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大力提高工业产品质量发展品种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42:23  浏览:91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大力提高工业产品质量发展品种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政府


关于大力提高工业产品质量发展品种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政府


(一九八四年五月二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大企业,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尽快改变我省工业产品落后的状况,努力提高企业的技术素质,促进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依靠技术进步的重要性,把大力推进技术进步,抓紧运用新的科技成果,提高产品质量,发展工业产品品种真正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来抓,尽快把工业生产转到新的、先进的技术基础上来。各地市和工业企业主管部门,都要组织各方面的技术力量,围绕开发新产
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的关键性课题,为我省九十年代经济起飞打下坚实的技术基础。
二、认真制定技术规划。各地市、部门和企业,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瞄准国内外先进水平,制定出科学技术进步规划。规划的重点要放在对国计民生影响大的拳头产品、优势产品和经济效益大的产品上。要以产品为龙头,把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技术攻关、产品质量创优升级
、采用国际标准、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各项规划有机地结合起来。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要以行业为主,条块结合,并实行明确的责任制,规划真正落到实处。技术进步规划要同生产计划一样,列入国民经济年度计划,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对规划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确
保按期完成。
三、进一步充实和加强科研机构。工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科研机构,要进一步充实健全,使之逐步成为本行业的技术开发中心;负责制定本行业的技术进步规划;研究本行业的技术,装备政策;开发本行业的新技术和新产品。厂办科研是企业加速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新产品的有效
途径。大中型企业和县级以上企业,都要建立厂办科研机构,有条件的县属企业也要建立厂办科研所或科研组,负责本企业的技术开发工作。要发动职工开展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企业要加强同大专院校和专业科研机构的联系,有计划地提出课题,组织技术攻关,并及时搞好科研成
果向生产的转移。要广泛聘请专家、教授当顾问,加强技术咨询工作。
四、加强质量管理。工业集中的城市和省直各行业都要建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充实完善检验、测试手段,健全检验制度,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县属以上企业都要设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业务主管部门,从主机厂到配套、原材料、协作件供应单位,企业从原材料进厂、加工、装配
到整机出厂以及售后技术服务,都要按系统工程方法,建立质量管理网络,形成质量保证体系。还要大力开展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关键工序要建立质量管理点,要保证产品质量的工作落实到基层。
五、实行鼓励技术进步的经济政策。各级财政要根据财力情况,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支持新技术的推广、技术攻关和新产品开发,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要从留成资金中拨出百分之十、企业要从生产发展基金中拨出百分之三十用于开发新产品、采用新技术和改进产品质量。
企业试制新产品的费用,属于原材料耗用、工资支出、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专用工卡具部分,计入新产品成本;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试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的购新费,从企业管理费中开支;有关的固定资产购置费,在
更置改造资金或者生产发展基金中开支。
国务院各部门和省首次安排试制的新产品试销价格,由企业根据成本和市场情况,参照同类产品制定,报同级物价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试销期限一般为一年,最多不超过二年。在试制、试销期间,对列入省科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下达的试制计划内的产品,自省
主管部门鉴定之日起,可免税一年。对计划外试制的新产品,经省有关主管部门鉴定确认为省新产品,并经省税务局审核批准后,也可给予免税一年的照顾。批量生产按照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再给企业定期的免税或减税照顾。减、免税的资金,企业必须专项用于开发新
产品,采用新技术,不得挪作它用。(注:关于对新产品减免税的问题,按照省税务局(85)鲁税一字14号文,关于对新产品征、免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产品优质优价政策,促进产品质量升级。要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国家经委关于进一步贯彻工业品按质论价政策的报告的通知》(即国发〔1983〕153号文件)中提出的原则执行。对地方定价范围内的国家、部、省优质产品,在保持优质产品称号期间,价格可以根
据市场情况向上浮动。上浮幅度:金质奖产品在百分之十五以内;银质奖产品在百分之十以内;部、省优质产品在百分之五以内。具体办法,按省政府鲁政发〔1983〕124号文件执行。
企业为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产品和推广应用新技术,能取得显著社会效益、而企业自身却收益不大的项目,所需资金,由银行采用少额低息贷款给予扶持。并允许企业以该项目的收益在交所得税前还款,还款期限可延长至五年。
要大力开展技术转让,搞好科研单位对企业的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促进技术进步。转让的形式,由双方签定合同。技术转让费可一次或分期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也可按产量或实现利润数提成,还可采取技术投资的方式,组织合营。厂办科研所的研究成果向生产转移,也可参照上述
办法执行。
六、建立责任制,实行奖惩办法。创优企业要建立厂长、总工程师责任制,并同主管部门签订合同。荣获金、银质奖产品的企业,厂长、总工程师和有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可奖励三至六个月企业月标准工资;完不成任务及由于质量下降而丢掉金、银牌的扣发厂长和总工程师一年的奖金

