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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敬佩的尝试——写在《知识产权法总论》之前/唐广良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18:35:07  浏览:84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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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敬佩的尝试
——写在《知识产权法总论》之前

唐广良

从通过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时算起,与“知识产权”打交道的时间已经有17个年头。除去3年攻读硕士学位的时间外,17年中的大部时间都应当算是在教学和研究工作中度过的。因为在知识产权中心的几个研究人员中,我的个人经历与研究方向的关联性最不突出,所以凡在北京给研究生讲课,“知识产权法总论”部分大多由我来讲。但说实话,我对讲好这一部分的信心是越来越不足了;2004年4月中旬在研究生院的课程班讲课时,我甚至不知道究竟该讲些什么了。

20年前,包括郑成思老师在内的知识产权研究先导们把国外的知识产权制度逐渐介绍给了国人。直到今天,研究并向国人介绍外国及相关的国际制度仍然是许多研究知识产权的人花费大量时间在做的事情。本人也属于将主要精力放在介绍境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上的学者之一。在5年以前出版的著作中,我也曾在知识产权的概念、属性、特征、主体、客体,以及知识产权的归属、知识产权的行使与处分、知识产权侵权与救济等问题上尝试过发表一些看法,但随着所关注问题的越来越具体和深入,回过头来再看当年的文字时,不免感到有些汗颜,因为在我们视野所及的范围内,被纳入“知识产权”范畴的社会现象之间的共性越来越少啦,以致于我们在对任何一个需要界定的术语作出解释后,不得不加入越来越多的但书或例外,或者要费许多口舌或文字去分析其与相关甚至相同术语在其他语境下的区别。

比如,20年前的民法学著作将知识产权称为“智力成果权”。而在改称知识产权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大多数学者也都认为,知识产权是与智力成果相关联的权利。但近年来,许多学者对知识产权与智力成果的关联性提出质疑,认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领域所关注的并非智力成果,或与智力成果没有直接关系。甚至有人认为,那些将知识产权界定为智力成果权的人根本就不懂什么是知识产权。

再比如,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曾被无可质疑地视为知识产权的特征,但自从民法学家们开始大谈物权之专有性后,知识产权有无专有性似乎都已经成了问题;一些学者虽然仍在讲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但从相关文字中或多或少地显示出了一些底气不足,好像占了别人的小便宜又被人发现了一样不好意思。我虽依然认为专有性是知识产权独有的特征,与民法学家们所讲的物权专有毫无关系,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又称“排他性”,指的是相同的标的只允许一个人主张权利;而物权专有则指“一物一权”。但我发现,我的声音并没有引来多少共鸣,反倒像是我在为维护某种私人利益而甘冒天下之大不韪。这让人觉得非常无趣。

总之,作为知识产权学术圈儿里的一员,本人是越来越不敢在理论层面上说话了。在一些场合,我甚至曾明确表示同意一位学者的说法,即“知识产权无理论”。也正因为如此,近两年来,凡听说有谁在研究知识产权理论并撰写专著,我都会致以由衷的敬佩。

最近,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陶鑫良教授和他的得意弟子袁真富潜心撰写的《知识产权法总论》就要与广大的读者见面了;而在该书交由出版社出版之时,陶鑫良教授盛情邀我为这本凝聚了作者辛苦与智慧的著作作一个序。实话实说,虽然曾经为鼎鼎大名的程永顺法官及年轻有为的江苏省高级法院众法官们的著作写过序,但当2004年3月份接到陶鑫良教授邀我作序的电子邮件之时,我着实有些心里发虚,而且本应该在当月交稿的任务迟迟没有完成。虽然没完成任务的原因很多,但最主要的则是在认真拜读大作之前不敢枉下任何断言。半年多过后,对这部正文40万余字的著作有了一个基本的了解,因而在出版社即将向印刷厂发出付印通知之时,勉力拿出了这份并不十分漂亮的答卷。

即便是因为获得作者的信赖,在大多数读者还没有见到出版物之前就有幸读到了这本书,但对于本书所反映的、饱含了作者智慧与思辩力的理论,我还是不敢在“对”与“错”上下任何结论,也不愿意让读者误认为我是一个能够对他人的学术成果作权威评价的人。与此同时,我深信不疑的一点是,作者也不需要我为他们的作品滥发溢美之辞,只是给我一个机会,让我以一个同行的身份给出一些比较客观的意见。就此而言,我一直自信是一个比较客观,而且说话从不拐弯抹角的人。

