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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湖南省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50:42  浏览:96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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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湖南省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废止《湖南省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的决定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7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湖南省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的决定于2002年3月29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9日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湖南省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的议案,决定废止《湖南省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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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

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20 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



为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完善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程序,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公安部决定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将第六项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将第二款修改为:“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三、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将第四项修改为:“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将第二款修改为:“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在建工程内是否设置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

“(三)是否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临时消防应急照明,是否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施工现场人员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将第十六条中的“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修改为“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书面通知”。

六、将第十七条中的“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修改为“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七、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八、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九、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修改为“制作、送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十、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修改为“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

将第二款修改为:“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十一、将第二十三条改为两条,作为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第二十三条 临时查封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研究确定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

“情况紧急、不当场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当场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经集体研究认为不应当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四条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临时查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临时查封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三)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十二、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对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十三、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合并改为两条,作为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确定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强制执行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实施强制执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强制执行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向当事人宣读强制执行决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三)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四)除情况紧急外,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

“(五)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十四、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对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

十五、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将第十项修改为:“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

十六、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六项中的“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修改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十七、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八、将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的“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修改为“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十九、《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表彰全国卫生系统抗击非典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卫生部 人事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人发[2003]207号

关于表彰全国卫生系统抗击非典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事局:

今年以来,我国一些地区相继发生了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面对这场突如其来的疫情灾难,全国卫生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与全国人民一道,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和部署,团结一致,忠于职守,不怕牺牲,勇往直前,同非典展开了艰苦卓绝的斗争,表现出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崇高的思想品质,涌现出一大批可歌可泣的先进典型,为夺取抗击非典的阶段性重大胜利做出了突出贡献。为了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励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在卫生改革与发展中奋发进取,建功立业,卫生部、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授予北京地坛医院等100个单位“全国卫生系统抗击非典先进集体”称号,授予王力宇等500名同志“全国卫生系统抗击非典先进个人”称号。

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是全国卫生系统在抗击非典斗争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代表。他们以实际行动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不辱使命,是各级卫生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学习的楷模。全国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学习他们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崇高品德;学习他们坚持把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视疫情如命令,视病房如战场,视病人如亲人,舍小家顾大家的无私奉献的精神;学习他们关键时刻挺身而出,迎难而上,顽强拼搏,舍生忘死的牺牲精神;学习他们立足本职、恪尽职守、勇挑重担、忘我工作的敬业精神;学习他们尊重科学、依靠科学、临危不惧、沉着应对的求实精神,使之成为卫生战线广大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今后工作中取得更大的成绩。

全国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高潮,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实事求是,扎实工作,为开创我国卫生事业新局面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1、全国卫生系统抗击非典先进集体名单

2、全国卫生系统抗击非典先进个人名单

卫生部     
人事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全国卫生系统抗击非典先进集体名单



北京市

北京地坛医院

昌平区卫生局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北京市第六医院

石景山区卫生局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清华大学酒仙桥医院

北京冶金医院

北京市垂杨柳医院

煤炭工业部总医院

中日友好医院

北京胸科医院

海淀医院

丰台区长辛店医院

房山区第一医院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丰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天津市

天津市肺科医院

天津市传染病医院

天津市人民医院

天津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驻海河医院抗击非典医疗队

天津市卫生防病中心

河北省

河北省卫生厅疾病控制处

保定市卫生局

张家口市传染病医院

石家庄市急救中心

唐山市卫生防疫站



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医院

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

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

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太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

乌兰察布盟卫生局

内蒙古自治区医院

巴彦淖尔盟医院

内蒙古自治区胸科医院

内蒙古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辽宁省

葫芦岛市中心医院传染科

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吉林省

长春非典型肺炎诊疗中心

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医院

哈尔滨医科大学



上海市

上海市传染病医院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江苏省

南京市第二医院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浙江省

杭州市卫生局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安徽省

安徽省卫生厅防病局

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阜阳市传染病医院)



