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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0:46:19  浏览:85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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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办法》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办法》的通知
1997年5月12日,国家开发银行

各厅、局,直属单位,武汉分行,各代表处: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技术改造贷款(以下简称技改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安全,提高贷款使用效益,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放技改贷款要符合国家发展规划、生产力布局、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技术改造的方针、政策。
第三条 发放技改贷款要遵循政策性、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实行审贷分离,先评审后贷款,突出重点,择优发放。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 技改贷款的贷款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能够偿还贷款本息,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以及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的经济实体。
第五条 技改贷款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国家批准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政策性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其他急需国家扶持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第六条 借款人使用技改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贷款项目必须具备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技改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等文件;
(二)贷款项目列入国家技术改造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
(三)贷款项目总投资中,各项建设资金来源必须落实,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符合国家规定,资产负债比例合理;
(四)贷款项目总投资中,必须按有关规定列入所需要的铺底流动资金;
(五)贷款项目的自有资金存入开发银行或其指定的代理经办行;
(六)贷款项目经过评估,经济效益和财务效益良好,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借款人有健全稳定的管理机构和相应的管理、技术人员,经营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
(八)借款人有承担贷款风险的可靠措施,能够落实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有偿还能力的保证担保或者有权处分的财产或者权利的抵押、质押担保。

第三章 贷款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借款人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技改实施方案)的同时,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副本、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向开发银行申请安排技改贷款的文件送交开发银行,开发银行据此进行贷款项目评审工作。
第八条 开发银行参与贷款项目的评估,独立进行贷款条件审查和财务评估,在此基础上提出项目选择意见和资金配置方案。
开发银行在后一期项目贷款条件评审的同时,需对前一期项目进行评价。
第九条 开发银行参与贷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贷款项目列入开发银行信贷计划(或承诺贷款)后,借款人向开发银行送交《借款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贷款项目建设准备情况和其他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报告、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和建设资金财务支出计划等文件。借款申请经开发银行审查批准后,开发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第四章 借款合同
第十条 使用技改贷款必须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包括下列条款:借款依据,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贷款利率,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还款方式,违约责任,担保条款和借贷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等。
第十一条 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必须办理担保手续,必要时办理公证。
实行抵押、质押担保的,经开发银行审查同意,开发银行与抵押人、质押人签订《抵押协议》、《质押协议》;实行保证担保的,经开发银行审查同意,开发银行与保证人、借款人签订《保证合同》。

第五章 借款期限和贷款利率
第十二条 借款期限是指从发放首笔贷款之日起至借款人全部还清贷款本息时止的时间。
技改贷款的借款期限根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技改实施方案)预测的经济效益、开发银行评审意见和借款人的综合还款能力确定。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8年。
第十三条 技改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在国家调整贷款利率时,开发银行作相应调整。

第六章 贷款发放和回收
第十四条 技改贷款的资金拨付业务,由开发银行或者由其委托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代理行)办理,有关委托业务受开发银行监管。
第十五条 技改贷款由代理行代理资金拨付的,开发银行将借款合同副本和年度贷款计划送交代理行,并根据借款合同和年度贷款计划向代理经办行拨付贷款资金。借款人在代理经办行办理贷款开户、转存、用款和还款事宜。
第十六条 技改贷款资金和借款人的其他建设资金按比例同步到位。
第十七条 开发银行根据借款合同规定的分期还款计划编制年度贷款回收计划,下达至代理行执行。代理行协助开发银行做好贷款本息回收工作。
第十八条 开发银行根据借款合同规定的分期还款计划,在借款人偿还到期贷款3个月前填制《催收贷款通知单》送交借款人和代理经办行,借款人落实还款资金。
第十九条 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的分期还款计划按期偿还贷款,开发银行及其代理经办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者全部贷款,对逾期贷款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利息,并有权直接从借款人的贷款或者存款帐户中扣收。
第二十条 技改贷贷款利息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结息日计收,不得挂帐。如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利息,开发银行及其代理经办行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并有权直接从借款人的贷款或者存款帐户中扣收。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不能在借款期限内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60个营业日前按开发银行贷款展期的有关规定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经开发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贷款展期手续。

