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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2:05:43  浏览:85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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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福州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8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福州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统称建筑垃圾)处置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淤泥、余渣及其它废弃物的排放、中转、运输、回填和消纳活动。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处负责。规划、建设、国土、公安、交通、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企业运输。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第五条 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渣土运输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三)取得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四)运输车辆总载重量不少于400吨,机动保洁车不少于2辆,冲洗车不少于1辆;
(五)运输车辆在本市登记报牌,车况完好,车型、装备等符合要求,并安装GPS定位系统;
(六)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专用停车场所;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应当向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向申请的企业颁发建筑垃圾准运证。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将核发建筑垃圾准运证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 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渣土运输企业需运输建筑垃圾的,应当与建设或者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垃圾(渣土)承运合同。并持承运合同向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申领单车运输卡,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建筑垃圾运输卡按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数量发放,一车一卡。建筑垃圾运输卡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建筑垃圾准运证号码;
(二)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
(三)运输车辆类型、号码;
(四)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和时间;
(五)卸放建筑垃圾的指定地点。
前款第(四)项内容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
第七条 建设施工场地应当设置规范的净车出场设施,运输渣土的车辆离开施工场地前应当冲洗车辆,净车出场。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定期清洁保养,保持车况完好。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要求。鼓励推广使用符合要求的大型运输车辆,限制并逐步淘汰中小型、陈旧破损的运输车辆。
运输车辆应当适量装载,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卡,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运输途中不得泄漏、遗撒。
第八条 工程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缴纳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 建筑垃圾受纳场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按照就近适用的原则统一设置,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受纳场。
第十条 建筑垃圾受纳场应当配备相应的碾压、降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出入口道路应当硬化并设置规范的净车出场设施。
第十一条 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应向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提出申请,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统一安排调剂。
第十二条 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运输渣土的车辆离开施工场地未冲洗车辆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责令施工企业改正,限期清洗路面,按每车次处以2000元罚款,并可暂扣违法运输车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责令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补缴,并按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予以处罚,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责令改正,暂扣运输车辆,并予以处罚;
(一)运输车辆未取得运输卡进行运输、倾倒的,每车次处2000元罚款;运输车辆未随车携带运输卡的,处500元罚款;
(二)运输车辆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的,处以1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三)未使用密闭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处5000元罚款;
(四)车辆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造成路面污染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路面严重污染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受污染的路面,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责令运输企业限期清洗。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立受纳场受纳建筑垃圾,单位设立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处1万元罚款;个人设立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处3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运输企业所属车辆单车月累计3次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对该企业予以黄牌警告;单车月累计5次受到行政处罚的,暂停该企业建筑垃圾准运资格三个月;企业月累计受罚车辆达到10辆或者单车累计10次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取消该企业建筑垃圾准运资格。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参照本办法规定施行。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12月20日颁发的《福州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榕政[2004]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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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

