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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3:50:01  浏览:89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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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洛阳市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洛阳市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严格查处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和《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存在的事故隐患及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工矿商贸企业、水陆交通、建筑施工、公共聚集场所、特种设备及其它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应在报纸、电视、广播、网站等媒体全面宣传本办法,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工矿商贸企业和公众聚集场所公布举报方式,鼓励和支持群众监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条 在全市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下列生产安全事故、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一)生产经营单位及人员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和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未按规定配备必需的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及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等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五)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六)煤矿、非煤矿山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

(七)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八)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仍安排上岗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的;

(九)大型游乐设施、索道、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电梯等特种设备未按要求注册登记、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在使用的;

(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十一)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存在火灾隐患的;

(十二)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按规定进行申报、检测、监控或未制订应急预案的;

(十三)违规向已被责令停产停业或关闭的矿山企业提供生产用水、电、气和火工用品的;

(十四)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不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违法从事经营活动或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十五)被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逾期未进行整改、整顿、关闭而继续非法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十六)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检测、评价结果未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从业人员公布的;

(十七)其它可能构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应提供以下内容:

(一)被举报的单位名称、所在地址、违法违规行为等基本情况;

(二)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第七条 举报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匿名举报,但要提供真实准确的联系方式,以便回复处理结果和通知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对自己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干扰正常工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受理中心,统一受理全市安全生产举报工作。向省、市举报的同一违法案件,省举报中心已经受理的,市安全生产举报受理中心不再受理。

第九条 举报受理程序

举报登记:举报受理中心接到群众举报后,要认真进行登记,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立即移交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进行查处。根据举报内容,亦可指定有关部门牵头查处。

案件调查:负责调查的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材料上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案件复杂的,经市安全生产举报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审理决定:负责调查的部门应按照法定审理程序对案件调查作出结论意见或处理决定。

案件上报:负责调查的部门应将简要案情、处理结果于审理决定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案件评定: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举报奖励事项的评定。案件核查属实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奖励标准。

案件告知:在对举报事项评定后3个工作日内,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举报中心负责告知举报人案件办理情况及举报奖金事宜。

案件备案:举报案件办结完毕,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举报中心完善举报资料,做好归档管理。

第十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有为举报人及近亲属负责保密的义务。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漏举报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举报受理或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

(三)对举报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查处,或向被举报单位通风报信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泄漏,或故意向被举报人(单位)泄漏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的;

(五)对举报人及近亲属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二条 对本办法第五条列举的生产安全事故、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经核查属实给予奖励:

(一)对举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20000-50000元人民币;对举报重大事故的奖励10000-20000元人民币;对举报较大事故的奖励5000-10000元人民币;对举报一般事故的奖励1000-5000元人民币;

(二)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严重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2000元人民币;对举报一般事故隐患或一般违法行为的奖励500-800元人民币;

(三)对举报煤矿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奖励举报煤矿非法违法行为的通告》(洛政通〔2011〕7号)有关规定执行,视举报情况奖励100000-200000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的举报不予奖励:

(一)在事故报告规定时限内的;

(二)已经受理或者正在查处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

(三)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已整改完毕的;

(四)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

(五)无法联系的匿名举报或者未能查实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的举报;

(七)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认定不应奖励的其他举报事项。

第十四条 对同一生产安全事故、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属于多人举报的,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者;属于多人联名举报的,按1人次进行奖励,由牵头者提出分配方案,共同领取奖金。对同一份举报材料中同时举报多起违法案件的,按照查证属实的违法案件个数分别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在6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资金从市级财政核拨的专项经费中列支,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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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款退房案件的特点及执行方法

