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22:39  浏览:93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的通知

1986年4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建委),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及直属各工程局:
随着建筑市场的开放和企业横向联合的发展,建筑安装工程实行总分包的单位越来越多。它对发展专业化施工,提高经济效益起了积极作用。但在少数地区也出现了层层转包、越级分包的不正常现象。为了加强对总分包业务的管理,明确各自应尽的责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实行总分包的经验,特制定《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现发布执行,请将执行情况及时告诉我们。

附: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管理,明确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责任,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企业凡采用总分包方式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机械化施工等生产经营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发包与总包单位、总包与分包单位必须依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签定工程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
第四条 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在施工中发生纠纷,双方应依照合同条款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可提请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调解或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二、实行工程总分包的条件和范围
第五条 按照建设部1984年3月发布的《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审定的一、二、三级建筑企业,可在规定的营业范围内总包。
第六条 总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建设项目(或单项、单位工程)的主要部分,其非主要部分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可分包给营业条件符合该工程技术要求的建筑安装单位。结构和技术要求相同的群体工程,总包单位应自行完成半数以上的单位工程。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中的建设项目、单项工程的主要部分,是指技术复杂、工程质量要求高的单位工程。单位工程的主要部分,是指工程的主体结构。
专业性较强的工程是指工艺设备安装、结构吊装工程或专业化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八条 分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分包工程,不得再行分包。但属于金属容器的气密性试验、压力试验,工艺设备安装的调试工作,吊装工程的焊缝探伤检查,打桩和高级装修等特殊专业技术作业除外。
第九条 按照《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审定的四级建筑企业,可将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第十条 参加投标的总包单位,报送标函时应注明准备分包的工程项目。

三、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责任
第十一条 实行总分包的工程,由总包单位对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和交付使用后的保修向发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合同规定,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分包单位之间的责任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十二条 总包单位的责任是:
1.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全面负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技术、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
2.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时间,向分包单位提供建筑材料、构配件、施工机具及运输条件;
3.统一向发包单位领取工程技术文件和施工图纸,按时供给分包单位。属于安装工程和特殊专业工程的技术文件和施工图纸,经发包单位同意,也可委托分包单位直接向发包单位领取;
4.按合同规定统筹安排分包单位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5.参加分包工程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
6.统一组织分包单位编制工程预算、拨款及结算。属于安装工程和特殊专业工程的预决算,经总包单位委托,发包单位同意,分包单位也可直接对发包单位。
第十三条 分包单位的责任是:
1.保证分包工程质量,确保分包工程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
2.按施工组织总设计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参加总包单位的综合平衡;
3.编制分包工程的预(决)算,施工进度计划;
4.及时向总包单位提供分包工程的计划、统计、技术、质量等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分包工程经竣工验收(包括中间交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后,由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在验收证书上签字,作为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交工的证件。验收不合格时,由分包单位进行返工或修理,并负担全部返修费用。
第十五条 总包单位影响分包合同履行,并给分包单位造成损失时,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负责赔偿。属于发包单位的原因致使分包合同不能履行时,总包单位先对分包单位赔偿损失,再依据总包合同向发包单位要求赔偿。

四、禁止转包工程
第十六条 建筑企业是直接进行施工的单位,只能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工程总分包,不得转包工程。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转包工程,是指建筑施工单位以赢利为目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的施工单位,不对工程承担任何技术、质量、经济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十八条 下列行为均属转包:
1.建筑企业将承包的工程全部包给其他施工单位,从中提取回扣者;
2.总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将工程的主要部分或群体工程(指结构技术要求相同的)中半数以上的单位工程包给其他施工单位者;
3.分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将承包的工程再次包给其他施工单位者。

五、罚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转包工程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没收其转包所得,并处罚款,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总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无证或不具备承接该项工程营业等级的施工单位,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令其停止分包,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追究其主要领导者及经办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对该项工程的总包资格。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总包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分包单位超越营业范围分包工程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取消其对该项工程的分包资格,并处罚款。

六、附则
第二十二条 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计取的服务费标准,由务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建筑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2011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2011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建安办函〔2011〕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函〔2011〕19号)的要求,结合我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特制定《2011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部署落实工作。
  附件:《2011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