市政府令〔2011〕100号



   现发布《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利用下列资金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四)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六)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含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绍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共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资源节约等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六条 市发改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批、计划编制和下达、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经信、监察、财政、国土、环保、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审计、建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中拟建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市发改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应当由市发改部门分别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其中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采用购置形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建筑物及设备)仅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对装修和局部改造且总投资在500万元—2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仅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九条 市发改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咨询和论证。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项目建议书应由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由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社会效益、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按规定应组建项目法人的,应当附法人组建方案。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项目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和审查、资金来源审批等相关手续。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估算投资,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有条件的,应当进行多方案论证比选。
  市规划部门应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估算投资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确因规划设计需要,导致项目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由市发改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并补办有关部门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初步设计应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概算、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规范、规定和已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估算投资进行限额设计,不得漏项设计、有意压低概算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及突破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项目概算一般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核定的投资估算。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由市发改部门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审,并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后批准。
  第十六条 市发改部门委托评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项目后评价所需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解决。
  第十七条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或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并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选择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编制完成后,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审核结果作为项目招投标的最高限价,未经审核的项目不予拨款。
  市建设、建管、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根据各自职责,组织施工图审查。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代建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第三章 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计划安排和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级各部门应于每年第三季度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根据可用财力,市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经综合平衡后分别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草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具体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未落实资金或未明确资金来源的,不得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资金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计划的,由市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制定项目计划和资金计划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资金计划、建设进度及各种资金的同比例到位情况分期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七条 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同步到位。其他出资人资金不能同步到位的,财政部门经商发改部门同意后,可停止拨付项目财政性建设资金。
  政府为主投资的重点项目,财政资金应优先支付,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应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逐步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制度。直接拨付资金的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单独设立基建财务账,对基建财务收支进行独立核算,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三十条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建成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
  市发改部门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
  代建制的具体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投资计划下达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满足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后开工建设。不具备国家规定开工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依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设计的,应由项目单位和原设计单位共同提出,征得市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
  (一)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的;
  (二)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超过投资概算应当予以报告的。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项目超概算的,市发改部门不再受理事后调概申请。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审计。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工程结算和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各项专项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后,应当由市发改部门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综合竣工验收。
  工程项目决算、审计、批复等应在工程完工后三年内完成。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需办理产权登记的,项目单位应当于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报财政等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对项目业主、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等信息进行公示。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市发改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
  第三十七条 市发改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监督管理,并建立信息通报和共享制度。
  第三十八条 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由项目稽察机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实行稽察和处理。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成运行后,市发改部门可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有选择地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后评价,以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市发改部门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审查的;
  (三)未按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或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发改部门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项目业主可禁止其三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其行政或纪律处分: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政府投资资金,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二)未依法实行招标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方案、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或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七)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第四十三条 有关咨询评估机构、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评估结论意见、设计内容严重失实的,按照《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利用国有资产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和采用政府承诺回购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9月3日发布的《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2号令)同时废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卫生部关于印发《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6〕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范全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我部组织编写了《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规范》要求,加强对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合理配置系统运转所需设备、人员和维持经费,确保东、中、西部省份分别于2008年、2009年、2010年底以前90%以上的县、80%以上的乡完成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实现接种信息的个案管理。
二、现已具备系统运转条件的县,所辖接种单位应在系统启动后的6个月内,按照《规范》要求完成2005年1月1日以后出生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的录入和报告。目前正在使用其它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的地区,应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的《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交换集成标准》的要求,对应用软件进行调整,实现与国家信息管理平台的数据交换。
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利用国家信息管理平台,定期对辖区儿童预防接种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并反馈辖区下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乡级防保组织和接种单位,及时发现免疫工作空白和薄弱地区,提高预防接种服务质量。
附件: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为了加强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提高报告质量,为免疫规划工作管理和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

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乡级防保组织和接种单位在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1.负责本辖区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工作的管理,建设和完善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并为系统正常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2.结合本辖区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工作方案,落实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工作。

3.定期组织开展对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负责全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国家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国家信息管理平台)的管理和维护,国家接种点客户端软件的升级和发布。

(2)负责全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业务管理、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协助卫生部制定相关标准和方案;开展考核和评估工作。

(3)负责全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价、报告和反馈。

(4)负责全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的数据备份,确保报告数据安全。

2.省、市(地)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制定本辖区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系统技术方案,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承担系统用户和权限管理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2)负责本辖区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业务管理、技术培训和督导;开展考核和评估工作。

(3)负责本辖区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价、报告和反馈。

(4)负责本辖区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的数据备份,确保报告数据安全。

3.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制定本辖区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具体实施计划,指导乡级防保组织和接种单位开展信息系统实施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2)负责本辖区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业务管理、技术培训、督导和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的质量控制,开展考核和评估工作。

(3)负责本辖区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价、报告和反馈。

(4)负责本辖区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的数据备份,确保报告数据安全。

(5)承担本辖区尚未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的预防接种统计信息录入和上报。

(三)乡级防保组织或接种单位。

1.建立健全预防接种证(卡)登记管理制度和预防接种信息报告制度。

2.负责对本单位和村级接种单位预防接种服务人员进行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培训。

3.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乡级防保组织或接种单位,负责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管理。

乡级接种单位负责儿童预防接种个案信息的收集、登记、录入和网络报告;负责信息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数据备份,确保系统和数据安全。

设有村级接种单位的乡级防保组织,还需承担辖区内村级接种单位儿童预防接种个案信息的录入和网络报告。

4.尚未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乡级防保组织或接种单位,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开展接种率报告。

