加工转化,提高粮食生产综合效益。
——其他主要农产品优势区。主要指《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8-2015年)》确定的棉花、油菜、甘蔗、天然橡胶、苹果、柑橘、马铃薯、生猪、奶牛、肉牛、肉羊、出口水产品等12种农产品优势区,以及蔬菜、蚕茧等农产品生产的主体区域。“十二五”期间,以建设区域内各类农产品优势产业带为重点,推动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品牌化销售,强化质量安全监管,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加工转化率。继续巩固棉油糖、水果和蔬菜等产品供给保障地位,着力强化技术装备支撑,突破瓶颈制约,提高现代化生产水平。继续巩固生猪、牛奶等大宗畜产品供给保障区的主体地位,强化出口水产品生产基地功能,加快现代养殖业发展。
(二)率先实现区域。包括环渤海、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地区和海峡西岸经济区等发达地区,以及沿海地区以外的直辖市、省会城市等大城市郊区和大型集团化垦区。该区域交通、区位、市场和人力资源优势明显,资本、技术等现代化生产要素集约化程度高,是我国集约化农业、规模化农业和多功能农业发展较好地区。加快该区域现代农业建设,对于引领全国现代农业加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东部沿海先导农业区。主要指环渤海、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地区和海峡西岸经济区等发达地区。“十二五”期间,大力发展资本、技术密集型农业,保持耕地面积不减少,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加快发展以园艺产品、畜产品、水产品为重点的高效农业、精品农业、外向型农业和生态休闲农业,探索企业化、集团化发展模式,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提高信息化、优质化和品牌化水平,提升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
——大城市郊区多功能农业区。主要指沿海地区以外的直辖市、省会城市等大城市郊区。“十二五”期间,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合理确定大城市郊区“菜篮子”产品生产用地保有数量,大力发展蔬菜、水果、花卉等高效园艺产业和畜禽水产业,提高大城市“菜篮子”产品的自给率。在稳定城市副食品供应保障能力的基础上,进一步挖掘农业的生态涵养、观光休闲和文化传承等多种功能,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农垦规模化农业区。主要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农垦、广东农垦等19个大型集团化垦区。“十二五”期间,继续发挥规模优势,全面推进机械化、标准化、品牌化、产业化发展,加快农田基础设施和现代农业装备建设,着力建设国家商品粮供给重点保障区,建设天然橡胶、棉花、糖料、牛奶、种子等大型农产品商品生产基地,提升垦区现代农业发展水平,示范带动周边地区发展,并在农业“走出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三)稳步发展区域。主要指草原生态经济区,包括北方干旱半干旱草原地区和青藏高原草原地区,涉及内蒙古、四川、西藏、甘肃、青海、新疆等13个省(区)。加快该区域现代农业建设,对于保障全国生态安全具有不可替代的战略作用。“十二五”期间,牢固树立生产生态有机结合、生态优先的基本方针,加强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稳步推进退牧还草和游牧民定居工程,加强以节水灌溉饲草地为重点的牧区水利建设,建立草原增加碳汇和生态补偿机制。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优化生产布局和畜群结构,提高科学饲养和经营水平,加强农牧互补、牧养结合,促进草畜平衡,发展生态畜牧业。
五、重大工程
围绕重点建设任务,以最急需、最关键、最薄弱的环节和领域为重点,组织实施一批重大工程,全面夯实现代农业发展的物质基础。
(一)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完善田间灌排沟渠及机井、节水、小型集雨蓄水、积肥设施、机耕道路及桥涵、农田林网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开展土地平整,落实土壤改良、地力培肥等措施,加快先进适用耕作技术推广应用,新建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4亿亩。
(二)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工程。在全国800个产粮大县(市、区、场)统筹实施水源和渠系工程、田间工程、良种繁育、防灾减灾、仓储物流和粮食加工等工程,逐步建设成为田间设施齐备、服务体系健全、仓储条件配套、区域化、规模化、集中连片的国家级商品粮生产基地。
(三)棉油糖生产基地建设工程。加强新疆、黄淮海地区、长江流域棉花生产基地建设,强化长江流域“双低油菜”和黄淮海地区花生生产基地建设,支持南方甘蔗和北方甜菜生产基地建设,着力改善田间基础设施、良种科研繁育设施等生产条件。
(四)新一轮“菜篮子”建设工程。加强园艺作物标准园建设,扩大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和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规模,强化质量安全措施。建设一批国家级重点大型批发市场和区域性产地批发市场,引导建设优质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
(五)现代种业工程。健全农作物种质资源和畜禽遗传资源保存体系,建设动植物基因信息库,研发生物育种技术,建立转基因生物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国家级农作物育制种基地,完善农作物品种试验和种子检测设施条件。支持畜禽育种场、原良种场、种公畜站、新品种培育场建设。建设水产遗传育种中心和原良种场。
(六)渔政渔港建设工程。改扩建或新建一批沿海中心渔港、一级渔港、二级渔港、避风锚地和内陆重点渔港,建设一批大型渔政船,加强渔政基地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渔政执法能力。
(七)动植物保护工程。健全六级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健全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和动物防疫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四级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防控体系,完善监测、防控、监管等设施设备。
(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工程。改扩建检验检测实验室,建设部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研究中心,补充建设一批部级专业质检中心,全方位建设市(地)级综合质检中心和县(场)级综合质检站,构建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预警平台。
(九)乡镇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工程。在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基础上,按照整合资源、注重实效、填平补齐、因地制宜、标准适当原则,改善农业技术推广、病虫害防控、农产品检验检测、农民培训等设施设备条件。
(十)农业机械化推进工程。重点支持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置大型复式和高性能农机具,加大对秸秆机械化还田和收集打捆机具配套的支持力度,改善农机化技术推广、农机安全监理、农机试验鉴定等公共服务机构条件,完善农业、气象等方面的航空站和作业起降点基础设施,扶持农机服务组织发展。
(十一)农业信息化建设工程。建设一批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示范基地和农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共享化农业信息综合数据库和网络化信息服务支持系统,开展农业物联网应用示范。
(十二)农村沼气工程。加快户用沼气、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完善沼气服务和科技支撑体系。
(十三)草原保护与建设工程。加大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实施力度,加强京津风沙源区草地治理,继续加强三江源等地区草原生态建设,开展草原自然保护区建设和南方草地综合治理,加快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改良草原3亿亩,人工种草1.5亿亩。