第七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使用技改贷款必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专款专用。如借款人挪用贷款,开发银行及其代理经办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者全部贷款,对挪用贷款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利息,并有权直接从借款人的贷款或者存款帐户中扣收。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使用技改贷款,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贷款项目的主体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等实行采购招标。开发银行参与借款人的采购招标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开发银行及其代理经办行有权了解、检查、监督借款人的贷款使用、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生产经营管理及有关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人应定期向开发银行及其代理经办行提供贷款使用、工程建设、采购招标、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及有关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在代理经办行支用贷款的,应向代理经办行送交贷款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年度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和年度贷款资金支出计划。代理经办行要认真审查贷款是否符合借款合同的规定、是否专款专用、是否符合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进度的需要,发现超计划、超标准、挪用贷款和其他危及贷款安全重大问题时,有权采取停止用款等措施,并及时向开发银行通报。
第二十六条 开发银行参与贷款项目的竣工验收。借款人应在贷款项目竣工验收前将有关文件送交开发银行。
第二十七条 开发银行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价。在贷款项目竣工投产后12个月内,借款人向开发银行送交贷款项目执行报告。
第二十八条 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未经开发银行审核同意,借款人不得将使用贷款建造或者购置的资产转让、出售、出租、作价入股或者为他人设定担保。
第二十九条 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发生合并、分立等变更产权或者改变经营方式时,必须及时报告开发银行,清偿贷款债务或者落实贷款债务,并提供相应的担保后方可实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开发银行政策法规局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改造贷款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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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与约旦就香港特区与约互免签证问题换文的备案函

中国 约旦


关于我与约旦就香港特区与约互免签证问题换文的备案函


(签订日期1997年7月11日 生效日期1997年7月1日)
国务院:
  我与约旦政府已就“九七”后香港特区与约互免签证问题换文达成协议。现送上我方照会(副本)和约方照会(影印件),请予备案。约方照会正本已存外交部。
 附件:  约旦就香港特区与约互免签证问题换文的备案函

约旦哈希姆王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约旦哈希姆王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九日第Q/8/175号来照,内容如下:
  “约旦哈希姆王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确认,为了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促进约旦哈希姆王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经济和贸易的发展,便利人员往来,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约旦哈希姆王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互免签证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约旦哈希姆王国公民持有效的约旦哈希姆王国护照(包括使用同一本护照的偕行人)短期旅行入、出或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免办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短期旅行入、出或途经约旦哈希姆王国,免办签证。

 二、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约旦哈希姆王国公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对方境内逗留期间,应遵守其有关法律和规章。
  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约旦哈希姆王国公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如在对方境内逾免签期限,应依照对方主管机关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三、协议双方应当自本协议生效之日前通过外交途径交换本协定第一条所述护照样本。
  协议一方如更新上述护照式样,应当提前三十日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协议另一方,并提供新护照样本。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七年五月六日于北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5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废止修订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办发[2001]22号)的要求,经过认真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新疆屠宰税稽征暂行办法》等115件自治区政府规章(见附件一),修订《自治区牧业税征收办法》等8件自治区政府规章(见附件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牧业税征收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勘查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部分规章目录(115件)
  附件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部分规章(8件)

附件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部分规章目录



  1、已被有关法规规章明令废止的规章(48件)

