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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酒店客房明码标价的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11:50  浏览:92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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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酒店客房明码标价的管理规定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酒店客房明码标价的管理规定


  (广东省物价局2012年8月16日以粤价〔2012〕187号发布 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酒店客房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酒店客房价格秩序,促进酒店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酒店客房服务的各类宾馆、酒店、饭店、大厦、招待所、培训中心、会议中心、度假村、疗养院等经营者,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酒店客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酒店客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酒店客房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条 酒店客房价格应当以价目表的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内容主要包括:酒店名称、酒店星级、客房类型、今日房价、计价单位、日期、酒店服务电话、价格举报电话等。

  价目表样式(见附件1.1)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价目表样式进行监制。

  第六条 酒店客房价目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填写规范(见附件1.2)填列,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规范、标示醒目。价格有变动的,应及时更新标价内容。

  酒店客房住宿时间的具体结算方法,以及以降价、打折、特价等价格手段促销的,应当在价目表中标明。

  第七条 酒店客房价格一律以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涉外经营服务的经营者应同时标示中、外文对照的经营服务内容,并以人民币标价和计价结算。

  第八条 酒店客房经营者应当在本酒店的总服务台或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第九条 对与酒店客房服务相关的会议室租赁、文体娱乐、休闲保健、旅客接送、洗衣、送餐、复印打字、提供代办等其他服务,应当在经营场所或适当场所做好明码标价。对在酒店客房内提供的需另外支付价款的商品,应当在该商品上或客房内以适当方式做好明码标价。对住宿旅客免费提供的服务和商品,应一并标示清楚。

  酒店客房以及其他服务和商品,属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当在结算单据上列明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

  第十条 酒店客房经营者应当建立价格台账,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明确价格管理责任人,配备专(兼)职物价员,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和监督,自觉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第十一条 酒店客房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明码标价的;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

  (四)不能提供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

  (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

  (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酒店客房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或通过标价行为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价格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1酒店客房价目表(样式)

     1.2酒店客房价目表填写规范





附件1.1:
酒店客房价目表(样式)

http://www.gd.gov.cn/govpub/bmguifan/201209/t20120905_166944.htm





附件1.2:

酒店客房价目表填写规范

  一、酒店星级:指经有关部门评定所获得的星级,如“×星级”等。未获得评定星级标准的酒店,不得使用“准×星”或“等同于、相当于×星级”等不规范用语。

  二、客房类型:指酒店客房各种类型房间,如单人间、套间、标准间、双人间等。

  三、今日房价:标明实际收取的收费金额,不得使用“××元起”等模糊性的标示。

  四、计价单位:客房价格以“元/间(套)。天(夜)”计价;钟点房以“元/小时”计价。

  五、酒店客房住宿时间的具体结算方法,以及降价、打折、特价等情况应在“备注”栏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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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对国产品牌还是不太信任,尽管国外的产品价格高昂,但是还是愿意购买。欧典地板充分利用了消费者的这种心态,极力把自己装扮成一个洋品牌,用中国的产品卖国外产品的价格,大获其利,这种方式实际上就是做“假洋鬼子”,我们取个好听的名字称为“海外注册商标”。具体操作方式很简单,就是在国外注册一家公司,然后以这家公司的名义在该国注册一个商标,再将该商标在国内注册,于是该商标就成了国外的品牌。

“海外注册”是商标/品牌快速成名一种很好的方式,因为能够迅速带来财富,令很多人心动,纷纷想去海外注册。欧典地板虽然获得巨大的成功,却被暴光,国内还有大量的厂商其实也在学习欧典地板的做法,但是却很容易被识别,达不到目的。海外注册商标之路并不容易走,而且还存在一定的法律上的风险,经常被消费者投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如何走“海外注册商标”之路,如何通过“海外注册商标”迅速成名,又如何规避法律上的风险,这里有很多的工作要做。笔者协助客户策划了多起“海外注册商标”方案,就海外注册商标需要注意的事项特此提醒如下:

1.商标名非常关键

海外注册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将自己装扮成国外商标,那么该商标必须象国外的商标。每个国家商标取名方式是不一样的,必须尊重当地的商标取名文化以及习惯,而且还要考虑中国人的接受程度。我们在市场上可以看到很多洋味很足的商标,其实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假洋鬼子”,更差的一般消费者都能识别,消费者当然不会认可这样的假国外品牌。所以商标的名字没有取好直接导致“海外注册商标”的失败。