(十四)新型农村人才培养工程。改善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职业院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基地、农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设施条件,提高培训服务能力。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中的经营和管理骨干、农民经纪人、农产品营销大户的经营管理培训,加强对种养能手、农机手、农民信息员和涉农企业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
六、保障措施
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任务十分艰巨,必须从我国国情和农业发展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加大投入,强化措施,综合施策,建立健全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为现代农业建设取得明显进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建立农业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继续加大投入力度。按照总量持续增加、比例稳步提高的要求,不断增加“三农”投入。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的总投入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要向重大农业农村建设项目倾斜。耕地占用税税率提高后,新增收入全部用于农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计提和使用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严格执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部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的规定。积极推动土地出让收益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继续增加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规模,充分发挥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的引导作用。
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快农村金融组织、产品和服务创新,推动发展村镇银行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县域内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政策,落实和完善涉农贷款税收优惠、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和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等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发放农业中长期贷款,加强考核评价。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办法,支持其开展信用合作,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农业信贷担保组织发展,扩大农村担保品范围。加快发展农业保险,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探索完善财政支持下的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农业。各部门要主动服务“三农”,在制定规划、安排项目、增加资金时切实向农业农村倾斜。积极推动建立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关系,鼓励和促进工业与城市资源要素向农业农村配置。进一步加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调动农民参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通过组织动员和政策引导等多种途径,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与乡村结对帮扶,参与农村产业发展和公共设施建设,努力形成多元化投入新格局。
(二)加大农业支持保护力度。
坚持和完善农业补贴政策。强化农业补贴对调动农民积极性、稳定农业生产的导向作用,建立农业补贴政策后评估机制,完善补贴办法,增强补贴实效。继续实施种粮直补。落实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研究逐步扩大良种补贴品种和范围,扩大马铃薯原种和花生良种繁育补贴规模;扩大生猪、奶牛、肉牛、牦牛、绵羊、山羊等良种补贴规模。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规模,加大农机化薄弱环节生产机械补贴力度。加大动物强制免疫补贴力度,研究将布鲁氏菌病、狂犬病和包虫病等人畜共患病纳入免疫补助范围。逐步完善农业生产关键技术应用与服务支持政策,大幅度增加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良法补助。坚持和完善渔用柴油补贴政策。继续实施农业种子种苗种畜种禽免税进口优惠政策。
建立完善农业生产奖补制度。完善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提高中央财政对粮食、油料生产大县转移支付水平,继续加大对产粮大县、生猪调出大县的奖励力度,规范粮食主产县涉农投资项目地方资金配套,全面取消主产区粮食风险基金地方资金配套。稳步提高粮食主产区县级人均财力水平。全面实施和完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扩大草原生态保护、面源污染防控生态奖补范围和规模,探索实施生物农药、低毒农药使用补助政策。研究建立高耗能老旧农业机械报废回收制度,探索实施报废更新补助。
加大对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的支持力度。完善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继续实施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农业重大科研项目;建立种业发展基金;加大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在农业领域实施力度,选择部分农业科研院所予以稳定支持。将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按照种养规模和服务绩效安排工作经费,实现在岗人员工资收入与基层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平均水平相衔接,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示范县项目基本覆盖农业县(市、区、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条件建设项目覆盖全部乡镇;启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特设岗位计划。加大动物疫病防控经费投入,完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贴制度。建立和完善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补助政策。扩大粮棉油糖高产创建、园艺作物和畜牧水产养殖产品标准化创建以及农业标准化示范县项目规模。继续向农民免费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服务,扩大土壤有机质提升项目实施范围和规模。继续加大农业农村人才培养力度,对大学生涉农创业按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完善农产品市场调控机制。稳步提高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完善玉米、大豆、油菜籽、棉花等农产品临时收储政策。完善主要农产品吞吐和调节机制,健全重要农产品储备制度,发挥骨干企业稳定市场的作用。继续加强生猪、蔬菜等主要“菜篮子”产品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完善生猪、棉花、食糖、边销茶等调控预案,制定鲜活农产品调控办法。探索建立以目标价格为核心的反周期补贴制度。