(四)村级接种单位。

1.建立健全预防接种证(卡)登记管理制度和预防接种报告制度。

2.负责向乡级防保组织提交儿童预防接种登记资料。

二、信息登记与报告

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及其实施儿童预防接种服务和管理人员为预防接种信息登记报告的责任人。

(一)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乡级防保组织或接种单位。

1.登记报告信息内容

登记报告信息内容见表1(儿童预防接种个案信息登记表),包括儿童的基本信息和疫苗接种信息两部分。

(1)基本信息:儿童编码、身份证号、出生证号、儿童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医院、监护人姓名、联系电话、家庭住址、户籍地址、儿童传染病患病情况、儿童过敏史、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史、接种禁忌证、迁入日期、迁出日期、迁出原因、建卡日期、建卡单位和建卡人。

(2)疫苗接种信息:疫苗名称、剂次、免疫类型、接种日期、疫苗批号、疫苗规格、接种剂量、疫苗效期、疫苗厂家、接种单位和接种者。预防接种信息包括儿童所有一类疫苗和二类疫苗的接种信息。

2.工作程序与方式

(1)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通过接种点客户端软件建立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档案,及时录入和更新每次接种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将儿童预防接种个案信息上传国家信息管理平台。

(2)乡级接种单位在每次预防接种过程中,利用接种点客户端软件从国家信息管理平台数据库中获得流动儿童的接种信息,实现流动儿童的接种与信息共享。

3.登记报告与时限

(1)预防接种信息的登记与录入

基本信息档案建立:儿童出生1个月内,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通过接种点客户端软件录入儿童预防接种基本信息,建立儿童的预防接种基本信息电子档案。

疫苗接种信息的录入: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须在每次接种完成后5天内完成疫苗接种信息的录入;采用电子介质(如条形码或磁卡等)的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在每次接种实施过程中及时进行信息录入。

以村为单位接种的地区,村级接种单位在每次接种完成后5天内将预防接种记录提交乡级防保组织,由乡级防保组织在5天内完成疫苗接种信息的录入。

(2)预防接种信息的上报

上报内容:儿童编码、身份证号、出生证号、儿童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监护人姓名、建档县国标、接种县国标、接种单位编码、建卡日期、接种信息(包括接种疫苗的编码、剂次、接种日期和疫苗生产企业编码)、上传时间和数据状态。

上报时限: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在每次接种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录入完成后,立即通过接种点客户端软件将预防接种个案信息上传国家信息管理平台。

(二)尚未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乡级防保组织或接种单位。

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每月5日前汇总上一个月儿童预防接种统计报表(见表2,即《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表3-1-1),并上报属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然后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国家信息管理平台于每月10日前录入上报。

三、数据管理

(一)数据审核。

1.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应在每次接种前对接种儿童的既往接种信息进行审核,每周对所有管理儿童接种信息进行审核,检查数据有无错项、漏项和逻辑错误,对有疑问的录入信息及时向相关人员核实,确保录入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周通过国家信息管理平台审核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上传的儿童预防接种个案信息,检查数据有无错项、漏项和逻辑错误。

3.市(地)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月15日前通过国家信息管理平台审核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录入的尚未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报告的儿童预防接种统计报表。

4.省、市(地)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月通过国家信息管理平台审核以市(地)、县为单位儿童预防接种数据的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数据订正。

1.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管理的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和县、市(地)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数据审核过程中如果发现有错项、漏项和逻辑错误的数据,须告知相关责任填报人对数据予以订正,并及时将订正数据上传到国家信息管理平台。

2.儿童的疫苗接种信息(疫苗编码、剂次、接种日期和疫苗生产企业编码),应在数据上传后7天内完成订正;上传超过7天以后,疫苗接种信息不再允许订正。

(三)数据补报。

1.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发现未建立预防接种电子档案的适龄儿童,应及时将儿童的基本信息和疫苗接种信息录入到接种点客户端软件系统,并及时补充上传到国家信息管理平台。

对于已经建立了预防接种电子档案、但未将数据上传到国家信息管理平台的适龄儿童,尤其是流动儿童,需及时补充上传到国家信息管理平台。

2.发现尚未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缺报儿童预防接种统计报表时,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督促其进行补报,并通过国家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录入上报。

(四)数据查重。

1.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应在每次上传数据之前通过接种点客户端软件对儿童预防接种个案信息进行查重,并及时向相关人员核实,删除错误的重复记录。

