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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困难突显工会的作用/张喜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1:09:18  浏览:96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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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困难突显工会的作用

张喜亮


  送走了惊心动魄的2008年,2009年的经济形势不容乐观:裁员、失业、降薪,罢工、示威,各国政府出奇招儿拯救经济以防社会动荡。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越是经济困难就越发突显工会的重要。

  一、想得再透一点:辩证分析经济困境,树立坚定的信心

  从美国发源的金融危机来看,始作俑者是华尔街是无度追求资本利益最大化金融寡头们,如果仅仅如此也不至于酿成如此大的危机,政府纵容资本自由监管缺失也是这场危机发生的制度原因。我国的经济困境是国际性的金融危机使然,我们没有金融危机,只是因为国际市场的萎缩而受到了冲击。所以,我们既要有长期应对困境的心理准备,又要有坚定战胜困难的信心。经济困难是坏事,同时也有好的一面,所谓好的一面就是把问题暴露出来了,比如我们的的产业结构布局问题、企业管理理念和制度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在困难的环境中表现的愈清楚愈有利于我们解决问题而大踏步地前进。
  中国工会肩负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使命,直面国内外经济的现实,我们至少应当有这样几个启示:第一,地方工会发挥监督政府的作用,参加和帮助政府作出正确决策确保振兴经济的资金落实到位,谨防腐败;第二,企业工会发挥监督经营者的作用,参加和帮助企业树立正确的管理理念摒弃资本至上的观点,避免把困难转嫁给职工;第三,发挥工会的维权作用,团结、教育和动员职工,以饱满的工作热情与企业同舟共济共创辉煌。温总理说:信心比黄金还重要。中国工会有理由树立信心凝聚职工的锐意,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发展。

  二、站得再高一点:帮助企业完善制度建设促协调发展

  这场世界性的危机,宣告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资本至上法则的失败,也展示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发展的优势。在企业管理方面值得我们认真反思的是,一些企业的经营者把自己的收入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企业的经营者对标,拉大了其与职工之间的收入的差距,挫伤了职工的积极性;一些企业一味强调精英管理把职工当作工具,抑制了职工的劳动热情;也有些企业经营者自以为是地强化“资本强势、效益第一”一俊遮百丑的“管卡压”模式,加剧了干群矛盾。被实践证明了的我们原创的企业管理先进制度则被视为敝履而丢弃。比如我国的职工民主管理、“两参一改三结合”等等企业管理制度,在邻国企业则得到发扬光大。时逢危机,有的企业就以放假、降薪、裁员等等极端身段把困难转嫁到职工的头上。如此必然造成社会的不稳定:一是给加大了政府的负担,二是刺激了职工的积怨,三是助长了经营者的恶习、四是不能有效解决企业困难,五是令人失去了信心。经济的困境更使我们懂得了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本质内涵之意义。
  我们在上世纪90年代一些企业创造了厂务公开制度真正依靠职工办企业,一年之内就扭转了亏损的局面。总结经验教训,工会积极帮助企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人本主义的管理理念,发挥职代会、厂务公开等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的作用,这是解决企业困难的根本方法。有这样制度的保障,企业发展有实劲儿,维权工作层次高。工会必须站得高一点,促进企业完善职工参加管理的制度,团结和动员职工与企业共度难关。

  三、干得再实一点:维护职工的权益创新工作思路

  经济形势好的时候,为共享成果鼓与呼;经济困难的时候,站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前沿。这就是中国工会。
  面对困境的挑战,地方工会组织应当从参加政府振兴经济的政策制定和监督政府使用好财政资金方面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振兴经济计划得到落实。同时还必须要注意到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工会工作的难度,积极分类指导,支持企业工会依法独立地有效开展工作。
  对于那些破产和濒临破产的企业而言,其工会应当在帮助企业规范破产和维护职工权益方面积极发挥作用。特别要注意的是,依法足额清偿职工工资和各种保险等权益。组织职工生产自救降低成本,力争挽回企业破产的局面,工会也大有可为。帮助企业查找困境的原因,在查清原因的基础上力所能及地帮助企业解决当前困难。对于那些困难不大的企业来说,工会工作应当从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依靠职工办企业的规章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激发职工主人意识的文化建设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泛泛而言,工会面对经济环境的困难和企业的实际情况,首先要作好困难职工的救助工作,把帮扶基金用到实处;还要注意对经营者的心理健康的关怀,处在危机环境中的经营者受到心理的冲击和压力不容忽视,尤其要注意维护职工的就业权利。一些企业绞尽脑汁裁减员工,引发了劳动争议。工会首先要在裁减人员决策的过程中发挥作用,抵制借风恶意裁员的行为。工会积极参加劳动争议处理,帮助企业最好“维稳”工作。按照现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无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裁减人员都必须付出较大的成本,所以,从职工和企业两个方面考虑,非万不得已绝对不应当裁减人员。比如轮岗、培训等形式对于减轻闲置生产的压力都不失为上策,且能为企业未来发展储备有生力量。工会还可以通过组织职工献计献策大讨论的活动,激发职工智慧凝聚职工共识促进企业摆脱困境。
  办法总比困难多,众人拾柴火焰高。依靠职工是企业发展的根本。

