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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8:32:04  浏览:81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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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意见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意见

2008年2月15日 财农[200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农口部门财务司(组):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三农”工作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支农惠农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在持续加大农业投入力度的同时,不断从体制上、机制上探索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监管的新思路和新举措,通过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部门预算管理、探索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试点、开展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年活动等方式,有力地提高了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
  但是,目前财政支农资金使用和管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特别是资金拨付进度慢,滞留时间长,影响了资金效益的发挥;支农重点不够突出,平均分配资金,分散使用,影响了财政支农资金整体效益的发挥;部分支农工程项目“重建设、轻管护”,缺乏管护的长效机制;有的地区和部门执行有关制度规定不严格,违规使用财政支农资金;监管工作不到位,惩处制度不完善等。这些都严重地影响了财政支农资金的安全运行和高效使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管理,强化监管责任,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发挥财政支农政策的导向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认识,牢固树立新的理财观念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站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建立科学的机制着眼,不断强化财政支农资金规范管理,用制度和机制保障财政支农资金运行安全和合理有效使用。同时,要根据目前财政支农工作和支农资金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牢固树立“抓资金管理就是抓资金投入、抓资金管理就是抓使用效益、抓资金管理就是抓资金安全”的新的理财观念,切实把强化财政支农资金监管与扩大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彻底改变重资金分配、轻资金监管的现象。
  二、不断优化财政支农支出结构,进一步突出支农投入重点
  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把支持解决“三农”问题作为财政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建立健全财政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不断优化支出结构,合理确定投入重点。按照建立公共财政支出框架和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逐步退出对一般性竞争性领域的直接投入,确保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投入。要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以及保障主要农产品基本供给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需要,进一步增强各项政策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重点向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倾斜,重点向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涉农民生方面倾斜,不断加大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力度。同时,大力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农村五保供养和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公共卫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事业发展,逐步完善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促进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不断规范项目立项程序,积极创新项目立项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一步完善项目立项程序。一是要规范项目申报程序。支农预算确定后,对需要申报的支农项目,要及时制定、发布立项指南,明确资金的用途、补助标准、管理措施及工作要求等,提高项目申报工作的透明度,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杜绝无序申报、重复申报和随意争取财政支农资金的行为。二是要完善项目立项机制。在选择确定支农项目时,要继续坚持执行项目标准文本管理制度、公示公告制度和专家评审制度,规范项目立项行为,努力提高立项环节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三是要统筹研究建立支农工程项目管护机制。在支农工程项目的立项环节,及早研究采取机制性措施,明确和落实工程建设以后的管护措施和投入责任,积极研究和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建立支农工程项目建设与管护并重的良性运行机制,确保支农工程能够长期发挥效益。
  四、切实加强对财政支农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各级财政部门要不断完善制度,建立财政支农资金运行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一是要规范资金分配办法。继续推广运用公式法、因素法等科学分配方法合理分配财政支农资金,并利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以物代资、奖补结合等有效的激励引导手段,不断完善财政支农资金分配管理机制。特别是要逐步建立财政支农资金安排与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考评结果相衔接的分配制度。二是要规范支出行为。任何地区和部门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和管理财政支农资金,严禁以任何形式用财政支农资金设置账外账和私存私放;对直接补贴农民的资金,要利用“一卡通”、“一折通”等手段,及时足额地兑现给农民。进一步推广财政支农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县级报账制等管理措施,努力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管理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规范性。三是要加快支农支出进度。根据农业季节性明显、时效性强的特点,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加快支出进度。坚决杜绝人为滞留财政支农资金特别是救灾性和涉及民生的财政支农资金的现象。正确处理好支出进度和支出管理的关系,防止出现资金使用单位突击花钱、违规花钱等行为。
  五、继续抓好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提高资金使用合力和整体效益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农〔2006〕36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支农资金整合工作,切实发挥支农政策和支农资金的合力效应。一是要进一步扩大支农资金整合的范围。本着“既积极、又稳妥”和“既整合、又管理”的原则,逐步扩大中央、省级和县级等不同级次的支农资金整合范围,重点推进县级支农资金整合。根据考评的结果建立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绩效奖惩制度,做到部分财政支农资金的分配要与支农资金整合工作情况挂钩。二是创新支农资金整合机制。进一步完善支农资金整合的引导和激励机制,由目前中央财政安排引导性资金支持各地整合的做法,转变为各地先自主整合、中央财政评估考核后实施奖励的制度。三是进一步推行项目审批权限下放改革。要在已经实施的小型农田水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专项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省这一改革的基础上,研究推动将项目审批权限由省级下放到县级的具体办法,减少支农项目审批环节,强化地方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的管理责任。同时,切实加强审批权下放后的资金监管工作,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促进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
