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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通信线路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8:28:00  浏览:91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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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通信线路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通信线路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山西省政府
第50号


第一条 为保证通信线路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确保通信线路设施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的下列有线通信线路设施和无线通信传输设施的建设与保护:
(一)架空线路设施包括电杆、电线、电缆、光缆、线担,隔电子、拉线及其他架空线路设备。
(二)埋设线路设施包括地下或水底电缆、光线、管道、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中继站、电缆充气站及其他埋设线路设备。
(三)微波站、微波无源反射板,无线电收、发天线,微波和卫星通信地面站天线,天线馈线的杆塔、寻线、波导和相应的供电设施及其他无线通信设施。
第三条 通信线路设施的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分工管理、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原则。
通信线路设施的保护实行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通信线路设施建设施工时,施工范围内没有任何附着物的,施工单位可迳行施工,并负责恢复地面原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因非法阻拦造成经济损失的,线路工程主管部门应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五条 建设通信线路设施必须拆迁房屋时,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通信线路设计方案、拆迁计划和新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农村房屋拆迁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房屋补偿费、拆迁费由通信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六条 建设通信线路设施需要穿凿、通过铁路或公路路基、地下坑道和涵洞时,事先应当经铁路或公路管理部门同意。施工单位负责恢复路基、路面,或者承担所需的有关费用。
第七条 通信线路设施需要在厂矿、军营、机关、学校等单位建设时,有关单位应当准予施工,并保护通信线路设施。
第八条 通信线路设施遇有特殊情况必须迁改对,应经该通信线路设施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其组织实施。迁改工程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提出迁改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通信线路设施安全、禁止任何人破坏通信线路设施,干扰正常的通信秩序,阻碍正常的通信线路设施维护工作。
第十条 通信线路设施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破坏时,各级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力量协助通信线路设施主管部门进行抢修。
第十一条 各级通信线路设施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通信线路设施的维护管理,并与沿线有关单位密切联系、紧密协作,确保通信线路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在通信线路设施附近建筑施工、修路架桥,兴修水利、农田建设、敷设管道、水下作业等,可能危及通信线路设施安全时,应事先取得通信线路设施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后方可动工。
第十三条 高压输电线路跨越或者平行通信线路的,应征得通信线路设施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煤气、输油、供暖、供水等管道与通信线路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损坏通信线路设施或阻断通信,应承担修复线路设施所需的一切费用,赔偿因阻断通信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事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禁止在架空线路和地下通信电缆两侧(市区外各二米、市区内各零点七五米范围内)植树,违反上述规定的,通信线路主管部门应通知树木所有者或者修理者限期伐除,拒绝伐除已经影响通信的,通信线路主管部门有权无偿伐除。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影响通信质量的树木,通信线路主管部门通知树木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后,可以无偿修剪。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信电杆架设广播线、照明线等。违反此规定的,责今其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通信线路设施主管部门有权拆除,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责任者自负。
第十七条 在国家一、二级微波通信干线通道净空控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物,影响无线通信需要改迁、改建无线通信设施时,所需费用由新建高层建筑物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 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高压电力线及其他电器装置产生的无线电波辐射对无线电通信产生有害干扰时,设备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必须有限期内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否则应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在保护通信线路设施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通信线路设施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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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员要身先士卒做表率

关键词: 共产党员 先进性 保持 实践 表率
摘 要:
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是党员个人在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具体实践中自觉地适应“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符合人类社会进步方向的行为和特征。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新时期全面提高党员素质、推进党的建设的伟大工程。本文结合当前开展的保持好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在保持先进性实践中共产党员身先士卒做表率的重要性进行了阐述。