2009年2月专访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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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解释》的通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解释》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
国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英国皇家太阳联合
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为配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保监发〔1999〕27号)的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解释》,并决定自1999年4月1日起执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执行的机动
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解释(银发〔1995〕144号、银发〔1996〕178号)以及各保险公司自行制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含附加险)条款解释(说明)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第一部分 基本险
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本部分规定了机动车辆保险承保的标的种类及基本险险别。
一、车辆损失险: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车辆损失险:
(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本条规定了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
一、本条列举的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保险车辆与外界静止的或运动中的物体的意外撞击。
这里的碰撞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造成的本车损失;二是保险车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关于车辆装载的规定载运货物(车辆装载货物与装载规定不符,须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指定时间、路线、时速行驶),车与货即视为一体
,所装货物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造成的本车损失。
2.倾覆:保险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车翻倒,车体触地,使其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3.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这里指外界火源以及其他保险事故造成的火灾导致保险车辆的损失。
4.爆炸:仅指化学性爆炸,即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形成破坏力现象。
发动机因其内部原因发生爆炸、轮胎爆炸等,不属本保险责任。
5.外界物体倒塌:保险车辆自身以外由物质构成并占有一定空间的个体倒下或陷下,造成保险车辆损失。如:地上或地下建筑物坍塌,树木倾倒,致使保险车辆受损,都属本保险“外界物体倒塌”责任。
6.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陨石或飞行器等空中掉落物体所致保险车辆受损,属本保险的“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责任。吊车的吊物脱落以及吊钩或吊臂的断落等,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也视为本保险责任。但吊车本身在操作时由于吊钩、吊臂上下起落砸坏保险车辆的损失,不属本保险责
任。
7.行驶中平行坠落:保险车辆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包括翻滚360度以上)后,仍四轮着地所产生的损失。
8.雷击:由雷电造成的灾害。
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车辆或通过其他物体引起保险车辆的损失,均属本保险责任。
9.暴风:风力速度28.5米/秒(相当于11级风)以上。
在掌握上,只要风力速度达17.2米/秒(相当于8级大风),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即构成本保险责任。
10.龙卷风: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平均最大风速一般在79—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一般在100米/秒以上。
11.暴雨: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
洪水:凡江河泛滥、山洪暴发、潮水上岸及倒灌,致使保险车辆遭受泡损、淹没的损失,都属于本保险的“洪水”责任。
海啸:海啸是由于地震或风暴而造成的海面巨大涨落现象,按成因分为地震海啸和风暴海啸两种。由于海啸以致海水上岸泡损、淹没、冲失保险车辆都属本保险的“海啸”责任。
保险车辆水淹后因操作处理不当和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不属于本保险责任。
12.地陷:地表突然下陷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属本保险的“地陷”责任。
13.冰陷:经交通管理部门允许车辆行驶的冰面上,保险车辆在通过时,冰面突然下陷造成车辆的损失,属本保险的“冰陷”责任。
14.崖崩:石崖、土崖因自然风化、雨蚀而崩裂下塌,或山上岩石滚落,或雨水使山上沙土透湿而崩塌,致使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属本保险的“崖崩”责任。
15.雪崩:大量积雪突然崩落的现象。
16.雹灾:由于冰雹降落造成的灾害。
17.泥石流:山地突然爆发饱含大量泥沙、石块的洪流。
18.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体或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
19.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保险车辆在行驶途中过渡,驾驶员把车辆开上渡船,并随车照料到对岸,这期间因遭受自然灾害(指本条第一款第4项所列的灾害),致使保险车辆本身发生损失,保险人予以赔偿。
二、保险车辆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为了减少车辆损失,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可在与保险金额相等的限额内进行赔偿(此项费用不包括车辆的修复费用)。
施救措施是指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为减少和避免保险车辆的损失所实行的抢救行为。
保护措施是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事故发生以后,为防止保险车辆损失扩大和加重的行为。例如:保险车辆受损后不能行驶,雇人在事故现场看守的合理费用,有当地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的可以赔偿。
合理费用是指保护、施救行为支出的费用是直接的、必要的,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在处理上要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1.被保险人使用他人非专业消防单位的消防设备,施救保险车辆所消耗的费用及设备损失可以赔偿。
2.保险车辆出险后,被保险人雇用吊车及其他车辆进行抢救的费用,以及将出险车辆拖运到修理厂的运输费用,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予以负责。
3.在抢救过程中,因抢救而损坏他人的财产,如果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的,可酌情予以赔偿。但在抢救时,抢救人员个人物品的丢失,不予赔偿。
4.抢救车辆在拖运受损保险车辆途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支出,如果该抢救车辆是被保险人自己或他人义务派来抢救的,应予赔偿;如果该抢救车辆是受雇的,则不予赔偿。
5.保险车辆出险后,被保险人奔赴肇事现场处理所支出的费用,不予负责。
6.保险人只对保险车辆的救护费用负责。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受损保险车辆与其所装货物(或其拖带的未保险挂车)同时被施救,其救货(或救护未保险挂车)的费用应予剔除。如果它们之间的施救费用分不清楚,则应按保险车辆与货物(或未保险挂车)的实际价值进行比例
分摊赔偿。
7.保险车辆为进口车或特种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当地确实不能修理,经保险人同意去外地修理的移送费,可予负责。但护送车辆者的工资和差旅费,不予负责。
8.施救、保护费用与修理费用应分别理算。但施救前,如果施救、保护费用与修理费用相加,估计已达到或超过保险金额时,则可推定全损予以赔偿,但保险人不接受权益转让。
9.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对其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保险人不予负责。
第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本条规定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指持有驾驶执照的被保险人本人、配偶及他们的直系亲属或被保险人的雇员、或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在执行被保险人委派的工作期间、或被保险人与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具有营业性的租赁关系。二是合
格,指上述驾驶员必须持有效驾驶执照,并且所驾车辆与驾驶执照规定的准驾车类相符。只有“允许”和“合格”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予以赔偿。保险车辆被人私自开走,或未经车主、保险车辆所属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驾驶员私
