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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贷款的风险管理/冯兴吾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3:50:18  浏览:96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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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贷款的风险管理
       冯兴吾 贾维国 陈洪

  汽车消费贷款是指借款人(购车人)以抵押、质押、向保险公司投保或第三方保证等方式为条件,向可以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支付购车款,再由购车人分期向银行归还本金、利息的一种消费贷款。汽车消费贷款的贷款人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商业银行;借款人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公民以及企事业单位。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
  一、汽车消费贷款的种类
  1、抵押贷款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担保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实践中,汽车消费贷款中常以固定资产如房屋作为抵押。
  2、质押贷款
  质押是债权担保的重要方式,动产质押属于质押的一种最主要的方式。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该动产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法律制度。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但在实践中,汽车消费贷款的质押是以权利质押为主。根据《担保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㈠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包单、提单;㈡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㈢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㈣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目前,办理汽车消费贷款质押的大多是以凭证或国库券、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以及贷款方出具的个人存单作为质押。
  3、第三方保证贷款
  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指企事业法人单位作为第三方的连带责任保证;另一种是指购车借款人在银行指定的保险机构办理机动车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后,向银行申请分期支付购车贷款。
  二、汽车消费贷款中可能遇到的风险
  1、金融风险
  贯穿于汽车消费贷款的全过程,对于银行方来说,最大的风险是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如借款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疾病、事故、死亡等和担保人发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并、重组、解散、破产等影响借款人、担保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的情况;借款人或担保人涉入诉讼、监管等由国家行政或司法机关宣布的对其财产的没收及其处分权的限制,或存在这种情况发生的威胁。
  2、贸易风险
  从订货谈判到试车验收都存在风险。虽然社会建立了相应的配套机构和防范措施,如运输保险、商品检验、商务仲裁等都对风险采取了防范和补救措施,但由于人们对风险的理解和认识程度不同,加上企事业单位管理经验不足等因素,这些手段未被完全运用,使得贸易风险依然存在。
  3、经济环境风险
  环境的变化会对汽车消费贷款产生风险。社会经济秩序和政策的稳定性、产业结构的布局、经济发展态势、地方政府的关注程度都是汽车消费贷款产生风险的经济环境因素。
  4、产品市场风险
  汽车消费贷款,要了解该型汽车产品的销售、市场占有率、占有能力、产品市场的发展趋势、消费结构以及消费者的心态和消费能力。
  5、不可抗力
  有些风险不是人为的,属于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对于这种风险只能采取防范和补救措施,出现问题时,争取把风险降到最低点。
  6、经营管理风险
  如指导方针战略错误、目标的错误理解,方案的错误以及管理失误等无法正常经营的风险。
  7、法律风险
  可能被起诉或承担法律的或合同的责任。银行金融机构的汽车消费贷款还存在抵押权与法定优先权相冲突的风险。汽车消费贷款抵押权是基于商业银行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担保物权,它的成立并非源于法律规定,其受偿顺序只能屈居法定优先权之后。二者一旦相遇,将会导致商业银行的汽车消费抵押权无法实现,从而导致债权悬空。法定优先权主要包括:税收优先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职工安置费优先权、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留置优先权等。
  三、汽车消费贷款风险的管理
  1、加强适格借款人的管理
  借款人信誉的优劣,收入来源是否稳定,经济实力的强弱直接关系汽车消费贷款的安全性。个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必须具备: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具有稳定的职业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的能力,信誉良好;③能够提供有效的抵押物或质物,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个人或企事业单位作为保证人;④能够支付首期贷款;⑤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②在贷款人指定的银行存有不低于规定数额的首期购车款;③有贷款人认可的担保;④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应对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的完税情况、抵押物情况、建设工程款的结算情况深入了解。在借款人申请阶段,必须要求借款人提供完税凭证及相应的建设工程款支付凭证,必要时可直接向税务部门调查了解借款人的纳税情况,并要求借款人先行完税,再接受抵押。
  2、加强对借款比例的管理
  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或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首期付款额不少于购车款的20%,借款比例最高不超过80%。
  以所购车辆或其他不动产抵押申请贷款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30%,借款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
