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9:16:55  浏览:88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政发〔2010〕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暂行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来宾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政府重要的规范性文件,政府工作报告,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重大资金使用安排,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制定或者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或者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行政区划变更方案,涉及民生和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等。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是指负责评估的组织、机构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后的效果做出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决策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要以有利于检验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的效果、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实现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为目的,对重大行政决策同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及延续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考察。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是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的组织机构,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评估一般在该行政决策颁布实施一年后进行。如有必要,可以对该行政决策组织再次评估,两次评估的时间间隔一般应在一年以上。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实施的结果与决策制定的目的是否符合;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实施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原因和调整建议。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的准备:
(一)组织机构(市政府法制部门)的准备工作:
1.作出年度评估计划;2.确定具体评估对象。
(二)具体实施评估机构(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单位)的准备工作:
1.确定合适的评估机构、评估人员;2.制定评估方案,包括评估目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经费等。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的施行:
(一)运用个体访谈、集体访谈或采用文件资料审读、抽样问卷等方法采集、整理决策实施情况信息;
(二)采用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统计分析决策信息;
(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法、模糊综合分析法等政策评估方法得出结论并加以综合分析,最终取得综合评定结论。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的具体方法可以根据决策特点和评估的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法。
市人民政府在本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街道、社区设置行政决策效果监测点,指定相关人员收集整理行政决策效果信息。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完成后要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行政决策进行总体评估,对行政决策效果做出定性与定量评价;
(二)提出行政决策评估和定性、定量评价的依据;
(三)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四)对行政决策延续、调整或终结的建议。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常务会或市政府全体(扩大)会研究审定,形成对决策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最终决定。
第十二条 为了保证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的进行,重大行政决策评估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在每年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法制办公室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20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上海市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

(2007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技术推广和培训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农业科技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增加对农业科技进步的投入,建立和完善农业科技的管理机制和创新、服务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第四条 市和区、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业科技进步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规定负责农业科技进步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科技进步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市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农业科技投入体系,实现稳定的投入增长。
  本市应当根据农业科技发展规划,安排用于农业科技攻关、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和技术引进等科技兴农项目的资金。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部门的计划,安排促进农业科技进步的资金。
  本市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参与对农业科技进步的投入。
  第六条 以市或者区、县财政性资金设立农业科技项目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发布立项指南。
  农业科技项目符合招投标条 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评审、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的信用评估、资金使用监管、项目成果绩效评估等制度。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科技、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开展种源、装备、生态和信息等领域的现代农业科技研究,参与农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报国家的农业科技研究重大项目。凡获得国家农业科技研究重大项目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配套项目支持。
  第八条 本市应当定期编制农业科技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对下列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税收、贷款的优惠或者研发经费的补助:
  (一)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合作,向农户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
  (二)农业科技成果权利人采取成果转让、以成果作为投资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成果等方式转化农业科技成果的;
  (三)自主创新取得农业科技成果的权利人,在本市经成果转化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且未获得政府资助的。
  鼓励和支持本市农业科技成果权利人以成果转化等形式为其他地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服务。
  第九条 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业发展需要,按照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设置综合性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承担下列公益性职能:
  (一)引进、试验、示范农业关键技术;
  (二)监测、预报农作物和林木病虫草害、动物疫病等农业灾害,提供防治和处置技术指导;
  (三)提供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检验技术服务;
  (四)提供农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技术服务;
  (五)提供农业技术公共信息和教育培训服务;
  (六)其他公益性农业科技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农业技术人员,组建村级农业技术服务队伍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的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条 本市依法保护农业方面的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农产品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为申请人、权利人提供相关服务。
  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申请农业方面的知识产权。获得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向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申请费、审查费等资助。
  第十一条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农业科技信息平台,为农业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
  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农业生产、经营和科技研发活动提供科技信息服务。
  第十二条 本市应当加强农业科技人才的培养。
  本市应当制定农业重点领域的科技人才开发目录,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培养和引进高层次农业科技人才,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相应的激励机制。
  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和农村成人教育,扩大职业教育面向农村的招生规模。本市应当采取措施减免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中种植、养殖等专业学生的学费。
  第十三条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订农业科技人员的专业培训计划和农民的专业技术、实用技术等农业技术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免费为农民提供农业技术培训。
  市和区、县科技、农业、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有关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到乡、镇、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提高农民应用农业技术的能力。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少先队活动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少先队活动的通知


教基二[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中小学教育全过程,现就中小学少先队活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少先队活动的重要意义

  少先队是中国共产党创立并领导的少年儿童群众组织,是少年儿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长期以来,少先队通过开展一系列主题鲜明、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独具特色的教育实践活动,在引导学生树立远大理想,形成坚定信念,提升综合素质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成为中小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加强少先队活动对于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少先队活动的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予以加强。

  二、准确把握少先队活动的总体要求

  1. 确保少先队活动的时间。少先队活动要作为国家规定的必修的活动课,小学1年级至初中2年级每周安排1课时。其中,小学1-2年级少先队活动课时可在地方课程与学校课程中安排,小学3年级至初中2年级少先队活动课时可在综合实践活动中安排。

  2. 科学设计少先队活动的内容和形式。要充分尊重少年儿童的主体地位,遵循少年儿童的年龄特点,认真把握少年儿童的情感、意识、信念形成的基本规律,将少先队活动与学校其他教育教学活动有机结合。要精选与少年儿童学习、生活经验密切相关的教育内容,采取少年儿童易于接受的方式,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实践性、体验性活动,努力增强少先队活动的吸引力和实效性。

  三、切实加强少先队活动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少先队活动在中小学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指导中小学校结合实际,对少先队活动的课时安排、活动管理、辅导员队伍建设等进行科学规划,确保少先队活动的有效开展。

  2.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各地要切实做好少先队辅导员的选拔、聘任、培训等工作,不断提高辅导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中小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关心少年儿童成长的社会各界人士做校外辅导员,参与组织学校少先队活动。

  3. 加强少先队活动基地建设。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挖掘各种社会资源,有效整合、利用各级各类校外教育机构,包括校外活动场所、社会实践基地等教育资源,为少先队活动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2年9月3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