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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物的特征/王海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9:27:00  浏览:92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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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物的特征

王海宏


  民法上所说的物与日常生活中的物不尽相同,后者泛指世间一切物理上所称之物,前者则必须能够居为民事权利的客体。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占有一定空间,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中总则编中对物加以规定。
  物的特征
  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人的身体为人格所附,以个人尊严为基本原理的近代法思想,不允许对生存的人的身体或身体的一部分具有排他性或全面性的支配权。物的这一特征表明物须具有非人格性。但与身体分离的毛发、牙齿,属于物。人死亡后的遗体也属于物。承受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活人的身体不属于物的观念受到挑战。如器官移植、器官捐赠等,均是以活人的器官作为合同标的物。但对于这一类合同,债权人无权请求强制执行。
物主要限于有体物
  我国现今事立法未就物的概念和种类作出专门规定。通说认为,所有权的客体原则上应隐姓埋名于有体物,他特权的客体则可包括有体物和作业无体物的权利。
  能满足人的需要物能满足人的需要,也就是说物必须对人有价值。这种价值,不以物质利益为限,精神利益也包括在内。物可以是由蒙难,大部分物为劳动产品;也可以是天然存在的,例如钻石和水。
  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并非一切能满足人的需要的物都必然能成为民法中的物。阳光和空气能满足人的需要,在通常情况下却不能成为民法中的物,原因在于它们是无限地供给的,不具有稀缺性。要成为民法中的物,除了须具有效用外,还必须具有稀缺性
  物必须能为人支配
  不能为人所支配的东西,例如日月星辰,尽管可能具有巨大价值,但不能成为民法中的物。
  物须独立成为一体
  所谓物须成为一体,是指物应独立地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在交易实践中,物能否独立满足人们的需要,应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形确定。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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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报关办法

海关总署


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报关办法

1986年12月1日,海关总署

第一条 外国驻中国使馆(以下简称使馆)运进运出的公务用品,外交代表以托运、邮寄方式运进运出的自用物品,运进的在到达口岸后,运出的在发运前,应当由使馆填具《外国使领馆公私用物品进出境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一式三份,送交北京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对《申报单》所列项目,应当填写清楚,并附送物品清单、发票等有关单据。《申报单》应当加盖使馆馆印,并由馆长或馆长授权的外交代表签字。
使馆和外交代表邮寄进出小包邮件,可以免填《申报单》。海关分别凭使馆的公函和中国外交部颁发的外交身份证件办理手续。
第二条 使馆和使馆人员运进无线电收发信机及其器材、枪支、子弹,必须持中国外交部的批准文件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批准文件放行。
第三条 使馆和使馆人员运进属于中国法律和规章禁止或者限制出口的珍贵文物、金银及其制品等物品时,应当向海关提供物品清单,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复运出境时,海关凭原入境时的申报放行。
第四条 携运文物出境,必须向海关申报。对在中国国内商店购买的文物,海关凭文物外销发票和中国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钤盖的鉴定标志查核放行;对在中国国内通过其他途径得到的文物,海关凭中国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许可出境凭证和钤盖的鉴定标志查核放行。
第五条 使馆和使馆人员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转让免税运进的物品,应当事先填具《外国使领馆公私用物品转让申请书》一式三份送交北京海关。经批准后,才能办理转让手续。除离任或其他特殊情况外,汽车必须在运进使用两年后方准转让。
第六条 使馆应当将下列样本及名单一式五份送交北京海关备案:
(一)用于报关文件的使馆馆印、馆长或馆长授权的外交代表的签字样本;
(二)外交邮袋的加封样式和外交信使证明书样本;
(三)使馆所有外交代表、行政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名单,包括职衔、到任时间、住址。
上列内容如有变更,应当及时函告北京海关。
第七条 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到任后半年内运进安家物品,应当填具《申报单》向北京海关办理报关手续。任职期间以托运方式运进自用物品,海关凭本人所持中国外交部颁发的身份证件办理验放手续。
第八条 使馆运出为其本国国内机构或本国驻其他国家机构在中国市场购买的物品时,应当填具“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海关予以查验放行。
第九条 以下机构及其人员运进运出物品的报关手续,参照本办法向本机构所在地海关办理:
(一)外国驻中国领馆及其领事官员、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二)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其他与中国签有协议的国际组织代表机构及其代表、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七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外交官进出口物品报关办法》同时废止。