  六、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支出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强化对部门预算的管理。一是要严格编制部门预算。部门预算编制要突出重点,有理有据,按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严格审核,合理规定支出范围,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真实性。二是要严格控制设立专项资金。对在部门预算中设立专项,要严格审核把关,避免重复投入。三是要对现有专项进行合理的归并和清理。对小的专项和用途相近的专项资金,要进行整合;对支持本系统的专项资金,要逐步转变为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四是要加强预算执行管理。采取积极措施,强化预算的约束力,着力解决好部门预算资金支出进度慢、结余资金较多等问题。
  七、加强制度建设和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创新财政支农资金规范监管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不断创新财政支农资金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一是要按照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和建立公共财政制度的要求,全面清理、完善现有的各项管理制度,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层次清晰、分工明确、覆盖全面的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制度体系,将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二是继续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预算管理水平。根据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不断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以及“收支两条线”等管理制度改革,特别是要注重推广科学管理和细节管理方法,强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效能。三是不断完善绩效考评制度。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财农〔2005〕314号)的要求,在进一步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受益主体或补助对象,加快制定其他支农项目和财政支农资金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扩大绩效考评范围,采取更有针对性的资金监管和绩效考评手段。四是研究在充分发挥现有网络系统作用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财政支农资金监控网络,对资金运行的全过程进行动态监控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找原因,制定措施,堵塞漏洞,及时整改。
  八、充分发挥基层财政部门的监管作用,进一步强化其管理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财政支农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发挥好县、乡财政部门在财政支农资金监管方面的作用。一是要充分发挥基层财政面向第一线、了解实际情况的优势,从支农项目立项的调研、评估、项目实施到监督检查等,都要让基层财政更多、更深入地参与管理。二是要进一步明确基层财政特别是乡镇财政对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有关支持农村发展以及补贴农民政策的兑现与监管责任,提高时效性,确保每一项支农项目资金和补贴农民资金都要及时、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三是要支持基层财政强化基础工作,建立支农信息平台,完善中央财政与基层财政信息对接和沟通机制,形成上下联动的支农项目和支农资金管理格局。
  九、建立健全财政支农资金监管信息通报制度,进一步严格监管奖惩措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研究建立财政支农资金监管信息通报制度,不断完善奖惩措施。一是要建立健全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信息通报制度,对监管措施到位,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好的地方和单位给予通报表扬,推广其好经验、好做法,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奖励。对违规违纪问题及时进行通报批评,责成出现问题的地方和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落实。二是建立规范严格的奖惩机制。对绩效好、监管措施到位的地方和部门,在安排支农项目和分配财政支农资金时,给予适当奖励;对绩效差、管理不到位的地方和部门,要适当进行扣减。三是建立健全支农支出的责任追究制度。在进一步明晰各级财政部门支农资金管理职责的基础上,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层层落实责任追究制,严格推行问责制,不断规范支农支出的决策行为。对查实的违法违规问题,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法律法规处理。
  十、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合作,共同做好财政支农资金监管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把财政支农资金监管放在农业财政工作和农业财务管理工作的突出位置,抓实抓好。一是要根据财政支农资金监管的实际需要,深入基层认真调查研究,因地制宜地确定监管重点。进一步加强财政、农业战线之间以及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既要明确各自的工作责任,又要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好本《意见》提出的各项管理要求。二是要积极研究中央和地方、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支农投入责任和支出范围,逐步形成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的支农投入体系和上下联动、统筹兼顾的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格局。三是要充分发挥审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以及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积极配合这些部门搞好财政支农资金审计、检查和监督工作。发挥财政监督特别是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作用,加强对财政支农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检查,实现监督主体多元化、监督内容多元化和监督方式多元化。四是要及时了解各地财政支农资金使用和监管动态,认真总结、推广当地财政支农资金使用与监管的好经验、好做法。根据不同阶段财政支农工作的重点,制定具体的宣传计划,注重宣传的引导性和时效性,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财政支农资金监管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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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洪期间市场供应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市场运行司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洪期间市场供应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最近,我国部分地区因持续暴雨造成了严重的洪涝灾害,导致市场供应紧张,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面对严峻的防汛抗洪形势,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积极投入到防汛抗洪工作,迅速采取措施保障市场供应,维护了市场稳定。为进一步做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今年汛期来得早,截至6月23日,全国22个省(区、市)发生不同程度的洪涝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4939万亩,受灾人口4822.99万人,直接经济损失228.53亿元,当前的洪涝灾害损失高于多年同期平均水平。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一定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抗洪救灾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立足于防大汛、抗大灾,扎扎实实做好市场供应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成立防汛抗洪市场供应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精心安排,落实工作责任。商务部将组织联合检查组,会同有关部门对灾区市场供应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省、区、市也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市场供应工作落到实处。