对荣获省以上优质产品企业的有关职工,按贡献大小分等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要根据经济效益大小来确定。最高限额:国家金质奖,按企业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国家银质奖,按企业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四十;部、省优质产品,按企业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荣获国家质量管理奖和省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对职工的一次性奖励,可分别按国家金质奖和银质奖的规定执行。
以上奖励,不算在原定的奖金指标内,经主管部门批准,从企业利润留成中的奖励基金列支。
为了鼓励群众性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的开展,对在科研攻关、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工作中取得重大成果、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以及荣获各级优秀质量管理成果的质量管理小组,按国务院颁发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授奖。

各级主管部门对在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也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管理混乱,粗制滥造,产品质量低劣,用户意见很大的企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进。限期内不能改进的,企业停发奖金,必要时应停产整顿,并适当扣发部分工资,停止企业利润留成,直到产品质量达到要求为止。对于玩忽职守、不负责任,造成产品低劣的要追究企业领导和
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弄虚作假,以劣充好、欺骗用户,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除包赔一定的经济损失外,还要从组织上进行严肃处理。
七、认真落实知识分子政策。要充分认识知识和知识分子在四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把有知识、有能力、懂技术、会管理、德才兼备的“明白人”,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要建立科技顾问和科技咨询机构,让他们参与技术、经济政策的制定工作;对科
技人员,要在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照顾;对有真才实学、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同志,要及时表彰奖励。要经常检查知识分子政策落实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定期分批对知识分子进行培训。要支持学术团体和工会组织的职工技术协作活动,发挥他们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八、切实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各地市、部门和企业要切实把推动技术进步的工作放到重要位置,并有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这项工作。在机构调整中,要充实和加强技术工作管理机构,以适应技术工作发展的需要。各级计划、财政、银行、物资、供销、外贸、商业等部门,都要大力支
持工业的技术进步工作。
各地市、部门和企业要按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要向广大干部、职工和科技人员广泛宣传本规定的精神,确保贯彻执行。



1984年5月2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人民政府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锦政办发〔2008〕85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人民政府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人民政府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锦州市人民政府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锦州市人民政府印章的管理,根据《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锦州市政府公文送审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用印范围及审批

  (一)报请市长审签的公文

  1.市政府上报省政府的请示、报告(含邀请省领导出席有关活动公文)、意见,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市长签批。

  2.市政府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颁发奖状、荣誉证书和登记表,向省有关部门推荐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报表等,加盖市政府印章,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由市长签批(市政府表彰决定并附名单已经市长签批的,视为已经市长签批)。

  3.市政府向市委报送文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议案,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市长签批。

  4.市财政局编制的财政总决算报表、有关专项决算报表,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市长签批。

  (二)经市长授权,可由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审签的公文

  1.各类行政执法检查、监督人员聘任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土地批件》、《革命烈士批件》等有关批件,加盖(套印)市政府公章,由分管副市长签批。

  2.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分管副市长签批。

  3.市政府与各县(市)区、各部门就某一方面工作签署的目标责任书,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分管副市长签批。

  4.市政府部门代市政府出具的行政答辩状、不予受理决定书等,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分管该部门工作的副市长签批。

  5.海域使用(填海)市级权限内审批,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分管副市长签批。

  6.与省有关部委联合发文,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分管副市长签批。

  7.市政府与省各部委签署的责任书、协议书、备忘录等,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分管副市长签批,同时报请市长阅知。

