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建立实习工伤保险制度的构想/叶国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05:32  浏览:87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建立实习工伤保险制度的构想
               ---兼论法院将此类案件作为侵权案审理的缺陷

  摘要:我国有关实习工伤的立法存在诸多缺陷,导致实践中的困惑,当前法院一般将此类案件作为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审理,这导致对实习各方的权益保护不足,不利于社会和谐。构建实习工伤保险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随着高校教育和职校教育的大力发展,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受伤的案件大量发生,而与之伴随的各种问题也接踵而至,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实习生在工作中遇工伤或患职业病的处理的规定不完善,不仅给受到侵害的顶岗实习学生维护自身权益增加了困难,给学校和实习单位造成压力,也给执法和司法机关带来困惑寻求解决顶岗实习生工伤处理的有效途径,完善立法,构建科学的实习生工伤制度十分必要。

一、我国有关实习工伤处理的立法现状

(一)现行有关实习工伤处理的法律规范立法级别较低、涉及面窄

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基础法律《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调整教育关系的基础法律《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规范对顶岗实习工伤处理均无任何规定;【1】《侵权责任法》仅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未规定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通过学校组织参加实习受到伤害如何处理;《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但对顶岗实习生是否适用该条例未作出任何界定。可见,现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实习的工伤处理均无过多规定。

(二)现行规定将实习工伤纠纷案件作为民事侵权案件处理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首次对实习生在实习中受到伤害的处理做出规定,但并未对实习中的学生受到伤害的处理做出针对性的规定。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行为的过错程度及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赔偿责任的承担。可见,国家两部委的规章对顶岗实习工伤的处理是按照民事侵权进行的【2】。

二、法院将此类案件作为侵权案审理的缺陷

普通劳动者在遇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时,可通过工伤保险体系处理;而由于实习不属于我国现行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实习生在实习单位遇工伤或患职业病而发生纠纷时,不能按工伤保险的救济途径处理,只能作为民事侵权处理。民事侵权处理与工伤保险的救济相比有诸多不同,不利于顶岗实习生权益的保护,给学校、实习单位造成较大的压力。

(一) 救济途径不同

将实习工伤作为民事侵权处理,在发生纠纷时只能提起民事诉讼 而如果按照工伤保险程序处理,实习生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纠纷时应通过劳动仲裁;各主体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单位缴费费率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不服的,均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处理民事诉讼与劳动仲裁相比,劳动仲裁更有利于顶岗实习生的权利维护。就费用而言,劳动仲裁不需要支付仲裁费用,不服仲裁后提起的诉讼也仅需缴纳元的劳动争议诉讼费;而按侵权纠纷向法院提出人身伤害赔偿诉讼则需要按照法院的收费标准收费,成本较高。并且,劳动仲裁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而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则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实习生作为原告在诉讼中,需要举证证明学校实习单位及其他有关主体的过错,这对于实习生来说一种诉讼负担而风险难度较大。

【3】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程序设置都是按照倾向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宗旨设置的,有利于学生和学校用人单位维权。

(二)鉴定部门不同。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规定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鉴定部门为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三)归责原则不同。

将实习工伤作为民事侵权处理,各主体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实习生可能会因为过错而承担一定的责任。而如果按照工伤处理,则工伤保险基金和实习单位的赔偿遵循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实习生的权益【4】。

(四)责任承担主体不同。

将实习工伤作为民事侵权处理,学校、用人单位、实习生及其他对伤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主体须按过错分担责任。【5】如果工伤造成的赔偿数额较大,会给责任主体形成较大的经济压力,实习生获得赔偿金的难度也较大。如果适用工伤保险制度,仅需要缴纳少量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各种赔偿费用,实习生获得工伤赔偿金可以得到充分保障。

(五)赔偿标准范围不同。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与按《工伤保险条例》计算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有诸多不同。