当前,绝大多数党员都能够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但也有一些党员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相适应,政治上不强,业务上不精,思想上不坚定、缺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有些甚至于以权谋私、贪图享乐、腐化堕落,这些问题的存在虽是个别现象却严重影响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严重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就是要求党员自觉地做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表率;做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的表率;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表率;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伟大实践的表率。
一、做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表率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核心内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第一次全面系统地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物质与精神的辨证关系、先锋队与所代表的阶级与群众之间的关系的高度,揭示了党的先进性的阶级属性和本质内涵,是新时期党的先进性的集中体现和衡量党的先进性的根本标准。
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表率就是要求共产党员坚持马克思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在创造性的运用它们分析当今世界和中国的实际,为我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把握社会发展规律,更好地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中做表率;就是要求共产党员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最终奋斗目标,在根据实际把自己融入到推动我国社会发展的科学战略的伟大实践中做表率;就是要共产党员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在不断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实践中做表率;就是要共产党员坚持马克思主义,在与时俱进的实践中做表率;就是要共产党员坚持与时俱进,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做表率。
共产党员只有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践中作表率,我们党才能经受住各种风险的考验,才能准确把握社会的发展趋势,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才能充分体现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时代精神。
二、做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的表率
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是保持党员先进性的精神支柱和力量源泉,共产党员政治修养的核心内容就是坚持共产主义理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面对灯红酒绿的诱惑,面对名与利、权与钱、生与死的考验,要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就是要求共产党员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
这就要求共产党员做好坚定共产主义理想的表率;做好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的表率;做好带头执行党和国家政策的表率;做好勇于开拓、积极进取的表率;做好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的表率;做好刻苦学习、不断提高工作能力的表率;做好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坚决同危害国家、人民、社会行为做斗争的表率。
进入21世纪,我们党肩负着繁重的历史任务,这就要求所有共产党员必须具有良好的作风和不懈的奋斗精神。而这一切都需要有坚定的理想和信念来加以支撑,来提供力量源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一项充满艰辛、充满创造的壮丽事业,伟大的事业需要崇高的精神。做为一名共产党员就是要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中做表率,影响和带动广大的人民群众自觉地加入到社会主义建设的洪流中来,体现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三、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表率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共产党员的神圣职责。共产党员要心系人民群众,深怀爱民之心。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是与时俱进的,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变化的。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是具体的,具体在体现党员平时的言行上和工作中;具体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实践中。
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表率必须作到谨慎使用权力,坚决杜绝权利庸俗化,防范不讲原则讲交情、不讲纪律讲关系的错误倾向。要科学运用权力,要善于体贴民情、关心民意,集中民智,勤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必须做到正确处理人民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如何处理人民利益与个人利益,是衡量一个共产党员党性原则强弱的根本标准。要真正做到一事当前,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就要求党员经常审视子、鞭策自己,树立善恶分明的是非观、刚正不阿的节操观、把握住操守,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顶得住诱惑,管得住小节,真正把心思用在事业上,用在为人民服务上;必须做到处理好创新与务实的关系。要创新,就要善于学习、善于积累、善于思考、善于总结经验,善于从成绩中查找不足,从经验中查找教训、善于尊重客观规律,结合工作实际,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创新离不开务实,要创新就要全面、系统、深入地掌握真实情况,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勇于克服阻力,化解矛盾真正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中国共产党83年的历史证明,我们党之所以历经风雨沧桑坚不可摧,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是在于千千万万的共产党员坚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动摇。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共产党员必须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想问题、办事情、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表率。
四、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中伟大实践的表率
保持先进性要求共产党员积极探索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社会的发展前进既是连续的,也是分阶段的,往往具体表现为一系列过程、环节和阶段的统一。中国正处在并且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前进是一个客观的历史进程。在未来50年的时间里,中国将要基本实现现代化,达到世界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实现中华民族百年复兴的宏伟理想。然而这个宏伟目标必须分阶段实施,在发展前进的过程中,必然要表现出阶段性的特点,在不同的阶段上,要确立不同的目标。这些目标,作为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华民族的现实追求、现实理想,既是宏伟艰巨的,又是切实可行的,经过一代人或两代人的艰苦努力是完全可以实现的,当今社会的绝大多数人都能够看到并享受到自己曾经为之努力和奋斗的现实成果。从现在起的未来20年,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前进的客观历史过程,中国将从已经进入小康社会到全面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较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绝大多数中国人都将成为这一历史进程的直接受益者,这是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
保持先进性要求共产党员要依靠群众、相信群众、为了群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并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终目标。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们党在领导人民进行现代化建设的奋斗历程中,重视阶段性目标的规划设计,把为远大理想而奋斗、为实现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远大目标和长期任务分解为一系列具体的阶段、过程和近期目标。这些目标的特点是可操作性强、现实性强,不仅可望,而且可及,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奋斗,定会实现。正是这些可望又可及的阶段性近期目标,极大地调动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主动性,凝聚人心,指引方向,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万众一心,扎实工作,使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一个接一个的伟大胜利。
保持先进性要求共产党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避免出现反复和失误。回顾反思,不难发现,过去20多年各方面的成就都具有积累性的特点,都是点滴积累的结果。我们党十分注意总结历史上的经验教训,确立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是从中国现实的国情国力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历史上好大喜功、好高骛远、急于求成、贪多求快、欲速不达、不切实际的错误主张、做法和倾向曾经使我们的事业大起大落、大进大退和剧烈振荡波动,造成了许多的损失。有鉴于此,20多年来,我们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力求稳健扎实,一步一个脚印,积小胜为大胜,终于取得了今天这样辉煌伟大、举世瞩目的成就。对远大目标进行具体规划分解,变成阶段性任务目标、分步实施、分阶段完成,这是20多年来,我们党领导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一条重要的成功经验,也是新世纪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所必须遵循的战略和策略。
在新的历史时期,面对机遇和挑战,共产党员只有把握住时代的脉搏,与时俱进,结合实际,时刻牢记党的宗旨,时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身先士卒做好表率,永葆先进性,才能不辱使命,才能团结和带领全国人民建设好我们的国家。
参考文献:(略)