  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保险公司除外),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40%,借款额最高不超过购车款的60%。
  3、加强对贷款支付方式的管理
  贷款必须保证购车专用,并且经银行转帐处理。借款人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在贷款期限内,贷款人应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和收入状况以及抵押物保管状况进行监督。借款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物出售、出租、出借、转让、变换、赠与、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的均属违约。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或处置抵押物,并有权向借款人或担保人追索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或发生的费用。
  4、加强对汽车消费贷款担保的管理
  以抵押形式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借款人在获得贷款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借款人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物的,应以该车的价值金额抵押。
  借款人应当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办理所购车辆的保险,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提供其他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保证人失去保证能力、保证人破产或保证人分立的,借款人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重新提供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5、加强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的管理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①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②借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或资料,可能或已经造成贷款人损失的;③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挪作他用的;④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⑤未经贷款人同意,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新设置抵押、质押的;⑥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的;⑦用于抵押、质押的财产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或保证人因意外情况不能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实抵押、质押或保证的。
  同时,明确借款人连续3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并且担保人未代借款人履行偿还欠款义务的,贷款人有权终止借款合同,并向借款人、担保人追偿,或依法处分抵押物。实践中,在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后,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借款合同公证,明确借款人如不履行还款义务,且累计3个月未能按期如数还款,贷款人有权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有关费用,包括公证费、执行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6、尽快建立消费金融的法律体系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汽车消费信用制度建立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包括对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商业的行为规范,特别是对汽车消费信贷的环境及授信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同时,也包括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规范的法律,以及对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的不诚信行为进行行政、经济甚至刑事处罚的法律等,还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如美国在净化消费信贷环境通过的《信贷机会平等法》、《诚实信贷法》、《公平信贷法》、《社会再投资法》等法律建立完善的消费金融的法律体系。


           安徽省宣城市公证处
           中国农业银行宣城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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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现将《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93]81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同时适用于省内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国家机密。

第二章 公文种类和形式
第四条 公文种类及其适用范围,按国办发[1993]81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文形式由各级行政机关结合实际制定。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的主要形式:
(一)文头为《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代字为“皖政”的文件,用于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指示,部署人局性工作,发布规章和重要决定,向国务院报告、请示重要工作,以及其他必须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办理的重要事项。
(二)文头为《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代字为“皖政办”的文件,用于传达省人民政府关于某一方面工作的决定,转发各地、各部门的报告,通知有关重要事项等。
(三)安徽省人民政府内部传真电报、密码电报,代字分别为“皖政明电”、“皖政密电”,用于办理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中的紧急事项。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内部传真电报、密码电报,代字分别为“皖政办明电”、“皖政办密电”,用于办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中的紧急事项。