┌──┬───────────────┬───────┬──────────┬──────────────────────┐│序号│     名称        │发布、修订时间│  发布文号    │  说  明                │├──┼───────────────┼───────┼──────────┼──────────────────────┤│1  │新疆屠宰税稽征暂行办法    │ 1952    │          │被1994年5月1日新政发[1994]44号发布施行、  ││  │               │       │          │新政发[1997]97号文修订的《自治区屠宰税征  ││  │               │       │          │收管理暂行办法》明令废止          │├──┼───────────────┼───────┼──────────┼──────────────────────┤│ 2 │自治区农作物、种子、苗木实施检│ 1975.2.18 │ 新革发[1975]19号  │被1986年11月27日新政发[1986]128号发布施   ││  │疫的若干规定         │       │          │行、1997年11月20日新政发[1997]97号修订   ││  │               │       │          │的《自治区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明令废止    │├──┼───────────────┼───────┼──────────┼──────────────────────┤│ 3 │自治区酒类专卖管理试行办法  │ 1978.11.10│ 新革发[1978]378号 │被1998年7月3日政府令第80号《自治区酒类   ││  │               │       │          │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 4 │自治区水产资源繁殖保护管理条例│ 1980.11.20│ 新政函[1980]48号  │被1990年9月8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  ││  │               │       │          │通过的《自治区实施 <渔业法>办法》代替   │├──┼───────────────┼───────┼──────────┼──────────────────────┤│ 5 │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 1981.4.4 │ 新政办[1981]23号  │被1992年4月7日政府令第28号《自治区计划生  ││  │规定             │       │          │育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 6 │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企│ 1981.10.23│ 新政办[1981]152号 │被1986年11月20日新政办[1986]227号《车辆   ││  │业、事业单位车辆配备标准和管理│       │          │配备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明令废止      ││  │使用办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          │                      │├──┼───────────────┼───────┼──────────┼──────────────────────┤│ 7 │畜禽及其产品运输检疫暂行条例 │ 1982.5.27 │ 新政发[1982]137号 │被1989年10月11日政府令第9号发布施行、    ││  │               │       │          │1997年11月20日新政发[1997]97号修订的    ││  │               │       │          │《自治区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明令废    ││  │               │       │          │止                     │├──┼───────────────┼───────┼──────────┼──────────────────────┤│ 8 │自治区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 1982.4.12 │ 新政发[1982]107号 │被1986年1月23日新政发[1986]1号《自治区县  ││  │办法             │       │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  ││  │               │       │          │法》明令废止                │├──┼───────────────┼───────┼──────────┼──────────────────────┤│ 9 │自治区畜禽防疫暂行条例    │ 1982.5.27 │ 新政发[1982]137号 │被1989年10月11日政府令第9号发布施行、1997  ││  │               │       │          │年11月20日新政发[1997]97号修订的《自治区  ││  │               │       │          │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明令废止       │├──┼───────────────┼───────┼──────────┼──────────────────────┤│10 │自治区个体开业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1983    │          │被1996年9月2日政府令第59号《自治区医疗机构 ││  │               │       │          │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11 │自治区科学进步奖励暂行办法  │1985.6.10  │新政发[1985]77号  │被2001年3月12日政府令第99号《自治区科学技术 ││  │               │       │          │进步奖励办法》明令废止           │├──┼───────────────┼───────┼──────────┼──────────────────────┤│12 │自治区城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试│ 1985.6.26 │ 新政发[1985]82号 │被1992年2月13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建 ││  │行办法            │       │          │设厅新建法字[1992]2号发布施行、新政发[1997] ││  │               │       │          │97号修订的《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 ││  │               │       │          │理暂行办法>细则》明令废止。        │├──┼───────────────┼───────┼──────────┼──────────────────────┤│13 │自治区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85.12.10 │新政办函[1985]266号 │被1989年8月31日新工商企字151号《自治区企业法││  │               │       │          │人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代替          │├──┼───────────────┼───────┼──────────┼──────────────────────┤│14 │自治区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1985.12.12 │新政发[1985]156号  │被1990年12月18日政府令第16号《自治区实施军 ││  │、复员退伍军人优待办法(试行) │       │          │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明令废止。       │├──┼───────────────┼───────┼──────────┼──────────────────────┤│15 │自治区《婚姻登记办法》的补充规│1986.7.5  │新政办函[1986]81号 │被1996年10月31日政府令第62号《自治区婚姻登 ││  │定              │       │          │记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16 │自治区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1986.9.23  │新政发[1986]105号  │被1993年11月11日政府令第40号《自治区职工待 ││  │规定实施细则         │       │          │业保险办法》代替              │├──┼───────────────┼───────┼──────────┼──────────────────────┤│17 │自治区牧业税暂行办法     │1988.3.24  │新政发[1988]40号  │被1990年3月22日新政发[1990]31号《自治区牧  ││  │               │       │          │业税征收办法》明令废止           │├──┼───────────────┼───────┼──────────┼──────────────────────┤│18 │自治区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1988.4.6  │新政发[1988]49号  │被1994年3月7日政府令第41号《自治区实施〈  ││  │规定实施细则         │       │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明令废止    │├──┼───────────────┼───────┼──────────┼──────────────────────┤│19 │自治区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暂行规定│1988.4.23  │新政发[1988]56号  │被1992年4月7日政府令第28号《自治区计划   ││  │               │       │          │生育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20 │自治区石油勘探临时用地和损害补│1988.7.2  │新政发[1988]93号  │被1996年3月5日新政函[1996]35号批准、1996  ││  │偿暂行办法          │       │          │年3月19日自治区土地管理局新土政法字[1996  ││  │               │       │          │]3号发布施行的《自治区石油建设用地管理办  ││  │               │       │          │法》代替                  │├──┼───────────────┼───────┼──────────┼──────────────────────┤│21 │自治区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征收工作│1988.8.1  │新政发[1988]101号  │被1994年6月10日政府令第43号《自治区农业   ││  │暂行规定           │       │          │税征收办法》、政府令第44号《自治区农业   ││  │               │       │          │特产税征收办法》明令废止          │├──┼───────────────┼───────┼──────────┼──────────────────────┤│22 │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1988.11.14 │新政发[1988]151号  │被1992年5月23日政府令第29号《自治区行政   ││  │定              │       │          │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1995年8月4日自治   ││  │               │       │          │区人大常委会8-37号公告公布的《自治区行   ││  │               │       │          │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代替         │├──┼───────────────┼───────┼──────────┼──────────────────────┤│23 │自治区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规定 │1989.7.17  │新政发[1989]61号  │被1994年6月10日政府令第43号《自治区农业   ││  │               │       │          │税征收办法》、政府令第44号《自治区农业   ││  │               │       │          │特产税征收办法》明令废止          │├──┼───────────────┼───────┼──────────┼──────────────────────┤│24 │自治区节约能源管理实施细则  │1989.9.16  │政府令8号      │主要内容已包容于1997年11月1日颁布的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5 │自治区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1990.1.10  │政府令13号     │被1995年6月16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     ││  │               │       │          │8-33号公告公布的《自治区消防条例》代替   │├──┼───────────────┼───────┼──────────┼──────────────────────┤│26 │自治区牧业税征收办法     │1990.3.31  │新政发[1990]31号  │被1994年6月10日政府令第45号《自治区     ││  │               │       │          │牧业税征收办法》明令废止          │├──┼───────────────┼───────┼──────────┼──────────────────────┤│27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实施取水许可制│1990.8.6  │新水政资字[1990]24号│被1994年4月7日政府令第42号《自治区     ││  │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代替         │├──┼───────────────┼───────┼──────────┼──────────────────────┤│28 │自治区消费者纠纷仲裁办法   │1991.4.25  │政府令18号     │已包容于1994年8月31日颁布的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29 │自治区林业厅、工商局关于进一步│1991.5.2  │新林资字[1991]130号 │已不适应现实需要              ││  │做好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清理整│       │          │                      ││  │顿加强非统配材市场监督管理的通│       │          │                      ││  │知              │       │          │                      │├──┼───────────────┼───────┼──────────┼──────────────────────┤│30 │自治区实施《工人考核条例》办法│1991.11.12 │新政函[1991]158号  │已被原劳动部劳培字[1996]58号        ││  │               │政府批准   │新劳培字[1991]407号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代替        ││  │               │1991.11.15 │          │                      ││  │               │劳动厅发布  │          │                      │├──┼───────────────┼───────┼──────────┼──────────────────────┤│31 │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做好劳动工作为│1991.12.4  │新劳法字[1991]451号 │主要内容与1994年7月5日颁布的        ││  │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服务的意见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不相        ││  │               │       │          │适应。有的条款已被自治区政府        ││  │               │       │          │其他相关规章取代。             │├──┼───────────────┼───────┼──────────┼──────────────────────┤│32 │自治区提存公证暂行规定    │1992.2.14  │政府令26号     │已包容于1995年司法部令第38号        ││  │               │       │          │《提存公证规则》              │├──┼───────────────┼───────┼──────────┼──────────────────────┤│33 │自治区发展个体和私营经济若干 │1992.12.21 │政府令31号     │被1994年7月16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  │规定             │       │          │通过、2000年6月2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9-22号公告││  │               │       │          │公布的《自治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代替  │├──┼───────────────┼───────┼──────────┼──────────────────────┤│34 │自治区饲料工业管理办法    │1992.12.23 │新政函[1992]286号  │被2001年3月21日政府令第100号《自治区实施  ││  │               │政府批准   │新牧饲字[1992]23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条例>办法》代替     ││  │               │1992.12.31 │          │                      ││  │               │畜牧厅发布  │          │                      │├──┼───────────────┼───────┼──────────┼──────────────────────┤│35 │自治区全民所有制技术开发型科 │1992.12.30 │政府令33号     │不适应现实需要               ││  │研机构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实施 │       │          │                      ││  │办法             │       │          │                      │├──┼───────────────┼───────┼──────────┼──────────────────────┤│36 │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 │1993.1.27  │政府令34号     │已包容于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        ││  │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7 │自治区人才流动争议仲裁规定  │1992.12.30 │新政函[1992]292号  │不适应现实需要,正在制定新的人事争议处理办法││  │               │政府批准   │新人法字[1993]18号 │                      ││  │               │1993.2.4  │          │                      ││  │               │人事厅发布  │          │                      │├──┼───────────────┼───────┼──────────┼──────────────────────┤│38 │自治区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 │1993.4.12  │新政函[1993]89号  │与国家新颁布的法规相悖           ││  │办法             │政府批准   │新建住字[1993]94号 │                      ││  │               │1993.4.26  │          │                      ││  │               │建设厅发布  │          │                      │├──┼───────────────┼───────┼──────────┼──────────────────────┤│39 │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 │1993.8.21  │政府令38号     │被1991年1月23口自治区人大常委会9-9号公告公布││  │法              │       │          │的《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               │       │          │。                     │├──┼───────────────┼───────┼──────────┼──────────────────────┤│40 │自治区实施《国有企业富余职工 │1993.11.3  │ 政府令39号    │不适应现实需要               ││  │安置规定》办法        │       │          │                      │├──┼───────────────┼───────┼──────────┼──────────────────────┤│41 │自治区职工待业保险办法    │1993.11.11 │ 政府令40号    │已包容于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      ││  │               │       │          │《失业保险条例》              │├──┼───────────────┼───────┼──────────┼──────────────────────┤│42 │自治区地震灾情上报实施细则  │1994.10.12 │ 新政函[1994]152号 │被2000年7月28日新政办[2000]80号       ││  │               │政府批准   │ 新震发防[1994]86号│《自治区地震灾情速报规定》明令废止     ││  │               │1994.11.7  │          │                      ││  │               │地震局发布  │          │                      │├──┼───────────────┼───────┼──────────┼──────────────────────┤│43 │自治区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1995.12.1  │ 政府令55号    │被2000年8月7日政府令第93号         ││  │               │发布     │ 新政发[1997]97号 │《自治区基本农田保护办法》明令废止     ││  │               │1997.11.20 │          │                      ││  │               │修订     │          │                      │├──┼───────────────┼───────┼──────────┼──────────────────────┤│44 │自治区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办法│1996.7.29  │ 政府令58号    │其制定依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  │               │       │          │已被国务院明令废止             │├──┼───────────────┼───────┼──────────┼──────────────────────┤│45 │自治区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  │1989.10.11 │ 政府令9号     │与1998年1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  │               │发布     │ 新政发[1997]97号 │动物防疫法》不相适应            ││  │               │1997.11.20 │          │                      ││  │               │修订     │          │                      │├──┼───────────────┼───────┼──────────┼──────────────────────┤│46 │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1992.6.28  │ 政府令30号    │管理主体巳改变               ││  │               │发布     │ 新政发[1997]97号 │                      ││  │               │1997.11.20 │          │                      ││  │               │修订     │          │                      │├──┼───────────────┼───────┼──────────┼──────────────────────┤│47 │自治区违反渔业法实施办法行政 │1994.7.2  │ 新政函[1994]107号 │与2000年11月3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  │处罚规定           │政府批准   │新水政资字[1994]16号│渔业法》不相适应              ││  │               │1994.7.16  │ 新政发[1997]97号 │                      ││  │               │水利厅发布  │          │                      ││  │               │1997.11.20 │          │                      ││  │               │修订     │          │                      │├──┼───────────────┼───────┼──────────┼──────────────────────┤│48 │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1995.12.12 │ 新政函[1995]176号 │与国务院2000年1月30日颁布的         ││  │               │政府批准   │ 新建质字[1996]1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不相适应。     ││  │               │1995.12.26 │ 新政发[1997]97号 │                      ││  │               │建设厅发布  │          │                      ││  │               │1997.11.20 │          │                      ││  │               │修订     │          │                      │└──┴───────────────┴───────┴──────────┴──────────────────────┘

