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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23:18:59  浏览:98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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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意义
1986年公布实施的义务教育法提出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2011年所有省(区、市)通过了国家“普九”验收,我国用25年全面普及了城乡免费义务教育,从根本上解决了适龄儿童少年“有学上”问题,为提高全体国民素质奠定了坚实基础。但在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还存在明显差距,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高质量教育需求与供给不足的矛盾依然突出。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着力提升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办学水平,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努力实现所有适龄儿童少年“上好学”,对于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解决义务教育深层次矛盾、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提升国民素质、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全面落实责任,切实加大投入,完善政策措施,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良好义务教育。
二、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均衡合理配置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努力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加强省级政府统筹,强化以县为主管理,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制。总体规划,统筹城乡,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切实缩小校际差距,加快缩小城乡差距,努力缩小区域差距,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每一个学生健康成长。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本目标是:每一所学校符合国家办学标准,办学经费得到保障。教育资源满足学校教育教学需要,开齐国家规定课程。教师配置更加合理,提高教师整体素质。学校班额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消除“大班额”现象。率先在县域内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县域内学校之间差距明显缩小。到2015年,全国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3%,实现基本均衡的县(市、区)比例达到65%;到2020年,全国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实现基本均衡的县(市、区)比例达到95%。
三、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共享
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发挥优质学校的辐射带动作用,鼓励建立学校联盟,探索集团化办学,提倡对口帮扶,实施学区化管理,整体提升学校办学水平。推动办学水平较高学校和优秀教师通过共同研讨备课、研修培训、学术交流、开设公共课等方式,共同实现教师专业发展和教学质量提升。大力推进教育信息化,加强学校宽带网络建设,到2015年在有条件的地方解决学校宽带接入问题,逐步为农村学校每个班级配备多媒体教学设备。开发丰富优质数字化课程教学资源,重点开发师资短缺课程资源、民族双语教学资源。帮助更多的师生拥有实名的网络空间环境,方便其开展自主学习和教学互动。要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在努力办好公办教育的同时,鼓励发展民办教育。
提高社会教育资源利用水平。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图书馆、展览馆、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综合实践基地等机构要积极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公益性教育活动。公共事业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努力创造条件,将适合开展中小学生实践教育的资源开发为社会实践基地。教育部门要统筹安排学校教育教学、社会实践和校外活动。学校要积极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开展实践教育,探索学校教育与校外活动有机衔接的有效方式。
四、均衡配置办学资源
进一步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统筹考虑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的教育需求,以促进公平和提高质量为导向,加大投入力度,完善保障内容,提高保障水平。中央财政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义务教育投入。省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加大对农村地区、贫困地区以及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各省(区、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拓展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范围和提高服务标准。
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省级政府要依据国家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和本省(区、市)标准,为农村中小学配齐图书、教学实验仪器设备、音体美等器材,着力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宿舍、食堂等生活设施,妥善解决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服务人员配置问题。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和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积极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要采取学校扩建改造和学生合理分流等措施,解决县镇“大校额”、“大班额”问题。
五、合理配置教师资源
改善教师资源的初次配置,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吸引优秀高校毕业生和志愿者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在核准岗位结构比例时高级教师岗位向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完善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切实维护农村教师社会保障权益。
各地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编制标准,并对村小学和教学点予以倾斜。合理配置各学科教师,配齐体育、音乐、美术等课程教师。重点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培养和补充紧缺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证有效期制度,加强教师培训,提高培训效果,提升教师师德修养和业务能力。