(五)文头为《安徽省人民政府》、代字为“皖政秘”的文件,用于省人民政府对有关地区、部门或单位通知重要事项,批复请示事项,发布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组成的通知,向国务院报告请示某一方面的工作,以及用于与国务院各部门或兄弟省区商洽问题的函件。
(六)文头为《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代字为“皖政办秘”的文件,用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以办公厅名义对有关地区、部门某项工作的通知,答复内容一般的具体事项,以及办公厅同各业务主管部门之间联系事项,与国务院各部门或兄弟省区商洽一般问题的函件,办理办公厅内
部事务等。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七条 公文格式包括版式和公文体式,一般由发文机关(文头)、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日期、附注、主题词、抄送(含抄报)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公文文头一般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只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作文头,用大号字居中套红印在文件首页上端。几个机关联合行文,可用主办机关一家文头,也可并用几家机关名称的文头,但应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二)密级公文应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并同时标明份号。
(三)紧急文件应在文头的右上角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电报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度和顺序号组成。几个机关联合行文,只标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有发文机关加“文件”二字组成文头的文件,发文字号一般标注在文头之下、横线上方居中;只用发文机关作文头的文件,发文字号则标注在横线之右下角、文件标题之上。
机关代字应保持稳定,不可经常变动。年度应加方括号;年度和顺序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
(五)上报的公文,应注明签发人。联合行文要同时注明联合发文机关的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标在文头之下、横线以上右侧位置,或标在横线之右下角、文件标题之上。同时,发文字号则移至左侧。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和公文种类。为避免公文标题累赘,有公文文头的,可不标明发文机关;除发布法规性文件加书名号外,一般不加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应明确、具体,标列在标题之下、正文的开头。上行文只应主送一个机关,如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应用抄送形式,标列于抄送栏内;平行文的主送机关应根据要求写具体;下行文的主送机关应视公文内容和发送范围而定。
(八)正文是公文的主体部分,用以表达公文的内容。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文字表达应力求简明扼要,开门见山,观点鲜明,用语准确,层次清楚,结构严密。
(九)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名称和顺序。公文结尾若出现空白页,应注明“此页无正文”,并加圆括号。
(十)文件除会议纪要外,一律加盖印章,用印位置在成文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联合上报的文件,可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但在首页要注明协办单位签发人姓名。联合下发的文件,都应加盖印章,并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电报应落款并标明签发人,不需加盖
印章。
(十一)文件的成文日期,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几个机关联合发文,以最后签发的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时间为准;会议讨讼通过的文件,以讨论通过的日期为准,并应在标题之下、正文之前,用小于标题字号的另一种字体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加上圆括号。
(十二)文件应根据内容标注主题词,一般不超过5个词汇。上报的文件,应标注上级机关公文主题词表中规定的主题词。主题词标注在文件末页下端、抄送栏的上方。
(十三)抄送栏设于文件末页下端、印发机关之上。抄送机关多的,应依上级机关、平级机关、下级机关次序排列;同一层次的依党、政、军、群顺序排列。
(十四)文件一般应有印制版记。印制版记列于抄送栏之下,左侧注明印发(翻印)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右侧注明印发(翻印)日期,右下角注明印发份数。
(十五)公文如有附注,如“此件不得登报”,“此件不得翻印”等,应标注在成文日期左下方、主题词之上,并加圆括号。
第八条 公文用字,一律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公文缮印用字应规范化。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文件,批语用三号楷体,正文用三号仿宋体,标题用二号宋体。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应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凡属于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以部门名义直接行文,或几个部门联合行文,不要事事都以政府名义行文,也不要请求政府批转。
(二)政府各部门需要商请同级其他部门解决的问题,应直接行文。
(三)政府各部门提出本级地专项工作的建议、意见和工作部署,需要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协同执行的,原则上可经本级政府领导人批准后,注明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由主管部门行文,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
第十条 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十一条 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问题,未协商一致,或未经本级政府裁决,政府部门一律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有权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需要请示上级机关决定的问题,属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直接向有关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行文;各地之间需要协商解决的问题,应当直接行文,不要都报上级政府转办。经协商解决不了的问题,可请求上一级政府裁决,但应把双方意见同时上报。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不得越级请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抄报被越过的机关。对越级请示的公文,除特殊情况外,收文机关有权退回。