首先,我非常佩服陶鑫良教授和袁真富敢于写这样一本书。在我所读过的关于知识产权的中外著作中,还没有哪一部在“总论”层面上下这样大的功夫,用这么大的篇幅。虽然也曾耳闻国内一些学者在尝试撰写知识产权法理学方面的专著,但真正面世的还没有见到。由此可知,陶鑫良教授和袁真富的这部著作无疑是开创性的。当然,我们也许会在不久的将来看到更多的同类著作问世。

其次,这部著作在结构的设计与安排上也与此前出版的知识产权法著作不同,包括绪论、本论与专论三部分,从对知识产权法的整体描述,到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一些核心环节的阐释,再到关于知识产权法发展的几个热门话题的解析,下笔有轻有重,用墨浓淡相间,展现在读者面前的犹如一幅工笔与写意结合的现代水墨画。对于懂得欣赏它的人来说,肯定是值得收藏的。

再次,作者行文之审慎,用语之小心,也是理论性学术著作中少有的。任何一部理论性著作都少不了对他人学说的评头品足;而且通常的理解是,找出别人的漏洞与瑕疵并加以补救,方能显示出本人的聪慧与高明。与此同时,如果一本书中不对同行的观点加以评介,仅仅包含作者自己的表述,又难免学业不精、自说自话之嫌。然而在这部著作中,虽然同样包含了对其他学者观点的比较分析,并且最终给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但文中并没有针对任何个人的贬损性的批评与刻薄的嘲讽。这种绅士般的风范,着实值得吾辈学人推祟与效仿。

应当说,一本书承载及向读者传递之信息量的大小也是衡量其学术价值的重要指标之一。《知识产权法总论》一书无疑是作者在通览了国内现有的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学专著及有影响的学术论文的基础上撰写完成的,读者可以从中找到国内各种学术观点及标注其来源的脚注。虽然从所占比例上看,本书的脚注量无法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学术著作相比,但在中国大陆出版的学术著作中,这本书的引文注释及其提供给读者的信息量显然已经非常突出。另外,除了广泛参阅并收录国内外学者的学说外,该书还引述了大量的史料及案例,并对不同国别、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相关法律规范作出了非常细致的评述。不论读者是否能够理解与接受书中反映的观点,其所提供的信息与信息源都是十分难得的。

上面的几段话看上去还是像书评。但这并不是我写这个序言的初衷,只是本人有感而发,信马由缰的写作风格使然。而当把思路拉回到写一个序言应有的轨道上来时,我却又不知道该写些什么啦。考虑到篇幅的限制,索性就此打住。就让这些出自真实感受的闲言碎语作为一段开场的锣鼓,引导读者尽情欣赏后面的好戏吧!



唐广良

2004年10月29日于北京通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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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修正)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修正)
青岛市人民政府


(1994年11月1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青政发(1994)189号发布 根据1998年8月24日发布的青政发〔1998〕137号进行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能源合理利用,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利用监测(以下简称监测)是指监测机构依据能源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用能单位、用能设施的能源利用情况以及对供能单位供能质量进行监督、检测、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四条 青岛市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监测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监测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拟定监测规划,编制下达本市监测计划,定期公布监测结果;
(三)负责编制监测技术规范;
(四)对监测机构的监测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县级市、区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管理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监测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监测机构依法开展的监测活动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用能单位不得拒绝监测。