自许诺的人开车,均不能视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开车,此类情况发生肇事,保险人不予赔偿。
二、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保险车辆作为一种工具被运用的整个过程,包括行驶和停放。例如,保险吊车固定车轮后进行吊卸作业,可称“使用保险车辆过程”。
三、第三者: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
四、人身伤亡:人的身体受伤害或人的生命终止。
五、直接损毁: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他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
六、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的驾驶员承担的事故责任所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
在我国,交通事故一般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但对在非公路地点发生的车辆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般不予受理。这时可请出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研究处理,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出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有严重分歧的案件,可提交法院处理
解决。
七、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
1.保险合同的规定:指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别约定以及保险批单等保险单证所载的有关规定。
2.保险人并不是无条件地完全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理赔时还应剔除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不赔部分。
例:甲厂和乙厂的车在行驶中发生相撞。甲厂车辆损失5000元,车上货物损失10000元,乙厂车辆损失4000元,车上货物损失5000元。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厂车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70%,为16800元;乙厂车负次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30%,为720
0元。其赔款计算是这样的:
甲厂应承担经济损失=(甲厂车损5000元+乙厂车损4000元+甲厂车上货损10000元+乙厂车上货损5000元)×70%=16800元
乙厂应承担经济损失=(甲厂车损5000元+乙厂车损4000元+甲厂车上货损10000元+乙厂车上货损5000元)×30%=7200元
这两辆车都投保了车辆损失险(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和第三者责任险,由于第三者责任险不负责本车上货物的损失,所以,保险人的赔款计算与交通管理部门的赔款计算不一样,其赔款计算如下:
甲厂自负车损=甲厂车损5000元×70%=3500元
甲厂应赔乙厂=(乙厂车损4000元+乙厂车上货损5000元)×70%=6300元
保险人负责甲厂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为:
(甲厂自负车损3500元+甲厂应赔乙厂6300元)×(1-免赔率15%)=8330元
乙厂自负车损=乙厂车损4000元×30%=1200元
乙厂应赔甲厂=(甲厂车损5000元+甲厂车上货损10000元)×30%=4500元
保险人负责乙厂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为:(乙厂自负车损1200元+乙厂应赔甲厂4500元)×(1-免赔率5%)=5145元
这样,此案甲厂应承担经济损失16800元,得到保险人赔款8330元;乙厂应承担经济损失7200元,得到保险人赔款5145元。这里的差额部分即保险合同规定不赔的部分。
八、善后工作:是指民事赔偿责任以外对事故进行妥善料理的有关事项。如:保险车辆对他人造成伤害所涉及的抢救、医疗、调解、诉讼等具体事宜。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本条规定了车辆损失险的责任免除。
保险车辆发生本条列举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指车辆由于使用造成的机件损耗。
二、朽蚀:指机件与有害气体、液体相接触,被腐蚀损坏。
三、故障:由于车辆某个部件或系统性能发生问题,影响车辆的正常工作。
四、轮胎爆裂:指轮胎磨损过度、质量上的欠缺或充气过量,引起的突然破裂。轮胎长期不间歇行驶;或者路况不好,或者气候炎热且充气过足,或者超载、超速使轮胎负荷过重,或者频繁使用紧急制动等等,都会使轮胎加速磨损,出现爆裂。
自然磨损或朽蚀所致保险车辆机件老化、变形等损失属正常性的损失,不是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故障、轮胎爆裂,一是机件或轮胎本身欠缺,属质量问题;二是使用过度,属于疏于维护保养所致,都不是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人也不负赔偿责任。但由于自然磨损、
朽蚀、故障、轮胎爆裂而引起保险事故(如碰撞、倾覆等),造成保险车辆其他部位的损失,保险人应予以赔偿。
五、地震:地球内部的变动引起地壳的震动。无论地震使保险车辆直接受损,还是地震造成外界物体倒塌所致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都不负责赔偿。
六、人工直接供油:不经过车辆正常供油系统的供油。
七、自燃:本条款所称自燃,非指物理学所定义的自燃,而是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以及不明原因产生起火,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八、高温烘烤:无论是否使用明火,凡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因加热、烘烤升温,导致保险车辆的损失。
九、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保险车辆行驶时,车上货物与本车相互撞击,造成本车的损失。
十、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两轮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由于翻倒造成的车损。
十一、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保险车辆因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失后,由于被保险人的原因没有及时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车辆未达到正常使用标准前继续使用,造成车辆损失扩大的部分。
第四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本条规定了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免除。
保险车辆造成本条列举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保险人概不负责。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被保险人自有的财产,或与他人共有财产的自有部分,或代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对于有些规模较大的投保单位,“自有的财产”可以掌握在其所属各自独立核算单位的财产范围内。例如,某运输公司下属甲、乙两个车队各自独立核算,由运输公司统一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后,甲队车辆撞坏甲队的财产不予负责,撞坏乙队的财产可予以负责。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1.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家庭成员,可根据独立经济的户口划分区别。例如,父母兄弟多人,各自另立户口分居,家庭成员指每户中的成员,而不能单纯按是否直系亲属来划分。夫妻分居两地,虽有两个“户口”,因两者经济上并不独立,实际上是合一的,所以只能视为一
个户口。本条必须掌握这样一个原则:肇事者本身不能获得赔款,即保险人付给受害方的赔款,最终不能落到被保险人手中。
2.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指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自有的财产,或与他人共有财产的自有部分,或他们代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私有车辆:车辆所有权属于私人的车辆。如:个人、联户和私营企业等的车辆。
4.个人承包车辆:以个人名义承包单位、他人的车辆。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意外事故发生时,本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这里包括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以及吊车正在吊装的财产。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指保险车辆装载的货物,从车上掉下砸伤他人或砸坏他人财产。
车辆所载货物泄漏指保险车辆装载液体、气体的容器破裂、阀门失灵,由此产生的流泄造成腐蚀、污染、人畜中毒、植物枯萎以及其他财物的损失。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
(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三)驾驶员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四)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经公安部门侦破后;
(六)保险事故发生前,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
(七)保险车辆在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本条规定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共同的责任免除。
保险车辆由于本条列举的原因之一而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