  2、被1993年1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办[1993]1号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通知》明令废止的规章(23件):

┌──┬─────────────────────────────────┬─────────┬─┐│序号│              名称                  │  发布文号   │备││  │                                 │         │注│├──┼─────────────────────────────────┼─────────┼─┤│ 1 │转发《国务院关于对彩电实行专营管理通知》的通知          │新政发[1989]22号 │ │├──┼─────────────────────────────────┼─────────┼─┤│ 2 │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整顿生产资料流通秩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政发[1989]42号 │ │├──┼─────────────────────────────────┼─────────┼─┤│ 3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出疆物资管理工作的规定             │新政发[1989]44号 │ │├──┼─────────────────────────────────┼─────────┼─┤│ 4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加强钢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政发[1989]46号 │ │├──┼─────────────────────────────────┼─────────┼─┤│ 5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执行粮油政策做好当前粮食工作的决定     │新政发[1989]54号 │ │├──┼─────────────────────────────────┼─────────┼─┤│ 6 │批转自治区经委《关于我区当前工业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商品积压情况及解决│新政发[1989]68号 │ ││  │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         │ │├──┼─────────────────────────────────┼─────────┼─┤│ 7 │印发《关于治理经贸环境、整顿经贸秩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新政发[1989]73号 │ │├──┼─────────────────────────────────┼─────────┼─┤│ 8 │批转自治区计委、经委《关于今明两年严格控制报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 │新政发[1989]75号 │ ││  │项目请示》的通知                         │         │ │├──┼─────────────────────────────────┼─────────┼─┤│ 9 │批转自治区商业厅、经贸厅、物资局《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     │新政发[1990]20号 │ ││  │商业批发公司、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物资公司意见》的通知       │         │ │├──┼─────────────────────────────────┼─────────┼─┤│10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产品计划管理搞好流通工作的通知  │新政发[1990]34号 │ │├──┼─────────────────────────────────┼─────────┼─┤│11 │关于批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营集体商场(店)出租柜台        │新政发[1990]100号 │ ││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 │├──┼─────────────────────────────────┼─────────┼─┤│12 │批转自治区商业厅关于肉食市场进一步放开后有关问题报告的通知    │新政发[1991]41号 │ │├──┼─────────────────────────────────┼─────────┼─┤│13 │转发自治区商业厅关于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报告的通知        │新政办[1989]11号 │ │├──┼─────────────────────────────────┼─────────┼─┤│14 │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国营牧场及牧工商肉食产销会议纪要的通知     │新政办[1989]21号 │ │├──┼─────────────────────────────────┼─────────┼─┤│15 │转发自治区计委、经委、协作办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资协作     │新政办[1989]38号 │ ││  │串换暂行管理意见的通知                      │         │ │├──┼─────────────────────────────────┼─────────┼─┤│16 │转发自治区计委、经委、经贸厅、机械电子工业厅《关于加强机电产   │新政办[1989]80号 │ ││  │品出口组织领导的报告》的通知                   │         │ │├──┼─────────────────────────────────┼─────────┼─┤│17 │关于补收棉花生产扶持费的通知                   │新政办[1989]83号 │ │├──┼─────────────────────────────────┼─────────┼─┤│18 │转发自治区供销社关于加强我区苹果、梨产运销协调管理报告的通知   │新政办[1989]97号 │ │├──┼─────────────────────────────────┼─────────┼─┤│19 │印发《关于加强区外调入猪肉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1989]103号 │ │├──┼─────────────────────────────────┼─────────┼─┤│20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撤销各级政府驻外地办事处和经济协作     │新政办[1990]3号  │ ││  │办公室所办公司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21 │关于解决部分企业停工待工问题的意见                │新政办[1990]32号 │ │├──┼─────────────────────────────────┼─────────┼─┤│22 │关于成立自治区清理整顿旅行社领导小组的通知            │新政办[1990]47号 │ │├──┼─────────────────────────────────┼─────────┼─┤│23 │转发《关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所属公司撤并留方案的批复》的通知   │新政办[1990]92号 │ │└──┴─────────────────────────────────┴─────────┴─┘