第二章 监测机构
第六条 青岛市节能技术服务中心为本市监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市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监测规划、监测计划并负责实施;
(二)参与制订本市监测技术规范;
(三)检测、评价用能单位及其用能设备的能源利用状况及水平;对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进行合理用能评价;对生产和销售的机电产品(含节能产品)的能耗指标进行监测、评价;
(四)承担和参与有关节能技术、节能项目鉴定及供能质量鉴定;
(五)对产品的能耗及产品能耗有关的工艺、设备、网络等技术性能进行检测、评价;
(六)监督用能单位更新、改造国家已公布淘汰的机电设备和高能耗及用能效率低于规定定额的设备;
(七)会同技术监督部门对供能质量进行检查、检测;
(八)对工业和民用建筑使用节能材料和照明、采暖、制冷设施的能耗进行监督、检测、评价;
(九)受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十)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各县级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监测站,业务上受市监测机构的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编制其辖区内的监测计划;
(二)对企业、事业单位能源利用情况进行监测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定期向同级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监测机构报告监测工作情况;
(四)承办有关监测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级监测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协调下开展工作。
暂无条件设立监测机构的县级市(区),其监测工作,由青岛市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承担。
第九条 监测机构必须经计量认证和职能审定合格后,由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
第十条 监测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由人民政府颁发《能源利用监测证》后,方可上岗执行监测任务。

第三章 监测程序
第十一条 监测实行定期监测和不定期监测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二条 定期监测每两年进行一次,按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监测计划进行。
进行定期监测须提前15日通知被监测单位,被监测单位要求变更定期监测时间的,应向监测机构提出申请,并报下达监测计划的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不定期监测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并经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进行的监测:
(一)用能单位有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能源节约管理规定行为的;
(二)用能单位的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能源消耗结构发生变化的;
(三)用能单位的产品单位能耗连续3个月超耗较大的;
(四)国家、省、市对用能有新规定的。
第十四条 被监测单位应当向监测机构提供与监测有关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并根据监测的具体要求作好准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 监测机构对被监测单位进行监测时,应当严格执行监测技术标准、规程。
第十六条 监测工作结束后,监测机构应当在15日内将监测结果通知被监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时抄报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监测结果的处理
第十七条 监测合格的用能设施、项目的有效期为2年。
第十八条 对初次监测不合格者,由监测机构对被监测单位提出警告,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为1年。
第十九条 对初次限期整改的单位,应当在期满后30日内由监测机构复测;复测仍不合格的,由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按整改期内用能设施、项目能源超耗价值的10%处以罚款,同时给予半年整改期限。
第二十条 第二次限期整改期满,经复测仍不合格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治理。
第二十一条 因供能质量不合格而造成用能单位监测不合格的,除责令供能单位赔偿损失外,可按第十九条规定的罚款额,对供能单位处以罚款。
第二十二条 用能单位在整改期限内,可以随时向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测。
第二十三条 被监测单位在监测时弄虚作假的,由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被监测单位对监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监测报告或处理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下达监测计划的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需要复测的,经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另行组织复测,并在30日内作出复测结论。
第二十五条 监测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监测机构从事监测工作时,可向被监测单位收取测试仪器表折旧费材料费。收费标准由市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岛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九日发布的《青岛市能源利用监测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98年8月24日 青政发〔1998〕1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决定对《青岛市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等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1、第六条增加一项作为(九)项:“受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原(九)项改为(十)项。
2、第二十条修改为:“第二次限期整改期满,经复测仍不合格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治理。”
3、第二十一条中的“第二十条”四字删去。



1994年11月17日

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国绿色照明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建设部 国家质量技监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资源[2000]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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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国绿色照明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建委(厅)、质量技术监督局(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中国绿色照明工程健康发展,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提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国绿色照明工程”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国家经贸委
建 设 部
质量技监局

二OOO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国绿色照明工程”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建设部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绿色照明工程”是一项利国利民、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节能环保工程,是“九五”期间我国节能工作的重点之一。自1996年10月实施以来,在各地区、有关部门和企业的积极支持和配合下,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促进了照明节电工作的深入发展。一是完成用户照明节电意识和照明电器产品、元器件产品生产企业基础状况调查,摸清了照明电器行业发展及照明节电潜力的基本情况;二是制定并发布4项高效照明电器产品国家标准,组织6个品种的高效照明电器产品的监督抽查及质量分析会议,在4个城市开展质量承诺制试点活动,引导照明电器产品市场有序发展;三是组织高效照明电器产品的技术开发、项目示范及应用推广,促进了生产企业的技术进步;四是广泛开展照明节电的科普宣传、培训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使绿色照明工程逐步得到社会的认同和支持。抽样调查表明,仅我国内贸系统大型商厦、中小型商厦(宾馆)在用的高效照明电器产品已分别占照明装置总功率的90%、70%,取得了显著的社会节电效果。