2.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月通过国家信息管理平台,对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上传的儿童预防接种个案信息进行查重,督促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对数据进一步核实,删除错误的重复记录。

四、质量控制

(一)数据质控。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月通过国家信息管理平台,对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上报的个案数据质量进行分析,分析指标包括信息管理系统覆盖率、上传信息及时率、上传完整率等。督促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乡级防保组织和接种单位提高预防接种信息录入和上报的质量,扩大信息管理系统覆盖率。

(二)管理质控。

省、市(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经常开展数据的检查复核工作,检查辖区内儿童预防接种证记录或预防接种统计报表与国家信息管理平台的相应数据是否一致。

五、分析利用

(一)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每月利用国家信息管理平台对本辖区的儿童预防接种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每年1月份对上年度全年的预防接种实施情况进行总结。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同时撰写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分析报告,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向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进行反馈。

(三)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应每月利用接种点客户端软件对本辖区儿童预防接种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每年1月份对上年度全年的预防接种实施情况进行总结。

(四)各级可根据具体情况按地区、时间(月、双月和年)、年龄(<12月龄和≥12月龄)、出生年度、儿童状况(本地儿童和流动儿童)等属性对儿童预防接种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①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卡介苗、脊灰、百白破、麻疹和乙肝疫苗)各剂次基础免疫应种人数、受种人数和接种率;②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脊灰、百白破、白破和麻疹疫苗)加强免疫应种人数、受种人数和接种率;③省级增加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流脑、乙脑、风疹和腮腺炎疫苗)各剂次基础免疫和加强免疫应种人数、受种人数和接种率。

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地区,可以进一步分析以下指标:①各种疫苗(包括一类疫苗和二类疫苗)的接种人次数;②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各剂次基础免疫合格接种人数、合格接种率;③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基础免疫的单苗全程和五苗全程的合格接种人数、合格接种率;④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各剂次基础免疫和加强免疫的不合格接种原因和接种人数;⑤不同年龄组的建卡儿童数、流动儿童数。

六、系统安全与管理

(一)系统管理。

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权限的维护,制定相应的制度,加强对信息管理系统的帐户安全管理。

2.计算机要专人管理,信息管理系统使用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转让或泄露系统操作帐号和密码。发现帐号、密码已泄露或被盗用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更改密码,同时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各地应建立健全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查询、使用制度。其他政府部门和机构查询儿童预防接种信息资料,应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4.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后,应对安装接种点客户端软件的计算机同时安装能及时网络升级的正版杀毒软件。

5.预防接种服务和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安装有接种点客户端软件的计算机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或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二)数据安全。

1.儿童预防接种证由儿童监护人长期保管;儿童预防接种卡由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保管,保管期限应在儿童满7周岁后再保存不少于15年;儿童预防接种电子档案由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长期保管。

2.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应在完成每次接种的信息录入和上报后的当天,对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的电子档案进行备份,并妥善保存。

3.儿童预防接种个案的基本信息未经儿童监护人同意,不得向其他人员提供。

4.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应将儿童预防接种信息资料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纳入档案管理。

七、技术保障

(一)系统保障。

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建立覆盖全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的国家信息管理平台,具备满足日常预防接种信息管理需要的主机系统、网络系统、存储系统、安全系统、备份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配备2-4名专职专业技术人员。

2.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配备用于辖区日常业务管理的计算机1台;保障宽带网络接入及维持运转;具有2名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并有免疫规划信息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各地也可以根据当地的需求和条件,建立本地的系统应用管理平台。

3.乡级防保组织和接种单位

配备用于日常预防接种服务的计算机1台以及用于接种证、报表、条形码或其他资料打印的存折打印机1台;保障宽带网络接入及维持运转;具有1-2名操作计算机并有预防接种服务工作经验的人员。

(二)条件保障。

1.已开发使用本地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地区

以省为单位牵头按照国家的数据交换标准和要求改进现有系统,经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专家审核合格后,方可与国家信息管理平台进行数据交换。

2.具备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实施条件的地区

统一使用国家免费提供的接种点客户端软件。如果各地有个性化的需求,可在国家接种点客户端软件的基础上对系统功能进行扩展,但所涉及的设备和费用自行承担。

3.暂不具备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实施条件的地区

以县为单位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月收集辖区乡级防保组织和接种单位的儿童预防接种统计报表,通过国家信息管理平台直接录入上报。