二、军事冲突:国家或民族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
三、暴乱: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以政府宣布为准。
四、扣押:指采用强制手段扣留保险车辆。
五、罚没:指司法或行政机关没收违法者的保险车辆、作为处罚。
六、竞赛:指保险车辆作为赛车直接参加车辆比赛活动。
七、测试:指对保险车辆的性能和技术参数进测量。
八、进厂修理:指保险车辆进入维修厂(站)保养、修理期间,由于灾害或事故所造成的本车或他人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九、驾驶员饮酒:指驾驶员饮酒后开车。可根据下列之一来判定:
(一)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作出的酒后驾车结论。
(二)有饮酒后开车的证据。
十、吸毒:指驾驶员吸食或注射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十一、药物麻醉:指驾驶员食入或注射有麻醉成份的药品,在整个身体或身体的某一部分暂时失去控制的情况下驾驶车辆。
十二、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无有效驾驶证:
(一)没有驾驶证。
(二)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类不相符合的车辆。
(三)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四)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五)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六)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七)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八)驾驶员审验不合格。
(九)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十)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十三、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无论是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物),还是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都属于保险车辆增加危险程度的范畴,超出了保险责任正常所承担的范围,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施救情
况除外)。
十四、保险事故发生前,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被保险人按时交纳保险费是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责任生效的必要条件。当保险人出具保险合同后,被保险人未按时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或发生保险事故后,才向保险人补交保险费,则不论保险人是否知道被保险人交保险费
前是否发生保险事故,对交纳保险费前发生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概不负责。
按照合同双方约定分期交纳保险费时,未按约定时间交纳保险费,则自约定时间之日起,保险合同自动解除。在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指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行为发生之时起至公安部门将该车收缴之日止。
十六、附属设备:指购买新车时,随车装备的基本设备。随车工具、新增加设备等,不属于附属设备。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三)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四)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本条亦是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共同的责任免除。
本条列举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1.保险车辆因发生保险事故受损后丧失行驶能力,从受损到修复这一期间,被保险人停止营业或不能继续运输等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2.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营业停止、车辆停驶、生产或通讯中断和不能正常供电、供水、供气的损失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其他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由被保险人负责,保险人都不负责赔偿。
3.间接损失:指可得利益的减少。如在正常情况下,被保险人应该得到的财产或收入,因意外事故而未能得到。
二、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的结果,而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三、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指无论是否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任何精神损害赔偿。
四、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计算机2000年问题,指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此前、期间、其后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直接或间接引起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软件、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他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的故障,
进而直接或间接引起和导致保险财产的损失或损坏问题。包括:
1.不能正确识别日期;
2.由于不能正确识别日期,以读取、存储、保留、检索、操作、判别、处理任何数据或信息,或执行命令和指令;
3.在任何日期或该日期之后,由于编程输入任何计算机软件的操作命令引起的数据丢失,或不能读取、储存、保留、检索、正确处理该类数据;
4.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而不能正确进行计算、比较、识别、排序和数据处理:
5.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对包括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他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进行预防性的、治理性的、或其他性质的更换、改变、修改。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1.不属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条规定的车辆损失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和费用。
2.不属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条规定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第七条 车辆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本条规定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
一、保险价值:指投保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标的价值,投保车损险的车辆的保险价值按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的价格确定。
二、新车购置价:这里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的价格。
三、实际价值:这里指投保车辆在保险合同签订地的市场价格。当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实际价值。
四、保险人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保险价值、实际价值、协商价值三种方式之一确定保险金额承保。用协商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应超过投保时的保险价值。如有超过,超过部分无效。
第八条 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五个赔偿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本条规定了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的确定方式。
一、赔偿限额: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同时也是保险人承担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补偿的最高限额。
二、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五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可供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自行选择确定。
第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本条规定了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必须履行的手续。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需要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时,应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在保险人签发批单后,申请调整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才有效。