2011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函〔2011〕19号)的要求,结合我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现就2011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专项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整治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二)专项整治重点
  1、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
  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我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的情况。重点检查在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参建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特别是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企业、项目领导现场带班制度等方面的情况。
  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等文件的情况。重点是施工现场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安全管理情况。
  (1)深基坑工程:是否按照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土方开挖、基坑支护、临边防护、变形监测等情况。
  (2)高支模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验收及使用等情况,混凝土浇筑作业顺序是否合理,有关单位的监督管理是否到位等情况。
  (3)脚手架工程: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脚手架搭设、安全防护是否满足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脚手架工程的验收及使用等情况。
  (4)建筑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除、验收、使用和维修保养等各环节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等情况。
  三、时段安排
  部署启动阶段:2011年4月底之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我部《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11〕18号)的部署及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做好部署、落实工作。
  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8月中旬之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结合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检查督导阶段:2011年8月中旬至10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企业、项目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本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开展检查督导工作。
  我部将结合今年开展的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部署,对各地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总结分析阶段:2011年11月15日之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归纳、分析,研究提出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周密部署,针对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相关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力求治本。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紧紧抓住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主要问题,突出重点,力求治本。要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认真做好施工现场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的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建筑施工安全。
  (三)加强检查,及时整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检查工作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结合;二是自查与抽查结合;三是经常性检查与集中专项检查结合;四是明查与暗查结合。通过严格细致的监督检查,真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统筹工作,有序推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共同推进。统筹安排建筑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序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信息的汇总和报送工作。11月20日之前,要将本地区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报告报送我部质量安全司。

印发肇庆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规费收支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肇府办[2008]101号


印发肇庆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规费收支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肇庆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规费收支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八日







肇庆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规费收支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相关规费征收和收支管理,根据现行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法规制度和《中共肇庆市委办公室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维稳办及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办发[2005]3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已成立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的县(市、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相关规费征收和收支管理。

第三条 征收机构。市直或各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对出租屋出租人和流动人口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委托出租屋所在地或流动人口居住地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中心”)进行代征。各管理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办理代征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的各项缴费及代办证业务。

第四条 征收项目和标准。各管理服务中心严格按省、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代收取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今后如有调整按新标准)如下:

(一)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费,每套80元。

(二)暂住证工本费,每本证5元。

(三)暂住人口治安联防费,每人每月2.5元(全年30元)。

第五条 缴费方式。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到所在地财政部门委托的代收款银行网点或管理服务中心的规费征收窗口缴交;属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到管理服务中心的规费征收窗口缴交。

第六条 各管理服务中心代征收规费时,根据上述规定的项目及标准核实缴款金额,发出《缴款通知书》。缴费人根据《缴款通知书》核定的项目、金额及缴费地点按时缴费。逾期不缴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在工厂有固定工作而居住出租屋的人员,或在其他管理服务中心已缴交相关收费的暂住人员,只要能提供缴交规费有效凭证(财政或税收票据)的,可不再缴交相关收费;否则,须在居住地管理服务中心补交。

第七条 各管理服务中心代收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提供的财政收费票据;收取各项经营服务性收费时,必须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的票据。各管理服务中心须定期到当地财政、税务部门办理票据的领用、核销手续,票据只能在规费征收窗口收费时使用,并严格执行财政、税收票据管理制度。

第八条 各管理服务中心代征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全额上缴所在县(市、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各县(市、区)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

第九条 管理服务中心的经费由各县(市、区)根据本地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工作需要和财务状况,可分别采取财政核拨、财政核补或自收自支等方式予以保障。

第十条 管理服务中心的经费供给标准由各县(市、区)参照本地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划分为如下三类:

(一)经费由财政核拨的管理服务中心定编内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按其他事业单位标准供给。

(二)经费实行财政核补或自收自支管理方式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制定经费保障的办法和标准。

(三)由各职能部门抽调的人员的人员经费按原供给单位渠道不变。

第十一条 各管理服务中心应按规定及时、准确编制本管理服务中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收支月报表,并于每月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各管理服务中心要严格执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并接受财政、税务、物价、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税务、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对管理服务中心规费征收的监督检查,防止多收乱收及挪用、坐支、挤占应缴财政资金现象的发生。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之日起实施。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