  3、被1997年11月20日新政发[1997]97号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有关事宜的决定》明令废止的规章(44件):

┌──┬────────────────────────┬──────┬─────────┬─┐│序号│  名  称                  │ 发布时间 │  发布文号   │备││  │                        │      │         │注│├──┼────────────────────────┼──────┼─────────┼─┤│ 1 │自治区军民工建勤养护公路与简易公路暂行办法   │1957.10.31│会交字第1067号  │ │├──┼────────────────────────┼──────┼─────────┼─┤│ 2 │自治区公费医疗管理试行办法           │1978.12.13│新革发[1978]421号 │ │├──┼────────────────────────┼──────┼─────────┼─┤│ 3 │自治区公路管理办法               │1980.11.15│新政发[1980]343号 │ │├──┼────────────────────────┼──────┼─────────┼─┤│ 4 │自治区《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1981.9.28 │新政发[1981]260号 │ │├──┼────────────────────────┼──────┼─────────┼─┤│ 5 │自治区供销系统贸易货栈管理试行办法       │1981.9.7 │新财贸字[1981]47号│ │├──┼────────────────────────┼──────┼─────────┼─┤│ 6 │自治区关于保护珍贵的野生动物的规定       │1981    │新政发[1981]121号 │ │├──┼────────────────────────┼──────┼─────────┼─┤│ 7 │自治区牲畜交易税实施细则            │1983.3.14 │新政发[1983]40号 │ │├──┼────────────────────────┼──────┼─────────┼─┤│ 8 │关于农牧民个人、联户及城镇非农业个体工商业户购置│1983.10.5 │新政发[1983]151号 │ ││  │载货汽车暂行办法                │      │         │ │├──┼────────────────────────┼──────┼─────────┼─┤│ 9 │自治区关于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暂行│1984.7.28 │新政发[1984]101号 │ ││  │管理办法                    │      │         │ │├──┼────────────────────────┼──────┼─────────┼─┤│10 │自治区关于社会力量举办补习学校(班)暂行管理办法 │1984.7.28 │新政发[1984]101号 │ │├──┼────────────────────────┼──────┼─────────┼─┤│11 │自治区关于保护国界标志和边境设施的规定     │1984.12.27│新政发[1984]167号 │ │├──┼────────────────────────┼──────┼─────────┼─┤│12 │批转自治区标准局关于加强市场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的 │1985.4.4 │新政发[1985]48号 │ ││  │暂行规定                    │      │         │ │├──┼────────────────────────┼──────┼─────────┼─┤│13 │批转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加强公司企业登记管理的暂行│1985.6.21 │新政发[1985]79号 │ ││  │规定》的通知                  │      │         │ │├──┼────────────────────────┼──────┼─────────┼─┤│14 │批转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增强企业活力 │1985.7.12 │新政发[1985]90号 │ ││  │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               │      │         │ │├──┼────────────────────────┼──────┼─────────┼─┤│15 │自治区录像放映点管理暂行规定          │1985.9.2 │新政办[1985]163号 │ │├──┼────────────────────────┼──────┼─────────┼─┤│16 │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个体工商业户   │1986.8.5 │新政发[1986]84号 │ ││  │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         │      │         │ │├──┼────────────────────────┼──────┼─────────┼─┤│17 │自治区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1986.12.30│新政发[1986]147号 │ │├──┼────────────────────────┼──────┼─────────┼─┤│18 │自治区边境贸易税收暂行办法           │1986    │新政发[1986]65号 │ │├──┼────────────────────────┼──────┼─────────┼─┤│19 │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 │1987.9.10 │新政发[1987]99号 │ ││  │规定》的补充规定                │      │         │ │├──┼────────────────────────┼──────┼─────────┼─┤│20 │自治区节约用油管理办法(试行)          │1987.9.12 │新政发[1987]114号 │ │├──┼────────────────────────┼──────┼─────────┼─┤│21 │自治区测绘管理暂行规定             │1987.11.18│新政发[1987]149号 │ │├──┼────────────────────────┼──────┼─────────┼─┤│22 │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            │1987.11.16│新政发[1987]143号 │ │├──┼────────────────────────┼──────┼─────────┼─┤│23 │自治区国营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企业租赁经营规    │1988.5.4 │新政发[1988]59号 │ ││  │定(试行)                    │      │         │ │├──┼────────────────────────┼──────┼─────────┼─┤│24 │自治区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承包经营责任   │1988.5.18 │新政发[1988]69号 │ ││  │审计试行办法                  │      │         │ │├──┼────────────────────────┼──────┼─────────┼─┤│25 │自治区黄金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1988.6.1 │新政发[1988]75号 │ │├──┼────────────────────────┼──────┼─────────┼─┤│26 │自治区石油勘探临时用地和损害补偿暂行办法    │1988.7.2 │新政发[1988]93号 │ │├──┼────────────────────────┼──────┼─────────┼─┤│27 │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1988.8.14 │政府令1号     │ ││  │办法                      │      │         │ │├──┼────────────────────────┼──────┼─────────┼─┤│28 │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1988.11.23│新政办[1988]   │ ││  │                        │      │171号       │ │├──┼────────────────────────┼──────┼─────────┼─┤│29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粮食局、物价局关于加   │1989.7.3 │新工商字[1989]  │ ││  │强粮油市场管理的若干规定            │      │119号       │ │├──┼────────────────────────┼──────┼─────────┼─┤│30 │自治区查处生产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的规定     │1991.1.24 │政府令17号    │ │├──┼────────────────────────┼──────┼─────────┼─┤│31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粮食局关于打击倒买倒卖  │1991.3.20 │新工商市字    │ ││  │粮票的非法活动和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通知     │      │[1991]43号    │ │├──┼────────────────────────┼──────┼─────────┼─┤│32 │自治区机械电子工业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1991.3.25 │新政发[1991]34号 │ │├──┼────────────────────────┼──────┼─────────┼─┤│33 │自治区惩治卖淫嫖娼暂行规定           │1991.5.1 │政府令19号    │ │├──┼────────────────────────┼──────┼─────────┼─┤│34 │自治区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矿产资源监督    │1991.11.10│新政函[1991]   │ ││  │管理办法                    │政府批准  │156号       │ ││  │                        │1991.11.20│新地矿字[1991]  │ ││  │                        │地矿局发布 │434号       │ │├──┼────────────────────────┼──────┼─────────┼─┤│35 │自治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办法           │1992.3.26 │新政函[1992]61号 │ ││  │                        │政府批准  │新标法字[1992]  │ ││  │                        │1992.4.6 │49号       │ ││  │                        │标准局发布 │         │ │├──┼────────────────────────┼──────┼─────────┼─┤│36 │自治区推进民办科技机构发展若干规定       │1992.12.30│政府令32号    │ │├──┼────────────────────────┼──────┼─────────┼─┤│37 │自治区禁止赌博规定               │1992.12.31│政府令35号    │ │├──┼────────────────────────┼──────┼─────────┼─┤│38 │自治区农牧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办法     │1993.1.31 │政府令36号    │ │├──┼────────────────────────┼──────┼─────────┼─┤│39 │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1993.6.7 │新政发[1993]55号 │ ││  │边境经济合作区内联企业税收政策的实施办法    │      │         │ │├──┼────────────────────────┼──────┼─────────┼─┤│40 │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支持党政机关、社会团体、    │1993.7.20 │新政发[1993]64号 │ ││  │事业单位进行机构改革举办经济实体发展第三    │      │         │ ││  │产业的税收优惠办法               │      │         │ ││  │                        │      │         │ │├──┼────────────────────────┼──────┼─────────┼─┤│41 │自治区经贸委、新疆商检局、自治区供销社     │1993.10.8 │新政发[1993]85号 │ ││  │关于新疆出口棉花管理暂行办法          │      │         │ │├──┼────────────────────────┼──────┼─────────┼─┤│42 │自治区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994.2.14 │新政发[1994]13号 │ │├──┼────────────────────────┼──────┼─────────┼─┤│43 │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1994.4.12 │新政发[1994]41号 │ │├──┼────────────────────────┼──────┼─────────┼─┤│44 │自治区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            │1994.5.25 │新政函[1994]73号 │ ││  │                        │政府批准  │新禁毒发[1994]46号│ ││  │                        │1994.6.30 │         │ ││  │                        │公安厅发布 │         │ │└──┴────────────────────────┴──────┴─────────┴─┘


附件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部分规章(8件)




  一、自治区牧业税征收办法(1994.6.10政府令第45号)
  删去第九条,即:“为鼓励国有种畜场推广良种畜,对其给予应征税额30%的减税照顾。”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自治区地下水资源勘查管理办法(新政函[1996]118号)
  1、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地下水资源勘查项目的登记审核和发证,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将《办法》中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全部修改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3、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新经贸商字[1996]214号)
  1、删去第五条中的:“同时还应具备经营成品油进出口业务的能力,在国内外有一定的市场,完成出口创汇任务,经济效益好,有良好的国际信誉。”
  2、删去第十二条,即“中央部门直属企业和外省、市设在我区的经营成品油的批发企业,其经营的成品油不得进入我区市场。”
  3、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业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第十、十一、十四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5、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第十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第三十三条改第三十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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