实行县域内公办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制度。各地要逐步实行县级教育部门统一聘任校长,推行校长聘期制。建立和完善鼓励城镇学校校长、教师到农村学校或城市薄弱学校任职任教机制,完善促进县域内校长、教师交流的政策措施,建设农村艰苦边远地区教师周转宿舍,城镇学校教师评聘高级职称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六、保障特殊群体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要坚持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两为主”政策,将常住人口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推行按照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校人数拨付教育经费,适度扩大公办学校资源,尽力满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在公办学校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建立健全农村留守义务教育学生关爱服务体系。把关爱留守学生工作纳入社会管理创新体系之中,构建学校、家庭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关爱网络,创新关爱模式。统筹协调留守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实行留守学生的普查登记制度和社会结对帮扶制度。加强对留守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建立留守学生安全保护预警与应急机制。优先满足留守学生进入寄宿制学校的需求。
重视发展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各级政府要根据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实际制定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力度,采取措施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努力办好每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在普通学校开办特殊教育班或提供随班就读条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学习。保障儿童福利机构适龄残疾孤儿接受义务教育,鼓励和扶持儿童福利机构根据需要设立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
关心扶助需要特别照顾的学生。加大省级统筹力度,落实好城市低保家庭和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实施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做好对孤儿的教育工作,建立政府主导,民政、教育、公安、妇联、共青团等多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保证城乡适龄孤儿进入寄宿生活设施完善的学校就读。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保障适龄流浪儿童重返校园。办好专门学校,教育和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要保障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七、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
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以素质教育为导向,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和生动活泼主动发展,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努力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为每位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建立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业质量评价体系,科学评价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引导学校按照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实施教育,引导社会按照正确的教育观念评价教育和学校。
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各地不得下达升学指标,不得单纯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排名。建立课程安排公示制度、学生体质健康状况通报制度、家校联动制度,及时纠正加重学生课业负担的行为。学校要认真落实新修订的义务教育课程标准,不得随意提高课程难度,不得挤占体育、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及班会、少先队活动的课时,科学合理安排学生作息时间。要改革教学方式,提高教学效率,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要引导家长形成正确的教育观念和科学的教育方式。要加强对社会培训补习机构的管理,规范培训补习市场。
八、加强和改进学校管理
完善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省级教育部门要尽快建立与国家基础教育信息化平台对接的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和学校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以居住地学龄人口为基准的义务教育管理和公共服务机制。县级教育部门要认真做好数据的采集和日常管理工作,为及时掌握学生流动状况提供支持。
规范招生办法。县级教育部门要按照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学校分布情况,合理划定每所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区域内小学和初中对口招生制度,让小学毕业生直接升入对口初中。支持初中与高中分设办学,推进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设立重点校和重点班。提高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的比例。把区域内学生就近入学比率和招收择校生的比率纳入考核教育部门和学校的指标体系,切实缓解“择校热”。
规范财务管理。县级教育和财政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监督,确保经费使用安全、合规、高效。要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预算编制,严格预算执行,做好财务决算,强化会计核算,加强资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规范收费行为。各地要强化学校代收费行为监管,规范学校或教育部门接受社会组织、个人捐赠行为,禁止收取与入学升学挂钩的任何费用。禁止学校单独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严厉查处公办学校以任何名义和方式通过办班、竞赛、考试进行招生并收费的行为。制止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招生并收费,凡未做到独立法人、独立校园校舍、独立财务管理和独立教育教学并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改制学校,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政策。加强教辅材料编写、出版、使用和价格管理。
九、加强组织领导和督导评估
省级政府要建立推动有力、检查到位、考核严格、奖惩分明、公开问责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责任机制。把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考核地方各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教育、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等部门要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协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机制。
加强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评估工作,对县域内义务教育在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配置状况和校际在相应方面的差距进行重点评估。对地方政府在入学机会保障、投入保障、教师队伍保障以及缓解热点难点问题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将县域公众满意度作为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省级政府要根据国家制定的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省(区、市)具体实施办法和评估标准。省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所辖县级单位基本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审核认定。