赔偿处理
第十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本条规定了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的有关文书和单据。
第十一条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本条规定了机动车辆保险的修复原则。
保险车辆因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失或致使第三者的财产损坏,如修复费用估计不会达到或接近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应根据“交通肇事以修为主”的原则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要会同保险人检验受损保险车辆或第三者财产,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对不经过保险人定
损被保险人自行修理的,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修理费用或拒绝赔偿。在保险人重新核定修理费用时,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向保险人提供受损情况、修理情况及有关的证明材料,如果发现其隐瞒事实,不如实申报,保险人可部分或全部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 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二)部分损失
以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
保险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的计算基础(含免赔金额)等于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本条规定了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计算办法。
在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指保险标的整体损毁;或保险标的受损严重,失去修复价值,保险人推定全损。
1.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即:
赔款=(保险金额-残值)×(1-免赔率)
2.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即:
赔款=(实际价值-残值)×(1-免赔率)
二、部分损失:指保险车辆受损后,未达到“整体损毁”或“推定全损”程度的局部损失。
1.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达到投保时的保险价值,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当时的保险价值,发生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即: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1-免赔率)
2.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保险价值比例计算赔偿修复费用。即:
保险金额
赔款=(修复费用-残值)×----×(1-免赔率)
保险价值
3.保险车辆损失最高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4.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加免赔金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部分损失或费用支出,只要每次赔款加免赔金额之和未达到保险金额,其保险责任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9号)、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
绝赔偿。
本条规定了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依据。
一、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9号)、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处理赔偿。
二、根据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核定赔偿数额。
1.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超过赔偿限额时:
赔款=赔偿限额×(1-免赔率)
2.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低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三、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且事先未征得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擅自同意承担或支付的赔款。
第十四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
本条规定了机动车辆保险一次性赔偿结案的原则。
保险人对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结案后,对被保险人追加受害人任何赔偿费用不再负责。
第十五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本条规定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为连续责任。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保险人赔偿后,每次事故无论赔款是否达到保险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仍然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十六条 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本条规定了事故残值的处理办法。
保险车辆、第三者财产遭受损失后尚有价值的剩余部分,应由保险人同被保险人协商作价折归给被保险人,并在计算赔款时直接扣除。
第十七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
本条规定了机动车辆保险每次赔款的按责免赔比例。
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款一经保险双方确认后,还应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扣除一定的赔款: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以及单方肇事事故,扣除赔款的20%;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扣除赔款的15%;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扣除赔款的10%;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扣
除赔款的5%。
单方肇事事故:指不涉及第三者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保险车辆因机械故障引起的事故和事故其他方查寻不着的,视同单方肇事事故。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本条规定了保险人的赔偿期限。
被保险人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十条的规定,向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实赔款,按规定权限履行理赔审批手续。审批后的赔款金额经被保险人认定后,保险人应在十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
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本条规定了保险事故损失应由第三方赔偿的案件的处理事宜。
一、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第三方造成的,应由其负责赔偿时,被保险人必须向第三方索赔。被保险人在索赔过程中,如遇第三方不予支付的情况,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并书面请求保险人先予赔偿的,同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人民法院的受理证明。
保险人可按保险条款有关规定和保险合同载明的条件先行赔付。
二、保险人先行赔付后,被保险人必须签具权益转让书,将向第三方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并积极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进行追偿。
三、如果被保险人放弃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而直接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不予受理。因为被保险人放弃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同时也就放弃了向保险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四、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保险人不能正常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将视被保险人过错大小,全部扣除或部分扣除保险赔偿金额。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十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保险人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偿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偿,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本条规定了被保险人的索赔时效。
一、保险车辆修复之日:是指保险车辆修复后,被保险人提车出修理厂之日。
二、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是指交通事故处理部门或法院出具交通事故调解书或判决书之日。
三、保险人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是指保险人发放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的通知书送达被保险人手中之日。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本条规定了被保险人的告知、缴费义务。
被保险人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时,应按投保单和保险人的要求如实申报投保车辆的情况,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如数缴足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本条规定了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的安全防损义务。
投保机动车辆保险后,被保险人仍应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避免出现故障,防止保险车辆在运行中酿成不应有的事故;而且装载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关于装载的规定,使保险车辆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对于保险人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应采取有效措施,将事故消灭在萌芽中。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本条规定了被保险人申请批改的义务。
一、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
1.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合法转卖、转让、赠送他人,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保险人。
2.转卖的保险车辆经车辆交易市场合法交易后,应凭工商部门认可的发票,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被保险人称谓。
3.保险车辆转让和赠送他人,在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异动手续后,应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被保险人称谓。
二、变更用途: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改变使用性质或改装变型,被保险人应事先通知保险人,并申请批改车辆使用性质或车型。凡以个人名义购买和使用,并以个人名义向保险人办理保险的保险车辆,被保险人出租或长期出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均视为该车辆已变更用途,
由此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三、增加危险程度:指订立合同时未曾预料或未予估计的危险程度可能性的增加,直接影响到保险人在承保当时是否增收保险费和接受承保。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按规定补交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本条强调了被保险人的守法义务。
一、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转卖、转让保险车辆。
二、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能利用保险车辆从事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所不允许的非法活动和经营。
第二十五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本条规定了被保险人的施救、报案义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并立即向出险地的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本条强调了被保险人遵守诚信原则的义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提供的情况及各种单证必须真实可靠,对被保险人提供涂改、伪造的单证或制造假案等欺骗图谋赔款行为,保险人应予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保险赔款,必要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本条规定了对被保险人不履行义务的相应措施。
被保险人不履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因被保险人的欺骗行为而支付的保险赔款,保险人必须向其追回。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八条 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减收保险费优待,优待金额为本年度续保险种应交保险费的10%。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车辆计算。上年度投保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中任何一项发生赔款,续保时均
不能享受无赔款优待。不续保者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上年度无赔款的机动车辆,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不完全相同,无赔款优待则以险种相同的部分为计算基础;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相同,但投保金额不同,无赔款优待则以本年度保险金额对应的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不论机动车辆连续几年无事故,无赔款优待一律为应交保险
费的10%。
本条规定了对无赔款保险车辆的优待。
为了鼓励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车,保险人实行“无赔款优待”办法。
一、优待条件:
1.保险期限必须满一年。
2.保险期内无赔款。
3.保险期满前办理续保。
二、具体掌握应注意以下几点:
1.车辆同时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险,只要其中任一险种发生赔款,被保险人续保时就不能享受无赔款优待。
2.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续保时案件未决,被保险人不能享受无赔款优待。但事故处理后,保险人无赔款责任,则退还无赔款优待应减收的保险费。
3.在一年保险期限内,发生所有权转移的保险车辆,续保时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4.无赔款优待仅限于续保险种,即上年度投保而本年度未续保的险种和本年度新投保的险种,均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例:某被保险人1998年度在北京向保险公司投保进口非营业轿车一辆,同时投保的险别有: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00000元,保险费为3000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50000元,保险费为800元;附加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为200000元,保险费为2
000元;附加玻璃单独破碎险,保险费为500元;合计交纳保险费6300元。该保险车辆投保的4个险种在保险期限内均未发生赔款。该被保险人在1999年将该车向保险公司续保,续保的险别有:
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200000元,保险费为3000元;
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100000元,保险费为1040元;
附加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180000元,保险费为1800元。
应交保险费合计为5840元。应减收的无赔款优待为:
优待金额=(3000元+1040元+1800元)×10%=584元
即该被保险人续保时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为5840元-584元=5256元。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条款不适用于深圳市及粤港两地牌照车辆。
本条规定了本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不适用的情况。
粤港两地牌照车辆指同时挂深圳、香港两地牌照的机动车辆。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扣减保险费金额3%的退保手续费。
本条规定了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要求退保的处理方法。
退保手续费按照应交保险费金额的3%收取。
第三十一条 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本条规定了保险车辆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保险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保险单无效:
一、保险车辆没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
二、保险车辆达不到国际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不合格或在规定期间内未经年检。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条规定了保险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时的解决途径。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部分 附加险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不计免赔特约
险。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本部分规定了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的险别和投保方式。
一、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为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为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险同时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未投保基本险的,不得投保上述相
应的附加险。所投保的附加险必须在保单上列明。
二、基本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相应的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附加险条款解释与基本险条款解释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解释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解释为准。