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市容局等部门《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发(2008)160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市容局等部门《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市容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房产局、市国税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市城建集团拟定的《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四日

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
(市市容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房产局、市国税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市城建集团 2008年8月)

  为了提升全社会的环保意识,促进垃圾费征缴工作,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根据《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66号)等有关规定,充分利用公用事业平台,方便市民缴费,现就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垃圾费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收费性质及用途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用于对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二、收费对象及标准

  本市市区和建制镇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住户”,包括物业管理小区住户、单位自管房住户、暂住户等),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垃圾费。垃圾费收费标准依据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征收标准执行。

  三、收费方式

  凡与供水企业(包括单位自备水厂)确立供用水合同关系的用户,由市市容局委托该供水企业依据现行水费抄收方式,在收取自来水费的同时一并代收代缴垃圾费。

  (一)住户

  1、由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用户,按单月或双月在缴水费的同时缴纳垃圾费;

  2、非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用户,单元表用户、杂院用户、总表集中供水的住宅小区(包括物管小区、单位自管房)等用户,由代收水费者同步代收垃圾费,并按单月或双月在缴水费的同时缴纳垃圾费。

  3、对已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住户,目前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即每户每月仍按5元的标准缴纳,于次年一月份凭已缴纳上年度物业管理费的收据与水费发票,退返每月2.5元的垃圾费,退返方式由市市容局另行通知。

  (二)单位用户

  市市容局、市财政局、银行、供水企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推进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单位用户垃圾费的工作。在条件成熟之前,仍由市市容局按原有方式组织征收。

  四、用户缴费办法

  (一)住户均按照现有水费缴费方式,采取现金柜面(含银行、苏果网点、邮政、供水企业收费网点等)缴费、委托银行代扣或自助缴费、委托付款或支票缴费等形式在缴纳水费的同时缴纳垃圾费。

  (二)凡委托银行代扣水费或通过银行服务终端自助缴费的用户,市政府以通告的方式提前告知,用户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对原委托方式进行变更;如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办理变更手续的,则视同同意银行在代收代扣水费的同时代收代扣垃圾费。

  (三)如有用户在供水企业的代收网点拒缴垃圾费的,由工作人员向其发放宣传单,告知垃圾费的征收依据、拒交垃圾费的法律责任等,并要求用户至指定网点缴费。

  (四)对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垃圾费的,由供水企业按月提供名单,市市容局、市城管行政执法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追缴和处罚。

  五、票据使用及资金存储

  (一)各收费网点在代收垃圾费时,在水费专用发票备注栏内标注代收垃圾费金额,并提供财政部门印制的垃圾费定额票据。

  (二)垃圾费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存储。市市容局通过“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各供水企业每月代收的垃圾费于次月的第10个工作日前缴入市财政局指定专户。

  (三)各供水企业承接联网的垃圾费收缴管理系统,应确保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给市市容局、市财政局,以共同研究推进收费系统提档升级。

  (四)市市容局负责与各供水企业定期对帐,按月向市财政局提供对帐清单,并做好年度清算工作。同时负责垃圾费票据的领用、管理和缴销工作。

  六、减免对象及办法

  对连续两月用水量合计在一吨以下的住户,免缴当期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市民政局确定的低保户、市总工会确定的特困户,采取“先征后返”和“先征后补”的方式免缴垃圾费,即在缴水费的同时先按规定标准缴纳,然后由市市容局会同市民政局、市总工会于每年的6月和12月通过低保金和特困家庭补助费的原有发放渠道予以返还。

  七、其他有关事项

  (一)市市容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垃圾费的宣传解释工作,与各供水企业(包括自备水厂)签定委托协议,及时协调解决代收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各供水企业负责做好供水范围内用户垃圾费的代收代缴实施工作,按委托协议的约定,完成收费系统的改造,对抄表、收费、供水热线等人员进行教育培训,落实各代收费网点的相关工作等。

  (三)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苏果超市、邮政等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各有关银行、各下属网点配合做好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垃圾费的工作。

  (四)市市容、城建、财政、物价、市政、房产、国税等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垃圾费代收工作,及时研究并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并按各自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八、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垃圾费实际代收代缴的时间定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启动,即住户7至10月的垃圾费在10月或11月首次代收时一并收取,从第二次代收开始,按正常的水费缴费周期同步代收垃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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