第十四条 “请示”应一文一事,只报一个主机机关。对一文数事的请示公文,收文机关有权退回重办。除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要直接送领导同志个人,也不要同时抄送下级机关。
第十五条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对报告中夹带请示的公文,收文机关只按报告处理,不予答复。
第十六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上报公文,应根据内容写明主报机关和抄报机关,由主级机关负责答复所请示的问题。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 上级的公文必须按规定的份数报送。份数不足的,收文机关可要求发文机关补足或退回重报。
上级省政府的文伯不得少于10份。上报行署、市、县政府文件的份数,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联合上报的公文,主办机关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或者地区协商一致,有关部门或者地区应会签;如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应当如实反映。
第十九条 减少重复行文。贯彻执行上级行政机关公文,凡上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本级无需再作具体的要求,可以不行文,而将原文翻印下发。凡能面对面协商解决的问题以及可口头、电话请示、报告的问题,应当不行文。
省政府原则上不转发国务院各部门的文件,国务院各部门文件的贯彻由有关的职能部门办理;不批转省政府各部门的会议文件,包括工作报告、领导同志讲话和会议纪要,会议文件一律由会议主办单位印发。
第二十条 为减少行政机关的发文数量,经过批准,可在报刊上公开发表行政法规、规章和文件,也可通过《安徽政报》发布公文。

第五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文办理分收文办理和发文办量。收文办理一般包括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登记、缮印、校对、用印、分发、传递、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二十二条 收文办理:
(一)签收。公文一律由行政机关办公(室)的文秘部门签收,按程序办理。除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将公文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领导同志不受理未经文秘部门签收的公文。
(二)登记。公文签收后,由文秘部门逐件拆封核查,分类登记、登记中要将办件、阅件和简报等分开,避免该办的文件漏办。
(三)分发。对不需办理的阅件和简报等,按其内容分送有关领导同志和业务部门阅知。
(四)拟办。对需要办理的公文,由文秘部门认真阅文后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对属于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来文,应当按照部门职权范围,直接转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对违反公文处理办法的来文,退回呈报单位重办。
拟办意见应力求准确、恰当,把握不准时,要主动征询业务处室或有关部门的意见。对紧急、重要公文应提出办理时限;对需几个部门或地区承办的来文,需注明牵头主办单位。
除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公文一般不送领导同志批示,由业务部门承办后报领导审批。
(五)批办。文秘部门对来文提出拟办意见后,要及时送办公厅(室)负责同志批办。经负责同志批办过的公文,要在来文登记簿上注明批送给某部门办理,并打印出公文处理标签,加盖机关文电处理专用章后,发送有关业务处室或部门办理。
(六)承办。有关业务处室或部门接到交办的公文,应抓紧办理,并贯彻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紧急公文应在3日内办结,一般公文在15日内办结,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适宜本单位办理的,应在2日内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理由。
承办公文,应当逐件登记,并及时注明领导同志批示内容、公文运转过程和处理结果。承办中,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由部门自行发文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后,也可由部门发文,文中可注明经政府同意;必须由政府发文的,按公文拟制
程序,认真撰写代拟稿,经本部门负责同志审核后,送政府审签。对可发可不发文的,应尽量不发文。其中属于一般性的工作;可通过电话予以解释;有些需要办理的事项,可用适当的方式答复。对内容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或者地区的来文,主办单位应主动进行协调、会签;协调意见
不一致的,应将各方面意见如实向上级反映,请上一级机关协调。
下级机关请示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的公文,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应认真负责地研究,及时处理和答复。问题重大或协调处理复要,不能按时办结的,应主动将办理情况告诉呈报机关。
(七)催办。公文处理应建立催、查办制度。由机关文秘部门签收、登记后分办或批办的公文(包括领导同志批示件),文秘部门应负责催办。政府下发的重要公文,由有关业务处室或部门及时了解和反馈执行情况。
交办的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发文,一般要求在收到文件后7日至10日内回复交办单位;其它公文由交办单位每半个月普催一次;紧急公文要做到跟踪催办;重要公文及领导同志限期办理的公文,应重点催办,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催办过程要及时记录,并根据催办记录,每月通报
一次公文办理情况。
(八)查办。查办是催办的继续和深入。对办文拖拉、落实领导批示不力、反馈信息迟缓、屡催不办的单位,交办机关的文秘部门可直接登门查办,并将查办结果予通报;
(九)立卷。行政机关在工作中形成、办理完毕并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公文、材料、领导批示等,应按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根据其相互关系、特征和保存价值分类立卷,准备向机关档案室移交。电报应随同文件一起立卷。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
位立卷,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
(十)归档。按归档范围和要求,于次年的第一季度将立卷的案卷移交档案室归档。要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以便于保管和利用。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十一)销毁。对没有归档的存查价值的公文、材料等,经鉴别和负责同志批准后,于次年第一季度向文秘部门清退。经清点核对后,由文秘部门统一保管,定期销毁。销毁密级公文,应当进行登记,由二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二十三条 发文办理:
(一)拟稿。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执行,公文文稿由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负责撰拟,亦可请业务主管部门代拟。
(二)审核。公文文稿的审核,主要是把好公文的政策、质量关、并确定要不要发文以及用什么名义、以什么方式发文。重要文稿,应经过三审后方能送领导同志签发。办文单位的负责同志负责初审,文秘部门负责复审,办公厅(室)分管公文处理的负责同志负责终审,并签给有关领
导同志签发。
审核公文,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
(三)签发。公文由本机关领导人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必须由正职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经授权,有的公文可由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签发。
审批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日期。基他审批人圈阅,应视为同意。非特殊情况,领导人一般不要接收和签发未经办公厅(室)审核的公文。
(四)登记。经领导人签批后的文稿,应送文秘部门登记。登记内容为编文号、确定发送范围和份数、对文稿作技术处理等,然后核人、签发人等逐项登记并造单送印。
(五)缮印。经文秘部门登记后的文稿,送机关印刷厂或文印室缮印,带密级的公文不得送社会印刷厂、誉印社缮印。缮印应按照缓急程序排列。一般周期不超过7天,急件、特急件应按要求立即承印。缮印必须保证质量,核对好格式和纸张规格要求,做到字迹清晰,版面整洁,庄重
大方。
(六)校对。重要公文要做到三校付印。校对时应使用统一的校对符号。未经签发人或审核人同意,不能擅自加以改动。
(七)用印。经机关印刷厂印制的公文,由印刷厂套印;由文印室打印的公文,由文秘部门专人负责用印。用印时,要检查原稿上领导人签字与使用的印章权限是否相符。
(八)分发。缮印好的公文,由机关文秘部门统一分发。分发前,文秘部门应通知承办人从内容到格式进行最后复校,确认无误并签字后,方可照单分发。急件随到随发,一般分文在2至3日内封装发出。发文时,要校对信封,编发信序号,标明密级和缓急程序,并要随文填写发文通
知单,严格签收手续。公文发出后,经办人要清点剩余份数,在分发单上签名,余件入柜暂存。
(九)传递。机关发文,凡发往外埠的,由机要交通送机要局传递;发往本埠的,送公文交换站交换。本埠的急件、特急件、绝密件,由专人专程传递。利用计算机、传真等通信系统传输密级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置。
(十)立卷。机关发出的公文,均要连同领导人签批的底稿,公文形成过程中的附件及公文正本2份整理立卷。
(十一)归档。扫归档范围和要求,将立卷的文本于次年第一季度移交档案室归档。
(十二)销毁。对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多余公文,经鉴别清点后,由机关文秘部门集中管理,定期派人监督销毁。
第二十四条 上级机关下发的公文,除绝密或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下级机关负责人或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时间、份数和印发范围。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制,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电混用。汇编内部文件,需按权限报批。
第二十五条 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必须使用钢笔或毛笔,不可使用铅笔或圆珠笔;所用墨水应符合存档要求。文稿左侧装订线外,不得签批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 经领导批准,可以采用复印、传真方式行文,按正式公文传递、办理和保存。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文件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证明章。
第二十七条 其他机关人员需要查阅本机关公文案卷,必须持有介绍信。查阅一般公文案卷,可由文秘部门指定地点、指定案卷及张页查阅;查阅密级公文案卷,需经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批准。经本机关文秘部门同意,查阅人员可以摘抄一般公文的内容;摘抄密级公文,需经秘
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其内容不得外传,用后交机关文秘部门销毁。成卷公文不得外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为准。



1994年12月20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在乡镇卫生院设置结核病痰涂片检查点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在乡镇卫生院设置结核病痰涂片检查点工作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4]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年来,我国农村地区大量肺结核病人或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由于经济困难、路途遥远、交通不便等原因,不能及时就诊,不利于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开展。为充分发挥基层卫生网络在结核病防治过程中的作用,我部决定在乡镇卫生院设置结核病痰涂片检查点。为规范此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设置目的
  在实施直接面视下短程督导化疗(简称DOTS)策略的地区,提高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就诊率和新涂阳肺结核病人发现率。

  二、痰涂片检查点的主要职责
  所设置的乡镇卫生院痰涂片检查点主要负责周边地区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和肺结核病人的痰涂片检查工作。

  三、痰涂片检查点的设置要求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选择部分乡镇卫生院设置痰涂片检查点。所设置痰涂片检查点的乡镇卫生院数量控制在当地乡镇卫生院总数的1/3左右;选择设置的痰涂片检查点应以中心卫生院为主,同时考虑地理分布、防治工作实际需要等因素,合理设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所设置的痰涂片检查点进行登记,做好管理工作。

  四、痰涂片检查点基本条件
  (一)场地:具备开展痰涂片检查的工作用房及水源、消毒、污物处理等一般检验条件。
  (二)人员:痰涂片检查点要有专业人员负责,并须经过结核菌痰涂片检查的专业培训,且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痰涂片的检查工作。
  (三)设备及相关工作物品
  1、痰涂片检查点需配备双目显微镜一台;
  2、痰涂片检查点需具有试剂、登记本、检验单、标本盒、玻片盒等日常工作物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根据以上各项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要加强领导,定期督导和考核,以落实痰涂片检查点的各项工作。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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