福建省

三明市第一医院

福州市卫生防疫站



江西省

吉安市卫生局

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山东省

山东省胸科医院

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河南省

郑州市卫生局

河南省卫生防疫站



湖北省

湖北省卫生厅医政处

武汉市卫生局



湖南省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广东省

广东省卫生厅疾病控制处

广东省中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广东省一七七医院

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呼吸疾病研究所

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

广州市胸科医院

深圳市东湖医院

中山市人民医院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

来宾市人民医院

贵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海南省

海南省人民医院

海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重庆市

重庆市胸科医院

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川省

广元市卫生局

叙永县卫生局



贵州省

贵州省卫生厅办公室

中国民航贵州省管理局机场卫生医疗急救中心



云南省

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昆明市第三医院



西藏自治区

那曲地区安多县卫生服务中心

西藏自治区第二人民医院



陕西省

西安市第五医院

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甘肃省

定西地区医院

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青海省

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青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自治区传染病医院

吴忠市人民医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哈密地区卫生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附属传染病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兵团农十三师红星医院



附件2



全国卫生系统抗击非典先进个人名单



北京市

王力宇   东城区卫生局副局长

高桂强 (女) 崇文区卫生局局长、党委副书记

殷 菁 (女) 朝阳区卫生局局长

刘晓苏 (女) 丰台区卫生局副局长

谢东晓   石景山区卫生局局长

崔连智   石景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所长

王砚英   房山区卫生局主任医师

王 东   房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所长、党委副书记

左 晨   昌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所长

赵国章   门头沟区卫生局局长、党委书记

王文永   通州区卫生局局长

刘金龙   大兴区卫生局党委副书记

荣志清 (女) 大兴区卫生局团委副书记

闫充印   怀柔区卫生局局长

石景彬   怀柔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师

刘福明   平谷卫生局局长、党委书记

李树阳   密云县卫生局局长、党委副书记

韩玉芹 (女) 延庆县卫生局医政科副科长

康志阜   延庆县卫生局副局长

吴明江   卫生部医政司司长

陈啸宏   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司长

朱晓皖   北京市卫生局助理巡视员

李 新 (女) 北京市卫生局审计处处长

王莒生 (女) 北京中医医院院长

刘子军   北京地坛医院主治医师

王 晨   北京同仁医院副院长

孔俊彩 (女) 北京医院主管护师

李 颖 (女) 北京市和平里医院主任医师

危天倪 (女) 北京市第六医院主任医师

戚可名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院长

陈立民 (女) 北京市第二医院副主任医师

魏新苗 (女)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副主任医师

田 伟   北京积水潭医院院长

赵永春   北京市急救中心主任

高占成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副教授

孙 军 (女)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护士

聂立功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副主任医师

胡盛寿   中国协和医科大学阜外心血管病医院院长

范宝英(女、蒙) 崇文区第一人民医院主治医师

王保国   北京市天坛医院主任医师

王永德   北京市普仁医院副院长

杨 莘 (女)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副主任护师

杜昌儒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党委副书记

王宝恩   首都医科大学北京友谊医院主任医师

汪卫东   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副院长

刘 迎(女、回) 北京市回民医院院长

张力新 (女) 北京市回民医院副主任医师

东玉兰 (女) 宣武区中医医院技师

徐 捷(女、满) 北京市健宫医院院长

童朝辉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主治医师

张兆光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院长

胡荫奇   中国中医研究院望京医院院长

段静江   朝阳区急救站中级技工

李松林   民航总医院院长

张 萍 (女) 航空工业中心医院院长

钱微明   朝阳区中医医院主管技师

胡 征   铁道部北京铁路总医院副主任医师

杨志旭   中医研究院西苑医院副主任医师

陈仲强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院长

李晓宇 (女) 航天中心(721)医院副院长

张惠南   北京市水利医院副主任医师

乔 昕 (女) 北京市化工医院院长

刘 娟 (女) 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副主任医师

郭建丽 (女) 清华大学校医院院长

柳学华 (女)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主管护师

崔 平 (女) 丰台区医院副主任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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