给海外的商标取名其实是件非常有难度的事情,该商标完全符合国外习惯,并且可以在国外和国内都能获得注册的商标,首先需要为客户确定商标在国内消费者群体以及使用该商标产品的定位,还需要了解国际上同行业同类产品品牌使用以及在中国使用状况,了解国内同行业同类产品品牌使用状况。在国外律师事务所有专门为商标取名的部门,德国的合作律师告诉笔者,在德国为商标取名要收费2万欧元,相当于20多万人民币,看来国外对商标取名非常的重视。

2.包装、装潢设计要符合国外的习惯

在国内,消费者普遍认为,国外的产品是很讲究的,不仅仅质量过硬,而且包装也是漂亮的。当然漂亮的标准是不一样的,每个人的审美标准是不一样的,国外与中国更是不同。很多国内的产品虽然有个洋名字(商标),但完全按照中国人自己的包装、装潢设计习惯,这样难免让眼界开阔的消费者识别。普通消费者也会通过和其他国外产品对比来审查是不是真的国外产品,时间长了,消费者很容易区分出是不是真的国外产品。所以包装以及装潢设计一定要符合国外的习惯,其实这并不难做到,很多设计师都很了解国外的设计方式。

3.要注重产品以及服务质量

消费者热衷于购买国外产品,当然不是一个简单的崇洋媚外的心理冲动,也不再需要靠买洋品牌来装点自己的门面,他们购买国外的产品因为某些国外产品的质量确实很不错。要得到消费者长久的信赖,必须靠产品的质量来维持,如果质量有问题必然遭到消费者的信任危机。除了产品质量,消费者还比较注重服务质量,在服务质量上,消费者对国外产品比对国内产品的要求要高出许多,所以必须设计与消费者的法律纠纷解决机制,避免因为消费者行为导致被暴光,那么苦心的设计经营也将全功尽弃了。

走“海外注册商标”之路,其本身并无可非议,但是既然将自己国内生产的产品卖了国外产品的价钱,就应当确实提供好的产品和服务。既然利用了消费者迷信国外产品的心理,就得象真的国外产品一样,确实满足消费者心理期待。这样的做法才能长久,才能真正带来滚滚的财源。

作者:王律师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个人网站:http://www.rjls.cn。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方案(2009年修订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方案(2009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甲型H1N1流感疫情发展情况,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转运工作,我部组织专家对《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方案》进行了修订,形成《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方案(2009年修订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部于2009年5月7日印发的《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方案》(卫发明电〔2009〕69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 孟莉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






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方案(2009年修订版)


根据甲型H1N1流感疫情发展情况,为进一步加强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有效控制疫情,保障患者安全,现就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 基本要求
(一)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转运的指挥调度工作。医疗机构需转运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时,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通知急救中心(站)将患者转运至接收医疗机构。
(二)急救中心(站)应当设置专门的区域停放转运救护车辆,配置洗消设施,配备专门的医务人员、司机、救护车辆负责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转运工作。
(三)医疗机构和急救中心(站)应当做好患者转运交接记录,并及时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
二、 转运要求
(一) 转运救护车辆车载医疗设备(包括担架)专车专
用,驾驶室与车厢密封隔离,车内设专门的污染物品放置区域,配备防护用品、消毒液、快速手消毒剂。
(二)医务人员穿工作服、隔离衣,戴手套、工作帽、医用防护口罩;司机穿工作服,戴外科口罩、手套。
(三)医务人员、司机接触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后,要及时更换防护物品。
(四)转运时应当开窗通风。
(五)医务人员和司机的防护,车辆、医疗用品及设备
消毒,污染物品处理等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定执行。
(六)转运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后,救护车辆及车内设备必须消毒后再转运下一例患者。
三、 有关工作流程
(一)转运流程。
穿、戴防护物品→出车至医疗机构接患者→患者戴外科口罩 →将患者安置在救护车→将患者转运至接收医疗机构 →车辆及设备消毒→转运下一例患者。
(二)穿戴及脱摘防护物品流程。
穿戴防护物品流程:洗手或手消毒→戴帽子→戴医用防护口罩→穿工作服→穿隔离衣→戴手套。
脱摘防护物品流程:摘手套→洗手或手消毒→脱隔离衣→洗手或手消毒→摘口罩帽子→洗手或手消毒。
(三)医务人员、司机下班前应进行手卫生→淋浴更衣。
(四)救护车清洁消毒:
1.空气:开窗通风。
2.车厢及其物体表面:进行常规清洁与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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