国务院
201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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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滕王阁名胜区保护条例修正案

江西省南昌市人大


南昌滕王阁名胜区保护条例修正案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1997年5月30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旅游事业管理局是滕王阁名胜区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滕王阁管理部门),负责滕王阁名胜区保护工作。”
二、第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在景区不按照规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以5元至20元罚款。”
三、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
四、删去第二十一条。



1997年7月1日

转发市人事局关于湖州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转发市人事局关于湖州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1999]94号

  市人事局《湖州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湖州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
管理试行办法
市人事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中的优秀分子,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骨干力量。为了加快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充分发挥学术、技术带头人的示范作用,推动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经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湖州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和湖州市人事局公布的“湖州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员”的管理适用本试行办法。
为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省或部属在湖单位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的管理,参照本试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 选 拔
  
  第三条 选拔坚持民主、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注重实绩,突出贡献,不拘一格。

  第四条 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的选拔每三年进行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的选拔,按《关于推荐、选拔湖州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员的通知》(湖人[1996]7号)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经选拔确定的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由湖州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后备人员由湖州市人事局发文公布。

  第三章 使 用

  第七条 认真落实学术、技术带头人在本专业领域的择岗自主权,切实尊重其科研思路和工作习惯,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并为其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提供充裕的条件。

  第八条 组织学术、技术带头人参政议政,吸收他们参与当地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各类科研计划和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调研、论证及组织管理工作,各级各部门在作出事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前,要倾听本行业学术、技术带头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减轻负担,防止干扰,保证学术、技术带头人从事专业工作的时间,对于非专业性的社会兼职和社交活动的安排要适度,以保证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学术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行政事务和社会活动,减轻工作负担和社会压力。

  第十条 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需要,努力为学术、技术带头人配备助手。科委对学术、技术带头人的科研课题应优先立项,并在科研经费上重点扶持。在职学术、技术带头人可向单位每年实报500元限额内的报刊书籍费。尽力解决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配偶、子女就业等方面的有关问题,解除后顾之忧。

  第十一条 对学术、技术带头人进行健康检查,每人发放医疗特诊卡,每三年享受一次休养。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退休年龄,在本人自愿、身体许可前提下,经批准,允许适当延长。

  第四章 培 养

  第十二条 后备人员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结合各专业的不同特点,制定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员的培养目标和测评标准。培养目标应科学、合理并具有前瞻性。测评标准由思想素质、知识结构、能力水平、创新意识、身心健康等五方面组成。后备人员根据培养目标应制订个人工作计划、学习计划,包括自学、进修、科研课题、论文及译文等。

  第十三条 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员,每年初应向主管部门上报科研计划,年中上报进度情况,年终上报一年工作总结,以利跟踪、考察和提供服务;主管部门应建立考核档案。

  第十四条 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整体素质。按照培养目标,后备人员所在单位应创造条件,选送后备人员到高等院校进一步深造,参加各级继续教育高研班等,全面提高培养人选的政治素质、专业理论水平和应用现代科技能力。后备人员要努力学习,不断丰富和完善自己的知识体系。

  第十五条 吸收他们参与各类科研计划和重大项目的调研、论证及组织管理工作;适度参加国内各类学术委员会、学术团体、评审委员会等机构活动。积极创造条件,优先安排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赴国外考察学习、出国进修和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十六条 后备人员所在单位应积极、主动帮助物色专家人选,做好后备人员与学术、技术带头人或高层次专家结对子工作。既要发挥学术、技术带头人或高层次专家在争取课题项目中的影响和作用,更要发挥他们的传、帮、带作用。对在培养后备人员工作中做出杰出成绩者,将授予“导师奖”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向后备人员倾斜。对他们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注重水平、实绩、学术造诣,不受学历、资历、指标和结构比例限制,可以破格评审。对于贡献突出的后备人员,允许“低职高聘”。[LM]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按照管好、管活的原则,对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实行分级管理。学术、技术带头人由主管部门与市人事局共同管理,后备人员由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共同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各部门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员管理工作的落实,要将这项工作纳入任期目标,作为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每三年审核、调整、充实一次。后备人员符合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学术、技术带头人。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所在单位上报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或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相应资格。
  1、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用欺骗手段取得荣誉的;
  2、丧失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所应具备的政治、思想、业务等基本条件的;
  3、未经组织批准,自动离职的;

  第二十一条 要宣传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的优秀业绩,提高他们的社会知名度。同时在思想上、政治上关心他们,组织他们学习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教育,增强他们的创业精神、奋斗精神。

  第二十二条 学术、技术带头人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应经常深入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生活、思想情况,听取他们对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年终时应慰问学术、技术带头人,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第二十三条 对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的调动、离职、辞职,所在单位应事先征求市人事局的意见;对其作出晋升、奖励、处分等决定,应及时函告市人事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原有选拔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以后与上级部门下发的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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