全车盗抢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3个月未查明下落;
(二)保险车辆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本条规定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指保险车辆全车(含投保的挂车)在停放中被他人偷走,或在停放和行驶中被劫走或被夺走,下落不明。
二、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独立的刑事侦察部门立案并出具书面证明。
三、满3个月:指自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之日起满3个月。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二)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三)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被保险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国家机关罚没、扣押;
(五)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车辆被抢劫、被抢夺;
(六)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七)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本条规定了全车盗抢险的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指保险车辆在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无论任何人驾驶该车辆导致的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车辆被抢劫、被抢夺:无论公安部门是否出具保险车辆被抢劫、被抢夺的书面证明,只要是被保险人与他人因民事或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被抢夺,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实际价值按投保时同种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含车辆购置附加费)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后确定。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每满一年扣除一年折旧)。
当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本条规定了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
一、保险金额在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实际价值。
二、车辆的折旧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
第四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登报声明;
(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行车执照、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车钥匙,以及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和车辆已报停手续。
本条规定了被保险人应尽的义务。
登报声明:被保险人在通知保险人后,在保险人指定的报纸上登载其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的声明。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车损失的,按本条款第三条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
2.全车损失,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3.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本条规定了全车盗抢险的赔偿处理方式。
一、保险车辆全车损失的,按本附加险载明的保险金额赔偿。即:
赔款=保险金额×(1-免赔率)
二、保险车辆部分损失的,按实际修复费用赔偿。
三、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未能提供行车执照、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车钥匙,每缺少一项,增加最高为5%的免赔率。
第六条 其他事项
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
本条规定了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后的处理方法。
一、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时,保险人尚未赔偿的,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保险人只按照本条款第一条第二款所列保险责任进行赔偿。
二、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时,保险人已赔偿,而被保险人又不愿意收回原车,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做好该车的善后工作。