  8.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慰问信、感谢信、聘书等,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批。

  9.市政府领导去省政府及省各部委汇报工作或去外地学习考察联系公务的介绍信,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分管副市长签批。

  10.市政府报送省各部委的文件(包括邀请省部委、有关单位联合主办或邀请省部委、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活动),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批,同时报市长阅知。 

  11.对境外国际友人、华侨捐赠物资批准文件,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批。

  (三)其他需加盖市政府印章(或使用市政府印模)的,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审签。重要的,须报市长签批。

  二、用印的管理

  1.市政府印章(包括印模、市长名章)实行专人管理,使用保险柜存放,并严格按市政府用印审批程序用印。

  2.凡加盖市政府印章,除正式公文应由文电处履行公文审批程序,报请市长或副市长、秘书长审批外,承办单位应报市政府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3.印章专管人员对用印情况要认真进行审核并登记,留存有关复印件。加盖市政府印章,须按规定持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的审批原件办理。

  4.加盖市政府印章,必须坚持一次审批一次使用,不得一次审批重复使用。凡需加盖市政府印章或套用市政府印模的,原则上应由市政府办公厅文电处或市政府机关印刷厂承办。

  5.市政府印章必须保持字迹、图案清晰,加盖印章时要做到印章端正、清洁、美观,符合使用规范。

  6.印章专管人员要定期将市政府领导审批用印件及有关文件等及时存档备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38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节能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杭州市节能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调动全市节能工作的积极性,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工作目标任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杭州市超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地区和企业。
  二、奖项设置
  评选活动设节能目标超额完成奖、节能先进企业、节能工作先进单位、节能工作先进个人。
  三、评选原则
  评选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客观、择优的原则。
  四、评选条件和奖励形式
  (一)节能目标超额完成奖。
  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凡超额完成市政府确定的年度万元GDP能耗下降目标的,按超额部分的节能量,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20元。其他区(包括杭州经济开发区)凡超额完成市政府确定的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目标的,按超额部分的节能量,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15元。
  在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地区进行奖励的同时,对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未完成年度万元GDP能耗下降目标的,按未完成的节能量每吨标煤罚款20元。其他区(包括杭州经济开发区)未完成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目标的,按未完成的节能量每吨标煤罚款15元。
  节能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统筹用于对节能降耗项目的投入,不得用于对政府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奖励。未完成考核目标的区、县(市)政府,要及时将处罚资金上缴市国库;对未及时上缴处罚资金的区、县(市),由市财政局实施年终扣款。处罚资金纳入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按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二)节能先进企业。
  对与各级政府和部门签订节能目标责任制,并超额完成年度节能目标,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有重大创新,节能成绩突出,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达到85分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在各区、县(市)推荐的基础上,评选出60家(其中商贸旅游企业10家)为杭州市节能先进企业,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并给予每家4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节能降耗项目的投入。
  (三)节能工作先进单位。
  对为完成全市节能目标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部门,经区、县(市)推荐,评选出10个杭州市节能工作先进单位,由市政府予以表彰。
  (四)节能工作先进个人。
  对为完成本地区、本企业和本单位节能目标作出突出贡献的节能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经推荐,评选出100名杭州市节能工作先进个人(其中企业人员80名,政府部门工作人员20名),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并对企业的节能工作先进个人给予1000元/人的奖励。
  五、考核标准
  由市节能办制定具体考核评分标准,并每年组织一次对各区、县(市)政府和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选的依据。
  六、申报评选程序
  市节能奖评选的组织管理工作由市节能办负责。符合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个人可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由各区、县(市)节能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推荐,并将推荐材料报市节能办。推荐单位要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市节能办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奖励建议名单,提交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报市政府批准。
  八、奖金来源
  节能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在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九、加强督管
  加强对节能奖评选工作的管理。参评单位、企业、个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加评奖的资格;已获得奖励的,撤销奖项并收回所发奖金,5年内不得参加评选。
  十、各区、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奖励办法。
  十一、本办法由市节能办负责解释。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