(三)提高农业对外开放水平。
促进农业对外合作。提高农业“引进来”质量和水平。借助多双边和区域合作机制,加强农业科技交流合作,加大引资引智力度,提高农业利用外资水平。继续用好国外优惠贷款和赠款,加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的引进、消化和吸收力度。充分利用政府间合作交流平台,拓宽农业“走出去”渠道。
加强农产品国际贸易。强化多双边和区域农业磋商谈判和贸易促进,做好涉农国际贸易规则制定工作。进一步强化贸易促进公共服务能力,积极推动优势农产品出口。建立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外商经营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准入制度。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支持行业协会为企业维护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农业产业损害监测预警机制。运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相关措施,灵活有效调控农产品进出口。
(四)深化农业农村改革。积极推动种业、农垦等方面改革。加强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新形势下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指导和支持,发挥先行先试作用。统筹城乡产业发展,发展农村服务业和乡镇企业,制定农村二三产业加快发展的鼓励政策,落实和完善有关税收政策。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制度。统筹城乡劳动就业,健全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和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平稳有序外出务工就业、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统筹城乡社会管理,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改革,优先将农业大县纳入改革范围。
(五)强化农业法制保障。完善以农业法为基础的农业法律法规体系,研究起草农业投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快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农业综合执法。深入开展农业普法宣传教育。
(六)加强组织领导。坚持“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把粮食生产、农民增收、耕地保护作为考核地方特别是县(市)领导班子绩效的重要内容,全面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围绕规划目标任务,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完善工作机制,研究落实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统筹协调推动重大工程的实施,确保规划落到实处,努力开创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新局面。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届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1998年2月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发布)






推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制度,是市政府今年推出的一项重大举措。这不仅对增加依法行政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办事效率有着重要意义,而且有利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管理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获得土地出让的最佳社会经济综合
效益。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规定》已经1998年2月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届第九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招标人、拍卖人,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主管部门)。
本规定所称投标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但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对投标人的范围有限制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本规定所称中标人,是指按本规定所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
本规定所称竞买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但拍卖公告中对竞买人的范围有限制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本规定所称竞得人,是指按本规定所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以最高应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竞买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本规定的规定,由投标人竞投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是指拍卖人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本规定的规定,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行为。
第五条 招标人、拍卖人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市场的需求情况,实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
第六条 除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下列经营性项目用地应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
(一)居住用地
(1)独栋住宅、别墅用地;
(2)多层住宅用地;
(3)中高层住宅用地;
(4)商业、住宅混合用地;
(5)办公、公寓混合用地。
(二)商业用地
(1)饮食业用地;
(2)商业、办公混合用地;
(3)百货批发零售用地;
(4)生活用品批发零售业用地;
(5)生产资料批发零售业用地;
(6)企业经营的市场用地;
(7)渡假及娱乐用地。
(三)加油站用地
(四)招标人、拍卖人认为适宜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其他项目用地。
招标人、拍卖人对上述项目用地,可根据市场情况采取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招标、拍卖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和《房地产证》迳向市计划部门申领《投资许可证》,向招标人、拍卖人申领《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向有关部门申办其他证照。
第九条 招标、拍卖应成立招标、拍卖委员会。委员会由市土地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席由市土地主管部门的行政首长或其他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应在签定《出让合同》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和市政配套设施费(以下简称中标价或成交价)。
第十一条 对招标、拍卖出让的土地,中标人和竞得人应严格按《出让合同》的规定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市土地主管部门未经市规划委员会同意,不得更改《出让合同》规定的规划要点。

第二章 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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