三、具体制度的构建设想

笔者建议尽快出台行政法规或规章,统一规定实习生的工伤保险处理方法,将实习生工伤纳入国家工伤保险制度中,对工伤鉴定、救济途径程序、设置赔偿主体等均遵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并针对实习生的特殊情况进行变通规定内容: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习工伤保险的保险费缴费主体。从可操作性角度看,仍应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工伤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但考虑到实习生的特殊情况,允许用人单位仅购买工伤保险,而不要求购买全部的五险一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服务考核办法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服务考核办法》的通知
襄政办发〔2002〕13号
二OO二年一月十六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服务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服务考核办法
  为了加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服务的规范化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落实工作责任,特制定窗口服务考核办法。
  一、考核时间
  行政服务中心对各窗口成员单位每月考核一次,根据得分高低,前5位为"红旗"窗口,挂流动红旗。
  二、考核项目及计分办法
  考核项目为10项,设基本分为100分。
  (一)人员到岗情况(5分)
  窗口工作人员严格按规定到岗办公,得5分。上班迟到每人次扣0.5分;擅自脱岗半天以上,每人次每半天扣1分;项目联审会(或联合踏勘),迟到每次扣1分,缺席每次扣2分,不履行值周交接手续的扣1分。
  (二)收退件管理(15分)
  严格按照收退件管理办法办理各项手续,得15分。可作收件处理而未收件,经查实每件次扣2分;已作收件处理,需要补件,未向服务对象作详细说明的,每件次扣2分;已作退件处理,未向服务对象充分说明理由的,每件次扣2分;属联办件的,未向服务对象说明办事程序,或未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每件次扣2分;收退件手续不规范,报送不及时,每件次扣2分;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出现不良后果的,视情扣2-5分。
  (三)收费管理(15分)
  严格按"中心"服务指南的规定收费,得15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经查实将多收的如 数退出,每次扣5分;未经"中心"同意,增设收费项目或"搭车"收费,一经查实,视"三乱"行为处理,每次扣5-10分。
  (四)限时承诺(15分)
  严格执行限时承诺制度,在承诺时间内办结各类事项的,得15分。超过承诺时限,每超一天每件次扣1分。
  (五)办事结果(15分)
  在规定时限和职责范围内,办结率和准确率达到100%,得15分。办结率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办事结果有差错,每件次视情扣1-5分。
  (六)档案管理(3分)
  档案管理规范,资料齐全,得3分。档案管理不规范,经查实每起扣1分;资料缺失,每起视情扣1-3分。
  (七)卫生保洁(2分)
  保持窗口整洁,资料摆放有序,得2分。达不到要求的,经检查发现一次扣1分。
  上述扣分直至每项扣完为止。
  (八)服务对象评议(10分)
  统一印发服务对象评议表,设置服务对象评议箱,根据服务对象评议结果,给予加分或扣分。根据服务对象的评议结果,"优质"的加2分,"合格"的不加不减,"较差"的扣2分。
  (九)窗口互评(10分)
  建立窗口互评制度,由"中心"各部门带队领导参评。参评人员综合评价"好"的加2分,"合格"的不加不减,"较差"的扣2分。
  (十)其他(10分)
  凡有群众来信反映服务态度的,根据表扬或批评内容,经查属实,每件分别加或扣1-2分;凡反映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的,根据表扬或批评内容,经查属实,每件分别加或扣2-3分。本项加分不超过10分,扣分至本项扣完为止。获得流动红旗的加2分。
  三、考核实施及奖惩
  考核由"中心"监察科负责实施。值班人员须将值班检查结果按时送交监察科。年底综合窗口月考核结果,按照得分从高到低,评定"红旗"窗口5个,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予以表彰和奖励。考核得分低于70分的给予窗口服务单位通报批评,其所在单位不得评为年度先进单位。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增派医疗队员赴吉布提工作的换文

中国 吉布提


中国增派医疗队员赴吉布提工作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6年12月17日 生效日期1996年12月17日)
吉布提共和国外交和国际合作部长
穆罕默德 穆萨 谢海姆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根据吉布提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增派耳鼻喉科医生1名,眼科医生1名,厨师1名赴吉布提工作,他们的工作期限自抵达吉布提之日起为两年。
  2、其他有关事项仍按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二日在吉布提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吉布提工作的议定书》中的规定办理。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成为中、吉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布提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郭邦彦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八日

  对方来文(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布提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悉阁下1996年9月18日内容如下的函:
  “内容同我方去文”
  我荣幸地代表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向您确认上述安排,并同意阁下的来函和本函即成为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崇高的敬意

                    吉布提共和国外交和国际合作代部长
                    工业、能源和矿业部长
                    阿里 阿布迪 法拉赫
                       (签  字)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中国增派医疗队员赴吉布提工作的换文呈请备案的函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吉布提增派3名医疗队员的换文已于1996年9月18日和23日由我驻吉布提大使郭邦彦与吉布提外交和国际合作代部长、工业、能源和矿业部长阿里、阿布迪、法拉赫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吉布提换文确认。
  现将换文副本随函报送备案,换文正本(中、法文)已报外交部存档。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