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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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在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88年7月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88年7月1日)
(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林涧青为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二、任命张友渔、李友九、高西江、郭日齐为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顾问。
三、任命余叔通、曹海波为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顾问。
四、任命李成瑞为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顾问。
五、任命邵天任、陈道生、陈鲁直、沈达明为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顾问。
六、任命洪丝丝、徐大同为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委员会顾问。
七、任命华联奎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八、任命黄杰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九、免去郑天翔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87号
1995-05-16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强化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堵塞漏洞,根据全国增值税工作会议讨论意见,现将固定业户临时到外地经营有关专用发票使用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对擅自携票外出,在经营地开具专用发票的,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其携带的专用发票逐联注明“违章使用作废”字样。
本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