车上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二)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三)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违章搭乘的人员或违章所载货物;
(四)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或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货物损失以及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车上承运货物的赔偿限额和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车上人员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人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保险车辆以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行驶证上载明的吨(座位)为准,进行核赔。
(一)车上伤亡人员的赔偿: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该保险每座赔偿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二)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三)每次赔偿均实行相应的免赔率,免赔率及办法与基本险第十七条相同。
一、本保险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
二、违章搭乘的人员是指客货混载或超核定载客数载客等;违章载货是指所载货物超过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长度、宽度、高度等。凡由于违章搭乘或违章载货直接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货物损毁,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保险事故发生时,如车上人员伤亡数多于投保座位数,保险人仅承担其中的投保座位人数部分的赔偿责任。
四、核定载客数指机动车辆行驶证所载明的载客数。

无过失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9号)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一、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4条的规定,对于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10%的经济赔偿部分,在赔偿限额内,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对于10%以上的经济赔偿部分,如被保险人
拒绝赔偿未果且已经支付给对方而确实无法追回的,保险人亦在赔偿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承担的10%及10%以上的保险责任加免赔金额之和,最高不得超过赔偿限额。
二、每次保险事故无论损失大小,一律执行20%的绝对免赔率。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下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二)驾驶员故意行为或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一、车载货物分为固体、液体和气体三种。本附加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指在正常使用中装载在保险车辆上的固体货物(对盛装液体和气体的容器视同固体货物对待),自行从保险车辆上掉下,砸伤(亡)他人或砸毁他人的财产,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损失,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
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车载液体和气体货物发生泄漏事故产生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每次保险事故无论损失大小,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停放或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 黄志:WTO:推动政府行为法治化