  二、密切监测,及时报送灾区市场变化情况

  自6月27日起,发生灾情的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工作,并于每日15:00时前将灾区大米、面粉、食用油、肉类、鸡蛋、蔬菜、食糖等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化等情况报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其中,广东、广西、福建等省要密切关注本地生活必需品的市场变化情况,若因灾情进一步加重,对省会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造成影响,请及时启动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日报制度。各省(市、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请于6月27日下班前报至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

    联系人:杨枿 
    电话:010-85226349
    传真:010-65252187
    Email:yangnie@mofcom.gov.cn

  三、落实预案,做好市场供应应急准备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3年第7号)和商务部等15部门《关于印发全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商运发[2004]198号)的要求,认真落实本地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各项措施,做好启动预案的准备工作,并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特别是要准确掌握本地区生活必需品和防洪救灾物资的生产、库存和销售情况,做好货源组织工作。同时,要按照预案要求及时报告市场运行情况,以及采取的市场调控措施和实施情况。

  四、完善机制,增强市场调控能力

  在充分运用信息引导、企业供应链采购、区域间调剂等方式调控市场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重要储备商品收储和投放机制,发挥储备制度平抑市场波动的功能。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地方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增强市场调控能力。并按照先动用地方储备、后动用中央储备的原则,充分发挥中央、地方两级储备的作用。为减轻受灾群众的损失,需要国家收储活畜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同时,要加强对国家储备商品承储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质量安全和数量充足。

  五、加强监管,保障灾区市场食品安全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灾区的食品安全工作,充分利用“三绿工程”的工作机制,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加强食品流通、消费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积极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质量承诺、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和市场巡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市场巡查,督促流通企业加强检验检测,严把卫生质量安全关,防止假冒伪劣食品借机流入市场,确保灾区食品安全和灾区人民的生命安全。

  特此通知。


                            商 务 部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无锡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112号