工作单位:新疆吉木萨尔县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邮政编码:831700
联系电话:13999568582
电子邮箱:6911658-cj@mail.xj.cninfo.net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股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股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省政府原则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提出的《福建省股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福建省股份制企业暂行规定》施行。为了区分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模,经研究将《福建省股份制企业暂行规定》的第六条修改如下:
“股份制企业的注册资金为各方出资人认缴、认购的股份资产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一百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以下限额:
一、生产性的股份制企业,为三十万元;
二、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经营性股份制企业,为五十万元;
三、商业零售及其他经营性的股份制企业,为三十万元。”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反映。

福建省股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省股份制企业的发展,有效地加强股票管理,充分运用股票形式筹集社会资金,引导资金流向,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发行或买卖股票,不得有虚伪欺诈或其他足以致他人误信的行为。
第三条 严禁伪造股票和把股票作为货币在市场流通。
第四条 发行股票应坚持认股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是指依照《福建省股份制企业暂行规定》,经有权机关批准,面向社会,以等额股份招股集资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招股设立,是指经有权机关批准,为设立公司而用等额股份发行股票的形式面向社会筹集资金的行为。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发起人,是指经批准为发起筹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 股票管理机关
第八条 我省股票主管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及其分支机构。
除特别指明的机构外,本规定所称的主管机关均适合上款规定。
第九条 主管机关的职责是:
(一)依照本规定批准公司发行股票,管理公司股票的转让;
(二)在本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制裁;
(三)必要时可要求公司报送财务报表,审查公司财务活动。
第十条 公司发行股票应报主管机关批准。主管机关对公司发行股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
下列公司发行股票,应向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报批:
(一)经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全省性公司;
(二)福州市及其所辖县、区发行股票总额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公司;
(三)福州市以外的其余地、市(不含厦门)及其所辖县区发行股票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的公司。
上款规定以外的公司,一律向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报批。
第十一条 公司再次发行股票,应按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界限,分别向主管机关报批。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开办股票交易业务,应报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批准。除经批准的金融机构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股票交易业务。

第三章 股 票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股票,系指公司发给投资者的股权凭证,属有价证券。
股票可以采用记名式,也可采用不记名式。记名式股票遗失可以申请挂失。
第十四条 公司股票一般分普通股和优先股。
股票可以买卖、抵押、赠与和继承,但不能退股。
第十五条 股票由发行单位盖章、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股票应编号并载明下列内容:
(一)公司名称;
(二)发行股份总额和每股金额;
(三)股票面额;
(四)本次发行股数及种类;
(五)股票发行的年、月、日;
(六)收益分配方式;
(七)主管机关名称、批准发行的日期和文号;
(八)标明“股票”字样,优先股股票应标明“优先股票”字样;
(九)股票持有者的姓名或名称(本项内容只适用记名股票);
(十)转让、挂失的规定;
(十一)标明“不能退股”或类似此意的字样;
(十二)公司认为应标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获准发行股票的公司,应根据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设计票样,送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到主管机关指定的印刷厂印制股票。