  WTO的使命是逐步减少、消除贸易壁垒和贸易歧视,推进贸易的自由化。谁有权设置贸易壁垒?谁能够实行贸易歧视?只有政府。WTO法律义务主要是由政府承担的,比如政府要降低关税、开放国内市场、保护知识产权、按照协定对待外国投资者和进行外汇管制。在WTO争端解决机制(DSB),提起争议的只能是政府,被提起争议的也是政府。所以WTO协定约束的对象是政府,WTO将深刻影响中国的公法制度,推动政府行为法治化。

  政府行为应当接受司法审查

  政府行为接受司法审查,包括两层含义:第一,要建立、维持或指定能够对有关行政行为进行及时审查的裁判机构和程序。裁判机构和程序的设立,是我国政府的权力,但WTO要求裁判机构是公正的,独立于有行政执行权的行政机构,与裁判结果没有实质性利益关系。第二,这套独立、客观、公正的司法审查程序,要保证受到各种政府行为影响的当事人,有机会将案件最后诉至司法机构、享有请求司法审查的权利。在这方面,我国目前虽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律制度,但这套制度是否已经达到了上述要求,以及是否需要建立一套新的行政案件裁判机制,值得讨论。

  WTO所规定的司法审查的范围相当大,凡与贸易有关的和影响贸易的所有政府管理行为,均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列。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对政府机构的贸易管理决定不服的话,都可以最终上诉到法院。为了适应WTO关于司法审查的要求,我国已经在2000年《专利法》的修改中取消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行政终局裁决权。目前,在知识产权领域仅保留了商标评审的行政终局裁决权。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抽象行政行为如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不在行政诉讼的范围之内。但在入世以后,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以下的行政规定就有可能会受到司法审查,不过这有两个前提条件:第一,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的;第二,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等是涉及WTO有关规定的。

  总的来说,加入WTO给中国一个机会,可以重新讨论如何健全行政诉讼制度的问题,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有可能是一个思路。

  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

  WTO的各项协定、协议都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市场导向的基础之上,其目标是通过贸易自由化促进全球经济贸易增长。这就要求成员国家政府按市场经济规律管理经济,取消对企业的补贴和不合理的政府支持措施,尽可能减少乃至取消行政干预;保护知识产权,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履行透明度义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公布有关的法规规章,等等。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政府的机构、职能和管理方式都会产生极为深刻的影响,这将促进我国政府的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机构,各级政府的各种行政管理行为也将进一步规范化。

  加入WTO后,规制政府行为的行政法体系将进一步发展,比如我国正在制定的《行政许可法》、《政府采购法》、《行政强制法》,即将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其中,《行政许可法》是对行政管理经济活动的革命性的改革,将大幅度降低政府管制的程度。政府管理经济的方法之一,是由当事人申请政府予以同意或许可而从事某种活动,但什么条件下政府可以设置某种许可、不能设置某种许可和怎样实施许可,缺乏统一的规范。《行政许可法》对许可设置的条件、原则和程序作出统一规定,将使行政审批大大减少,这对于推进经济活动的市场化,减少政府干预,具有革命性的意义。

  WTO拒绝地方保护

  我国在改革开放的20年里,向全球打开了大门,但是国内经济却因无所不在的地方保护主义措施而变得越来越支离破碎。地方保护主义会在中国加入WTO后,成为我们与世界发生摩擦的一个“导火索”。这是因为,WTO在有关商品、服务和资本运作的规定上要求,成员国必须确保其整个领土范围的市场准入。如果地方保护主义使来自其他成员国的产品、服务受到了歧视性待遇,将给国家和中央政府带来很大的法律麻烦,因为歧视待遇不管来自哪一级地方政府,在法律上都将被视为中央政府的行为,保证统一实施的责任在法律上是由中央政府承担的。

  入世之后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对于落实我国对外承诺、保证WTO规则统一实施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在对外贸易、投资、知识产权保护和其他需要全国统一管理的事项方面,如证券管理。今年4月,国务院颁布行政指令“严禁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中央政府决定的事情和承诺的事项以及需要全国各地都要执行的事项,一定要以法律的方式统一落实下去,各地不能各行其是。

  日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提出两项实质性建议:第一项是改革财政制度,使地方官员不从地方国有企业直接征收税款,这将切断他们保护那些企业的动力。另一项建议是不再将地方干部的提升与他们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挂钩,这将有助于削弱地方干部通过市场壁垒促进地方生产的动机。司法改革也可以发挥作用,法律专家提出的一个改革建议是:通过类似于美国宪法中关于州际商业条款的法律条文。州际商业条款使美国联邦政府有权取消州政府设置保护主义壁垒的行为;另一个建议是,地方政府不再参与遴选和管理法官。

  中国必须寻找新的取消那些特权和壁垒的政治动力,才能释放出巨大的经济发展潜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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