八、考核评价

(一)国家每年对部分省进行督导检查,定期通过网站、简报等方式反馈各地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进展情况。每年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对工作开展较差、进展缓慢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

(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本辖区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制定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工作考核方案,并定期对辖区内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进行指导与考核。

(四)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应将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纳入工作考核范围,定期进行自查。

九、附录

(一)名词解释。

1.乡级防保组织和接种单位

乡级防保组织包括直接承担辖区乡(镇、街道)范围内预防接种工作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不直接承担预防接种工作任务仅负责对辖区乡(镇、街道)范围内村级接种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

乡级接种单位是指直接承担辖区乡(镇、街道)范围内预防接种工作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

2.村级接种单位

村级接种单位是指承担预防接种工作任务的村卫生所或卫生服务站,包括村定点接种和入户接种。

(二)统计指标。

1.接种率

应种人数:到本次接种时,在接种辖区范围内,常住户口和流动人口中达到免疫程序规定应接受某疫苗某剂次接种的适龄儿童人数,加上次接种时该疫苗该剂次应种儿童中漏种者。

受种人数:本次接种中,某疫苗某剂次应种人数中的实际接种人数。

接种率:某疫苗某剂次受种人数/该疫苗该剂次应种人数×100%

2.累计接种率

累计应种人数:一段时间内最后1次接种前各次接种中某疫苗某剂次累计受种人数,与该段时间内最后1次接种中该疫苗该剂次应种人数之和。

累计受种人数:该段时间内各次接种中某疫苗某剂次受种人数之和。

累计接种率:某疫苗某剂次累计受种人数/该疫苗该剂次累计应种人数×100%

3.合格接种率

合格接种人数:在一定出生日期范围儿童中,某疫苗某剂次合格接种(免疫起始月龄正确、剂次间隔正确、在规定的月龄内完成接种)的儿童人数。

合格接种率:一定出生日期范围内某疫苗某剂次合格接种人数/该出生日期范围的人数×100%

单苗全程合格接种率:一定出生日期范围内某疫苗基础免疫所有剂次均合格的接种人数/该出生日期范围的人数×100%

五苗全程合格接种率:一定出生日期范围内卡介苗、脊灰、百白破、麻疹和乙肝疫苗基础免疫所有剂次均合格的接种人数/该出生日期范围的人数×100%

4.信息管理系统覆盖率

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乡(镇、街道)数/辖区乡(镇、街道)数×100%

5.上传地区完整率

在一定时间内国家信息管理平台收到上传预防接种数据的乡(镇、街道)数/辖区乡(镇、街道)数×100%

6.上传接种信息数据完整率

在一定时间内上传预防接种个案信息完整的儿童数/上传的儿童数×100%

7.上传接种信息及时率

乡级接种单位:预防接种个案信息在接种后5日内上传的儿童数/实际上传儿童数×100%

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任务的乡级防保组织:预防接种个案信息在接种后10日内上传的儿童数/实际上传儿童数×100%

8.上传接种信息准确率

上传预防接种个案信息与预防接种接种证(卡)信息相符的儿童数/调查儿童数×100%

(三)附表和附图。

1.表1 儿童预防接种个案信息登记表

2.表2 儿童预防接种统计报表(即《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表3-1-1)

3.图1 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工作流程图

4.图2 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流程图



表1

儿童预防接种个案信息登记表



儿童编码: 身份证号: 出生证号:

儿童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出生医院: 监护人姓名: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户籍地址:

儿童传染病患病情况:(1)病名 发病时间 (2)病名 发病时间

儿童过敏史: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史: 接种禁忌证:

迁入日期: 年 月 日 迁出日期: 年 月 日 迁出原因:

建卡日期: 年 月 日 建卡单位: 建卡人:



疫苗与剂次
免疫

类型
接种

日期
疫苗

批号
疫苗

规格
接种

剂量
疫苗

效期
疫苗

厂家
接种

单位
接种者

卡介苗
基础









乙肝

疫苗
1
基础









2
基础









3
基础









脊灰

疫苗
1
基础









2
基础









3
基础









4
加强









百白破

疫苗
1
基础









2
基础









3
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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