第四章 股票发行
第十七条 下列公司可以申请面向社会发行股票:
(一)依照《福建省股份制企业暂行规定》,经批准筹建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依照《福建省股份制企业暂行规定》设立并已连续两年盈利的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面向社会扩股改为股份有限公司;
(三)上列公司初次发行股票后,已连续两年盈利,需要再次发行股票时。
第十八条 申请发行股票的公司或筹建新公司的发起人,必须是经营管理素质好、财务状况稳定、盈利水平较高的企业法人,并应向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发行股票的申请报告;
(二)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筹建公司的文件或公司营业执照的影印件;
(三)公司章程和招股章程及股票票样;
(四)发起人认购不少于公司股份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验资证明;
(五)公司效益预测的可行性报告;
(六)主管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发行股票所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还应提交有权机关准予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批准文件。
招股章程应体现公司招股目的、招股资本总额、首批发行股份的种类及数额、股息红利的分配办法、各发起人所认股数、募足股份的期限等。
第十九条 现有企业以实物资产和工业产权折股筹建股份有限公司时,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八条(不含第四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交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权机关签证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及验资证明。
第二十条 招股设立新公司,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附送公开说明书。
公开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发起人概况、营业计划及效益预测、代理发行和办理过户手续的金融机构名称、地址等。
第二十一条 招股设立新公司,在取得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公司筹建的文件和主管机关批准发行股票的文件后,应于企业法人登记注册之前,先进行招股工作。
筹建新公司的发起人应备有下列内容的出资认股书:
(一)发起人名称、印章、主管机关批准文号及日期;
(二)认购股数及出资金额;
(三)代收股款的金融机构名称、印章;
(四)出资认股人住所或居所。
第二十二条 筹建新公司招股时,对出资认股人先发给出资认股书。在招股完毕,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再向已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发出正式股票,并换回出资认股书。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连续两年盈利,申请再次发行股票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文件(不包括第十八条第四项);
(二)公司董事会关于再次发行股票的决议;
(三)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权机关签证的上两个年度和上一季度的财务报表;
(四)主管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在核准的期限内完成股票发行,并向主管机关申报实收股金情况。逾期未发行的股票,不得再次发行;但再次申报,经原主管机关批准发行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认股人可以用货币资金缴纳股款,也可以用发行股票的公司所需的实物资产或工业产权作价并经验资证明的资产额抵缴股款。
第二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购买股票,只能使用按照国家规定有权自主支配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 认股人会议结束后,认股人不得撤回其已认购的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行以货币资金认购的股票,一般应由董事会或筹建新公司的发起人委托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代理发行。金融机构代理公司发行股票的业务,应报经主管机关批准。代理方式由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协议确定,代理发行的手续费,由双方当事人参照
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代理发行的受托方对发行股票的公司经营状况不负连带责任。但代理发行采用包销方式的,受托方包销总金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金的二倍。
认股人以实物和工业产权作价的资产额抵作股款时,由公司凭验资证明办理产权转移,并折发给等额股份的股票,不必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行。
第二十九条 经主管机关批准,允许股票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定期向社会公开财务会计状况。

第五章 股票转让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股票转让,系指股票的买卖、继承和赠与等股票所有权转移的形式。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票进入证券市场买卖,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批准。
第三十二条 除《福建省股份制企业暂行规定》特别规定的以外,公司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公司股票的转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记名股票转让后,应于公司分配股息红利前二十日内,向公司或其指定的金融机构办理过户手续。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票进入证券市场交易的条件及买卖程序、规则等事项,由有权机关另行制定有价证券转让管理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认股人有按照所填写认股书缴纳股款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未经主管机关批准擅自发行股票者,除责令其限期清退或补办审批手续外,并处以发行金额百分之三至五的罚款。
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代理发行股票者,对代理发行单位处以代理发行金额百分之一至三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超过批准额度发行以货币资金认购的股票,如系公司自行发行,责令其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如系代理发行的金融机构超越委托权限发行,责令其将超发资金限期清退。
有上款违法行为者,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发行金额百分之一至三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有违反本规定第二、三、四条规定的行为者,责令其限期清退,按一年储蓄存款利率赔偿该股票持有人所受的损失,并处以发生额百分之五至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出资认股书有虚伪记载的,对设计该出资认股书的发起人,可处以发行金额百分之三至五的罚款。
第四十条 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者,责令其限期到经营股票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转让所购的股票,并处以购买额百分之三至五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向社会公告的文件,负责审核签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对签证的内容负责。
第四十二条 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者,主管机关有权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罚款,或由主管机关报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制裁。
第四十四条 不服当地主管机关处罚决定者,可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一次。上级主管机关应在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厦门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适用于厦门经济特区的股票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八日发布的《福建省企业股票债券管理试行办法》即废止。



1989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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