  尽管绿色照明工程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是,仍然存在部分产品质量较差、市场不规范、高效照明电器产品推广应用力度不大,以及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够完善等问题。为进一步推动中国绿色照明工程的实施和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1.中国绿色照明工程旨在发展和推广高效照明电器产品,节约照明用电,建立优质高效、经济舒适、安全可靠、有益环境的照明系统,满足社会对照明质量、照明环境和减少环境污染的需要。

  2.绿色照明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成功范例。照明节电是终端用电设备中节电率较高、成本效益较好的有效措施之一。我国照明用电量占全社会总用电量的10%左右,照明用电多以低效白炽灯为主,高效电光源普及率低,推广潜力很大。

  3.进一步明确绿色照明工程的范畴,除推广“节能灯”(紧凑型荧光灯)外,还应推广高效荧光灯、高压钠灯和金属卤化物灯等高强度气体放电灯,以及高效照明灯具和电器附件、调光控制设备等。要将科学的照明设计引入工程设计和建设中。

  4.各级经贸委、建委(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有关政府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技术进步,规范产品市场,强化信息服务,增强公众的节能环保意识,促进中国绿色照明工程健康发展。

  二、完善标准,制定办法,规范市场,强化监督和管理

  1.加强高效照明电器产品标准和建筑照明节电设计规范的制定和完善工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进一步组织制定和完善高效照明电器的产品标准和能效标准,为实行高效照明电器产品的节能认证和能效标识制度奠定基础。在建筑照明节电设计规范出台前,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建筑照明节电设计技术要求,以保证在新建项目中采用高效照明系统。

  2.各地区、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减少照明能耗的规定,制定适合本地区、本部门的绿色照明工程管理办法,促进高效照明电器产品的推广。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把照明系统设计纳入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严格限制使用低效照明系统。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有序地、规范地开展高效照明电器产品的国家、地方监督抽查工作,公布抽查结果,督促企业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引导用户购买优质产品,逐步达到规范市场的目的。对在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中质量较好的产品及生产企业,要通过宣传媒体大力宣传和推广。对在监督抽查中拒检的企业和在监督抽查中产品被判不合格的生产企业,要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企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当地经贸委责令其停产整顿。各地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的结果,制定配套的整顿高效照明电器产品市场的政策和措施。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从规范生产、整顿市场、加强引导、提供服务等方面入手,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禁止非达标产品的生产,特别要杜绝使用质量低劣的原材料和元器件;要引导企业充实和完善检测手段,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广告和不实的产品标识的违法行为。

  4.要加快照明电器行业的结构调整,鼓励企业通过联合、兼并、参股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生产等多种方式实现结构重组和产业升级,提高照明电器行业的整体竞争力。照明电器生产企业应根据市场需求积极调整产品结构,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积极参与产品节能认证和质量承诺制活动,牢固树立质量是企业生命的思想,努力创造国产名牌。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高效照明电器产品的推广应用

  1.绿色照明工程的重点推广领域是机关学校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等各类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筑和公用设施。

  2.各地区、有关部门应研究制订并实施促进高效照明电器产品推广应用的优惠政策和激励机制,对在实施绿色照明工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3.要积极研究、试行高效照明电器产品的政府采购制度,扩大质量承诺制实施范围,引导、促进高效照明电器产品的大批量直销、采购活动,通过招标、投标和承诺活动,促进经国家监督抽查合格或通过节能产品认证的产品在竞争中扩大市场份额。

  4.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要建设绿色照明示范工程,大力宣传示范项目的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推广,让用户真正了解使用高效照明电器产品及高效照明系统的意义,树立高效照明电器产品“既节电又省钱”的形象。

  5.要将绿色照明工程纳入综合资源规划和需求侧管理试点项目,建立、完善能源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筹资机制,对用户实施照明系统改造。

  6.要培育、发展绿色照明的中介机构,促使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为推进绿色照明工程开展科研设计、项目筹资、咨询服务、信息交流和技术培训等工作。

  7.建立中国绿色照明工程实施效果追踪和评价制度。各地区、有关部门每年应向国家经贸委中国绿色照明工程办公室报送本年度绿色照明工程的实施情况,办公室将根据各地实施情况进行宏观指导。(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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