  第 112 号 《无锡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已经 2010 年 5 月 6 日市人民政府第 2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市 长 毛小平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无锡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夜景照明管理,规范夜景照明行为,美化城市夜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夜景照明,是指除体育场地、建筑工地和道路照明等功能性照明以外,室外公共活动空间或者景物的夜间景观照明。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夜景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夜景照明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科学设置、和谐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政和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夜景照明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夜景照明进行统一监督和管理。区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夜景照明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市政和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照明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夜景照明的日常管理工作。区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照明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夜景照明日常工作,并接受市照明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规划、建设、财政、城管、住保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夜景照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夜景照明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妨碍市容、交通和消防安全;不得妨碍城市公共设施功能;不得破坏建(构)筑物原有风格和结构安全,不得造成光污染。

  第七条 建设和改造夜景照明设施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和新工艺,并优先考虑采用绿色节能产品,所用材料设备应当符合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建设夜景照明设施。

  第九条 建设夜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由市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

  第十条 下列区域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建设夜景照明设施:

  (一)解放环路以内主要道路两侧及各主要路口延伸至环城古运河区域内重要建(构)筑物;

  (二)蠡湖沿湖景区及周边重要建(构)筑物;

  (三)环城古运河、京杭大运河、梁溪河沿线及两侧重要建(构)筑物;

  (四)太湖大道、机场快速路、通江大道、内环高架等道路及两侧重要建(构)筑物;

  (五)机场、火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及周边重要建(构)筑物;

  (六)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

  (七)太湖新城区域内重要建(构)筑物;

  (八)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前款规定的重要建(构)筑物和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由市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 夜景照明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夜景照明设施的养护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资格。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其夜景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费用纳入建设成本。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夜景照明专业设计方案报市照明管理机构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书面征求市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建设夜景照明设施的现有重要建(构)筑物,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根据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限期建设夜景照明设施;现有居民住宅等特殊建(构)筑物的夜景照明设施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五条 建设夜景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市照明管理机构参加。夜景照明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夜景照明设施用电应当与单位内部商业、办公以及其他照明用电负荷分开,并安装电表单独计量。

  未经市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接用公共照明电源。

  第十七条 夜景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夜景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更新和管理按照市、区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市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管理的道路、桥梁、广场、城市出入口、城市标志性或者重要建(构)筑物等夜景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费用按现行财政体制和相关规定执行;

  (二)区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管理的道路、桥梁、广场、城市出入口、重要建(构)筑物等夜景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费用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居民住宅的夜景照明设施由各区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费用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其他夜景照明设施由其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者建设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费用由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市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平时、一般节假日、重大节庆活动等不同情况确定夜景照明设施的启闭时间。

  夜景照明设施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保证夜景照明设施的正常启闭。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区域内纳入市照明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夜景照明设施,经市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查后,其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与市照明管理机构签订协议书,完全履行协议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夜景照明电费补贴:

  (一)市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道路、桥梁、广场、城市出入口、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以及市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公益性质的夜景照明,全额补贴电费;

  (二)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重要建(构)筑物及其他重要夜景照明,按协议给予补贴电费。

  (三)各类娱乐场所、广告、招牌、橱窗、店面等经营性夜景照明,不予补贴电费。

  第二十条 纳入市照明管理机构管理的夜景照明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夜景照明设施的运行方式,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停用夜景照明设施。

  未纳入市照明管理机构管理的夜景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负责维护,并保持其完好、整洁,确保安全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夜景照明设施应当设置牢固并采取相应的防火、防漏电等安全措施,确保安全运行和功能完整。夜景照明设施破损或者灯光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夜景照明设施未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使用的,处以 500 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将夜景照明专业设计方案报市照明管理机构审查的,处以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未按照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限期建设夜景照明设施的,处以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夜景照明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以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夜景照明设施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未按照市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启闭夜景照明设施的,处以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停用纳入市照明管理机构管理的夜景照明设施的,处以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夜景照明设施设置不牢固、未采取相应的防火、防漏电等安全措施,夜景照明设施破损或者灯光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处以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市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接用公共照明电源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违法行为属非经营活动的,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属经营活动的,处以 5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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