刘福发


  茹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1998年4月14日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有关财产处理问题,双方达成协议:财产自行分清,房子由女方负责处理,卖出后女方留45000元,其余部分归男方。1998年5月21日,刘将该房以人民币60000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某,双方签有买卖协议,房款已交清,该房无房照,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买房时茹某外出。同年6月茹某回来后发现房被卖,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房屋。某法院判决:刘某与王某的房屋买卖无效,刘某将60000元房款返给王某,房屋由茹某处理。判决生效生,茹某于2000年3月8日申请执行要求王某倒房,王某于2000年3月13日申请执行要求刘某返还房款人民币60000元,现刘某下落不明。类似这样的案件,我院近期受理了多起,随着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深入,私有房屋交易迅猛发展,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特别是近年来因房屋出卖人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主体资格而导致返款退房的执行案件大量增加。因对这类案件应如何执行缺乏法律规范,执行方法不一,往往造成当事人上访。
  这类案件的共同特点是:1、判决原房屋出卖人返款,买受人倒房。如上述中判决刘某返款60000元,王某倒房;2、出卖人或因下落不明或因无执行能力而造成返款不能。如原宏发农机商店职工黄某、李某等28人于1999年12月22日,擅自将该商店100平方米房屋以6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第三人张某,2000年12月13日,法院判决黄某、李某等28人返款60万元,第三人张某倒房,执行中查明,这28人均是下岗职工,且单位已多年未开支,绝大多数人生活困难,卖房款分到手后或用于投资或用于家庭生活而消费掉,造成24人返款不能;3、出卖人与申请返还房屋的申请人之间有某种利害关系。如上例中刘某和茹某之间原来是夫妻关系。再如李某的女儿王某未经李某同意,即将李某的房屋卖给周某,李某和王某之间系母女关系;4、购买人出于善意;5、买卖标的房屋无房照。
  返款倒房的案件执行难度大,执行实务中对于应该先执行返款还是先执行倒房意见不一。有的认为应该先执行返款、后执行倒房,这样执行符合民法理论上的公平原则,且有利于保护善意购买人的利益。有的认为应该先执行倒房,返款与倒房是两种并列的法律关系。执行返款的申请执行人是原房屋的买受人,被执行人是原房屋出卖人。执行倒房的申请执行人是原房屋的所有人或共有人,被执行人是原房屋的买受人,原房屋出卖人返款不能不影响原房屋的所有人或共有人申请倒房。
  笔者认为对于这类案件的执行,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取以下执行方法:
  一、注意实效,认真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执行的目的是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不能单纯地就执行而执行,要一切从实际出发,讲究执行的实际效果,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哪种方法有利于缓解矛盾就采用哪种执行方法,要从“三个有利于”入手,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二、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情况。返款退房案件执行难度大,往往造成当事人上访,所以执行工作中离不开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否则就会步履艰难,工作中我们一定要紧紧依靠党委、人大的领导和监督,主动请示汇报工作,取得支持,同时注意与上级法院请示沟通情况,争取上级法院的指导和协助。
  三、针对具体案件,及时与该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取得联系,讲明情况,宣传法律,争取得到他们的支持与配合。返款退房的案件,社会影响大,由于群众不了解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往往对法院的判决有意见,执行时易产生抵触情绪,所以法院要通过群众性基层组织宣传法律以得到舆论的支持。
  四、促使双方当事人执行和解。对于原房屋出卖人下落不明的返款退房的执行案件,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当前利益的前提下,认真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使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茹某申请王某返还房屋一案,茹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要求返还的房屋系茹某与刘某的共有财产,因刘某现下落不明,如果让王某强行倒房,王某无法接受花了60000元钱得不到房屋的事实。所以法院根据该执行案件的具体情况,建议王某拿出3万元钱作为执行担保,让茹某申请延期执行,待找到刘某,且刘某有执行能力时,再恢复原判决的执行,这种方法双方当事人均能接受,既维护了判决的严肃性,又缓解了矛盾。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福发

关于印发《2004年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安委办字〔2004〕18号

 
关于印发《2004年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现将《2004年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规定的各项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的要求,《2004年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安排意见》明确了2004年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主要任务和进度安排,是今后三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各地区要将此项整治的工作进展情况和有关问题及时反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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